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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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1. 背景铁路专用线是指为满足特定企业或特定区域需求而建设的不对外开放的铁路线路。

铁路专用线在现代化交通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高效、安全的货物运输通道,促进经济发展。

为了规范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和效率,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2. 目的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明确铁路专用线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确保铁路专用线的安全、高效运营。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的铁路专用线,包括新建的、改建的以及使用权变更的铁路专用线。

3. 建设要求3.1 设计与建设- 铁路专用线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铁路技术标准和规范。

- 设计应充分考虑线路的承载能力、运输需求和安全因素。

- 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施工程序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

3.2 使用申请与审批- 使用铁路专用线前,企业必须向相关铁路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使用目的、运输需求、安全保障措施等。

- 相关铁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企业的资质、运输计划等。

审批周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3 运营管理- 铁路专用线的运营管理由企业自行负责,必须建立健全运营管理体系。

- 运营管理体系应包括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 定期进行铁路专用线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线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4. 服务保障4.1 运输服务- 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应满足用户需求,提供快速、安全、可靠的运输服务。

- 企业应建立运输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对运输服务的投诉和意见。

4.2 安全保障- 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运输安全。

- 铁路专用线企业应加强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监督与处罚5.1 监督机构- 铁路专用线的管理和监督由相关铁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铁路专用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995]107号铁运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1995]107号铁运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1995]107号铁运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第一篇:[1995]107号铁运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发布单位:铁道部文号:铁运(1995)107号发布日期:1995年09月01日生效日期:1995年10月0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关于执行《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通知科技通知〔2012〕5号关于执行《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通知集团公司各设计院、咨询公司及各驻外机构:为贯彻执行《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规范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文件编制工作,进一步提高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设计质量,现转发铁道部运输局《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就执行该办法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该办法征求意见期间,请各单位执行铁道部运输局《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文件。

2、该办法正式下发后,请各单位执行铁道部运输局《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编制文件。

3、集团公司组织编制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文件编制参考模板》作废。

附件:铁道部运输局《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存集团资料/文件表格图纸模板)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抄送:集团公司杜、杨副院长,集团副总工程师,计经处、存档。

附件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铁道部运输局1文件装订顺序封面扉页盖章、人员、分发单位页证书页(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示意图(×××铁路专用线工程地理位置示意图、运输通道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目录正文及各专业附图、附表项目附件2新(改)建铁路×××铁路专用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全一册)工程勘察证书(等级编号)工程设计证书(等级编号)二○一×年×月××地点3编号:新(改)建铁路×××铁路专用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全一册)集团董事长:(盖章)集团总工程师:(盖章)总体设计负责人:(打印)×年×月4集团主管总工程师:×××设计院主管总工程师:×××总体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经济×××行车×××线路×××站场×××轨道×××路基×××桥涵×××隧道×××地质×××电气化×××机务设备×××机械×××车辆×××给水排水×××通信×××信号×××信息×××电力×××房屋建筑×××暖通空调×××环境保护、水土保护×××节约能源×××施工组织设计×××投资估算×××5新(改)建铁路×××铁路专用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全一册)文件分发单位序号分发单位份数编号附注(含铁道部、××铁路1 业主单位局)2 设计单位合计6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7项目示意图项目在路网中地理位置图枢纽(地区)总布置示意图(必要时附)运输径路示意图(必要时附)线路平纵断面示意图(厂站与接轨站的关系、标明到发线、调车线、货物线、牵出线、安全线、交接线、装卸线等线路名称、股道编号、道岔编号、股道有效长、线间距、装卸设备、站台及规模、道路、桥涵、厂区边界、用颜色区分既有、在建、拟建、规划预留线路)目录添加目录,目录内容包括“章”、“一”、“(一)”三级目录,目录格式要求见“文件编制注意事项”。

