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证人拒证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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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强制措施之 日起 , 以聘请律 师为其提供法 律咨询 、 可 代理
申诉 、 控告。” 此时 , 律师就可 以行使其职业 特权 。 律 师职业 特权的法定 内容 :1 ( )国家秘 密和商业秘密 。
借 鉴世界各国的拒证特权 内容 , 结合我 国的具体现状 , 笔者认 为可 以将拒证特权的内容规定 为以下几个方面 :
相关 信息 ; 其二 , 律师或 当事人 与第三人之 间的交流 , 这 在
英 国称 之为“ 公共利益豁免 ” 即在某一具体 案件中 , , 如
果证人 作证 时所提供的涉案证据被认为可能会损 害公共利
益, 则有关人员可以提请法官不得公开这项证据 。英国的公
共 利益 豁免既可以由诉讼 当事人提出 ,也可 以由被要求提
第 3卷 第 1 0期
21 年 1 01 0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科 学 教 育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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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秩 序 豁 免 一 公
《 律师法》第 3 8条规定了律师不得泄露在执业过程 中所获 悉 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这不仅是律师的义务 , 同时也是 其请求拒绝作证 的依据。 2 个人隐私。 3 条也同样规定 () 第 8 了律师不得 泄露委托人 和其他人不愿 泄露 的情 况和信 息 : 其一 , 律师与 当事人之 间的交流 , 当事人有权拒绝公 开或者 阻止他人公 开二 者之间的交流信息 ,律师则必须拒绝公 开
拒绝提供相关证据 的刑事责任 ,但在普通刑事 案件中证人 拒绝作证却没有设立相应 的法律责任 ,因此很 多证人抱着
事不关 己的态度 , 拒绝出庭作 证。其次 , 国法律并 没有明 我 确规定证人具有拒绝作证 的权利 ,法律 只是一 味强调证人 的作证义务 ,但是在实践 中却存在很多 因职业道 德要 求而

“ 拒证” 的情况 。如律师 的保 密义务 , 心理 医师的职业 规制
等。这些现状和法律规定相 冲突 , 导致很 多本身负有作证义
务的人也拒绝出庭作证 。因而 , 笔者认 为 , 法律对证人 义务 的刚性 规定应做一定 的完善和变通。
二 、 人 拒 证 特 权 的 内容 证
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 问后 或者采 “
1 . 律师 的拒证特权 律师职业特免权是实践性最强 的拒证特权 ,因而急需 法律的规制 。我 国刑法规定 的妨害作证罪 和包庇 罪让律师 在办案过程 中面对某些敏感证据均采取 回避 的态 度 ,为保 证 控辩双方诉讼地位 的平等及辩护律师举证质证 的拒证权 利, 建立律师拒证特权非 常必要 。《 刑事诉讼法 》 9 第 6条第
拒证 特权在证据 法上又被称 为免证特 权或保 密特权 ,
防止案件 的某些证 明过程可能对整个案 件的侦破起到阻碍 作用。
它是指在案件事实 的查证过程 中有证人 资格 的公 民在法定 的条件下享有 的拒绝充 当证人或拒绝 回答某类 问题的诉讼
权利 。

司法运 作 : 首先 , 在案件 审理过程 中 , 司法人员应 当告 知 当事人其享有豁免权 ,由当事人选择 是否行使该项权利
种情况下 , 任何一方都有隐私权 , 律师业 可以基于此而享有
拒绝作证权 。
司法运作 : 首先 , 件进入司法 系统后 , 案 律师 可 以合法 接 触案 件时 , 他便可 以行使执业特权 。其 次 , 律师 职业 特权 的例外情景 : 第一 , 委托人或第三人准备实施或正 在实施危 害 国家安全 、 公共安全 以及其他严 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 财 产安全 的犯罪时 , 不享 有拒证特权 ; 二 , 托人违反 合 同 第 委 义务 , 如拒绝支付律师费等 , 时不存在特权 ; 此 第三 , 律师利
而现实 中证人 出庭率低 已成为现状 。出现这 种现象的原 因 是多种多样 的, 首先 , 国的证据制度规定不完善 , 我 譬如 《 刑
法》第 3 条的拒绝提供 间谍犯罪证据罪 明确确认 了证人 1 1
和确认 。最后 , 当事人可在其获得 的审批范围内进行相关 的
证明活动。
( ) 定职 业 的拒 证 特 权 二 特
以及在何种范围内行使 。其次 , 当事人将拒绝作证 的事项报 告至其主管机关审批和确认 ;案件 当事人 和证人可 以报法 庭审批 , 由法 官确认 ; 国家工作人员可 以报其 主管机关审批

证 人 拒 绝作 证 的 现 状 及 拒 证 特 权建 立 的必 要 性
尽 管我 国刑事诉 讼法明确规 定 了证人 的作证 义务 , 然
供特定 信息资料 的案外人 主张。我国习惯将公共利益称 为 公共秩 序 , 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 、 生产秩序 、 工作 秩序 、 交 通秩序 和公共场所秩 序等。该 豁免权 的主张者包括 :当事 人、 证人 、 被要求提供证据材料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政府。 公 共秩序豁免的法定 内容应包 括 : 1证人证言或证 据 () 材料牵涉国家安全和 国家秘密 。( ) 护公 共利益的需要 , 2保 如涉及车站 、 头等交通枢纽的安全 , 码 或者大 多数 人的生命
浅议证人拒证特权
余 晋
6 0 6) 10 5 ( 四川 大学 法 学院 ,四川 成都

要: 当代社会法制进程 不断加 强, 法律制度也 需要 完善和发展 。 拒证 特权顺应历 史的洪流进入 中国法治领域 , 为各 家
学者所争论 。 拒证特权在 中国法制 中仍属 于空白领域 , 制度 的缺失和特定情况下证人拒 绝作证的现状难以平衡 。本文着眼于
此, 旨在探 讨拒证特权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会主义 中国建立的构 想, 主要论述 了我 国证人拒绝作证的现实存在 , 拒证特权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
最后 提 出拒 证 特 权 的 设 立 内容 。 关 键 词 :证 人 拒 证特 权 ; 必要 性 ; 内容 中 图分 类 号 : 9 5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3 3 (0 1 1— 0 1 0 17 — 2 12 1 )0 0 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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