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

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业务。设区的市城区交通警察大队应当设立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窗口。条件具备的交通警察中队,可以办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业务,具体办理条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机构。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并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区统一。在全区统一

的登记软件启用前,可以使用本地的计算机登记软件。

第五条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应当向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分为正式号牌和临时号牌,相应的行驶证分别签注“正式”和“临时”。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给予发放正式号牌和行驶证,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给予发放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为4年。

2013年8月10日前发放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可以继续使用,号牌和行驶证继续使用的年限不超过4年。

第六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四)申请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内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号牌、行驶证。

第七条对2013年8月10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缺失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所有人可以凭销售企业出具的证明书,或者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

合法财产的证明书,或者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合法财产的证明书和工作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者本人关于车辆来历的承诺书和遗失登报声明申请注册登记。

第八条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没有车架号码、电动机号码、汽油机号码标识的,登记机关可以粘贴号码标识。号码标识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粘贴。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号牌和行驶证;

(三)申请机动轮椅车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明现所有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对现所有人住所地属于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原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内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原号牌、行驶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现所有人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的,可以不更换号牌。

对现所有人住所地不属于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原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内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原号

牌、行驶证,将电动自行车或机动轮椅车档案密封交现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或机动轮椅车档案。

现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内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并收存电动自行车或机动轮椅车档案。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备案。申请变更备案,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行驶证。

属于车辆外观、车架号码、电动机号码、汽油机号码发生改变的,还应当交验车辆。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内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办理变更备案。属行驶证签注信息发生改变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使用电子芯片行驶证的,可以直接变更电子芯片有关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车辆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

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对补领号牌并所有人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的,于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号牌。

第十三条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修订后,使用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新修订国家标准,所有人可以申请更换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申请更换,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临时号牌和行驶证。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内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临时号牌和行驶证,核发正式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销售企业可以向辖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带牌销售。申请带牌销售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书,其中包括销售企业的地点、面积、销售品牌、平均销售量等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企业的信誉、场地、人员等条件进行评估,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开展带牌销售的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准予开展带牌销售的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