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服务综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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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服务综合协议甲方:锦州高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加强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保证专用线安全、高效使用,发挥最大能力,实现合作共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运输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以及省、市物价部门等有关规定,经锦州高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与公司专用线(以下简称乙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签订《铁路专用线服务综合协议》(包括运输协议、安全协议、线路维修协议、费用结算协议)如下:第一部分运输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提供高桥镇站至在乙方专用线内指定装(卸)车地点的货车取送、对好货位服务。
2.甲方可依据乙方书面请求,提供变更收货人或卸车地点服务。
3.甲方提供货物装载加固、危货运输、货车满载、改善货物包装及相关货物运输常识咨询服务。
上述服务收费,按本协议《费用结算协议》表1规定执行。
4. 甲方有提前向乙方做送车预报,便于乙方做好装卸车准备工作的义务。
5.甲方有派员与乙方进行货车及票据的交接的义务。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有对铁路专用线管理、做好企业运输员培训、提高专用线管理水平的责任。
2.乙方要配备足够的装卸机具、设备、劳力,做到夜间、节假日、风、雪、雨、雾天不间断地装卸车作业(恶劣气候不适宜机具作业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负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引伸规则规定,保证发送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的真实性,按照国家铁路相关规定装载的责任。
4.乙方应按照《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规定,负有开关专用线大门、派员接车对好货位;检查待装空车、待卸重车现状;装载货物符合铁路规章及相关文电规定;检查货物堆码、关闭车门及阀盖;卸空货车清理残留物;将铁路货车篷布送至规定地点;与甲方人员办理货车及票据交接等责任。
5.乙方有在送车完了后,向甲方报告装卸车进度和装车到站、品名、件数、车号等相关货运业务的责任。
6.乙方有在规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到达和发送计划的义务。
7.乙方有向甲方提供专用线内货源、货位、装卸劳力和设备情况等涉及铁路运输相关数据的义务。
三、交接方法
货车调入专用线后,乙方人员应会同甲方人员对货车车辆技术状态及到达货车的施封、装载、篷布苫盖等进行认真交接检查。
1.交接时间:调入车辆为将货车送到装卸地点时间。调出车辆为甲
方将货车取至天桥站内时间。
2.交接地点:调入货车为调入装卸车地点,调出货车为天桥站。
3.交接内容:
⑴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
⑵不施封的货车凭货车现状、货车装载状态(标记)或篷布现状进行交接。
4.交接签证:调入货车由甲方提供的《货物卸货簿》乙方签字作为交接凭证;调出货车由国铁人员在天桥站检查完了,且未提出异议。
四、作业时间考核
货车停留时间按以下规定考核:
甲乙双方应加强作业管理,压缩作业时间,节省运输成本。因甲方积极努力,缩短停留时间,节省运输成本时,乙方应给予甲方适当补偿。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将货车送到装卸地点,甲方有将货车无偿送到规定装卸车地点的责任。
2.乙方责任
⑴由于货物运单填写不清或提供信息不准确造成货车未及时送到交接地点时,由乙方负责。
⑵货车调到指定地点后,乙方未按《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进行交接检查,在规定时间(30分钟)内,
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货物损失由乙方负责。
⑶乙方未执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匿报货物名称、体积、重量,招致甲方受损及第三方受损,其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⑷调送待装空车(包括卸后利用)时,乙方负责对甲方调配的货车使用状态和清扫状态进行检查,确认不能使用时,应要求甲方更换,未提出要求更换即视为可以使用,否则,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⑸乙方未执行“线路两侧堆放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米、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米、长期囤存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2米以上”的规定,造成甲方不能送车,其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二部分安全协议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有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沈阳铁路局文电的规定,对乙方产权或使用权专用线管理、维修、使用进行安全监督的责任。
2.甲方有对乙方专用线的线路质量、设备配置、装卸机具配置等,按照国家铁路的规定,结合与甲方接轨专用线的具体条件,制定质量标准、管理方法、作业流程、维修方案的责任。
3.甲方有对乙方进行铁路安全常识宣传的义务。
二、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对专用线设备负责。线路两侧建筑物、设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并应具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
设施;入口门栏以及线路尽头土档须装设安全防护信号,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2.乙方对调入专用线停留车辆的止轮防溜负责。乙方自备铁路动力及人工手推移动车辆时,必须经甲方调度员同意,在指定区域内进行,严禁越界,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按规定做好止轮;移动车辆后,对越出警冲标的车辆,作业后必须移动至原停留车位置,并做好止轮;对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手推调车。
3.乙方对专用线的消防设备负责。须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制度,配齐、配够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检查、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4.乙方对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负责。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要堆码牢固,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l米,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米,并保证作业区内线路两侧平整。
5.乙方应对专用线及其设备的管理负责。严禁在专用线用地范围内的路基、桥梁、护坡、排水沟和绿化带上取土、建房;不得在影响调车作业人员了望的范围内设置广告、警示标志等设备;禁止损坏线路和相关配套设施。
6.乙方应对专用线道口的安全管理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经批准设置的道口,由乙方负责采取设置栏杆、报警、警示标志等措施进行看护;对暂不能安设拉门或栏杆的道口和人行过道,由乙方采取设置拉绳(链)等措施进行防护,并派人监护和管理。
三、违约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停止向乙方专用线取送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