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令第21号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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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714号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714号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运函〔2007〕7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各铁路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工作,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做好铁路专用线布局规划1.根据管内经济产业布局和货源情况,按照生产力布局调整、货运“两整合、一建设”的基本要求,研究编制局管内汽车集运型(指铁路专用线的货物主要是通过汽车集疏运)铁路专用线的布局规划。

2.在大宗货源富集地区新建的汽车集运型铁路专用线,其接轨站间距原则上不小于50公里。

3.新建(包括改扩建,下同)铁路专用线应尽量集中在战略装车点接轨,不准在拟封闭车站或其它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接轨。

4.既有铁路专用线特别是汽车集运型的铁路专用线应根据货运集中化的要求进行整合,实现集中设置。

二、严格铁路专用线接轨技术条件1.新建铁路专用线要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等要求。

2.新建铁路专用线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减少中间作业环节,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

3.年运量100万吨及以上、品类单一的新建铁路专用线,其装卸线应设计为贯通式,并具备整列装卸、整列到发的技术条件,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装卸机具。

4.严格控制在繁忙干线和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客货混跑干线上新建铁路专用线。

确需新建的,原则上采用铁路专用线与正线立交疏解的接轨方案,尽量避免或减少铁路专用线作业对正线行车安全和运输能力的影响。

5.新建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铁路专用线,必须符合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6〕79号)、《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规定》(铁运〔2006〕50号)等要求,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研究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3.21•【文号】国办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3.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3月21日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设立国家铁路局(副部级),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

2.取消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3.取消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4.取消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

5.取消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承运人资质许可。

6.取消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核发。

7.取消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

8.取消铁道计算机联锁设备制造特许证核发。

9.取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审批。

10.取消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审批。

11.取消铁路工程及设备报废审批。

12.取消铁路日常清产核资项目审批。

13.取消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审批。

14.取消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评标结果审批。

15.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铁路运输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和设备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监督铁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情况。

铁路专用线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铁路专用线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方金大地水泥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一章总论1.1项目名称:金大地水泥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技改项目1.2项目性质:技改1.3拟建地:中方县泸阳火车站旁1.4项目单位及负责人:项目单位: 金大地水泥有限公司负责人:彭忠喜`1.5建设单位概况湖南中方金大地水泥有限公司原为湖南省金大地水泥厂,由我国著名水泥专家王涛先生于1938年创建。

属湖南省重点骨干建材企业之一。

2003年9月, 原湖南省金大地水泥厂改制由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收购水泥生产线及配套设施重组为湖南中方金大地水泥有限公司。

公司具有66年的回转窑水泥生产经验,是湖南省历史上最早的水泥厂,全国最早的四家水泥厂之一,曾被誉为“湖南水泥工业的摇篮”。

公司产品质量优良卓越 ,质量管理完善严密,技术力量雄厚,检测手段先进,现有两个国家一级资质的中心化验室。

公司以生产普通硅酸盐325、425强度等级水泥为主,以及根据用户和产复合硅酸盐盐水泥、中热水泥及其它特殊用途的水泥。

现有两个生产基地,一厂位于中方县泸阳镇,二厂位于中方县锦滨乡,水陆交通便利,矿产资源丰富。

“金大地牌”水泥具有粘结性好,可朔性强,早期强度高,水化热低,抗热耐水性好, 抗压耐磨,抗酸碱盐类侵蚀能力强等特点,被广泛适用于地下、水体工程,大体积混凝土工程和一般强度要求较高的工业、民用建筑。

产品已在国内各重点工程如五强溪水电站、三板溪水电站、凤滩水电站、高滩水电站、深圳国际机场、株六铁路复及邵怀、常吉、怀新高速公路等工程大量使用。

1995年,金大城水泥率先通过了ISO9002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先后被评为“湖南省水泥企业综合势力五十强”、“湖南省重合同守信誉单位”、“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

公司为适应市场竞争及企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有品牌、有市场、有资源、有人才、有发展潜力”的优势,做大做强金大地水泥,拟投资数亿元,采用国内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将现有的两条生产线改造成新型千法线,并扩建一条年产300万吨熟料的新型干法工艺生产线,届时,公司将以崭新风貌成为湖南西部地区乃至五省周边极具影响力的建材企业之一。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4.02.14•【文号】国铁科法[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国铁科法〔2014〕12号)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国家铁路局2013年组织对原铁道部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分类研究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微观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落实政企分开要求。

