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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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文件发布2.2?政策全文3.3?内容解读文件发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编辑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水电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

水电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2号)《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4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关于发布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4〕103号)《关于发布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6〕102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协调字〔2004〕56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09〕217号)《关于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电监安全〔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06〕29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关于深入推进电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电监安全〔2007〕11号)《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关于印发<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电监安全〔2009〕22号)《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28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办安全〔2011〕83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9〕61号)《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国家电监会)《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国家电监会)《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国家电监会)《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1〕74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GB150 钢制压力容器GB2811 安全帽GB2893 安全色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4053.1~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962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514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725 安全网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95 安全带GB6096 安全带检验方法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GB10892 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2011 足部防护电绝缘鞋GB12602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Z16356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1762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GB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24539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通用技术要求GB24540防护服装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GB24541手部防护机械危害防护手套GB24542坠落防护带刚性导轨的自锁器GB24543坠落防护安全绳GB24544坠落防护速差自控器GB26859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60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34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201防洪标准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60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905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T5972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26471 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规则GB/T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6178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20776 起重机械分类GB/T23723 起重机安全使用GB/T23724 起重机检查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国标系列标准)AQ8001 安全评价通则AQ8003 安全预评价导则AQ/T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DL/T435电站煤粉锅炉膛防爆规程DL61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47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T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796 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DL5009.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T5036 转桨式转轮组装与试验工艺导则DL/T5099水工建筑物地下工程开挖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5162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T5178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370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DL/T5371 水电水利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L/T5372水电水利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DL/T5373水电水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L/T5389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397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DL/T 5259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JGJ3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5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46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7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60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2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6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84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96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T187 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89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TSG Q5001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600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Q7015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Z000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5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6002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以下文件仅适用于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

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国能安全[2016]102号

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国能安全[2016]102号

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国家能源局发布第一部分2总目录1 /. —.前言第 1 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第 2 部分光伏发电单元组第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 节点光伏电池板安装前监督检查第3 节点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第 3 部分独立蓄能工程第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 节点蓄能电池组安装前监督检查第3 节点蓄能设施投运前监督检查第 4 部分升压站工程第 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 2 节点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 3 节点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 4 节点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第 5 部分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前1=1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能源局2015 年工作计划,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本《大纲》共包括以下5部分:——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第2部分光伏发电单元组第 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 2 节点光伏电池板安装前监督检查第 3 节点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第3部分独立蓄能工程第 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 2 节点蓄能电池组安装前监督检查第 3 节点蓄能设施投运前监督检查——第4部分升压站工程第 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 2 节点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 3 节点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 4 节点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第5部分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一、编制说明(一)主要编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 号国务院《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 年行动计划》《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015年第21号令)《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015 年第28号令)《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6 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 50796)(二)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按照依法依规、精简程序、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本《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1.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依据,强调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的原则。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2020版)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2020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2020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电厂垮坝、重大火灾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第四条国家提倡和鼓励电力企业使用、研制和不断推广有利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的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和经营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

第二章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具体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监会设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使以下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标准。

(二)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三)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四)对全国电力行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14•【文号】电监安全[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3〕5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行业安全隐患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监会《关于实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告的通知》(办安全〔2012〕70号)同时废止。

2013年1月14日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电(含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和电力监管机构对隐患实施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电厂垮坝、重大火灾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第四条国家提倡和鼓励电力企业使用、研制和不断推广有利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的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和经营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

返回第二章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具体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监会设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使以下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标准。

(二)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三)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四)对全国电力行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

(五)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六)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返回第三章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网安全,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安全责任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具体在联网协议中明确。

发电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第九条各电力企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其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关于印发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4月20日附件: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前言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新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规范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国家及行业标准,结合光伏发电企业特点编制而成。

本规范主要明确了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项目,规定了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以及绩效考评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西北能源监管局、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池建军、毕湘薇、李晛、吴茂林、吕忠;西北能源监管局仇毓宏、卢新军、刘岩;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浩源、苑成柱、王念仁、孟繁华、崔云峰。

1 适用范围本规范主要适用于通过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公共电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光伏发电企业(光伏发电站),其它光伏发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文件发布2.2政策全文3.3内容解读文件发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编辑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行业安全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

