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接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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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714号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714号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运函〔2007〕7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各铁路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工作,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做好铁路专用线布局规划1.根据管内经济产业布局和货源情况,按照生产力布局调整、货运“两整合、一建设”的基本要求,研究编制局管内汽车集运型(指铁路专用线的货物主要是通过汽车集疏运)铁路专用线的布局规划。

2.在大宗货源富集地区新建的汽车集运型铁路专用线,其接轨站间距原则上不小于50公里。

3.新建(包括改扩建,下同)铁路专用线应尽量集中在战略装车点接轨,不准在拟封闭车站或其它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接轨。

4.既有铁路专用线特别是汽车集运型的铁路专用线应根据货运集中化的要求进行整合,实现集中设置。

二、严格铁路专用线接轨技术条件1.新建铁路专用线要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等要求。

2.新建铁路专用线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减少中间作业环节,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

3.年运量100万吨及以上、品类单一的新建铁路专用线,其装卸线应设计为贯通式,并具备整列装卸、整列到发的技术条件,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装卸机具。

4.严格控制在繁忙干线和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客货混跑干线上新建铁路专用线。

确需新建的,原则上采用铁路专用线与正线立交疏解的接轨方案,尽量避免或减少铁路专用线作业对正线行车安全和运输能力的影响。

5.新建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铁路专用线,必须符合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6〕79号)、《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规定》(铁运〔2006〕50号)等要求,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研究报告。

铁路专用线代运营、代维护合同书(范本)

铁路专用线代运营、代维护合同书(范本)

5.1.1 甲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费用,及时向乙方支付
代运营、代维护费用。
5.1.2 甲方应给予乙方代运营、代维护实施单位人员提供必
要的工作、生活设施等。
5.1.3 甲方已经知晓并愿意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铁路
设备维修规则”等铁路相关技术规章备齐本合同涉及的铁路专用
合同总价款的 60%费用,计
元;本合同总价款的 40%
费用由甲方在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乙方支付,计
元。
3.3.1 代运营、代维护费用甲方转账(或汇款)至乙方指定账
户,由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其开户单位、开户行、
账号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行:
3.4 合同价款调整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但有下列情
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 10 条 争议解决
10.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 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
10.2 若任何合同争端未能在 30 天内按上款规定通过协商或 调解,需付诸诉讼裁决时,双方同意由铁路运输法院行使诉 讼管辖权。
第 11 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
月 1 日起至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 3 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
3.1 收费标准:铁路专用线代运营、代维护费根据服务内容,
参照相关标准,由甲方、乙方协商确定。
3.2 该专用线的代运营、代维护合同总价款(含税)