对社会投资者有积极性,市场机制能够有效配置资源、发挥作用的事项,坚决不再搞行政审批,进一步调动社会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的积极性,释放市场活力;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由企业负责安全审查把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直接关系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严格规范管理。

经清理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先后取消11项审批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取消的“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等11项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依法保留并由国家铁路局实施的“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等8项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并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规范管理。

一、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国家铁路局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铁路改革,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已取消项目的工作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行政许可决定公告[2010]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行政许可决定公告[2010]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行政许可决定公告[2010]第2号时间:2010.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行政许可决定公告[2010]第2号(2010.4.1—2010.6.30)行政许可项目: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申请人:罗盖特(中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铁许准字[2010]第084号许可内容:许可同意罗盖特(中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在新浦东线盐坨站接轨,采用西端接轨方案。

本决定有效期至2013年3月30日。

申请人:衢州市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铁许准字[2010]第085号许可内容:根据衢州市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以及《关于浙西粮油交易中心铁路专用线行政许可延期有关事项的函》,经审查,决定准予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行政许可(铁许准字[2007]第48号)有效期延长2年。

本决定有效期至2012年2月6日。

申请人:江西赣西电煤储运有限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铁许准字[2010]第086号许可内容:根据江西赣西电煤储运公司的申请,结合南昌铁路局对江西电煤储运公司选配煤中心泉江煤炭铁路专用线延期有关事项的核实情况,决定江西赣西电煤储运公司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行政许可(铁许准字[2007]第3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0年7月30日。

申请人:咸阳誉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铁许准字[2010]第087号许可内容:根据咸阳誉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结合西安铁路局对咸阳誉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鱼河铁路专用线延期有关事项的核实情况,决定咸阳誉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鱼河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行政许可(铁许准字〔2006〕第44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1年12月19日。

同时明确,本线仅办理普通货物,不办理危险品货物运输。

申请人: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铁许准字[2010]第088号许可内容:根据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结合郑州铁路局对安阳高新技术开发区铁路专用线延期有关事项的核实情况,决定安阳高新技术开发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行政许可(铁许准字〔2007〕第14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1年4月17日。

铁路专用线 文档 (3)

铁路专用线 文档 (3)

铁路专用线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铁路专用线与专用铁路都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修建的主要为本企业内部运输服务的,两者所不同的是,专用铁路一般都自备动力,自备运输工具,在内部形成运输生产的一套系统的运输组织,而铁路专用线则仅仅是一条线,其长度一般不超过30公里,其运输动力使用的是与其相接轨的铁路的动力。

到2001年底,我国现有铁路专用线1300多公里。

铁路专用线也是铁路运输网的组成部分。

目前铁路运输的大宗物资大多数是在铁路专用线装车。

有的铁路专用线还开展共用,吸引铁路专用线周围的运量,既起到货物集散的作用,也起到了货物的蓄水池的作用,既利于国家,也利于企事业单位。

如北京局管内已开展使用的铁路专用线为1600多家,总长度为2200多公里,80%的货物都在铁路专用线上装卸。

铁路专用线的管理方式为谁投资谁管理,即如果投资单位为冷库,则管理单位就为冷库。

铁路专用线的修建虽然是为解决企业或者单位内部的运输需要而修建的,但是其本身也是国家铁路网的一个组成部分。

现行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管理办法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现行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的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批。

第三条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查。

第四条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

与既有铁路接轨,可委托所在地铁路局向铁道部办理申请;与新建铁路接轨,可委托该新建国铁建设管理单位向铁道部办理申请。

第五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专用线近期到、发运量一般不低于30万吨/年;情况特殊、修建理由充分,如涉及国防、科研以及危险、超限、鲜活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等,运量可少于30万吨/年;(二)专用线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三)符合铁路技术政策和路网规划;(四)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等运输条件能够满足专用线的运输需要;(五)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铁路专用线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铁路专用线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方金大地水泥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一章总论1.1项目名称:金大地水泥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技改项目1.2项目性质:技改1.3拟建地:中方县泸阳火车站旁1.4项目单位及负责人:项目单位: 金大地水泥有限公司负责人:彭忠喜`1.5建设单位概况湖南中方金大地水泥有限公司原为湖南省金大地水泥厂,由我国著名水泥专家王涛先生于1938年创建。

