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71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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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运函〔2007〕71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

各铁路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工作,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做好铁路专用线布局规划

1.根据管内经济产业布局和货源情况,按照生产力布局调整、货运“两整合、一建设”的基本要求,研究编制局管内汽车集运型(指铁路专用线的货物主要是通过汽车集疏运)铁路专用线的布局规划。 2.在大宗货源富集地区新建的汽车集运型铁路专用线,其接轨站间距原则上不小于50公里。

3.新建(包括改扩建,下同)铁路专用线应尽量集中在战略装车点接轨,不准在拟封闭车站或其它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接轨。 4.既有铁路专用线特别是汽车集运型的铁路专用线应根据货运集中化的要求进行整合,实现集中设置。

二、严格铁路专用线接轨技术条件

1.新建铁路专用线要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等要求。

2.新建铁路专用线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减少中间作业环节,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

3.年运量100万吨及以上、品类单一的新建铁路专用线,其装卸线应设计为贯通式,并具备整列装卸、整列到发的技术条件,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装卸机具。

4.严格控制在繁忙干线和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客货混跑干线上新建铁路专用线。确需新建的,原则上采用铁路专用线与正线立交疏解的接轨方案,尽量避免或减少铁路专用线作业对正线行车安全和运输能力的影响。

5.新建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铁路专用线,必须符合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6〕79号)、《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规定》(铁运〔2006〕50号)等要求,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研究报告。

三、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技术协调工作

1.在铁路专用线方案审查中,要充分发挥计划、货运、运输和综合技术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在向铁路专用线业主出具正式审查意见前,局内相关部门应相互沟通,实行文件会签制度。 2.新建铁路专用线项目涉及占用、租用铁路资产(土地、专业设备、建筑物、林木等)的,所属铁路局应与铁路专用线业主就所涉及铁路资产的地点、性质、数量、价值及权属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后,铁路专用线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3.铁路专用线业主应就铁路局在铁路专用线接轨审查意见中所提的问题及有关要求给予书面回复意见。

4.新建铁路专用线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铁路勘察设计资质,铁路局不得指定设计单位。

5.按照以下格式出具铁路专用线接轨审查意见。

关于××(铁路专用线名称)在××线××站

与国铁接轨意见的函

××(铁路专用线业主单位名称):

你单位“关于申请在××线××站新建××(铁路专用线名称)的函(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收悉。我局组织专家进行了技术审查。请你单位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并按照《铁

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按规定程序向铁道部申请行政许可。铁道部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下阶段铁路专用线有关工作。

××铁路局

日 期

6.按照以下格式出具铁路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铁路专用线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受××(铁路专用线业主单位名称)委托,××(时间),××组织专家对××(设计单位)编制的《××(铁路专用线名称)可行性研究》进行了审查。参加审查的有××(参会单位)等单位。经研究,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 建设的必要性

二、 铁路专用线运量(分别按发到量、品类、货流方向说明)

三、 铁路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

四、 接轨方案(推荐及比选方案)

五、 运输组织和铁路专用线作业方式

六、 接轨站配套工程内容

七、 接轨站及相关运输通道能力、运输组织概况

八、 其它相关技术设备配置的主要原则及内容

九、 工程投资

××

日 期 附件:专家组名单(单位、职务、职称、签名、联系电话) 二○○七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 运输 专用线 意见

抄送:部内政法司。

铁道部办公厅

2007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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