元(大写:
),其中:
3.2.1 代运营费用:
元。
3.2.1.1 车务代运营费用:
元。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2019)53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2019)53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运输结构调整需要ꎬ扩充铁路货运集疏运能力ꎬ规范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简称专用线) 接轨管理工作ꎬ降低社会物流成本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ꎬ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 相关规定ꎬ制定本办法ꎮ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包括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和既有专用线ꎬ以下简称国铁) 接轨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管理ꎮ第三条专用线接轨实行合同制管理ꎮ铁路局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铁路局) 或合资铁路公司应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ꎬ协商签订专用线接轨合同ꎬ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ꎮ专用线接轨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ꎬ或为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ꎮ第四条铁路局是专用线接轨管理的责任主体ꎬ应高度重视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ꎬ明确铁路局专用线规划、接轨受理、技术方案审查、建设、验收以及专用线接轨服务管理的责任部门ꎮ铁—2—路局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专用线接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ꎮ未明确铁路局管辖的新建铁路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ꎮ第五条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安全环保、经济合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ꎬ符合市场化要求ꎬ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ꎮ铁路局应积极探索建立专用线建设受理绿色通道ꎬ创新服务模式ꎬ推行相关部门定期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制度ꎬ集中研究解决涉及专用线建设的接轨意向、可研审查、可研鉴修、接轨合同签订、设计审查、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开通运营等各环节问题ꎬ最大限度压缩专用线从建设需求到集疏运能力转化的时间ꎮ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专用线接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路网规划ꎬ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ꎬ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ꎻ(二)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ꎬ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ꎻ办理集装箱运输的ꎬ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总公司集装箱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ꎻ(三)新建专用线ꎬ不应在区间与正线接轨ꎻ特殊情况必须—3—在区间内接轨时ꎬ须经总公司批准ꎬ并在接轨地点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ꎮ(四)在既有专用线接轨新建专用线ꎬ新建专用线接轨人应取得既有专用线产权单位同意ꎬ签订协议ꎬ约定接轨地点和后期运营维修等内容ꎮ第七条专用线接轨方案应科学合理、顺畅衔接、安全经济地配置相关设施设备ꎬ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根据需要配置专业化、自动化装卸机具ꎮ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装卸有效长宜按整列布置ꎬ并采用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ꎻ装运煤炭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专用线ꎬ须配套建设抑尘等环保设施ꎻ(二)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ꎬ安装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ꎬ相关设备技术条件应符合铁路货运安全检测监控与管理系统总体技术要求ꎻ(三) 与六大繁忙干线(指京哈、京沪、京广、京九、陇海、沪昆线ꎬ下同) 、沈山、津山、襄渝线及焦柳、兰新线双线区段和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时ꎬ应综合运输安全、咽喉通过能力、工程代价等因素ꎬ充分论证后确定是否设置疏解线ꎬ确需设置时明确疏解线方案ꎮ第八条新建、改扩建专用铁路建设标准应按照国家和行业铁路设计规范执行ꎻ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建设标准另行发布ꎮ—4—第三章办理规定第九条铁路局应根据专用线接轨人提出的书面接轨意向和相关技术资料办理专用线接轨有关事项( 拟在新建铁路接轨的ꎬ由新建铁路建设单位或者委托所属铁路局办理) ꎬ在收到书面接轨意向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研究和路企意见协商等工作ꎬ并函复专用线接轨人ꎮ同意接轨的ꎬ由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ꎻ不同意接轨的ꎬ应在函复文件中明确说明理由ꎬ提出完善建议ꎮ第十条铁路局应动态掌握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情况ꎬ在收到专用线接轨人递交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研审查工作ꎬ出具审查意见ꎮ铁路局应积极配合专用线接轨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ꎬ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ꎮ第十一条对已出具审查意见并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ꎬ铁路局按以下规定办理:(一) 与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线须报总公司批准ꎮ报批材料包括: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报告、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ꎮ(二) 与六大繁忙干线、沈山、津山、襄渝线及焦柳、兰新线双线区段接轨的专用线一般应在开通前10个工作日内向总公—5—司报备ꎬ报备材料包括: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报告、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ꎮ(三) 其他专用线一般应在开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货运部、调度部提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专用线场站设计平面图及设施设备等技术资料ꎮ第十二条铁路局在收到修改完善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公司同意接轨批复(指与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线) 的10个工作日内ꎬ与专用线接轨人按照« 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接轨合同(专用线接轨人原因延迟除外) ꎮ接轨合同应采用总公司公布的标准文本ꎮ第十三条按照接轨合同ꎬ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ꎬ并按照铁路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建设ꎮ第十四条专用线完成全部工程后ꎬ须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有效期内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有关规定和接轨合同等组织验收ꎮ验收合格ꎬ铁路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运输等协议的签订工作ꎬ开通专用线运输ꎬ年度修订车站平面图ꎮ第十五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在接轨合同中明确各自建设内容ꎬ原则上以接轨点为界ꎮ与新建铁路接轨专用线增加的接轨站相关工程投资纳入新建铁路工程ꎻ与既有铁路接轨专用线引起的接轨站相关工程投资一般由铁路承担ꎮ—6—第十六条已运营专用线改扩建引起的接轨点、接轨方式等发生变化的(由于接轨铁路改扩建引起的除外) ꎬ应比照新建专用线程序办理ꎮ已运营专用线装卸作业能力扩建引起的接轨站适应性工程ꎬ比照第十五条办理ꎮ第十七条已关闭专用线线路未拆除拟重新开通的ꎬ由铁路局审查评估后ꎬ出具意见告知专用线接轨人ꎬ涉及的验收开通比照第十四条办理ꎮ已关闭专用线线路已拆除拟重新接轨的ꎬ应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ꎬ比照新建专用线程序办理ꎮ第十八条新建铁路前期ꎬ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开展新建专用线需求调查ꎮ对有接轨需求且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ꎬ应签订接轨合同ꎬ配套建设接轨站工程ꎻ对不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ꎬ要做好接轨条件预留ꎮ第十九条专用线应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有效期内建成验收ꎬ在建设有效期内无法建成验收或设计、建设期内专用线需变更合同约定接轨方案的ꎬ经铁路局与专用线接轨人协商一致ꎬ可以签订补充合同ꎮ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专用线企业应依法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ꎬ严格执行操作规程ꎬ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ꎮ铁路局在与专用线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时ꎬ应将本章相关条款纳入协议ꎬ并监督执行ꎮ—7—第二十一条对穿越正线的调车作业ꎬ铁路局应在« 行规»«行细» « 站细»中明确安全措施ꎮ专用线线路两侧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ꎬ并具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ꎬ入口门栏上应装设安全防护信号ꎬ专人负责ꎬ定期检查ꎮ第二十二条专用线严禁使用装卸机械等进行调车作业ꎬ对确需手推调车作业的ꎬ应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保证安全措施ꎮ装有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的车辆ꎬ禁止手推调车ꎮ第二十三条专用线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ꎬ应堆码牢固ꎬ便利作业ꎮ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l米ꎬ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米ꎮ第二十四条专用线设置平交道口时应按规定向铁路局申请并获得批准ꎮ未经批准ꎬ专用线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ꎬ经批准设置的道口ꎬ由产权单位负责派人监护和管理ꎮ第二十五条专用线线路、机车、信号等技术设备的维修养护ꎬ应由专用线企业自行维修养护或委托维修养护ꎮ维修养护要达到铁路规范标准的要求ꎬ满足运用安全质量标准ꎮ过轨的自备机车、车辆应遵守国铁有关规定ꎮ第二十六条专用线内遇有下列情况危及安全时ꎬ车站在取得铁路局同意后ꎬ可停止取送车ꎮ(一) 线路技术状态、照明设备不良ꎬ达不到规定要求ꎻ(二) 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ꎻ—8—( 三) 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ꎬ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时ꎻ(四) 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ꎮ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总公司在95306网站建立新建、改扩建专用线接轨受理窗口ꎬ公开透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接轨手续办理过程ꎬ并对铁路局专用线接轨办理程序、办理时效、接轨方案、技术标准、接轨合同、建设推进、投诉处理、合同纠纷等进行监督检查ꎮ第二十八条铁路局应按照总公司明确的专用线接轨管理流程ꎬ实行" 四公开" " 三不得" ꎬ即根据各环节工作特点ꎬ公开办理条件ꎬ公开技术标准ꎬ公开责任部门ꎬ公开办理时限ꎻ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同意专用线接轨ꎬ不得无故拖延办理ꎬ不得违规收取费用ꎮ第二十九条在专用线建设、运营中ꎬ铁路局要严格落实" 四不准" 要求ꎬ即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办法规定的情形外ꎬ铁路局不准指定勘察设计单位ꎬ不准指定施工单位ꎬ不准指定监理单位ꎬ不准强行要求专用线委托建设、委托运营、委托维修养护ꎮ第三十条铁路局应对专用线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验证确认ꎬ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和铁路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9—单位ꎬ及时告知专用线接轨人ꎮ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ꎬ总公司将对责任铁路局进行约谈、通报和纳入相关考核ꎮ对违规办理、推诿扯皮等行为ꎬ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ꎬ追究相关人员责任ꎮ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实行委托国铁运输管理的非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专用线接轨ꎬ铁路局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相关要求ꎬ比照本办法执行ꎮ军事专用线、军事专用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办理ꎮ第三十三条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ꎬ修改完善专用线接轨实施细则ꎬ并报总公司货运部备案ꎮ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货运部负责解释ꎮ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ꎬ已签订接轨合同的按原合同办理ꎮ前发«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 ( 铁总运〔2015〕350号) 同时废止ꎮ—10—。

