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产食品也应该“进口食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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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产食品也算“进口食品”
【案情】近日,宝鸡市工商局高新分局经济检查大队查获一起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台湾产食品案。

执法人员在与朋友的闲谈中得知,朋友为孩子购买的某公司销售的台湾产儿童食品上,标签使用的全是繁体字,未见标注使用简体中文的内容。

执法人员敏锐地察觉到其中的案件线索,遂立即前往销售商处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后发现在售的多款台湾产的预包装食品。

据查,涉案食品上以繁体中文标注的生产商为台湾公司,产地为台湾,未见标注食品的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疑问】
1、对于台湾产的食品到底应该如何对待?算不算“进口食品”?
2、食品标签以繁体中文标注有关信息是否合法?
【观点】
1、对于台湾产食品应当按照“进口食品”对待,理由如下:
虽然我们都清楚地知道一个常识——台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台湾、香港和澳门与大陆地区属于4个单独关境地区,之间的贸易属于进出口贸易。

再举一个明显的例子,2011年台湾地
区因塑化剂引起的食品安全风波持续蔓延之后,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台湾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

由此也可看出,我国口岸检验检疫部门也将台湾产食品按照进口食品对待。

2、食品标签不得使用繁体中文,理由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同时,该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在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等四种情形下,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因此,在我国境内(主要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所有的商品(包括食品在内),不论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标签上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姓氏、艺术作品和手书”等情况之外,都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简体字。

【结论】
就本案而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本案中,鉴于涉案食品的标签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而且
标签未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因此,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对食品销售商以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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