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辅导员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一、考勤管理1. 辅导员应按照学校的考勤规定进行签到和签退,不得迟到、早退。

2. 辅导员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每周至少在办公室工作4天,每天工作不少于8小时。

3. 辅导员的请假需提前向主管部门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4. 辅导员必须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办公室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学生工作管理1. 辅导员负责指导学生学习、生活和发展,协助学校开展学生活动。

2. 辅导员必须认真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性。

3. 辅导员应及时了解和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对有特殊需求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和帮助。

4. 辅导员应积极参与学生组织和社团活动,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发展机会和实践平台。

三、学业辅导1. 辅导员应了解并熟悉学生所在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有针对性地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

2. 辅导员应定期与学生沟通,了解他们的学习情况和困惑,帮助他们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和方法。

3. 辅导员应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学术竞赛和科研活动,为学生提供学术交流和合作的机会。

四、心理咨询1. 辅导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咨询知识和技能,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 辅导员应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为他们提供心理支持和指导。

3. 辅导员应与学校的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健康教育师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学校的心理健康工作。

五、家长工作1. 辅导员应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家长反馈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

2. 辅导员应及时回复家长咨询和反映的问题,为家长提供专业的教育咨询和建议。

3. 辅导员应定期组织家长会议,介绍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自我提升1. 辅导员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

2. 辅导员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研讨活动,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教育管理水平。

3. 辅导员应适应学校的改革和发展需求,积极探索创新的学生工作模式和方法。

2024年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2024年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____年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管理工作,提升高校辅导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辅导员是指在高等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咨询、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等工作的专职教职工。

第三条高校辅导员的任务是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关心学生思想动态,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指导学生的生涯规划和就业准备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道德人格,具备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和敏锐的观察力,严守职业操守,为学生提供真诚、专业、有效的服务。

第二章辅导员的培养和选拔第五条高校辅导员的培养和选拔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充分考虑其专业素养、实践经验和职业发展能力。

第六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具备心理学或相关学科的本科或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具备一定的思政教育、心理咨询、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高校应当设立辅导员岗位进行招聘,择优录用在专业背景、教学经历、思想政治素质、服务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人员。

第八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

第三章辅导员的职责和权益第九条高校辅导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教育方针政策,推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工作;(二)关心学生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和研究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三)指导学生进行生涯规划和就业准备工作,开展职业指导和就业辅导;(四)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和教育改革工作,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条高校辅导员享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权益,包括:(一)享受高等学校教职工的各项权益和待遇;(二)得到学校和部门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为学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三)参与学校教学和教育改革的决策和实施,发表学术论文和著作;(四)参加学术交流、培训和进修,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职业能力。

第四章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一条高校辅导员的工作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促进团队合作和交流;(三)注重辅导员的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促进个人与团队的共同发展;(四)加强对辅导员的教育教学和服务工作的考核评估,根据工作表现确定相关激励和奖励措施。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辅导员队伍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引导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高校稳定,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学校各级党政组织要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

学校党委、行政班子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辅导员工作。

各有关部门都要关心辅导员队伍建设,为辅导员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发展空间。

第三条辅导员队伍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学生事业部和学部(院)共同管理,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由学生事业部负责,具体工作在学部(院)领导下开展。

第四条辅导员应遵循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青年成长规律,坚持教育、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按照育人为本、爱岗敬业、严格管理、务实创新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辅导员的条件与职责第五条辅导员的任职条件:(一)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际工作。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思想觉悟高,奉献精神强,热爱思想政治工作,热爱学生管理工作,关心学生成长。

(三)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原则上要求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中共党员。

(五)身心健康、公道正派,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六条辅导员的主要职责:(一)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二)深入学生实际,加强与学生的思想交流,加强与任课教师的联系,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制度

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制度

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制度为做好我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岗位设置第一条岗位数量专职辅导员岗位原则上按照生师比1∶250的标准设置,首次岗位聘用全校专职辅导员岗位数为20个。

第二条聘用范围专职辅导员岗位是指在学生(含本科生和研究生,下同)工作一线专职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岗位。

首次聘用专职辅导员岗位,根据本人自愿和相应条件确定了职员职级的,可纳入职员聘用,并按专职辅导员要求进行管理与考核。

其他专职辅导员均纳入教师聘用并按专职辅导员要求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岗位结构与比例(一)岗位结构。