专用线接轨管理有关规定

专用线接轨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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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轨合同
2. 建设有效期
专用线应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有效期内建成验 收,在建设有效期内无法建成验收的,经铁 路局与专用线接轨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延 期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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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设、验收、开通、开办运输
1.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2. 验收 3. 开通 4. 涉及铁路资产的 5. 造成接轨铁路变更设计或改造 6. 开办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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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4. 铁路局收到专用线接轨人报送的符合要求 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一般应在20 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查,及时向专用线 接轨人出具审查意见。 5.专用线接轨人依据审查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完 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鉴后修改 报告报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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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6. 对专用线接轨已出具审查意见并修改完善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局一般应在20个 工作日内报总公司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铁路局关于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备案的报告; 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鉴修本,全一 册); 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专用线接轨管理有关规定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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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规章和文件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铁总运 〔2016〕350号 )
2
主要内容
一、基础知识 二、专用线接轨的基本条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 五、办理流程 六、接轨合同 七、建设、验收、开通、开办运输业务 八、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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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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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1.勘察设计单位要求 (1)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2)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3)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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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2. 委托设计 (1)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委托具备相 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专用线接轨可行 性研究报告 (2)设计院要与铁路局做好沟通 (3)鼓励竞标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80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80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80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18年10月15日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依法审查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核发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并公布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国家铁路局核发生产许可证,应当审查申请企业如下条件:(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应当审查申请企业提交的下列材料:(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5),一式两份,装订一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装订一份;(三)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查表(附件6);(四)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附件7);(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附件8);(六)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产品运用质量符合安全要求、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声明材料;申请企业有关生产过程可以委托其他企业完成(可以外委的生产过程见附件2),外委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能力;申请信号软件和系统集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还应审查其硬件生产企业名录材料;(七)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八)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目录;(九)科研立项(组织)单位、知识产权所属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技术评价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十)企业简介(含企业资产、股份构成、资质情况、生产经营基本状况、产品主要运用业绩等内容)。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修改版]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条行政法规共1条第二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系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及中转作业的车站。

第三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根据危险货物的运输市场需求和铁路资源配置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条第四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具备下列设备条件:1.仓库、站台、雨棚要与所办理的危险货物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结构和技术条件应符合储运的危险货物性质;其防雷和防静电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

2.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包括固定和移动的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防爆灯具的规定。

3.通风、降温设施应符合所储运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要求。

4.储运爆炸品的仓库应符合国家对爆炸品仓库的设计规范。

5.储运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应符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以及铁路关于放射性物品的有关规定。

6.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机具应具备国家及铁路有关防爆、防静电的规定。

7.危险货物办理站的污水和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

8.危险货物办理站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条第五条危险品办理站应具备下列技术管理条件:1.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设置危险货物技术管理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2.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存放保管、消防、防护的管理和作业制度,并建立各岗位的作业程序、货运流程质量控制制度。