属湖南省重点骨干建材企业之一。

2003年9月, 原湖南省金大地水泥厂改制由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收购水泥生产线及配套设施重组为湖南中方金大地水泥有限公司。

公司具有66年的回转窑水泥生产经验,是湖南省历史上最早的水泥厂,全国最早的四家水泥厂之一,曾被誉为“湖南水泥工业的摇篮”。

公司产品质量优良卓越 ,质量管理完善严密,技术力量雄厚,检测手段先进,现有两个国家一级资质的中心化验室。

公司以生产普通硅酸盐325、425强度等级水泥为主,以及根据用户和产复合硅酸盐盐水泥、中热水泥及其它特殊用途的水泥。

现有两个生产基地,一厂位于中方县泸阳镇,二厂位于中方县锦滨乡,水陆交通便利,矿产资源丰富。

“金大地牌”水泥具有粘结性好,可朔性强,早期强度高,水化热低,抗热耐水性好, 抗压耐磨,抗酸碱盐类侵蚀能力强等特点,被广泛适用于地下、水体工程,大体积混凝土工程和一般强度要求较高的工业、民用建筑。

产品已在国内各重点工程如五强溪水电站、三板溪水电站、凤滩水电站、高滩水电站、深圳国际机场、株六铁路复及邵怀、常吉、怀新高速公路等工程大量使用。

1995年,金大城水泥率先通过了ISO9002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先后被评为“湖南省水泥企业综合势力五十强”、“湖南省重合同守信誉单位”、“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

公司为适应市场竞争及企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有品牌、有市场、有资源、有人才、有发展潜力”的优势,做大做强金大地水泥,拟投资数亿元,采用国内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将现有的两条生产线改造成新型千法线,并扩建一条年产300万吨熟料的新型干法工艺生产线,届时,公司将以崭新风貌成为湖南西部地区乃至五省周边极具影响力的建材企业之一。

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部门函电发文20120208(20068)

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部门函电发文20120208(20068)
本办法另发单行本。
运输局 二 O 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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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办法是在《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铁 运〔2011〕209 号)的指导下,根据专用线建设项目特点, 参考《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 编制办法》(铁建〔2007〕152 号),并在广泛征求铁路局、 设计院,以及有关单位与专家意见后,修改编制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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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铁路主要技术标准 ....................................... 9 一、接轨地区路网铁路主要技术标准(现状及规划) ................. 9 二、铁路主要技术标准的选择 ..................................... 9 三、铁路主要技术标准的推荐意见 ................................. 9 第六章 运输组织 ............................................... 9 一、接轨站运营现状 ............................................. 9 二、车站概况 .................................................. 10 三、运营管理方式 .............................................. 10 四、运输组织方案 .............................................. 10 五、行车量及车站工作量 ........................................ 10 六、专用线通过能力 ............................................ 10 七、运输组织机构定员、调度区划 ................................ 11 八、行车设备 .................................................. 11 第七章 主要技术设备设计原则和主要工程内容 .................... 11 一、线路 ...................................................... 11 二、站场 ...................................................... 12 三、轨道 ...................................................... 13 四、路基 ...................................................... 14 五、桥涵 ...................................................... 15 六、隧道 ...................................................... 16 七、电气化 .................................................... 16 八、机务、车辆设备 ............................................ 17 九、给水排水 .................................................. 18 十、通信 ...................................................... 18 十一、信号 .................................................... 19 十二、信息 .................................................... 19 十三、电力 .................................................... 20 十四、机构设置及房屋建筑 ...................................... 20

西站综合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及煤炭集运站项目环评报告公示

西站综合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及煤炭集运站项目环评报告公示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陕西锐拓物流有限公司新建神木西站综合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及煤炭集运站项目建设单位陕西锐拓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文留联系人张文留通讯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阳崖果园路东18排11号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719319建设地点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锦界镇活力害兔村立项审批部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文号陕发改基础[2020]1708号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行业类别及代码铁路货物运输G5320占地面积(平方米)321530绿化面积(平方米)20000总投资(万元)22407.2+5000其中:环保投资(万元)2525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9.21%评价经费(万)预期投产日期2022.03工程内容及规模:一、项目概述1、项目由来神木西站综合物流园区以物流服务为先发带动,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力量,以金融服务为助推力量,加快培育接续替代产业,实现资源型地区转型升级。