电力行业安全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

1.2.1国家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令[2012]第7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令[2015]第2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7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第52号,2016年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1]第47号);(8)《中国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69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主席令[1999]第23号,2009年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主席令[2012]第54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1997]第88号,2016年修正版);(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2011]第46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4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令[2010]第35号);(国家主席令[2014]第9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2.2国家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5]第77号令修改);(3)《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修订版);(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10)《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11)《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2017年修正);(13)《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1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第23号令);(15)《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修订);(16)《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2017年修订);(17)《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9号令,2011年修订);(1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修订);(1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修订);(20)《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2010年修订);(2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2011年修正);(2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修订);(23)《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5号令,2011年修正);(2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8日);1.2.3地方性法规及文件(1)《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版);(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3)《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4)《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5)《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6)《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安监应急字[2008]370号);(7)《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政发[2008]3号);(8)《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9)《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1年7月1日施行);(1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24号);1.2.4政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令);(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3)《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年第21号);(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63号令修改);(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2015年第77号修改);(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2015年第79号修改);(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63号令修改);(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令);(9)《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59号,80号令修改);(1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正);(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88号);(12)《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国家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13)《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1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15)《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1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1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31号);(2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21)《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22)《机械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安监总管四〔2016〕31号);(2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和《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24)《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25)《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2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2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9)《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30)《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31)《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3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监总局财企 [2012]第16号);(3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2号令);(35)《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36)《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37)《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3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1]140号);(39)《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19号令);(40)《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20号令);(4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第6号令);(4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4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4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4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标[2011]年版);(46)《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47)《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48)《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49)《防雷装置设计及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50)《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电监会1号令);(51)《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电监会31号令);(52)《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改委〔2014〕14号令);(53)《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5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行业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3〕6号);(55)《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24号令);(56)《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15〕21号令);(57)《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修订版)的通知》(国家电网生[2012]352号);(58)(《关于印发〈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电监安全[2009]22号);(59)《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安全[2009]61号);(60)《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23号);(61)《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会令第2号);(62)《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63)《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64)《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1.2.5国家标准及规范(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8)《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9)《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10)《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1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12)《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1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1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2016年版)》(GB50011-2010);(16)《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1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18)《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19)《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20)《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4-2006);(2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 50015-2003);(22)《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 50050-2017);(2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2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3836.14-2014);(2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26)《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3495.1—2015);(27)《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2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29)《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3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3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32)《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2014);(3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3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检查规范》(GB50444-2008);(3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6)《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37)《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38)《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39)《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 /T8196-2003);(40)《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 12265.3-1997);(41)《机械安全火灾防治》(GB 23819-2009);(42)《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43)《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4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45)《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4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4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4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4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5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52)《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版);(5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5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5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6)《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57)《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58)《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59)《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30871-2014);(60)《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61)《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2)《安全色》(GB2893-2008);(63)《安全阀一般要求》(GB/T12241-2005);(64)《普通柴油》(GB252-2015);(65)《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66)《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67)《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69)《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70)《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7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73)《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7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7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76)《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77)《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2008);(78)《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2013);(79)《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80)《带式运输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81)《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通用规范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T26802.1-2011);(82)《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2008) ;(8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2010);(84)《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85)《防洪标准》(GB 50201-2014);(86)《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XG1-2015);(87)《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2011);(88)《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8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9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9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16);(9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2006);(94)《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GB/T8905-2012);(95)《电厂用运行中汽轮机油质量标准》(GB7596-2017);(96)《固定式发电用汽轮机规范》(GB/T5578-2007);(97)《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GB/T28566-2012);(9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9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100)《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2006);(10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102)《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12145-2016);(103)《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2008);(1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105)《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2013);(106)《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4208-2017);(107)《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1996) ;(108)《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T 10228-2015);(109)《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2011);(110)《电力工程直流电源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及安全要求》(GB/T19826-2014);(111)《工业锅炉水质》(GB/Tl576-2008);(112)《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113)《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2014);(11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11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发电厂电气及变电部分》(GB26164.2-2010);(1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2010);(117)《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50556-2010);(1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2006);(119)《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GB/T7595-2017);(120)《秸秆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762-2012);(GB6067.1-2010);(12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122)《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2009);(123)《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GB/T 6719-2009);(124)《电厂运行中矿物涡轮机油质量》(GB/T 7596-2017);1.2.6电力行业标准及规范(1)《火力发电厂职业安全设计规程》(DL5053-2012);(2)《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DL5454-2012);(3)《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5032-2005);(4)《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DL/T5072-2007);(5)《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火力发电》(DL5009.1-2014);(6)《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DL/T5142-2012);(7)《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监督规程》(DL/T612-2017);(8)《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9)《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DL/T439-2006);(10)《电站汽轮机技术条件》(DL/T892-2004);(11)《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DL/T834-2003);(12)《电厂用磷酸酯抗燃油运行与维护导则》(DL/T571-2007);(13)《火力发电厂汽轮机电液控制系统技术条件》(DL/T996-2006);(14)《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T438-2009) ;(15)《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2部分:锅炉机组》(DL5190.2-2011);(16)《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DL5190.3-2012);(1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190.5-2012);(18)《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架维修调整导则》(DL/T616-2006);(19)《火力发电厂管道支吊架验收规程》(DL/T1113-2009);(20)《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规程》(DL/T441-2004);(21)《火电厂除氧器运行性能试验规程》(DL/T1141-2009);(22)《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23)《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72-2010);(24)《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352-2006);(25)《电缆防火措施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DLGJ154-2000);(26)《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程》(DL/T5153-2014);(27)《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5390-2014);(28)《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75-2001);(29)《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2014);(30)《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724-2000);(31)《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柜、屏通用技术条件》(DL/T720-2000);(32)《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1997);(33)《火力发电厂热工控制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175-2003) ;(34)《火力发电厂厂级监控信息系统技术条件》(DL/T924-2016);(35)《火力发电厂辅助系统(车间)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DL/T5227-2005);(36)《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系统技术监督导则》(DL/T1056-2007);(37)《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设计标准》(DL/T5004-2004);(38)《火力发电厂汽轮机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DL/T656-2006);(39)《火力发电厂模拟量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DL/T657-2006);(40)《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就地设备安装、管路及电缆设计技术规定》(DL/T5182-2004);(41)《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DL/T774-2015);(42)《火力发电厂热工保护系统设计规定》(DL/T 5428-2009);(43)《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DL/T659-2006);(44)《火力发电厂开关量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DL/T658-2006);(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5部分热工自动化》(DL/T5190.5-2004);(46)《发电厂化学设计规范》(DL5068-2014);(4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4部分:电厂化学》(DL/T5190.4-2004);(48)《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5339-2006);(49)《化学监督导则》(DL/T246-2015);(50)《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2016);(51)《火力发电厂辅助机器基础隔振设计规程》(DL/T5188-2004);(52)《电厂标识系统设计导则》(DL/T950-2005);(53)《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54)《火力发电厂油气管道设计规程》(DL/T5204-2005);(55)《电站锅炉风机选型和使用导则》(DL/T468-2004);(56)《等离子体点火系统设计与运行导则》(DL/T1127-2010);(57)《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与变电站电气部分 GB 26806-2011);(58)《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5390-2014);(59)《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60)《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587-2016);(61)《火力发电厂中温中压管道(件)安全技术导则》(DL/T785-2001);(62)《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 616-2006);(63)《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5094-2012);(64)《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规范》(DL/T5054-2016);(65)《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5022-2012);(66)《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995-2016);(67)《接地装置特性参数测量导则》(DL/T475-2017);(68)《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869-2012);(69)《火电厂汽水化学导则第4部分:锅炉给水处理》(DL/T805.4-2016);(70)《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附条文说明)》(DLGJ24-1991);(71)《发电厂汽轮机、水轮机技术监督导则》(DL/T1055-2007);(72)《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规程》(DL/T1049-2007);(73)《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DL/T 5024-2005);(74)《电力系统数字微波通信工程设计技术规程》(DL/T 5025-2005);(75)《电力工程地下金属构筑物防腐技术导则》(DL/T 5394-2007);(76)《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规程》(DL/T 1091-2008);(77)《火力发电厂辅助系统(车间)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7-2005);(78)《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技术条件》(DL/T 1083-2008);(79)《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L/T5136-2012);(80)《火电厂和核电厂常规岛主厂房荷载设计技术规程》(DL/T5095-2013);(81)《电站锅炉安全阀应用导则》(DL/T959-2014);1.2.8其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2)《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3)《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4)《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5)《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6)《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7)《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9)《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10)《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1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12)《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1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1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1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15);(1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TSG 01-2014);(17)《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18)《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19)《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20)《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报标准》;(21)《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JB/T8471-2010);。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中国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7月前言为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根据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编制。