3.对剧毒品以及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专用线管理办法

专用线管理办法
第四条铁路局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企业运输员要正确填写卸车登记簿,通知车站卸车完了时间。
第三十一条铁路专用线货运员会同企业运输员。在运输协议规定的地点,使用货车调送单按铁路规定办理交接。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不施封的货车、棚车、冷藏车凭车门、窗关闭状态交接;敞车、平车、砂石车不苫盖篷布的,凭货物装载状态或规定标记交接;苫盖篷布的,凭篷布现状交接。
第二十六条货车送到后,企业应对货车上部设备进行检查,检查门、窗、底板、端侧板是否完好,门鼻、门搭扣是否齐全,车内是否干净,有无异味及回送洗刷、消毒标志等,确定是否适合所装货物。如不适用应采取改善措施,必要时,可向车站提出调换。
第二十七条装车时,应充分利用货车的载重力和容积,但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货物的装载必须防止超载、偏载、集重、亏吨、倒塌、超限和途中坠落。
专用线产权单位或其他单位未与车站签订共用协议,不得借出借用或租出租用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
第三十五条在专用线办理共用的货物运输品类和业务范围,原则上不应与其原设计时办理的内容有别。如企业生产性质改变或铁路货场能力不足,专用线又具有与货物相适应的作业条件,可办理其他品类货物的专用线共用,具体内容在协议中明确。
第五章作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送车作业。车站应按企业使用车要求拨配状态良好的货车。车站在向专用线送车前,按协议规定时间,向专用线发出送车预、确报。内容包括:空、重车数,车种,货物品名,收货人,去向,编组顺序,送车时间。专用线接到预报后,应立即确定装、卸车地点,并做好接车准备。专用线运输员接到确报后,应及时打开门栏,提前到线路旁准备接车。货车送进后向调车人员指定停车位置,调车人员按其指定股道、货位停车。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2019)53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2019)53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适应运输结构调整需要ꎬ扩充铁路货运集疏运能力ꎬ规范专用线㊁专用铁路(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ꎬ降低社会物流成本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ꎬ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ꎬ制定本办法ꎮ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与国家铁路㊁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包括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和既有专用线ꎬ以下简称国铁)接轨新建㊁改扩建专用线的管理ꎮ第三条㊀专用线接轨实行合同制管理ꎮ铁路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局)或合资铁路公司应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遵循平等自愿㊁诚实信用的原则ꎬ协商签订专用线接轨合同ꎬ明确双方的责任㊁权利和义务ꎮ专用线接轨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ꎬ或为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ꎮ第四条㊀铁路局是专用线接轨管理的责任主体ꎬ应高度重视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ꎬ明确铁路局专用线规划㊁接轨受理㊁技术方案审查㊁建设㊁验收以及专用线接轨服务管理的责任部门ꎮ铁2路局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专用线接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ꎮ未明确铁路局管辖的新建铁路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ꎮ第五条㊀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㊁安全环保㊁经济合理和公开㊁公平㊁公正的原则ꎬ符合市场化要求ꎬ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ꎮ铁路局应积极探索建立专用线建设受理绿色通道ꎬ创新服务模式ꎬ推行相关部门定期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制度ꎬ集中研究解决涉及专用线建设的接轨意向㊁可研审查㊁可研鉴修㊁接轨合同签订㊁设计审查㊁工程建设㊁竣工验收㊁开通运营等各环节问题ꎬ最大限度压缩专用线从建设需求到集疏运能力转化的时间ꎮ第二章㊀基本条件第六条㊀专用线接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㊁路网规划ꎬ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㊁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ꎬ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ꎻ(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ꎬ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ꎻ办理集装箱运输的ꎬ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总公司集装箱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ꎻ(三)新建专用线ꎬ不应在区间与正线接轨ꎻ特殊情况必须3在区间内接轨时ꎬ须经总公司批准ꎬ并在接轨地点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ꎮ(四)在既有专用线接轨新建专用线ꎬ新建专用线接轨人应取得既有专用线产权单位同意ꎬ签订协议ꎬ约定接轨地点和后期运营维修等内容ꎮ第七条㊀专用线接轨方案应科学合理㊁顺畅衔接㊁安全经济地配置相关设施设备ꎬ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根据需要配置专业化㊁自动化装卸机具ꎮ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装卸有效长宜按整列布置ꎬ并采用筒仓㊁装载机㊁翻车机等设备ꎻ装运煤炭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专用线ꎬ须配套建设抑尘等环保设施ꎻ(二)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㊁汽车衡㊁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ꎬ安装货车装载视频监控㊁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ꎬ相关设备技术条件应符合铁路货运安全检测监控与管理系统总体技术要求ꎻ(三)与六大繁忙干线(指京哈㊁京沪㊁京广㊁京九㊁陇海㊁沪昆线ꎬ下同)㊁沈山㊁津山㊁襄渝线及焦柳㊁兰新线双线区段和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时ꎬ应综合运输安全㊁咽喉通过能力㊁工程代价等因素ꎬ充分论证后确定是否设置疏解线ꎬ确需设置时明确疏解线方案ꎮ第八条㊀新建㊁改扩建专用铁路建设标准应按照国家和行业铁路设计规范执行ꎻ新建㊁改扩建专用线建设标准另行发布ꎮ4第三章㊀办理规定第九条㊀铁路局应根据专用线接轨人提出的书面接轨意向和相关技术资料办理专用线接轨有关事项(拟在新建铁路接轨的ꎬ由新建铁路建设单位或者委托所属铁路局办理)ꎬ在收到书面接轨意向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研究和路企意见协商等工作ꎬ并函复专用线接轨人ꎮ同意接轨的ꎬ由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ꎻ不同意接轨的ꎬ应在函复文件中明确说明理由ꎬ提出完善建议ꎮ第十条㊀铁路局应动态掌握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情况ꎬ在收到专用线接轨人递交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研审查工作ꎬ出具审查意见ꎮ铁路局应积极配合专用线接轨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ꎬ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ꎮ第十一条㊀对已出具审查意见并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ꎬ铁路局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与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线须报总公司批准ꎮ报批材料包括: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报告㊁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㊁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ꎮ(二)与六大繁忙干线㊁沈山㊁津山㊁襄渝线及焦柳㊁兰新线双线区段接轨的专用线一般应在开通前10个工作日内向总公5司报备ꎬ报备材料包括: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报告㊁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㊁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ꎮ(三)其他专用线一般应在开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货运部㊁调度部提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㊁专用线场站设计平面图及设施设备等技术资料ꎮ第十二条㊀铁路局在收到修改完善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公司同意接轨批复(指与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线)的10个工作日内ꎬ与专用线接轨人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接轨合同(专用线接轨人原因延迟除外)ꎮ接轨合同应采用总公司公布的标准文本ꎮ第十三条㊀按照接轨合同ꎬ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ꎬ并按照铁路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审查㊁建设ꎮ第十四条㊀专用线完成全部工程后ꎬ须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有效期内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有关规定和接轨合同等组织验收ꎮ验收合格ꎬ铁路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㊁运输等协议的签订工作ꎬ开通专用线运输ꎬ年度修订车站平面图ꎮ第十五条㊀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在接轨合同中明确各自建设内容ꎬ原则上以接轨点为界ꎮ与新建铁路接轨专用线增加的接轨站相关工程投资纳入新建铁路工程ꎻ与既有铁路接轨专用线引起的接轨站相关工程投资一般由铁路承担ꎮ6第十六条㊀已运营专用线改扩建引起的接轨点㊁接轨方式等发生变化的(由于接轨铁路改扩建引起的除外)ꎬ应比照新建专用线程序办理ꎮ已运营专用线装卸作业能力扩建引起的接轨站适应性工程ꎬ比照第十五条办理ꎮ第十七条㊀已关闭专用线线路未拆除拟重新开通的ꎬ由铁路局审查评估后ꎬ出具意见告知专用线接轨人ꎬ涉及的验收开通比照第十四条办理ꎮ已关闭专用线线路已拆除拟重新接轨的ꎬ应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ꎬ比照新建专用线程序办理ꎮ第十八条㊀新建铁路前期ꎬ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开展新建专用线需求调查ꎮ对有接轨需求且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ꎬ应签订接轨合同ꎬ配套建设接轨站工程ꎻ对不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ꎬ要做好接轨条件预留ꎮ第十九条㊀专用线应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有效期内建成验收ꎬ在建设有效期内无法建成验收或设计㊁建设期内专用线需变更合同约定接轨方案的ꎬ经铁路局与专用线接轨人协商一致ꎬ可以签订补充合同ꎮ第四章㊀安全管理第二十条㊀专用线企业应依法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ꎬ严格执行操作规程ꎬ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ꎮ铁路局在与专用线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时ꎬ应将本章相关条款纳入协议ꎬ并监督执行ꎮ7第二十一条㊀对穿越正线的调车作业ꎬ铁路局应在«行规»«行细»«站细»中明确安全措施ꎮ专用线线路两侧建筑物㊁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ꎬ并具备良好的通讯㊁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ꎬ入口门栏上应装设安全防护信号ꎬ专人负责ꎬ定期检查ꎮ第二十二条㊀专用线严禁使用装卸机械等进行调车作业ꎬ对确需手推调车作业的ꎬ应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保证安全措施ꎮ装有爆炸品㊁气体类危险货物的车辆ꎬ禁止手推调车ꎮ第二十三条㊀专用线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ꎬ应堆码牢固ꎬ便利作业ꎮ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l米ꎬ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 5米ꎮ第二十四条㊀专用线设置平交道口时应按规定向铁路局申请并获得批准ꎮ未经批准ꎬ专用线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ꎬ经批准设置的道口ꎬ由产权单位负责派人监护和管理ꎮ第二十五条㊀专用线线路㊁机车㊁信号等技术设备的维修养护ꎬ应由专用线企业自行维修养护或委托维修养护ꎮ维修养护要达到铁路规范标准的要求ꎬ满足运用安全质量标准ꎮ过轨的自备机车㊁车辆应遵守国铁有关规定ꎮ第二十六条㊀专用线内遇有下列情况危及安全时ꎬ车站在取得铁路局同意后ꎬ可停止取送车ꎮ(一)线路技术状态㊁照明设备不良ꎬ达不到规定要求ꎻ(二)设备安装㊁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ꎻ8(三)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ꎬ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时ꎻ(四)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ꎮ第五章㊀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㊀总公司在95306网站建立新建㊁改扩建专用线接轨受理窗口ꎬ公开透明新建㊁改扩建专用线接轨手续办理过程ꎬ并对铁路局专用线接轨办理程序㊁办理时效㊁接轨方案㊁技术标准㊁接轨合同㊁建设推进㊁投诉处理㊁合同纠纷等进行监督检查ꎮ第二十八条㊀铁路局应按照总公司明确的专用线接轨管理流程ꎬ实行"四公开""三不得"ꎬ即根据各环节工作特点ꎬ公开办理条件ꎬ公开技术标准ꎬ公开责任部门ꎬ公开办理时限ꎻ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同意专用线接轨ꎬ不得无故拖延办理ꎬ不得违规收取费用ꎮ第二十九条㊀在专用线建设㊁运营中ꎬ铁路局要严格落实"四不准"要求ꎬ即除法律㊁法规和有关规章㊁办法规定的情形外ꎬ铁路局不准指定勘察设计单位ꎬ不准指定施工单位ꎬ不准指定监理单位ꎬ不准强行要求专用线委托建设㊁委托运营㊁委托维修养护ꎮ第三十条㊀铁路局应对专用线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验证确认ꎬ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和铁路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9单位ꎬ及时告知专用线接轨人ꎮ第三十一条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ꎬ总公司将对责任铁路局进行约谈㊁通报和纳入相关考核ꎮ对违规办理㊁推诿扯皮等行为ꎬ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ꎬ追究相关人员责任ꎮ第六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二条㊀实行委托国铁运输管理的非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专用线接轨ꎬ铁路局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相关要求ꎬ比照本办法执行ꎮ军事专用线㊁军事专用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办理ꎮ第三十三条㊀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ꎬ修改完善专用线接轨实施细则ꎬ并报总公司货运部备案ꎮ第三十四条㊀本办法由总公司货运部负责解释ꎮ第三十五条㊀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ꎬ已签订接轨合同的按原合同办理ꎮ前发«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铁总运 2015 350号)同时废止ꎮ。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目录第四条专用线接轨审批管理工作坚持“标准公开、程序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专用线接轨方案应当科学合理、技术经济可行。