铁路专用线共用合同(国铁集团模板)

铁路专用线共用合同(国铁集团模板)

铁路专用线共用合同合同编号:甲方(铁路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乙方(产权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丙方(共用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使用说明1. 本合同适用于铁路局集团公司所属各车务运输站段管理专用线共用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2.根据专用线共用具体实际,填写合同文本留白内容。

文本留白处均需进行填写,若条款留白处不适用,请填写“/”。

3.若合同三方均为总公司所属单位,则“争议解决”应选择第3种方式,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4.针对本合同未约定但需增加约定的内容,可在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中补充完善。

5.合同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或增减的,签订时应进行更新或增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为加强铁路专用线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确保货物运输安全,甲、乙、丙三方就专用线共用事宜,本着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专用线共用范围乙方与甲方站(车站名称)接轨的(专用线名称)。

第二条专用线共用内容(一)丙方使用乙方专用线装卸车,甲方组织运输,按《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办理。

(二)甲乙双方同意丙方使用乙方专用线装卸车的货物品名及运第三条专用线使用费专用线使用费乙方和丙方按当地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办理,具体费用按照该标准另行商定。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凭《货车调送通知单》和货车现状与乙方办理共用到发货物、车辆及货车用具的交接。

(二)甲方应严格执行运输计划,保证按日计划调配车辆。

对无共用合同企业的车辆不得送车。

(三)甲方有责任对乙、丙方做好货物运输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凭货物运单和货物现状与丙方办理货物交接。

因乙方责任发生货损货差时,由乙方负责赔偿。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接卸或发送签订共用合同以外单位的货物。

(三)对卸下的货物乙方应妥善保管,及时通知丙方领取。

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

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

甲方: (铁路车站)乙方: (产权单位)丙方: (共用单位)为加强铁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管理,提高共用危(wei)险货物专用线 (专用铁路)的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危(wei)险货物运输安全,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在共同商议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

丙方共用乙方在与甲方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 ) 内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主要办理品名危(wei)险货物发送和品名危(wei)险货物到达业务,具体品名以《铁路危(wei)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 (以下简称《办理规定》)发布为准。

甲、乙、丙三方在办理铁路危(wei)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等。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1.按规定取得铁路危(wei)险货物承运人资质。

2.加强危(wei)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作业标准,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专业负责制、岗位负责制、逐级负责制,确保铁路危(wei)险货物运输安全。

3.建立危(wei)险货物运输有关技术档案,具体掌握危(wei)险货物的运量、品类、理化特性、包装、运输方式、计量方法、装卸作业设备、消防设施等情况。

适时掌握企业危(wei)险货物运输发展动态,相应调整管理措施和内容。

4.按照《铁路危(wei)险货物运输基础管理台帐目录》的内容要求,结合危(wei)险货物运输办理情况,建立台帐并实行分类管理。

5.直接从事危(wei)险货物的人员必须取得铁路局核发的《铁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否则不得上岗。

同时组织乙方和丙方相关人员参加铁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

6.在受理和承运危(wei)险货物时,必须核查下列事项:( 1 )《铁路危(wei)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铁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与运单记载是否一致。

(2)运单记载的品名、类项、编号等内容与《铁路危(wei)险货物品名表》的规定是否一致,《铁路危(wei)险货物品名表》第 11 栏内有无特殊规定。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运(1995)107号中国铁道出版社1995年·北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四章基本制度第五章作业管理第六章专用线管理(不含专用铁路)第七章安全管理第八章附则附件一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附件二专用线运用情况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应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局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吨。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吨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吨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铁路专用线接轨协议

铁路专用线接轨协议

铁路专用线接轨协议甲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地址:_____联系方式:_____乙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地址:_____联系方式:_____鉴于甲方拥有铁路线路及相关设施,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建设铁路专用线并与甲方铁路接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专用线接轨基本情况1、乙方专用线拟接轨于甲方铁路的_____站(或区间)_____里程处。

2、接轨点的技术条件和相关参数应符合国家和铁路行业的标准及规范。

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甲方应按照国家和铁路行业的有关规定,对乙方专用线的接轨方案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和建议。

2、在乙方专用线建设过程中,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乙方解决与接轨相关的技术问题。

3、甲方负责对接轨点及相关铁路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4、按照铁路运输计划和调度安排,为乙方提供运输服务,并保证运输质量和效率。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乙方应按照国家和铁路行业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专用线接轨方案,并报甲方审查。

2、乙方负责专用线的建设和投资,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和铁路行业的标准及规范,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运输设备和人员,并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4、按照国家和铁路行业的有关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接轨费用、运输费用等相关费用。

三、运输组织和安全管理1、乙方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应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指挥,遵守铁路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

2、双方应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接轨点及专用线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共同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3、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运输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甲方原因导致的运输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专用线接轨费用,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如下:(1)接轨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线专⽤铁路管理办法中华⼈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路专⽤线专⽤铁路管理办法(试⾏)铁运〔1995〕107号中国铁道出版社2004年·北京. 1 .⽬录第⼀章总则 (1)第⼆章专⽤线修建 (2)第三章运输管理 (3)第四章基本制度 (4)第五章作业管理 (5)第六章专⽤线共⽤(不含专⽤铁路) (7)第七章安全管理 (8)第⼋章附则 (10)附件:⼀、专⽤线、专⽤铁路运输协议 (11)⼆、专⽤线运⽤情况表 (16). 2 .第⼀章总则第⼀条铁路专⽤线、专⽤铁路(以下统称专⽤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专⽤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管理⽔平和⼯作质量,确保⾏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经济效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线运输(军事专⽤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本办法。

第三条地⽅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线运输的协调⼯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线运输⼯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线共⽤的收费项⽬和费率;3.组织专⽤线运输评⽐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局和站段应设有专⼈管理。

铁路局对专⽤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搞好专⽤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线运输组织⼯作。

第五条专⽤线的运输组织⼯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进⾏。

专⽤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应加强⼯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员学习规章,提⾼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进. 3 .⾏奖惩,提⾼管理⽔平。

第⼆章专⽤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线的铁路运量,⼀般不低于每年30万吨。

第⼋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线,其前期可⾏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案由铁道部批准。