高级岗位占全校专职辅导员岗位的25%左右,中级岗位占60%左右,初级岗位占15%左右。

(二)岗位等级比例。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专职辅导员最高岗位设置为思想政治教育教授三级。

思想政治教育教授三级、四级岗位之间比例为4:6;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之间比例为2:4:4;思想政治教育讲师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之间比例为3∶4∶3;思想政治教育助教一级、二级岗位之间比例为5∶5。

岗位数量由学校领导小组在岗位控制数额内,根据实际情况下达。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高级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职责(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乐于奉献,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表率和引导作用。

(二)深入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把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前沿和热点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根据工作需要,主持或参与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总结,并对研究成果进行推广。

(三)定期组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调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积极探索和创新学生工作的方式方法,主动承担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攻关;组织本单位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绩效评价,指导中级、初级辅导员开展工作,促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

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组织保证,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我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我院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按照学院的部署认真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侧重学生的思想辅导和日常管理、服务,与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主动配合,形成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合力;(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探索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掌握做好工作的技巧和规律,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高校辅导员实施方案

高校辅导员实施方案

高校辅导员实施方案随着高校教育的不断发展,辅导员作为学生身心健康的守护者和引导者,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实施高校辅导员工作,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专业知识培训。

作为辅导员,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能够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指导。

因此,我们将加强辅导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包括心理健康、职业规划、学业辅导等方面的知识,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二、建立健全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学生档案是辅导员工作的重要依据,我们将建立健全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学生信息采集、档案存储和更新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辅导员提供有效的工作支持。

三、开展多样化的学生活动。

除了日常的学业辅导外,我们还将开展多样化的学生活动,包括心理健康讲座、职业规划讲座、社会实践活动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四、建立健全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出,我们将建立健全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包括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疏导等方面的服务,为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支持。

五、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

辅导员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和良师益友,因此我们将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惑,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搭建良好的师生关系。

六、加强团队建设和交流。

辅导员工作需要团队协作,我们将加强团队建设和交流,包括定期开展工作交流会、经验分享会等活动,提升团队的凝聚力和工作效率。

七、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

为了更好地激励和引导辅导员工作,我们将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包括定期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工作成绩优秀的辅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总之,高校辅导员是学生成长道路上的重要引导者和支持者,我们将按照以上实施方案,不断提升辅导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发展贡献力量。

宜春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宜春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宜春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发布会员:付文发表日期:2007-5-15 阅读:688次宜春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辅导员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建设一支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具有一定理论素养、政治坚定、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高素质的辅导员队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辅导员是学校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辅导员的工作目标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辅导员配备与选聘第四条学校根据队伍精干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根据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的配备数量要逐步达到教育部规定的不低于1:200的比例要求。

在专职辅导员数量未达到规定比例前,要从专任教师中选聘部分人员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

同时,各学院要为学生班级配备兼职班主任,专任教师在晋升高一级职称前,必须担任2年以上(含2年)兼职班主任工作。

第五条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工处牵头,会同人事处、组织部、各学院党总支共同完成。

选聘按照严进、优进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专职辅导员的选聘条件:(一)政治强,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追求,必须是中共党员;(二)作风正,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具有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工作作风;(三)热爱学生工作,有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学生干部工作经历;(四)业务精,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有良好的文化素养,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二篇)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二篇)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的管理,提高辅导员队伍的素质,进一步推动学生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的管理、培训和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辅导员是指在普通高校从事学生管理、指导教育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辅导员应当具备高等专科以上学历,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辅导员的岗位设置应当与学生工作实际需求相适应,合理配置辅导员的数量和职责。

第六条辅导员应当定期接受为期不少于30学时的专业培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辅导员应当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为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支持。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辅导员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二章辅导员的管理第九条辅导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声誉。

第十条辅导员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待学生的问题和困难,倾听学生的心声,给予适当的帮助和指导。

第十一条辅导员应当保守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严禁泄露学生的个人资料。

第十二条辅导员应当定期与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学生解决情绪问题和心理困扰。

第十三条辅导员应当积极参与学生活动的组织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为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机会,确保辅导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咨询中心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配备专职辅导员,为学生提供全面的服务。

第三章辅导员的培训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辅导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辅导员进行培训和学习。

第十七条辅导员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发展指导、职业规划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辅导员培训形式可以采用集中培训、在线学习、实践研讨等多种方式。

