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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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目录
公证书
(2015)长公字第102号
兹证明出租方周芸安与承租方鄢平于2015年12月8日来到本公证处,在公证员易晴的面前,签订了我面前的《房屋租赁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
日
公证事项申请表(自然人)
公证受理通知单
鄢平周芸安:经初步审查,您(你们)申办的房屋租赁合同公证事项,本处已决定受理,特
此通知。
公证权利义务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公证机构是国家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现就你的权利义务向你进行告知:权利公证请求权、委托权(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回避请求权、申请执行证书的权利(这项权利持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的当事人才享有)、诉讼权和领取公证书的权利。
义务如实陈述并提供证据;遵守法律不作伪证;缴纳公证费;正确使用公证书。
法律责任您要如实回答办证人员提出的问题,并且确保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完全真实。如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充分,将导致以下不利法律后果:
1、公证机构不予受理或不予公证;
2、已骗取公证书的,公告撤销,所收费用不退;
3、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及主管部门通报;
4、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5、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为了更好的为您提供公证服务,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公证是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二、当事人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公证处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因不可抗力,需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本处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对于已经生效的公证书不可要求撤回公证申请。
四、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处提出复查。当
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于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本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省公证协会调解。
五、公证处认为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述不准确,提出补正、修改建议,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经公证人员记录在案,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依照《公证法》第31条的规定,本处可不予办理公证。
七、对于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当事人阻挠、防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照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或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将终止公证。
八、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本处代为保管公证书的期限为3个月,逾期视为不再领取,本处不再承担代为保管的义务。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也为保证我处客观、公正、快捷地办证,请配合我们的工作。如您已明了上述内容且无异议,请签字确认。
欢迎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监督。
我对以上内容已完全知悉。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周芸安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鄢平
甲方同意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在法律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制定如下协议:
一、房屋地址
甲方出租的房屋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22号
二、租赁期限
双方商定房屋租期为__2 ___年,自___2015__年_ 12_月_ _8日起至____2017__年_ 12_月_ _8日止。
三、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经营及犯罪活动的;
四、租金及交纳方式
1、每年租金为6000 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
2、承租方以现金形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金暂定为每年支付一次,并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于2016 年1月8日前交至出租方。
五、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其经营情况也与出租方无关;租期结束或中途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六、各项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底数为___1200______度,电表底数为___120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3、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七、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1000 元。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1000 元。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八、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在法律的基础上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出租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