专用线接轨管理有关规定

专用线接轨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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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轨合同
2. 建设有效期
专用线应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有效期内建成验 收,在建设有效期内无法建成验收的,经铁 路局与专用线接轨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延 期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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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设、验收、开通、开办运输
1.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2. 验收 3. 开通 4. 涉及铁路资产的 5. 造成接轨铁路变更设计或改造 6. 开办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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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4. 铁路局收到专用线接轨人报送的符合要求 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一般应在20 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查,及时向专用线 接轨人出具审查意见。 5.专用线接轨人依据审查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完 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鉴后修改 报告报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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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6. 对专用线接轨已出具审查意见并修改完善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局一般应在20个 工作日内报总公司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铁路局关于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备案的报告; 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鉴修本,全一 册); 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专用线接轨管理有关规定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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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规章和文件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铁总运 〔2016〕3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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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基础知识 二、专用线接轨的基本条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 五、办理流程 六、接轨合同 七、建设、验收、开通、开办运输业务 八、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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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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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1.勘察设计单位要求 (1)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2)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3)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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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2. 委托设计 (1)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委托具备相 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专用线接轨可行 性研究报告 (2)设计院要与铁路局做好沟通 (3)鼓励竞标

《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2017)251

《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2017)251

TG/CW 208-2017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以下简称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自备机车进入国家铁路接轨站(包括纳入国家铁路接轨站联锁统一控制的其他单位线路,以下简称国铁接轨站)作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的安全管理。

国铁车站衔接的工程线自备机车进站作业、铁路局非运输企业过轨作业机车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营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国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技术设备第三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过轨作业机车须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车载无线通信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安全装备。

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站间按列车方式办理行车时,其过轨作业机车应按国铁机车装备要求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按调车方式办理行车时,其过轨作业机车应按国铁机车装备要求配备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根据需要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

安装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时,需按规定办理无线电设台手续。

第三章作业组织第四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或经国铁线路担当工作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操作规则》《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接发列车作业》《铁路调车作业》《行车组织规则》《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有关规定。

车站与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间的行车办法,由车站与企业共同协商确定,并纳入协议。

第五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时(专用车场作业除外),必须服从国铁接轨站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车站调度员、调车区长)的领导和统一指挥。

铁路专用线接轨站的选定

铁路专用线接轨站的选定

铁路专用线接轨站的选定肖东君【摘要】铁路专用线通常都要与国铁既有车站进行接轨,选择合适的接轨站,对节省工程投资、合理组织车流、减小运营支出等都有显著的实际效果.因此,在铁路专用线接轨站的选定过程中,对铁路专用线的地理位置,近、远期路网构成,专用线货流近、远期运输径路,机车交路、运输疏解等进行综合分析,经技术、经济比选,最终确定铁路专用线接轨站.【期刊名称】《铁道建筑技术》【年(卷),期】2013(000)010【总页数】3页(P24-26)【关键词】铁路专用线;接轨站;工程投资;车流;运输径路【作者】肖东君【作者单位】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1026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212.32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它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运输需求巨大,与公路相比,铁路运输无论在环境保护还是运输成本上都有较大的优势,申请新建铁路专用线工业企业也日益增多。

有的铁路专用线还开展共用服务,吸引铁路专用线周围的运量,既起到货物集散的作用,也起到了货物蓄水池的作用,既利于国家,也利于企事业单位。

在铁路专用线的建设过程中,选择合适的接轨站将直接影响项目的工程投资、运输效率和运输成本。

且铁路一般属于永久性大型工程。

因此,在设计阶段,对接轨站的选择有必要从技术、经济角度综合分析,选定合理的接轨车站。

铁路专用线一般以企业运输需求为主,其投资也是企业的一部分生产成本,故在满足企业运输需求的同时,严格控制专用线建设成本。

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运输网的组成部分,根据货流方向合理规划接轨方案,有利于整个路网的车流组织,提高接轨站的作业效率。

此外,花费巨资建成铁路专用线以后,企业在近、远期以及远景均需通过专用线运输货物,而运输成本与运距成正比,选定合理的接轨站,缩短运输径路将永久性节约运输成本。

铁路专用线运营模式通常有国铁统一运营和专用线独自运营。

铁路专用线一般采用国铁统一运营,即路局代管;部分大规模专用线采用独自运营管理模式。

关于公布《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公布《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的通知

特急乌鲁木齐铁路局文件乌铁总〔2008〕550号关于公布《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8年12月4日起实行,前发乌铁总〔2001〕10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1—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根据铁道部《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第21号令)和国家、铁道部有关铁路专用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用线接轨管理是指在乌鲁木齐铁路局管内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新建、改扩建工程设计、项目审查(审批)、建设管理、验收交接等工作。

军事专用线接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用线的接轨必须符合国家铁路的发展规划,与路网相协调,适应企业的运输需要, 专用线的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从事专用线建设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取得相应铁路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2—内从业,并接受铁路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并取得行政许可。

第六条乌鲁木齐铁路局下设铁路专用线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工程师室。

专用线的接轨管理工作由铁路专用线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要求第七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新建、改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营业线接轨;(二)初步设计己经铁道部批准,但尚未交付运营的新线,需接轨新建铁路专用线;(三)在国铁营业线既有专用线上接轨或改扩建的铁路专用线;(四)专用线改扩建及需要增加运量或改变运输品类的;(五)新建、改建铁路专用线与合资铁路接轨。