本规范规定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施工设备管理、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要求及达标评级标准,规范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本规范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监管局、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国家电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能建东北电力第二工程公司、中能建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中能建天津电力建设公司、中电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中电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国家电网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国家电网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中能建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中能建东北电力第四工程公司、国家电网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电建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

目次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火电、水电、输变电等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其它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电力建设报告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7.doc

《电力建设报告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7.doc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7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7.doc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7.doc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7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7.doc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7.doc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7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办法》全文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一)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二)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前言为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进展安全进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固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根据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编制。

本规范规定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目标、组织机构与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施工设备管理、作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绩效评定与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要求及达标评级标准,规范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本规范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范要紧起草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监管局、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国家电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能建东北电力第二工程公司、中能建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中能建天津电力建设公司、中电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中电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国家电网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国家电网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中能建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中能建东北电力第四工程公司、国家电网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电建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

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10)3.1 安全生产标准化.......................................................................................................................................................................................... 错误!未定义书签。

高压送电线路工程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高压送电线路工程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GB18218-2009
47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
48
《安全色》
GB 2893-2008
4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11-2007
5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3版)》
GB 50325-2010
51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
GB/T 50905-2014
3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87号
3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3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2号
3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35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9号
36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3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3787-2006
37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GB/T5972-2016
38
《钢丝绳 验收及缺陷术语》
GBT21965-2008
39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12
40
《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12141—2008
52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GB/T 50640-2010
53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50433-2008
5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B50434-2008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2.2?3.3?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电监会《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意见》(电监安全〔2011〕9号)的工作部署,电监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全面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基层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基础,提高防范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确保电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2013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达标,2015年底前所有企业标准化达标,确保一般事故隐患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整治或监控,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提高,“三违”现象得到有效禁止,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明显加强,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三、工作重点(一)积极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企业按照电监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和技术标准,开展以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以及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为主要内容的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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