第十九条学校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辅导员进行培训,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条辅导员应当参加学校举办的培训活动,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宁波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

宁波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

宁波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及宁波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及聘用聘用聘用实施实施细则细则根据《宁波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宁大政[2010]?号)和《宁波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宁大政[20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岗位设置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设置管理,本实施细则所指专职辅导员是指一线专职辅导员,即学院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的人员,不包括学院副书记。

专职辅导员岗位根据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和规定的结构比例单独核定,由学校统一组织评聘。

首次聘用时,专职辅导员的岗位数量根据实有人数和规定的结构比例单独核定。

二、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一)成立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评议小组,负责全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的评议和推荐。

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团委、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分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

(二)学生处是学校组织实施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评议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在学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评议小组领导下,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负责学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评议的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2.负责各有关单位推荐拟聘人选的材料审核工作,报学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评议小组评议;3.完成学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评议小组交给的其他工作。

(三)人事处是学校组织实施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在学校专技聘委会领导下,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负责学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2.负责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评议小组推荐拟聘人选的材料审核工作,报学校专技聘委会审定;3.完成学校专技聘委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聘用条件三、聘用条件(一)基本任职条件1.热爱辅导员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具有奉献精神;2.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3.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4.身心健康。

(二)专职辅导员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详见附件1。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辅导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其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导员是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依据本规定,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业指导、生涯规划、就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辅导员的管理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原则,依法合规、科学高效。

第四条学校辅导员工作应当围绕学校定位、办学特色和育人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实现辅导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培养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培训机会,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辅导员的职责是负责指导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成长,关心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健康,并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教育服务。

第二章辅导员队伍建设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的培养、选拔、考核和使用机制,建立长效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引导辅导员队伍形成积极向上、奋发向前的工作氛围。

第八条学校应当落实辅导员工作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合理配置辅导员资源,确保学生人数与辅导员数量的合理比例。

第九条学校应当鼓励辅导员参与教育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专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培养辅导员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培训,提供多样化的培训机会和途径,提高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有针对性地提供学科知识和教育技能培养。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考核和评价,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评价体系,根据辅导员的工作表现和成效,进行奖励和惩戒。

第十二条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注重团队合作和信息共享,加强与其他教师、家长、社会资源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全员参与、齐心协力的工作局面。

第三章辅导员的职责和权益第十三条辅导员应当认真履行本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学校的教育改革和育人工作。

大学共青学院专兼职辅导员考核实施细则规章制度

大学共青学院专兼职辅导员考核实施细则规章制度

训和值班等),有旷工行为或经常性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而屡教不改的.七、考核等级比例及考核结果确定程序ﻭ**系根据专兼职辅导员考核结果,按学院专兼职辅导员考核等级比例(优秀20%、称职50%、基本称职与不称职比例共计30%)初步确定考核等级上交学生工作处,经审核,最终确定专兼职辅导员的考核等级。

八、考核结果处理1、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院授予“**大学共青学院优秀辅导员"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或,并在评选校级和省级优秀辅导员及其它评优评奖和校内岗位聘用、干部选拔、校外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2、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该辅导员须向系、学工处提交自查报告和工作改进方案;3、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该辅导员须作出整改,并将整改意见和目标提交学工处;连续两学期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的,由系提出岗位不续聘建议提交学工处,经学工处处务会审核后提交人事处处理;ﻭ4、辅导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系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工处提出申诉,由学工处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和审核,并作出最后调查结论。

ﻭ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学共青学院专职辅导员考核实施细则》作废;十、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工处.ﻭ大学规章制度1电子信息工程1104班班级规章制度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电子信息工程1104班2012年12月8日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2011级电子信息工程1104班班级规章制度为使我班**项活动顺利开展, 提高并融入集体凝聚力,使同学们能够顺利的完成大学生活,将自己培养成为优秀的大学生,特制定班级公约如下: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同学们的日常行为,营造一个美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创建一个文明团结的,积极向上的,有强烈集体凝聚力的,学习氛围浓厚的优秀班集体,全班每一个同学应以一个合格大学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维护班级荣誉。