编辑本段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专用线建设应当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与铁路新线建设、既有线扩能改造和生产力布局优化调整相结合,促进铁路现代物流发展。

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开通;与既有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符合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提高铁路货运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第六条基本条件:(一)近期年到发运量不低于30万吨,涉及国防、科研或国家重点项目等特殊情况的除外;(二)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和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三)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四)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协调匹配;(五)品类单一、设计近期年到发运量在500万吨及以下的集(疏)运型专用线应当集中设置,原则上50公里范围内只建设一处;(六)接轨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七)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的,专用线拟投资人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就接轨和改建方案、到发运量、运输组织和费用等达成协议;(八)专用线或其配套项目主体工程通过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环评、土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有效审查;(九)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十)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主要技术条件:(一)专用线宜直通厂(矿)区,实现“点到点”铁路运输,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二)专用线牵引方式、牵引质量、限制坡度、到发线及装卸线有效长等主要技术标准与拟接轨铁路相匹配;(三)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货物品类或近期年运量在100万吨及以上的专用线,一般应当具备整列装卸和直通运输的技术条件;(四)在繁忙干线、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和以客运为主的铁路接轨,应当与拟接轨铁路立交疏解,一般采用专用线下穿拟接轨铁路方案;(五)配置专业化、自动化装卸机具;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采用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六)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物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调度指挥、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并纳入铁路相应信息系统;(七)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浅析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方案的研究方法和要点

浅析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方案的研究方法和要点

浅析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方案的研究方法和要点作者:贾存成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4年第14期摘要:随着铁路专用线建设的飞速发展,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过程日趋严格。

设计过程中因项目不同,存在的技术条件差异较大,对接轨方案的比选及决策造成困难。

笔者针对白银热电铁路专用线接轨方案的研究,浅谈一下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技术方案的研究方法和要点。