以公铁联运、大宗商品交易为重点,率先发展物流服务业;以塑料、金属等加工以及机械制造为重点,大力延伸发展加工制造业;以新材料、生物产业、电子信息为重点,着力孵化高新技术产业;以航空制造、航空维修及航空速递为重点,积极培育空港产业。

努力实现传统产业新型化、支柱产业多元化、新兴产业规模化,力争成为资源型地区经济科学发展、战略转型的典范和新一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为此,陕西锐拓物流有限公司拟投资27407.2万元新建神木西站综合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及煤炭集运站项目。

本项目的建设对于支持综合物流园区的发展,完善交通设施建设,节约企业运输成本,加强陕西煤炭运输,尤其是神木兰炭运输,推进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的建设,保障我国能源供应需求,促进地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提出要大力提升主要物流干道铁路运输能力以及加快建设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

关于发布《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通知,铁运[2011]209号

关于发布《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通知,铁运[2011]209号

铁运[2011]209号关于发布《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铁路局: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管理工作,现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2.关于X X专用线在X X线X X站与国铁接轨的意见3.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 与国铁接轨审批管理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提高效率效益,根据《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 铁路段管线除外) 与国铁接轨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当履行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取得“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 以下简称“接轨许可证”,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专用线接轨审批管理工作坚持“标准公开、程序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专用线接轨方案应当科学合理、技术经济可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专用线建设应当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与铁路新线建设、既有线扩能改造和生产力布局优化调整相结合,促进铁路现代物流发展。