细则一、班级成员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①有参与班集体的活动的权利;②有使用班级**种**的权利;③有对班委提出批评和意见的权利;④有参与班级管理,和被为班委的权利;2、义务:①有缴纳班费的义务;②有参与班级体活动的义务;③有服从班委的管理及积极配合班委的工作的义务;二、班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①对班费合理支配(收取和支出)的权利;②给班级成员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的权利;③对本公约的解释权2、义务:①全心全意为班级的所有同学服务的义务;②维持班级正常运行的义务③接受所有班级成员监督的义务三、班级日常管理制度1、考勤制度①上课不迟到,不早退;②请假需先向导员写假条请示,得到批准后将假条交由班长登记保管.如有特殊情况,应先告知导员再告知班长,事后补假条;③迟到、旷课、早退等违纪情况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长沙理工大学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

长沙理工大学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

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经常性地开展谈
心活动,关心心理方面有疾患的学生,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
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
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
五、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聘用 选择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辅导员,除了必须履行辅导员的基本 岗位职责的同时,还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问题研究,承担 本科生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健康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或思想政治理论 等课程,指导第二课堂活动以及党课团课、专题讲座和带队参加社会实 践等活动。专职辅导员教师相关岗位职责如下: (一)专职辅导员教授岗位 1. 具有丰富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 发的荣誉称号2次以上; (2)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4次以上(荣誉称 号的认定以校级行政或者党委的签章为准)。 2.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开展教学改革,实施创新教 育,培养高素质人才;承担本科生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完成2门 次课程的课堂教学或第二课堂的教育任务,带领和培训副教授及以下职 务的辅导员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承担班主任工作或担任研究生、 本科生导师或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活动。 3. 承担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每年至少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
生科技创新竞赛活动;带领助教职务的辅导员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 力。
2.参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公开发表重要期刊论文,或参加学 术专著、编著、教材、习题集的编写工作。
3.参与学术交流、专业进修和继续教育; 4.积极做好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品格培养、素质拓展与能力发 展、学生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5.完成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四)专职辅导员助教岗位 1.承担学生班主任工作或学生社团指导工作。 2.参与科研项目、教改课题的研究工作;在正式期刊上发表论文, 或参与编写教材工作。 3.做好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品格培养、素质拓展与能力发展、 学生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4.完成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六、其他 (一)一线辅导员的选聘、配备、培养、考核由学工部统一负责, 学院对本院辅导员进行具体分工、指导以及工作过程管理。 (二)申报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的一线辅导员,必须在学院从事学 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工作,不得申报学院其他岗位。 (三)若学校对辅导员队伍进行调整,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聘用期 内的一线辅导员须服从学校安排,并与转入学院签订岗位工作任务书。

武汉理工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组织保证,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学校“两个一流”发展目标的实现,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我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认真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侧重学生的思想辅导和日常管理、服务,与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主动配合,形成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合力;(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探索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掌握做好工作的技巧和规律,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高校辅导员工作管理制度

高校辅导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工作行为,提高学生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辅导员。

第三条辅导员工作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学生健康成长,努力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辅导员主要职责:(一)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负责学生日常管理,维护学生权益,处理学生违纪行为。

(三)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四)指导学生党建工作,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六)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就业、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五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所带学生专业相关。

(三)熟悉学生管理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身心健康,能胜任辅导员工作。

第六条辅导员工作要求:(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深入学生,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成长。

(三)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

(四)加强团队协作,共同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形象。

第四章工作考核与奖惩第七条辅导员工作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一)年度考核:由学校组织,主要考核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二)平时考核:由学院组织,主要考核辅导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

第八条对表现优秀的辅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3篇)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3篇)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管理,提高辅导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高校的辅导员队伍管理。

第三条高校辅导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辅导和帮助。

第四条高校辅导员应积极参与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支持,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作。

第五条高校辅导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保护学生隐私,维护学生权益,严禁违反学校纪律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高校辅导员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参加学术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第七条高校辅导员应建立和学生的良好沟通和信任关系,保持辅导员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和关注,及时了解学生的情况和问题。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辅导员的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为辅导员的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辅导员的职责第九条高校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辅导和帮助,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综合发展。

第十条高校辅导员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学生活动,并及时评估活动效果。

第十一条高校辅导员应做好学生个性差异化教育,针对不同学生的需求和问题,制定个性化的辅导方案。

第十二条高校辅导员应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高校辅导员应做好对学生思想和行为的引导,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四条高校辅导员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人才培养工作,帮助学生提升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十五条高校辅导员应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习问题,提供适当的学习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高校辅导员应承担起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辅导员队伍建设第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对辅导员的选拔和培训,确保辅导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辅导员的绩效评价体系,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和奖惩。