铁路专用线及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条文解读

铁路专用线及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条文解读
第二十六条铁路局应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挥路网能力、有利于吸引货源、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益、有利于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要求,统筹新建铁路、既有线、主要枢纽货运基础设施布局等,编制局管内货运基础设施(含专用线)布局规划.
第二十七条铁路局应明确专用线接轨管理流程,实行“四公开”“三不得",即根据各环节工作特点,公开办理条件,公开技术标准,公开责任部门,公开办理时限;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同意专用线接轨,不得无故拖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三)专用线接轨人未经铁路局同意转让产权、使用权的;
(四)专用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铁路运输安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五)因专用线接轨人原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
(六)专用线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运输条件与接轨合同或签订的运量协议有重大不符的;
(七)专用线接轨人未履行国家有关立项、环评、土地等有效审查手续的;
(三)与繁忙干线、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应与接轨铁路立交疏解,一般采用专用线下穿接轨铁路的方案;
209—在繁忙干线、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和以客运为主的铁路接轨,应当与拟接轨铁路立交疏解,一般采用专用线下穿拟接轨铁路方案;
(四)专用线应配置专业化、自动化装卸机具,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宜采用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
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条文解读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铁路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积极吸引并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修建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做好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接轨管理工作,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货运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铁路物流服务能力,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209—配置专业化、自动化装卸机具;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采用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2019)53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2019)53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适应运输结构调整需要ꎬ扩充铁路货运集疏运能力ꎬ规范专用线㊁专用铁路(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ꎬ降低社会物流成本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ꎬ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ꎬ制定本办法ꎮ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与国家铁路㊁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包括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和既有专用线ꎬ以下简称国铁)接轨新建㊁改扩建专用线的管理ꎮ第三条㊀专用线接轨实行合同制管理ꎮ铁路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局)或合资铁路公司应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遵循平等自愿㊁诚实信用的原则ꎬ协商签订专用线接轨合同ꎬ明确双方的责任㊁权利和义务ꎮ专用线接轨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ꎬ或为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ꎮ第四条㊀铁路局是专用线接轨管理的责任主体ꎬ应高度重视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ꎬ明确铁路局专用线规划㊁接轨受理㊁技术方案审查㊁建设㊁验收以及专用线接轨服务管理的责任部门ꎮ铁2路局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专用线接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ꎮ未明确铁路局管辖的新建铁路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ꎮ第五条㊀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㊁安全环保㊁经济合理和公开㊁公平㊁公正的原则ꎬ符合市场化要求ꎬ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ꎮ铁路局应积极探索建立专用线建设受理绿色通道ꎬ创新服务模式ꎬ推行相关部门定期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制度ꎬ集中研究解决涉及专用线建设的接轨意向㊁可研审查㊁可研鉴修㊁接轨合同签订㊁设计审查㊁工程建设㊁竣工验收㊁开通运营等各环节问题ꎬ最大限度压缩专用线从建设需求到集疏运能力转化的时间ꎮ第二章㊀基本条件第六条㊀专用线接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㊁路网规划ꎬ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㊁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ꎬ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ꎻ(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ꎬ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ꎻ办理集装箱运输的ꎬ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总公司集装箱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ꎻ(三)新建专用线ꎬ不应在区间与正线接轨ꎻ特殊情况必须3在区间内接轨时ꎬ须经总公司批准ꎬ并在接轨地点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ꎮ(四)在既有专用线接轨新建专用线ꎬ新建专用线接轨人应取得既有专用线产权单位同意ꎬ签订协议ꎬ约定接轨地点和后期运营维修等内容ꎮ第七条㊀专用线接轨方案应科学合理㊁顺畅衔接㊁安全经济地配置相关设施设备ꎬ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根据需要配置专业化㊁自动化装卸机具ꎮ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装卸有效长宜按整列布置ꎬ并采用筒仓㊁装载机㊁翻车机等设备ꎻ装运煤炭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专用线ꎬ须配套建设抑尘等环保设施ꎻ(二)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㊁汽车衡㊁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ꎬ安装货车装载视频监控㊁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ꎬ相关设备技术条件应符合铁路货运安全检测监控与管理系统总体技术要求ꎻ(三)与六大繁忙干线(指京哈㊁京沪㊁京广㊁京九㊁陇海㊁沪昆线ꎬ下同)㊁沈山㊁津山㊁襄渝线及焦柳㊁兰新线双线区段和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时ꎬ应综合运输安全㊁咽喉通过能力㊁工程代价等因素ꎬ充分论证后确定是否设置疏解线ꎬ确需设置时明确疏解线方案ꎮ第八条㊀新建㊁改扩建专用铁路建设标准应按照国家和行业铁路设计规范执行ꎻ新建㊁改扩建专用线建设标准另行发布ꎮ4第三章㊀办理规定第九条㊀铁路局应根据专用线接轨人提出的书面接轨意向和相关技术资料办理专用线接轨有关事项(拟在新建铁路接轨的ꎬ由新建铁路建设单位或者委托所属铁路局办理)ꎬ在收到书面接轨意向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研究和路企意见协商等工作ꎬ并函复专用线接轨人ꎮ同意接轨的ꎬ由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ꎻ不同意接轨的ꎬ应在函复文件中明确说明理由ꎬ提出完善建议ꎮ第十条㊀铁路局应动态掌握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情况ꎬ在收到专用线接轨人递交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研审查工作ꎬ出具审查意见ꎮ铁路局应积极配合专用线接轨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ꎬ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ꎮ第十一条㊀对已出具审查意见并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ꎬ铁路局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与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线须报总公司批准ꎮ报批材料包括: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报告㊁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㊁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ꎮ(二)与六大繁忙干线㊁沈山㊁津山㊁襄渝线及焦柳㊁兰新线双线区段接轨的专用线一般应在开通前10个工作日内向总公5司报备ꎬ报备材料包括: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报告㊁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㊁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ꎮ(三)其他专用线一般应在开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货运部㊁调度部提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㊁专用线场站设计平面图及设施设备等技术资料ꎮ第十二条㊀铁路局在收到修改完善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公司同意接轨批复(指与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线)的10个工作日内ꎬ与专用线接轨人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接轨合同(专用线接轨人原因延迟除外)ꎮ接轨合同应采用总公司公布的标准文本ꎮ第十三条㊀按照接轨合同ꎬ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ꎬ并按照铁路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审查㊁建设ꎮ第十四条㊀专用线完成全部工程后ꎬ须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有效期内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有关规定和接轨合同等组织验收ꎮ验收合格ꎬ铁路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㊁运输等协议的签订工作ꎬ开通专用线运输ꎬ年度修订车站平面图ꎮ第十五条㊀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在接轨合同中明确各自建设内容ꎬ原则上以接轨点为界ꎮ与新建铁路接轨专用线增加的接轨站相关工程投资纳入新建铁路工程ꎻ与既有铁路接轨专用线引起的接轨站相关工程投资一般由铁路承担ꎮ6第十六条㊀已运营专用线改扩建引起的接轨点㊁接轨方式等发生变化的(由于接轨铁路改扩建引起的除外)ꎬ应比照新建专用线程序办理ꎮ已运营专用线装卸作业能力扩建引起的接轨站适应性工程ꎬ比照第十五条办理ꎮ第十七条㊀已关闭专用线线路未拆除拟重新开通的ꎬ由铁路局审查评估后ꎬ出具意见告知专用线接轨人ꎬ涉及的验收开通比照第十四条办理ꎮ已关闭专用线线路已拆除拟重新接轨的ꎬ应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ꎬ比照新建专用线程序办理ꎮ第十八条㊀新建铁路前期ꎬ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开展新建专用线需求调查ꎮ对有接轨需求且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ꎬ应签订接轨合同ꎬ配套建设接轨站工程ꎻ对不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ꎬ要做好接轨条件预留ꎮ第十九条㊀专用线应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有效期内建成验收ꎬ在建设有效期内无法建成验收或设计㊁建设期内专用线需变更合同约定接轨方案的ꎬ经铁路局与专用线接轨人协商一致ꎬ可以签订补充合同ꎮ第四章㊀安全管理第二十条㊀专用线企业应依法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ꎬ严格执行操作规程ꎬ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ꎮ铁路局在与专用线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时ꎬ应将本章相关条款纳入协议ꎬ并监督执行ꎮ7第二十一条㊀对穿越正线的调车作业ꎬ铁路局应在«行规»«行细»«站细»中明确安全措施ꎮ专用线线路两侧建筑物㊁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ꎬ并具备良好的通讯㊁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ꎬ入口门栏上应装设安全防护信号ꎬ专人负责ꎬ定期检查ꎮ第二十二条㊀专用线严禁使用装卸机械等进行调车作业ꎬ对确需手推调车作业的ꎬ应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保证安全措施ꎮ装有爆炸品㊁气体类危险货物的车辆ꎬ禁止手推调车ꎮ第二十三条㊀专用线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ꎬ应堆码牢固ꎬ便利作业ꎮ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l米ꎬ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 5米ꎮ第二十四条㊀专用线设置平交道口时应按规定向铁路局申请并获得批准ꎮ未经批准ꎬ专用线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ꎬ经批准设置的道口ꎬ由产权单位负责派人监护和管理ꎮ第二十五条㊀专用线线路㊁机车㊁信号等技术设备的维修养护ꎬ应由专用线企业自行维修养护或委托维修养护ꎮ维修养护要达到铁路规范标准的要求ꎬ满足运用安全质量标准ꎮ过轨的自备机车㊁车辆应遵守国铁有关规定ꎮ第二十六条㊀专用线内遇有下列情况危及安全时ꎬ车站在取得铁路局同意后ꎬ可停止取送车ꎮ(一)线路技术状态㊁照明设备不良ꎬ达不到规定要求ꎻ(二)设备安装㊁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ꎻ8(三)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ꎬ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时ꎻ(四)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ꎮ第五章㊀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㊀总公司在95306网站建立新建㊁改扩建专用线接轨受理窗口ꎬ公开透明新建㊁改扩建专用线接轨手续办理过程ꎬ并对铁路局专用线接轨办理程序㊁办理时效㊁接轨方案㊁技术标准㊁接轨合同㊁建设推进㊁投诉处理㊁合同纠纷等进行监督检查ꎮ第二十八条㊀铁路局应按照总公司明确的专用线接轨管理流程ꎬ实行"四公开""三不得"ꎬ即根据各环节工作特点ꎬ公开办理条件ꎬ公开技术标准ꎬ公开责任部门ꎬ公开办理时限ꎻ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同意专用线接轨ꎬ不得无故拖延办理ꎬ不得违规收取费用ꎮ第二十九条㊀在专用线建设㊁运营中ꎬ铁路局要严格落实"四不准"要求ꎬ即除法律㊁法规和有关规章㊁办法规定的情形外ꎬ铁路局不准指定勘察设计单位ꎬ不准指定施工单位ꎬ不准指定监理单位ꎬ不准强行要求专用线委托建设㊁委托运营㊁委托维修养护ꎮ第三十条㊀铁路局应对专用线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验证确认ꎬ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和铁路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9单位ꎬ及时告知专用线接轨人ꎮ第三十一条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ꎬ总公司将对责任铁路局进行约谈㊁通报和纳入相关考核ꎮ对违规办理㊁推诿扯皮等行为ꎬ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ꎬ追究相关人员责任ꎮ第六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二条㊀实行委托国铁运输管理的非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专用线接轨ꎬ铁路局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相关要求ꎬ比照本办法执行ꎮ军事专用线㊁军事专用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办理ꎮ第三十三条㊀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ꎬ修改完善专用线接轨实施细则ꎬ并报总公司货运部备案ꎮ第三十四条㊀本办法由总公司货运部负责解释ꎮ第三十五条㊀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ꎬ已签订接轨合同的按原合同办理ꎮ前发«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铁总运 2015 350号)同时废止ꎮ。