关键词:铁路专用线接轨方案方法和要点【分类号】:TF046.61 前言铁路专用线是企业连接国铁干线的桥梁和纽带,铁路专用线市场是铁路货运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货运市场的延伸。

全国已建成的铁路专用线已逾万条,总长近3万公里,承担了60%左右的铁路运输装卸工作量,对国铁运量的支撑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且每年仍以较快的速度在建设和发展,因此铁路专用线市场前景广阔。

由于铁路专用线的总体规模在不断扩大,专用线运输对国铁运输的影响日渐突出,为进一步规范铁路专用线建设,提升路网总体运输能力和效率,铁路总公司先后下发多个关于铁路专用线接轨审批要求的文件,致使铁路专用线接轨审批程序及要求日趋严格。

在此背景下,专用线设计如何做到适应铁路总体发展需求,满足各项技术政策要求,成为各设计单位在铁路专用线设计过程中必须要十分重视的方面。

笔者就自身参与完成的白银热电铁路专用线与国铁红会支线的接轨方案设计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棘手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以此探讨如何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方案的设计工作。

2 项目研究背景新的专用线接轨审批实施细则要求接轨专用线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协调匹配,同时应实现“直通运输、整列到发、立体疏解”等基本条件,专用线的设计工作应以此为主要原则进行方案研究。

白银热电联产项目位于白银市东南侧,丹拉高速公路以南,铁路专用线作为该热电联产项目的配套工程,主要服务于电厂燃煤运输,它的建成将有力保障电厂燃煤运输的畅通,为电厂的正常生产提供可靠保证。

根据热电联产项目规划,预测年需燃煤200万吨,由靖远矿区供给,运输径路为由红会支线长征站装车后经红会支线、本专用线运入电厂。

铁路专用线轨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线轨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大唐宝鸡热电厂铁路专用线轨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编制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1.2《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1.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规范》、《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1.4《西安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西安铁路局建设工程涉及营业线施工停、开、复工管理考核办法》、《西安铁路局建设工程临近营业线施工物理隔离管理及考核办法》、《西安铁路局建设工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西安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质量预介入监督管理办法》;1.5《大唐宝鸡热电厂(2×300MW)铁路专用线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1.6大唐宝鸡热电厂铁路专用线监理规划(施工阶段);1.7大唐宝鸡热电厂铁路专用线轨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2、工程概况及主要工程量2.1工程概况大唐宝鸡热电厂(2×300MW)铁路专用线在宝中线千河车站虢镇端南牵出线既有车挡处接轨。

专用线接轨后先以半径550m,右偏曲线与宝中联络线并行向南,再以半径800m右偏曲线跨过千河,后以半径300m的右偏曲线使线路向西北延伸进入热电厂场区。

本工程分千河车站改建和专用线两大部分。

千河车站改建内容主要为千河既有9、10、11道调车线整修改造为热电厂煤列到发线和调车线,并进行既有线路改造,使9、10、11道与宝中线正线连通。

专用线含走行线和卸煤场,起点里程为ZDK0+000(宝中联里程LK5+190.34),终点为ZDK2+524.63,卸煤场内设重车线、机车走行线、空车线和边修线各1条。

2.2主要工程量千河车站改建拆除单开道岔11组,交叉渡线1组及连接线路,新铺单开道岔14组,交叉渡线2组及岔间连接线路,既有股道改造整修3条2720m(有效长),新铺安全线1条50m。

专用线:走行线1.3Km,卸煤场线路3.432Km,单开道岔4组。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铁路局不得开办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被许可人转让专用线使用权或拆除专用线的,须经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同意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有权撤销许可:
(一)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件与接轨标准有重大不符的;
(二)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四)运输组织方案(包括相关线路、车站的技术条件、运输能力,专用线车辆取送、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对接轨车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
(五)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实施方案;
(六)专用线技术标准、设备数量及相关设施的技术条件、方案;
(七)有关线路、枢纽、车站的示意图、专用线的比例尺图;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工程竣工后,由专用线所有权人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标准,组织对专用线验收。
验收合格,专用线所有权人凭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与铁路局签订有关安全协议、运输协议,制定相关的运输作业细则。验收不合格,铁路局不得与专用线所有权人签订任何运输、安全协议。
第十条专用线具备开通运输业务的条件后,铁路局按规定报告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公告开办运输业务;铁路局通知专用线所有权人,正式开办运输业务。
第十七条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合资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பைடு நூலகம்八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铁道部1999年印发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审批开通实施办法(试行)》(铁运〔1999〕64号)同时废止。
(二)专用线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三)符合铁路技术政策和路网规划;