上海金融学院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金融学院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金融学院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学生辅导员队伍,根据《上海金融学院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沪金院委发[2005]2号)的关于“专职学生辅导员经考核、考察合格者,可按一定年限晋级”的规定,特制定上海金融学院专职学生辅导员行政职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适用对象凡具有学院正式编制的专职学生辅导员均为本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

专职学生辅导员是指学院各系部承担管理四个班级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或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且同时承担管理三个班级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人员。

二、晋级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知识,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较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

2、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为人师表,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具有良好的师德。

3、全面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工作各项要求,热爱辅导员工作岗位,敬业奉献,责任感强,学生认同度高。

4、具备胜任专职辅导员工作岗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

5、在学院各年度考核中均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等级。

(二)资格条件1、晋级为副科级行政职级的专职辅导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三年以上者;(2)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后在高等学校任专职学生辅导员,调入我院在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累计担任专职学生辅导员三年以上者;(3)研究生毕业在我院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两年且有一年辅导员工作考核为优秀者。

2、晋级为正科级行政职级的专职辅导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1)具有副科级行政职级或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的经历;(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累计从事学生工作五年以上且在我院连续任专职学生辅导员两年以上者。

南京农业大学本专科生兼职辅导员工作细则

南京农业大学本专科生兼职辅导员工作细则

南京农业大学本专科生兼职辅导员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只专兼结合“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辅导员队伍,根据《南京农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与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南京农业大学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兼职辅导员应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和学院工作精神,主动贴近学生学习生活,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合理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积极协助专职辅导员做好相关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岗位职责:(一)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积极向学院、学校反映学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1、及时了解学生开学返校情况,掌握未按时返校学生信息以及其他学生思想动态;2、掌握学生假期返乡和留校情况,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妥善安排留校学生学习生活,关注学生思想动态;3、深入学生,通过调查、访谈等各种方式,不断完善学习困难、经济困难以及心理健康问题的学生动态信息库,每周谈话不少于3人,并做好谈话记录。

(二)加强学生组织纪律教育,检查和纠正各种违纪行为,积极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学生突发事件,妥善进行初步处理,并及时上报学院、学校,引导学生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树立良好校风、学风;1、在学生中定期组织开展文明行为讨论、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基础文明素质修养;2、每周至少听1次课,了解学生到课情况、上课秩序以及听课效果;学生考试期间,应主动到考场巡视,检查监督学生考场纪律;3、每周至少检查1次学生到操情况、做操质量;每周至少检查1次学生宿舍安全卫生情况;4、每周召开1次主要学生干部会议,了解班级情况,传达、布置学院相关工作;对于担任只配备年级主任的高年级兼职辅导员,每月至少组织召开2次所负责年级的各班班会,加强对学生学习、生活、思想道德的教育和引导;5、根据学院学生工作计划安排和要求,每月初提交工作计划,每学期末,提交本学期的工作总结;6、按时参加学院的学生工作例会,汇报、交流所负责年级的学生工作,包括学生的学习生活状态、日常行为管理、特殊群体学生情况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粤发[2005]1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推动我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和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是指在高等学校中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作为教师队伍建设和重要部份。

第三条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合理配置,规范管理、优化结构的原则,坚持政法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标准、坚持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第二章配备与选聘第四条高等学校辅导员的配备应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确保本、专每个学院(系)的每个年级都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的师生比例总体不低于1:200,同时每个教学班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高等学校聘用专职辅导员报需编制,应充分考虑工作特性,优先解决专职辅导员的入编问题。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高等学校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

高等学校可聘请少量专业教师、管理干部或优秀研究生担任本、专科学生的兼职辅导员。

第五条高等学校选聘辅导员的标准:(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二)中国共产党员,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本科院校新录用的辅导员应原则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高职专院校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属的其它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专业背景优先选聘:(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打官接受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六条高等学校辅导员选聘的原则:(一)坚持德才兼备和全面发展的原则:(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坚持竞争与择优选聘的原则:(四)坚持优化队伍结构的原则。

第七条据本校实际组织选聘辅导员。

选聘工作应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选聘辅导员。

选聘工作应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纪律监察部门和有关院(系)等单位组成的选聘小组具体负责辅导员的选聘工作。