鄂尔多斯金牛煤电铁路专用线接轨方案

鄂尔多斯金牛煤电铁路专用线接轨方案

鄂尔多斯金牛煤电铁路专用线接轨方案杨艳【摘要】鄂尔多斯金牛煤电铁路专用线接轨于高关支线高头窑站,途经高头窑矿区、城梁矿区至城梁装车站.针对接轨方案分别提出高头窑站接轨方案、罕台川站接轨并行塔韩铁路方案、罕台川站接轨绕行方案和刘家梁站接轨方案4种方案,并且针对高头窑接轨方案局部路段分别制订绕行方案和隧道方案2个局部比较方案,通过综合比选,提出采用高头窑站接轨绕行方案较为合理.【期刊名称】《铁道货运》【年(卷),期】2016(000)009【总页数】5页(P10-14)【关键词】铁路专用线;选线;矿区;局部比选【作者】杨艳【作者单位】内蒙古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铁道设计分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291.1+5鄂尔多斯金牛煤电铁路专用线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境内,线路接轨于高关支线(高头窑—关碾房) 高头窑站,由高头窑站南咽喉引出,并行高关支线向南行进,于 AK3+866 处以 4-32 m 梁桥上跨解柴公路后折向东,线路横穿高头窑矿区,后沿昌汉沟西侧行进,至 AK13+000 后线路沿高头窑矿区边界行进,以 32-32 m梁桥跨越巴什兔沟,出矿界后折向西南以 53-32 m 预应力混凝土梁桥跨越小哈他土沟,再折向南沿哈他土沟东侧行进至城梁装车站,线路全长27.099 km。