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开通;与既有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符合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提高铁路货运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第六条基本条件:(一)近期年到发运量不低于30万吨,涉及国防、科研或国家重点项目等特殊情况的除外;(二)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和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三)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四)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协调匹配;(五)品类单一、设计近期年到发运量在500万吨及以下的集(疏)运型专用线应当集中设置,原则上50公里范围内只建设一处;(六)接轨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七)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的,专用线拟投资人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就接轨和改建方案、到发运量、运输组织和费用等达成认议;(八)专用线或其配套项目主体工程通过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环评、土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有效审查;(九)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十)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2019)53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2019)53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运输结构调整需要ꎬ扩充铁路货运集疏运能力ꎬ规范专用线、专用铁路( 以下简称专用线) 接轨管理工作ꎬ降低社会物流成本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ꎬ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 以下简称总公司) 相关规定ꎬ制定本办法ꎮ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 包括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和既有专用线ꎬ以下简称国铁) 接轨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管理ꎮ第三条专用线接轨实行合同制管理ꎮ铁路局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铁路局) 或合资铁路公司应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 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 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ꎬ协商签订专用线接轨合同ꎬ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ꎮ专用线接轨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ꎬ或为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 军队单位除外) ꎮ第四条铁路局是专用线接轨管理的责任主体ꎬ应高度重视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ꎬ明确铁路局专用线规划、接轨受理、技术方案审查、建设、验收以及专用线接轨服务管理的责任部门ꎮ铁—2—路局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专用线接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ꎮ未明确铁路局管辖的新建铁路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ꎮ第五条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安全环保、经济合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ꎬ符合市场化要求ꎬ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ꎮ铁路局应积极探索建立专用线建设受理绿色通道ꎬ创新服务模式ꎬ推行相关部门定期合署办公( 联席会议) 制度ꎬ集中研究解决涉及专用线建设的接轨意向、可研审查、可研鉴修、接轨合同签订、设计审查、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开通运营等各环节问题ꎬ最大限度压缩专用线从建设需求到集疏运能力转化的时间ꎮ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专用线接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路网规划ꎬ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ꎬ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ꎻ( 二)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ꎬ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ꎻ办理集装箱运输的ꎬ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总公司集装箱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ꎻ( 三) 新建专用线ꎬ不应在区间与正线接轨ꎻ特殊情况必须—3—在区间内接轨时ꎬ须经总公司批准ꎬ并在接轨地点开设车站( 线路所) 或设辅助所管理ꎮ( 四) 在既有专用线接轨新建专用线ꎬ新建专用线接轨人应取得既有专用线产权单位同意ꎬ签订协议ꎬ约定接轨地点和后期运营维修等内容ꎮ第七条专用线接轨方案应科学合理、顺畅衔接、安全经济地配置相关设施设备ꎬ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根据需要配置专业化、自动化装卸机具ꎮ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装卸有效长宜按整列布置ꎬ并采用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ꎻ装运煤炭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专用线ꎬ须配套建设抑尘等环保设施ꎻ( 二)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ꎬ安装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ꎬ相关设备技术条件应符合铁路货运安全检测监控与管理系统总体技术要求ꎻ( 三) 与六大繁忙干线( 指京哈、京沪、京广、京九、陇海、沪♘线ꎬ下同)、沈山、津山、襄渝线及焦柳、兰新线双线区段和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时ꎬ应综合运输安全、咽喉通过能力、工程代价等因素ꎬ充分论证后确定是否设置疏解线ꎬ确需设置时明确疏解线方案ꎮ第八条新建、改扩建专用铁路建设标准应按照国家和行业铁路设计规范执行ꎻ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建设标准另行发布ꎮ—4—第三章办理规定第九条铁路局应根据专用线接轨人提出的书面接轨意向和相关技术资料办理专用线接轨有关事项( 拟在新建铁路接轨的ꎬ由新建铁路建设单位或者委托所属铁路局办理) ꎬ在收到书面接轨意向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研究和路企意见协商等工作ꎬ并函复专用线接轨人ꎮ同意接轨的ꎬ由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ꎻ不同意接轨的ꎬ应在函复文件中明确说明理由ꎬ提出完善建议ꎮ第十条铁路局应动态掌握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情况ꎬ在收到专用线接轨人递交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研审查工作ꎬ出具审查意见ꎮ铁路局应积极配合专用线接轨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ꎬ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ꎮ第十一条对已出具审查意见并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ꎬ铁路局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与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线须报总公司批准ꎮ与国铁接轨报告、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材料包括: 专用线、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ꎮ( 二)与六大繁忙干线、沈山、津山、襄渝线及焦柳、兰新线双线区段接轨的专用线一般应在开通前10个工作日内向总公—5—司报备ꎬ报备材料包括: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报告、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ꎮ(三) 其他专用线一般应在开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货运部、调度部提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专用线场站设计平面图及设施设备等技术资料ꎮ第十二条铁路局在收到修改完善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公司同意接轨批复( 指与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线) 的10个工作日内ꎬ与专用线接轨人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接轨合同( 专用线接轨人原因延迟除外) ꎮ接轨合同应采用总公司公布的标准文本ꎮ第十三条按照接轨合同ꎬ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ꎬ并按照铁路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建设ꎮ第十四条专用线完成全部工程后ꎬ须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有效期内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有关规定和接轨合同等组织验收ꎮ验收合格ꎬ铁路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运输等协议的签订工作ꎬ开通专用线运输ꎬ年度修订车站平面图ꎮ第十五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在接轨合同中明确各自建设内容ꎬ原则上以接轨点为界ꎮ与新建铁路接轨专用线增加的接轨站相关工程投资纳入新建铁路工程ꎻ与既有铁路接轨专用线引起的接轨站相关工程投资一般由铁路承担ꎮ—6—第十六条已运营专用线改扩建引起的接轨点、接轨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由于接轨铁路改扩建引起的除外) ꎬ应比照新建专用线程序办理ꎮ已运营专用线装卸作业能力扩建引起的接轨站适应性工程ꎬ比照第十五条办理ꎮ第十七条已关闭专用线线路未拆除拟重新开通的ꎬ由铁路局审查评估后ꎬ出具意见告知专用线接轨人ꎬ涉及的验收开通比照第十四条办理ꎮ已关闭专用线线路已拆除拟重新接轨的ꎬ应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ꎬ比照新建专用线程序办理ꎮ第十八条新建铁路前期ꎬ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开展新建专用线需求调查ꎮ对有接轨需求且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ꎬ应签订接轨合同ꎬ配套建设接轨站工程ꎻ对不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ꎬ要做好接轨条件预留ꎮ第十九条专用线应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有效期内建成验收ꎬ在建设有效期内无法建成验收或设计、建设期内专用线需变更合同约定接轨方案的ꎬ经铁路局与专用线接轨人协商一致ꎬ可以签订补充合同ꎮ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专用线企业应依法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ꎬ严格执行操作规程ꎬ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ꎮ铁路局在与专用线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时ꎬ应将本章相关条款纳入协议ꎬ并监督执行ꎮ—7—第二十一条对穿越正线的调车作业ꎬ铁路局应在« 行规»« 行细» « 站细» 中明确安全措施ꎮ专用线线路两侧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ꎬ并具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ꎬ入口门栏上应装设安全防护信号ꎬ专人负责ꎬ定期检查ꎮ第二十二条专用线严禁使用装卸机械等进行调车作业ꎬ对确需手推调车作业的ꎬ应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保证安全措施ꎮ装有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的车辆ꎬ禁止手推调车ꎮ第二十三条专用线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ꎬ应堆码牢固ꎬ便利作业ꎮ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l米ꎬ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米ꎮ第二十四条专用线设置平交道口时应按规定向铁路局申请并获得批准ꎮ未经批准ꎬ专用线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ꎬ经批准设置的道口ꎬ由产权单位负责派人监护和管理ꎮ第二十五条专用线线路、机车、信号等技术设备的维修养护ꎬ应由专用线企业自行维修养护或委托维修养护ꎮ维修养护要达到铁路规范标准的要求ꎬ满足运用安全质量标准ꎮ过轨的自备机车、车辆应遵守国铁有关规定ꎮ第二十六条专用线内遇有下列情况危及安全时ꎬ车站在取得铁路局同意后ꎬ可停止取送车ꎮ( 一) 线路技术状态、照明设备不良ꎬ达不到规定要求ꎻ( 二) 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ꎻ—8—( 三) 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ꎬ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时ꎻ( 四) 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ꎮ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总公司在95306网站建立新建、改扩建专用线接轨受理窗口ꎬ公开透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接轨手续办理过程ꎬ并对铁路局专用线接轨办理程序、办理时效、接轨方案、技术标准、接轨合同、建设推进、投诉处理、合同纠纷等进行监督检查ꎮ第二十八条铁路局应按照总公司明确的专用线接轨管理流程ꎬ实行" 四公开" " 三不得" ꎬ即根据各环节工作特点ꎬ公开办理条件ꎬ公开技术标准ꎬ公开责任部门ꎬ公开办理时限ꎻ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同意专用线接轨ꎬ不得无故拖延办理ꎬ不得违规收取费用ꎮ第二十九条在专用线建设、运营中ꎬ铁路局要严格落实" 四不准" 要求ꎬ即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办法规定的情形外ꎬ铁路局不准指定勘察设计单位ꎬ不准指定施工单位ꎬ不准指定监理单位ꎬ不准强行要求专用线委托建设、委托运营、委托维修养护ꎮ第三十条铁路局应对专用线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验证确认ꎬ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和铁路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9—单位ꎬ及时告知专用线接轨人ꎮ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ꎬ总公司将对责任铁路局进行约谈、通报和纳入相关考核ꎮ对违规办理、推诿扯皮等行为ꎬ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ꎬ追究相关人员责任ꎮ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实行委托国铁运输管理的非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专用线接轨ꎬ铁路局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相关要求ꎬ比照本办法执行ꎮ军事专用线、军事专用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办理ꎮ第三十三条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ꎬ修改完善专用线接轨实施细则ꎬ并报总公司货运部备案ꎮ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货运部负责解释ꎮ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ꎬ已签订接轨合同的按原合同办理ꎮ前发«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 ( 铁总运〔2015〕350号)同时废止ꎮ—10—。