选聘工作按照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坚持选人标准,严格选聘程序同,并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在免试推荐研究生的优秀本科毕业生中,择优选聘辅导员,保留其学籍资格,在辅导员岗位任职2-3年,再攻学位。

高等学校实行辅导员选聘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增考核称职者,予以录用任职:不称职,不予以录用第三章要求与职责第八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育人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与水平;(四)定期开展工作调研。

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全面了解和准确分析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五)注重运用各种新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信息途经,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九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协助开展高校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三)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量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的稳定;(四)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民性理品质,增强学生自我调试和承爱挫折的能力。

积极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五)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学生勤工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六)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培养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能力;(七) 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团队作用;(八)协调学校、院(系)党政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班主任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大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九)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十)根据工作安排的需要,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承担部分《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和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以及党(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培训与培养第十条构建和完善广东省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体系。

依托教育部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华南师范大学)开展辅导员队伍的岗前培训、专题培训、高级研修和学历教育,形成由教育部示范培训、省教育行政部门骨干培训、学校基地培训组成的三级培训体系。

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辅导员队伍的培训、科研和培养等工作。

第十一条全面强化辅导员队伍培训。

建立辅导员“先培训、后上岗”准入制度,高等学校新任辅导员须参加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方可上岗。

实行辅导员轮训制度,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每四年接受一轮省级以上专业培训或骨干培训。

定期举办辅导员高级研修班,组织开展优秀辅导员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考察活动,为辅导员工作专业化发展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建设广东省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教材体系和学习交流平台。

组织编写具有广东特色的辅导员培训教材,建立辅导员工作案例库和“南粤辅导员”网站,定期举办“南方辅导员论坛”,不断丰富辅导员学习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拓宽辅导员学习交流的空间。

第十三条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研究。

省教育行政部门把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研究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范畴,在课题指南中独立设置辅导员工作研究课题,并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有条件的学校应为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辅导员安排科研指导教师,实行“一对一”的指导。

第十四条全面实施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提升工程。

依托教育部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有学科培养条件的高等学校教育资源,设立学生事务管理的硕士和博士培养方向,鼓励专职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事务管理专业的硕士和博士学位,不断优化辅导员队伍的专业结构,推动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第十五条高等教育要重视辅导员的个人发展,畅通辅导员的职业出路,创造条件鼓励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

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思想政治管理部门和所在院(系)党政领导要科学制定辅导员培训计划,把优秀辅导员作为后备干部的重要来源。

建立广东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校内及校际交流制度,推荐优秀辅导员到省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任职。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培训、培养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依照高等学校教师培养的有关规定,确保辅导员队伍的培训、培养与专任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培养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系统规划、区分层次、按需施教、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原则,实行理论学习与专业技能培训相结合,基础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日常培训与高级研修相结合,岗位培训与学历培养相结合,全面提高辅导队伍的综合素质,为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奠定基础。

第五章职务评聘第十八条高等学校辅导员的职务评聘应体现其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的职业特点,科学设置辅导员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岗位,既可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又可聘任管理干部行政职务。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层次,依托的学科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主,辅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所属其它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学科。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辅导员申报评审(考核认定)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本校组织评审;辅导员申报中级(含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具有评审权的高校可自行组织评审,并严格按照省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办理评审结果核准。

第二十一条广东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辅导员学科评审组,依照《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有关规定,开展高校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注重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中级(含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在考核称职的前提下,确定其具备评定相应的行政级别(或管理岗位等级条件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后可定为副科级(或八级职员);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后可定为正科级(或七级职员);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8年后可定为副处级(或六级职员),并具备竞聘副处级领导岗位资格。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后可定为副科级(或八级职员);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4年后可定为正科级(或七级职员);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7年后可定为副处级(或六级职员),并具备竞聘副处级领导岗位资格。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后可定为副科级(或八级职员);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后可定为正科级(或七级职员);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6年后可定为副处级(或六级职员),并具备竞聘副处级领导岗位资格。

辅导员试用期满正式录取,试用期应计算为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年限。

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辅导员在定为副处级行政级别(或六级职员)后连续工作3年,并具备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曾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经考核优秀可定为正处级(或五级职员),并具备竞聘正处级领导岗位资格。

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高等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评定辅导员管理岗位等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