全线共有双线大桥 2 座,619.4 单延米;单线特大桥 2 座,2 810.3 单延米;单线大桥 15 座,4 874.4 单延米;车站 2 处, 1 处既有货运站,新建1 处装车站[1]。

1.1 线路平面位置(1)城梁煤矿厂区位于城梁井田内,西邻哈他土沟,可接轨的铁路有既有包西铁路 (包头—西安)、高关支线、拟建泊江海子煤矿专用线和在建塔韩铁路(塔然高勒—韩家庄) 等,接轨线路拟定从这些线路中选择。

(2)城梁煤矿西邻柴登壕井田,东邻色连二号井田,考虑压覆煤矿补偿费用较高,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金牛煤电有限公司建议沿矿区边界选线;厂区紧邻哈他土沟,哈他土沟支流较多,并且受厂区标高限制,是线路走向及站场布置的重要影响因素。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目录第四条专用线接轨审批管理工作坚持“标准公开、程序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专用线接轨方案应当科学合理、技术经济可行。

编辑本段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专用线建设应当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与铁路新线建设、既有线扩能改造和生产力布局优化调整相结合,促进铁路现代物流发展。

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开通;与既有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符合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提高铁路货运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第六条基本条件:(一)近期年到发运量不低于30万吨,涉及国防、科研或国家重点项目等特殊情况的除外;(二)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和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三)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四)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协调匹配;(五)品类单一、设计近期年到发运量在500万吨及以下的集(疏)运型专用线应当集中设置,原则上50公里范围内只建设一处;(六)接轨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七)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的,专用线拟投资人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就接轨和改建方案、到发运量、运输组织和费用等达成协议;(八)专用线或其配套项目主体工程通过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环评、土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有效审查;(九)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十)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主要技术条件:(一)专用线宜直通厂(矿)区,实现“点到点”铁路运输,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二)专用线牵引方式、牵引质量、限制坡度、到发线及装卸线有效长等主要技术标准与拟接轨铁路相匹配;(三)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货物品类或近期年运量在100万吨及以上的专用线,一般应当具备整列装卸和直通运输的技术条件;(四)在繁忙干线、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和以客运为主的铁路接轨,应当与拟接轨铁路立交疏解,一般采用专用线下穿拟接轨铁路方案;(五)配置专业化、自动化装卸机具;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采用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六)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物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调度指挥、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并纳入铁路相应信息系统;(七)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铁路专用线及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条文解读

铁路专用线及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条文解读
第五条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
第二章
第六条为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提高铁路运输效率,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具备下列条件: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六)按规定配备铁路生产、生活房屋等其他设施。
209-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物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调度指挥、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并纳入铁路相应信息系统;
第八条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得办理专用线接轨:
(一)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
(二)铁路正线区间;
铁路局在总公司的领导下,承担安全生产、市场营销、队伍建设、资产增值和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铁路局是经营型市场主体,应切实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不含段管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
第三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实行合同制管理。铁路局应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协商签订专用线接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09-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等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六)专用线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关于铁路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规定;
(七)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原则上应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筹建设、同步开通。
第七条专用线接轨方案应科学合理、技术经济可行,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
(二)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浅析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方案的研究方法和要点

浅析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方案的研究方法和要点

浅析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方案的研究方法和要点作者:贾存成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4年第14期摘要:随着铁路专用线建设的飞速发展,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过程日趋严格。

设计过程中因项目不同,存在的技术条件差异较大,对接轨方案的比选及决策造成困难。

笔者针对白银热电铁路专用线接轨方案的研究,浅谈一下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技术方案的研究方法和要点。

关键词:铁路专用线接轨方案方法和要点【分类号】:TF046.61 前言铁路专用线是企业连接国铁干线的桥梁和纽带,铁路专用线市场是铁路货运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货运市场的延伸。

全国已建成的铁路专用线已逾万条,总长近3万公里,承担了60%左右的铁路运输装卸工作量,对国铁运量的支撑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且每年仍以较快的速度在建设和发展,因此铁路专用线市场前景广阔。

由于铁路专用线的总体规模在不断扩大,专用线运输对国铁运输的影响日渐突出,为进一步规范铁路专用线建设,提升路网总体运输能力和效率,铁路总公司先后下发多个关于铁路专用线接轨审批要求的文件,致使铁路专用线接轨审批程序及要求日趋严格。

在此背景下,专用线设计如何做到适应铁路总体发展需求,满足各项技术政策要求,成为各设计单位在铁路专用线设计过程中必须要十分重视的方面。

笔者就自身参与完成的白银热电铁路专用线与国铁红会支线的接轨方案设计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棘手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以此探讨如何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方案的设计工作。

2 项目研究背景新的专用线接轨审批实施细则要求接轨专用线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协调匹配,同时应实现“直通运输、整列到发、立体疏解”等基本条件,专用线的设计工作应以此为主要原则进行方案研究。

白银热电联产项目位于白银市东南侧,丹拉高速公路以南,铁路专用线作为该热电联产项目的配套工程,主要服务于电厂燃煤运输,它的建成将有力保障电厂燃煤运输的畅通,为电厂的正常生产提供可靠保证。

根据热电联产项目规划,预测年需燃煤200万吨,由靖远矿区供给,运输径路为由红会支线长征站装车后经红会支线、本专用线运入电厂。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在铁路专用线上接轨是否允许收接轨费的批复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在铁路专用线上接轨是否允许收接轨费的批复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在铁路专用线上接轨是否允许收接
轨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1999.06.02
•【字号】大价工字[1999]11号
•【施行日期】1999.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在铁路专用线上接轨是否允
许收接轨费的批复
(大价工字[1999]11号)
普兰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在铁路心专用线上接轨是否允许收接轨费的请示》(普价发[1999]9号)收悉。