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部门函电发文20120208(20068)

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部门函电发文20120208(20068)
二、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文件应参照本办 法编制,对于工程简易的专用线项目,文件组成及内容可 视具体情况酌情调整。
三、对于运输通道结构复杂、通道能力紧张的专用线 项目,应根据路网规划、运量需求、通道新增运力情况, 对运输通道能力适应性充分论证,必要时进行专篇研究。
四、设计文件编制格式参照本文附件要求。 五、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II
第八章 土地利用及拆迁 ........................................ 21 一、土地利用 .................................................. 21 二、拆迁 ...................................................... 21 第九章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 .................................... 22 一、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 22 二、工程建设引起的生态变化 .................................... 22 三、控制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及水土保持的原则 .................... 22 四、影响线路走向的特殊及重要生态敏感区分析 .................... 22 五、结论与建议 ................................................ 22 第十章 节约能源 .............................................. 22 一、概述 ...................................................... 22 二、节约能源措施综述 .......................................... 23 三、结论及建议 ................................................ 23 第十一章 施工组织方案意见 .................................... 23 一、全线主要工程分布情况 ...................................... 23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特征 ...................................... 23 三、施工组织方案的比选及推荐意见 .............................. 23 四、施工准备工作 .............................................. 23 五、主要工程和控制工程 ........................................ 23 六、施工干扰地段的安全施工措施意见(改建) .................... 23 七、材料供应计划 .............................................. 23 八、临时工程 .................................................. 23 九、施工环保措施 .............................................. 23 十、施工安全措施 .............................................. 23 第十二章 投资估算、资金筹措 .................................. 24 一、投资估算 .................................................. 24 二、资金筹措(必要时附) ...................................... 24 第十三章 经济评价(必要时附) ................................ 25