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条文解读

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条文解读

..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积极吸引并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修建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做好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接轨管理工作,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货运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铁路物流服务能力,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制定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总公司是铁路局的出资人,铁路局是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者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企业上下级管理关系。

二者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和市场主体。

总公司对铁路局的管理方式主要是顶层规范、过程监控和结果考核。

顶层规范就是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按领导讲就是“编笼子”、“划红线”。

过程监控就是对所属企业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同时为企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结果考核就是强化对企业经营结果的考核,使考核成为激励和约束企业行为的有效手段。

铁路局在总公司的领导下,承担安全生产、市场营销、队伍建设、资产增值和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

铁路局是经营型市场主体,应切实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不含段管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

来自21 号令第二条。

第三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实行合同制管理。

铁路局应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协商签订专用线接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专用线接轨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局与专用线接轨人是铁路运输市场的双方,是铁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和需求者,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1第四条铁路局是专用线接轨管理的责任主体。

铁路局应明确专用线接轨管理部门,负责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查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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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铁运[2011]209号 2011年1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管理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提高效率效益,根据《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铁路段管线除外)与国铁接轨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当履行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取得“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以下简称“接轨许可证”,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专用线接轨审批管理工作坚持“标准公开、程序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专用线接轨方案应当科学合理、技术经济可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专用线建设应当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与铁路新线建设、既有线扩能改造和生产力布局优化调整相结合,促进铁路现代物流发展。

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开通;与既有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符合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提高铁路货运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第六条基本条件:(一)近期年到发运量不低于30万吨,涉及国防、科研或国家重点项目等特殊情况的除外;(二)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和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三)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四)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协调匹配;(五)品类单一、设计近期年到发运量在500万吨及以下的集(疏)运型专用线应当集中设置,原则上50公里范围内只建设一处;(六)接轨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七)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的,专用线拟投资人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就接轨和改建方案、到发运量、运输组织和费用等达成协议;(八)专用线或其配套项目主体工程通过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环评、土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有效审查;(九)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十)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主要技术条件:(一)专用线宜直通厂(矿)区,实现“点到点”铁路运输,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二)专用线牵引方式、牵引质量、限制坡度、到发线及装卸线有效长等主要技术标准与拟接轨铁路相匹配;(三)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货物品类或近期年运量在100万吨及以上的专用线,一般应当具备整列装卸和直通运输的技术条件;(四)在繁忙干线、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和以客运为主的铁路接轨,应当与拟接轨铁路立交疏解,一般采用专用线下穿拟接轨铁路方案;(五)配置专业化、自动化装卸机具;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采用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六)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物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调度指挥、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并纳入铁路相应信息系统;(七)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一)生产、加工、装卸、储存和销售危险货物的场所、仓库等设施与铁路线路及车站(含货场)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对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场站枢纽、通信干线,农田、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与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距离,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运输危险货物品类、危险性分析,承(托)运人资质,存储、装卸设施,消防、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安全检测设备及安全防护,装卸机具,载运工具,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视频系统及网络通道,安全管理、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等,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和《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等规定。