经请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答复如下:在专用线上收取接轨费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共用专用线上可以收取使用费,标准由地方物价部门根据投资情况审批。

特此批复。

大连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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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线接轨协议专用线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录第一章专用线接轨内容第二章专用线建设、运营管理第三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知识产权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协议变更与解除第九章争议解决第十章附则铁路专用线接轨协议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铁路专用线接轨事项签订本协议, 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章专用线接轨内容第一条甲方同意________铁路专用线与________铁路接轨,其主要内容如下:1.专用线:________2.接轨铁路及车站:________3.接轨点:________4.设计近期到发货物品类:________5.设计近期到发货物运量:________6.设计近期到发货物流向:________7.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铁路等级、正线数目、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建筑限界、联锁方式、闭塞方式、运输能力等8.专用线设计接轨方案:________9.专用线设计主要装卸方式:________第二条甲乙双方应贯彻执行《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等规定,建立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相互及时通报有关重要信息。

第三条专用线接轨协议有效期专用线接轨协议有效期3年,本协议签订之日为建设有效期生效日期。

乙方在建设有效期内未能建成验收时,应在建设有效期终止前至少60日与甲方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延期补充协议,延期不超过2年。

第二章专用线建设、运营管理第四条乙方在专用线项目各阶段设计应严格执行甲方对接轨方案的审查意见。

第五条为加快专用线建设进度,乙方委托甲方实施本专用线建设,具体方式和费用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条甲方在专用线接轨前统筹建设的该专用线预留接轨设施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专用线接轨引起的既有铁路改扩工程,由甲方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专用线自验由乙方自行组织。

专用线开通验收按西安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有权参与相关验收工作。

第八条专用线开通运营前,双方应就货物运输、设备维护、机车、车辆等服务签订相关协议,同时双方应签订《运输协议》、《安全协议》。

第九条为便于运输组织,保证行车安全,由甲方对专用线运输实行集中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条接轨铁路与专用线之间不设交接场,实行直通运输。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将本专用线委托甲方运输管理,委管协议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专用线建设需要占用、租用甲方资产(土地、专业设备、建筑物、林木等),乙方与甲方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专用线运输品名变更,乙方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甲方向西安铁路局报批,经公布后执行。

第十四条专用线大修及设备更新改造工程,乙方应将具体方案报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涉及专用线改扩建及设备技术升级的,乙方应报上级单位审查批准。

乙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更新改造工程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应经甲方确认方可开通相关设备。

接轨铁路改扩建涉及专用线改造或影响专用线运输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第三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保证未签署任何与本协议内容相冲突的法律文件,并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七条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开展专用线接轨、建设、开通验收等工作。

第十八条甲方定期组织对专用线接轨协议约定内容和甲方评审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动态掌握工程设计、施工进度,督促乙方落实接轨协议约定的技术方案,发现乙方违反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制止。

第十九条甲方有权对专用线安全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专用线开通运营后,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专用线运营或封闭。

1.未经甲方同意转让产权、使用权的;2.专用线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运输经营条件与本协议或签订的运量协议有重大不符的;3.专用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铁路运输安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4.因乙方原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专用线。

1.停止运营或封闭的专用线;2.解除接轨协议的专用线;乙方拆除专用线时,因专用线接轨建设的接轨站站线予以保留,甲方有权无偿使用。

第四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独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及时提供专用线接轨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双方约定提供铁路运输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权就本协议项下委托事宜的顺利实施向甲方提出各项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六条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协议项目在未获得甲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进行转让、出售。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严格执行专用线接轨方案、安全标准、技术标准和铁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章知识产权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专利、商标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事项,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政府决定等事项导致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其履约遭延误,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双方应尽其所能利用合理的努力减轻损失。

第三十条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未能或延迟履约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该未能或延迟履约不应视为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声称不能履约的一方应采取合适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小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和损失,并有尽快尝试恢复履行曾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并信守承诺。

造成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协议项下的违约情形及其责任。

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违约情形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

另一方应就此事项提出意见并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在三个月内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依本协议第八章有关约定处理。

第八章协议变更与解除第三十三条专用线改扩建,涉及以下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应重新签订接轨协议。

1.接轨点、接轨方式等发生变化的(由于接轨铁路改扩建引起的除外);2.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设备发生变化引起运输组织方式改变的;3.因国家需要造成铁路新建、改扩建引起专用线接轨内容发生变化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依法关闭的专用线拟重新开通的,在符合铁路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和现行专用线接轨基本条件和主要技术条件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接轨协议。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接轨协议:1.乙方提供的接轨材料不真实的;2.乙方擅自变更接轨方式、技术标准、装卸线设计方案的;3.专用线在建设有效期内无法建成验收,未与甲方协商签订延期补充协议的;4.乙方在建设有效期内中止修建专用线的;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让产权、使用权的;6.乙方拆除专用线的,乙方破产的,乙方被依法终止生产、经营的;7.专用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铁路运输安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8.因乙方原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9.专用线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运输条件与接轨合同或签订的运量协议有重大不符的;10.专用线停止运营或封闭的。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如需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约定事由出现时,可解除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因任何方式解除或终止的,本协议的附件及其所有补充协议也相应解除或终止。

第九章争议解决第四十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国法律。

第四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生效和可执行性。

但本协议各方同时亦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之条款,并在最接近其原意的范围内仅将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有效、生效及可执行的程度。

第四十三条依据本协议发出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或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留有正式凭据。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1、________铁路专用线接轨技术方案(附件1)2、________铁路专用线接轨技术方案审查意见(附件2)第四十五条本协议及其附带的所有附录和附件是双方之间有关________铁路专用线接轨事宜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了双方此前就此标的做出的所有口头陈述和书面协议。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以中文版本为准,除非本协议明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为履行本协议的所有文件及信函均以中文书写。

第四十七条本协议及其附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则以后一方签署日为生效日。

第四十八条本协议(含附件)一式8份,双方各执4份。

(签字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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