关于公布《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公布《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的通知

特急乌鲁木齐铁路局文件乌铁总〔2008〕550号关于公布《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8年12月4日起实行,前发乌铁总〔2001〕10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1—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根据铁道部《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第21号令)和国家、铁道部有关铁路专用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用线接轨管理是指在乌鲁木齐铁路局管内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新建、改扩建工程设计、项目审查(审批)、建设管理、验收交接等工作。

军事专用线接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用线的接轨必须符合国家铁路的发展规划,与路网相协调,适应企业的运输需要, 专用线的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从事专用线建设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取得相应铁路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2—内从业,并接受铁路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并取得行政许可。

第六条乌鲁木齐铁路局下设铁路专用线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工程师室。

专用线的接轨管理工作由铁路专用线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要求第七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新建、改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营业线接轨;(二)初步设计己经铁道部批准,但尚未交付运营的新线,需接轨新建铁路专用线;(三)在国铁营业线既有专用线上接轨或改扩建的铁路专用线;(四)专用线改扩建及需要增加运量或改变运输品类的;(五)新建、改建铁路专用线与合资铁路接轨。

我国部分物流相关法律、政策法规、标准目录

我国部分物流相关法律、政策法规、标准目录

一、物流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路运输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3。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 2009年4月1日起)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发布)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年第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8.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年第3号)9。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0年第2号)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3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发布)1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 1995年9月12 发布)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13.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 1999年第5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27日修订)1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16。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39号,1997年7月1日实施)1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公安部1995年3月1日起施行)18.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11号)19。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办法(交通部 1990年4月1日发布)20.机动车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1960年2月11日实施)21.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22.关于印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226号)23.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24.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交通部 1986年12月1日颁布)(铁路运输类)25.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6.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铁道部令2007年第32号)27.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道部 1991年3月18日实施)28.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运[1989]82号)29。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目录第四条专用线接轨审批管理工作坚持“标准公开、程序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专用线接轨方案应当科学合理、技术经济可行。

编辑本段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专用线建设应当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与铁路新线建设、既有线扩能改造和生产力布局优化调整相结合,促进铁路现代物流发展。

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开通;与既有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符合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提高铁路货运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第六条基本条件:(一)近期年到发运量不低于30万吨,涉及国防、科研或国家重点项目等特殊情况的除外;(二)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和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三)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四)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协调匹配;(五)品类单一、设计近期年到发运量在500万吨及以下的集(疏)运型专用线应当集中设置,原则上50公里范围内只建设一处;(六)接轨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七)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的,专用线拟投资人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就接轨和改建方案、到发运量、运输组织和费用等达成协议;(八)专用线或其配套项目主体工程通过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环评、土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有效审查;(九)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十)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主要技术条件:(一)专用线宜直通厂(矿)区,实现“点到点”铁路运输,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二)专用线牵引方式、牵引质量、限制坡度、到发线及装卸线有效长等主要技术标准与拟接轨铁路相匹配;(三)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货物品类或近期年运量在100万吨及以上的专用线,一般应当具备整列装卸和直通运输的技术条件;(四)在繁忙干线、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和以客运为主的铁路接轨,应当与拟接轨铁路立交疏解,一般采用专用线下穿拟接轨铁路方案;(五)配置专业化、自动化装卸机具;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采用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六)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物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调度指挥、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并纳入铁路相应信息系统;(七)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用线讲义2013