第九条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等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条专用线改扩建,涉及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履行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一)接轨点、接轨方式等发生变化的(由于接轨铁路改扩建引起的除外);(二)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设备发生变化引起运输组织方式改变的;(三)实际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件与原接轨标准有重大变化的;(四)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依法关闭的专用线拟重新开通的,应当符合铁路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和现行专用线接轨基本条件和主要技术条件,并办理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审查,重新申请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一)专用线未按期建成验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行政许可延期的;(二)铁道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优化方案并重新申请的;(三)原许可决定撤销已满2年,且符合重新申请条件的;(四)原许可决定已注销,依法可重新办理的;(五)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办理专用线接轨:(一)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二)铁路区间正线;(三)按照规划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或拟封闭的车站;(四)接轨站及后方通道能力不能满足运输需求的;(五)50公里范围内铁路货场等集(疏)运站能力能够满足拟建集(疏)运型专用线运输需求的;(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技术审查第十四条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专用线接轨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专用线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和铁路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具有铁路基建或更新改造项目业绩,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业,不得借用或出借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验证,对资质不符合要求或名实不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组织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并结合专用线的特点编制,多方案比选专用线接轨站和接轨方案,推荐能够保证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效益和节省投资的方案。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专用线名称及拟投资人、所有权人名称;(二)专用线建设的必要性;(三)拟接轨铁路的线路、车站名称、接轨点线路里程(既有线的线路、车站名称以铁道部正式公布为准,新建铁路以初步设计批复为准);(四)有确切依据的近远期货物品名、年度运量、运输径路,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五)接轨地区铁路路网现状及规划情况;(六)相关通道铁路主要技术标准、通道能力分析;(七)接轨站运输概况、技术设备及能力利用情况,既有及规划货场、专用线设备、运输组织情况及近3年到发品名和运量;(八)专用线接轨方案(接轨点、接轨方式、线路数量及用途等)和线路等级、正线数目、限制坡度、最小曲线半径、有效长、牵引方式、牵引质量等主要技术标准比选及推荐意见;(九)专用线运输管理方式,接发列车、车辆取送、货物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和作业流程,运输、装卸能力适应性分析,对接轨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十)其他相关技术设备配置的主要原则及内容,包括信联闭设备、电化挂网范围、调度控制、机辆、货运、装卸等设施设备数量及相关技术条件和方案;(十一)专用线接轨配套工程实施方案;(十二)区域路网图,枢纽图,运输径路图,专用线接轨方案示意图(A4或A3幅面彩色图),专用线1:2000平纵断面比例尺图,接轨条件困难的还需附1:10000比例尺地形图。

专用线接轨方案示意图结合地区规划、重点地形绘制,主要包括接轨站、货场和专用线设备现状及规划情况,新建(改建)专用线的走行线应当标注专用线线路里程、坡度、曲线半径等;装卸线应当标注线间距、坡度、曲线半径、有效长、用途及货运、装卸设备等;(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八条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新建铁路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或铁道部有关文件确定)组织专家对专用线接轨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工作由铁路局专用线接轨管理部门牵头,根据需要组织运输、货运、机务、供电、车辆、工务、电务、信息、计划、建设、土地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与合资铁路接轨的还应当有合资铁路公司的代表)参加。

审查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踏勘,对专用线运输货物品名、近远期年运量、运输径路、接轨方案、装卸线设计方案、主要技术标准、运输组织模式、运输管理方式、货运装卸设备和接轨站改扩建等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应当书面答复铁路局技术审查意见中所提问题及有关要求,并组织设计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

修改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后,铁路局出具是否同意接轨的意见(格式见附件2),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专用线信息系统。

铁路局技术审查和接轨意见实行内部会签制度。

接轨意见有效期2年。

第二十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在铁路局出具同意接轨的意见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预分析。

安全综合预分析报告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的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铁路局技术审查意见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预分析报告均须列出危险货物具体品名,且各文件的品名、运量及专用线接轨方案应当一致。

第四章申请与许可第二十一条专用线接轨,应当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企(事)业法人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第二十二条申请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备查,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符合下列要求的部分原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附全部文件的PDF格式电子文件):(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2份(格式见附件3);(二)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法人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其余部分还需提供项目投资结构及投资来源证明;(三)可行性研究报告(鉴修本,单独成册),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总工程师名章,内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及“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四)铁路局关于专用线接轨的有效书面意见(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原件;(五)政府部门对专用线项目建设的审批(核准、备案)意见(电厂项目应当已经国家能源局核准或已纳入备选项目目录);(六)有权限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七)有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审批意见;(八)有权限的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批意见;(九)有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文件;(十)申请人向铁道部出具的投资、安全管理和如期建成的承诺函原件;(十一)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就铁路局在专用线接轨技术审查意见中所提的问题及有关要求作出的书面回复意见原件;(十二)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的相关协议(在既有专用线接轨或需改造既有专用线时);(十三)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还应当提供铁路危险货物专用线运输安全综合预分析报告原件(单独成册);(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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