城镇燃气管理条例PPT 92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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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3.在燃气的供应和使用中,燃气供应单位与 燃气用户之间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燃气 用户在获得燃气供应单位提供的燃气供应 服务、使用燃气进行生产、生活的同时, 应当向燃气供应单位支付相应的燃气费用 。燃气用户拖欠或者拒绝交费,构成违约 行为,燃气供应单位可通过协商或者民事 诉讼等合法途径追缴燃气费用。
本条第一款明确燃气用户享有知悉其购买 、使用燃气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1.燃气用户有权根据燃气和服务的不同情况 ,要求燃气经营企wk.baidu.com提供燃气的价格、质 量、安全使用、服务和相关费用等信息;
2.燃气用户对以上信息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 时,燃气经营企业必须自收到查询申请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 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其 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 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用户知情权以及 投诉处置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第(四)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 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会给整个燃气 管道设施带来事故隐患。安装、改装、迁 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要符合国家和地 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需要有相应的技 术设备和有资质的单位实施,通气前须经 过燃气供应单位的验收,用户需安装、改 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 托燃气供应单位或者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 业,不得擅自作业。
本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 、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 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 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 投诉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群众 监督的作用,掌握燃气供应、服务等环节 中的情况和线索,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 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本章共六条,对燃气用户在安全用气 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禁止性行 为,拆改室内燃气设施的要求,正确 使用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燃气燃烧器 具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 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 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 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 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 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 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第(六)项“盗用燃气”是一种侵犯他人财 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情节后果严重的 会构成刑事犯罪。
第(七)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行 为”是对燃气供应企业合法权益的侵害, 在实施该行为过程中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也违反了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释义】本条是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 个人有关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不得实施的七项行为。这七项行为直接关系 燃气安全和正常使用,是对燃气用户及相关 单位和个人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第(一)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导 致其它用户无法正常用气,造成安全隐患和 生活不便。燃气供应单位对安装在用户室内 和建筑物公共部位的公用燃气阀门应当设立 永久性警示标志,并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操作 公用燃气阀门。
第二十七条
【释义】本条共两款,是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行 为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用户在燃气使用过程中要承担 相应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安全用气规则应当由燃气企业依据国家法规标准来 制定,向用户发放;
2.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 等.国家和各地的标准都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气 瓶、连接管的使用年限。超过使用年限后,燃烧器 具、气瓶、连接管的安全可靠性下降,应当淘汰更 换。燃气用户应当对自有或自用的燃烧器具、气瓶 、连接管等进行日常监护,对达到使用年限或国家 明令淘汰的,应当及时淘汰更新;
第二十八条
第(五)项规定了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 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是对燃气用户 使用、储存燃气场所的规定,国家相关技 术规范对储存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有 明确严格规定,燃气用户必须严格执行。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 存在事故隐患和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将会 不但殃及自身,还会祸及无辜。
第二十七条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 管理制度。单位燃气用户是指除居民用户以外的 各类机关、院校、部队、企业、事业和社会服务 单位等。单位燃气用户的用气量比较大,用气设 备、设施一般自行管理,燃气使用的安全责任不 同于居民用户。
1.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 括:明确安全负责人,制定并落实有关燃气设 施、用气设备等的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安全 巡检制度等;
2. 单位燃气用户对其从事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操 作、运行、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燃 气安全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 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学习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 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 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第(二)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 线”易导致燃气管道承重变形,引起管道连接处 漏气;用燃气管道作为接地引线,会发生电流击 穿,或者遇有燃气泄漏引发火灾。
第(三)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 烧器具”,会导致燃烧不充分,出现熄火、回火 、烟气有害成分超标等,影响环境、浪费资源、 危害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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