专用线讲义2013

一、专用线修建及变更
3 880 880 1
8.0 5.5 11.2
西安铁路局货运处
885
大唐宝鸡发电厂专用线 专用线末端至29号道岔 2524.63m 1 道 空车线885m 道 重车线880m 3 道 机走线880m 4 道 站修线130m 设翻车机一台 每小时卸车20辆
4
130
大唐宝鸡发电厂专用线
一、专用线设备管理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一)专用线改扩建
《铁路运输安全保 护条例》 第十七条 第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专用线改扩建,包括铁路线路、站台、仓库以及距离铁路线路路 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 得在铁路线路两侧 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测15米(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 距路堤坡脚、路堑 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 坡顶、铁路桥梁外 专用线或修建危险货物设施设备的为200米)范围以内施工、修 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 侧200米范围内,或 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 建、临时搭建各种设施设备,必须向西安铁路局提出申请,经西 者铁路车站及周围 别为: 200米范围内,及铁 (一) 安铁路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专用线要加强线路两侧限界管理, 城市市区,不少于 路隧道上方中心线 8米; 限界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车站汇报,车站根据限界变化情况采 两侧各200米范围内, (二) 城市郊区居民居住 建造、设立生产、 取措施,确保运输安全,影响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其取送车作业。 区,不少于 10米; 加工、储存和销售 (三) 村镇居民居住区, 易燃、易爆或者放 不少于12米; 射性物品等危险物 (四) 其他地区,不少于 品的场所、仓库。 15米。
出时间跨日时应记明日期,作为货物(车辆)交接及费用清算的 凭证。计算货车使用费截至时间:专用线为装(卸)完了时间, 专用铁路为调出送到交接地点时间。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01•【文号】铁道部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令(第21号)《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二00五年四月一日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的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批。

第三条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查。

第四条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

与既有铁路接轨,可委托所在地铁路局向铁道部办理申请;与新建铁路接轨,可委托该新建国铁建设管理单位向铁道部办理申请。

第五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专用线近期到、发运量一般不低于30万吨/年;情况特殊、修建理由充分,如涉及国防、科研以及危险、超限、鲜活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等,运量可少于30万吨/年;(二)专用线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三)符合铁路技术政策和路网规划;(四)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等运输条件能够满足专用线的运输需要;(五)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参与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四)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关于专用线接轨的书面意见;(五)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线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建设、科研等的批(核)准、审查文件(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有关各方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配套工程相关问题的协商情况说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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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21号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已经2005
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的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批。

第三条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
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查。

第四条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

与既有铁路接轨,可委托所在地铁路局向铁道部办理申请;与新建铁路接轨,可委托该新建国铁建设管理单位向铁道部办理申请。

第五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用线近期到、发运量一般不低于30万吨/年;情况特殊、修建理由充分,如涉及国防、科研以及危险、超限、鲜活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等,运量可少于30万吨/年;
(二)专用线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三)符合铁路技术政策和路网规划;
(四)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等运输条件能够满足专用线的运输需要;
(五)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或拟接轨新建铁
路建设管理单位参与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四)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关于专用线接轨的书面意见;
(五)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线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建设、科研等的批(核)准、审查文件(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有关各方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配套工程相关问题的协商情况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

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七条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接轨的铁路线路名称、车站站名、接轨点线路里程;
(二)专用线名称及其所有权人、经营使用人名称;
(三)有确切依据的近、远期运量、运输径路、货物品类及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
(四)运输组织方案(包括相关线路、车站的技术条件、运输能力,专用线车辆取送、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对接轨车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
(五)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实施方案;
(六)专用线技术标准、设备数量及相关设施的技术条
件、方案;
(七)有关线路、枢纽、车站的示意图、专用线的比例尺图;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铁道部受理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后,及时对请人提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接轨的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铁道部自作出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

第九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工程竣工后,由专用线所有权人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标准,组织对专用线验收。

验收合格,专用线所有权人凭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与铁路局签订有关安全协议、运输协议,制定相关的运输作业细则。

验收不合格,铁路局不得与专用线所有权人签订任何运输、安全协议。

第十条专用线具备开通运输业务的条件后,铁路局按规定报告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公告开办运输业务;铁路局通知专用线所有权人,正式开办运输业务。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铁路局不得开办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被许可人转让专用线使用权或拆除专用线的,须经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同意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有权撤销许可:(一)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件与接轨标准有重大不符的;
(二)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三)被许可人未经备案转让使用权的;
(四)其他不符合接轨条件的情形。

第十四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的实际运量按被许可人与铁路局签订的运输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铁道部准予专用线接轨的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3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在有效期内未验收的,原行政许可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引起的变更设计,按铁道部有关建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合资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铁道部1999年印发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审批开通实施办法(试行)》(铁运…1999‟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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