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诉中证人拒不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关于探析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
探析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孔凡勇提要:证人出庭作证是世界各国普遍规定证人的主要义务之一,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阻碍对客观真实的诉讼价值追求。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既有文化心理上的原因,也有诉讼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原因,有社会原因也有证人自身的原因,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在中国独特文化背景和司法制度下衍生出来的一种现象。
面对我国的现实国情,要解决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这一问题,必须采用综合治理、多管齐下的方式,才能在一定限度内遏制这一现象,使其不至于影响审判公正。
本文试从我国的传统文化、思想道德以及风俗人情等方面另辟蹊径,找出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提出一些符合实际的立法建议和司法措施。
笔者认为,首先必须从立法上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用法律明确规定证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和对证人的保护。
其次必须赋予证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拒证权,这样疏堵结合,有利于提高证人出庭率。
最后要彻底改变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这种现象,还必须改变证人不良的作证态度,培育全民出庭作证的法制意识,使出庭作证内化为证人对法律的一种信仰。
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证言是七种法定证据之一,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刑事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刑事证人出庭难,刑事证人出庭率相当低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难题,同时,这也成为制约我国刑事诉讼庭审改革的瓶颈。
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的基本义务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义务。
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的证人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并不因为有法律规定就会按照法律规制的模式去运行,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成了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普遍偏低,甚至在某些边远落后地区,根本就没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
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一、当前法院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的现实状况刑事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
证人出庭具有重要意义,其不仅能够有效的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为推动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转变具有很好的意义。
在当前前球的各种的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已经是通例,我国由于立法和观念上的各种原因,证人不愿或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
据研究数据显示,“法院的证人出庭率高的约为8%,低的不足1%”。
公开数据显示,全国各级法院刑事案件一审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10%;二审中不超过5%。
同时,出庭的证人多为特殊身份者。
可见,极低的证人出庭作证率这一困境在刑事案件中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
同时,在涉及刑事案件时,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在这一现象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巨大难题,并且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庭审改革的瓶颈。
二、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的主客观原因分析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低不仅仅是由于诉讼内或诉讼外的单一因素所导致的,它的现实存在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代法治理念的缺乏。
大多数人普遍缺乏法律至上的信仰,多数民众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
这与我国人情社会的国情是分不开的。
加之普通民众受我国传统文化“厌诉”、“耻诉”的影响,大家普通不愿意在法庭上露面,怕与“官司”有所牵连,认为这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
第二,司法机关对证人出庭持消极态度。
我国以职权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根深蒂固,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思维模式还没有转变到新的庭审方式中来。
另一方面,证人出庭作证,面对法官和被告人、辩护人等人的询问,出庭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言与其庭审前的证人证言可能出现较大出入,进而增加公诉人的指控难度,降低法官审理案件的效率。
而且,在司法资源紧张的当今社会,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司法工作人员更倾向于使用书面证言。
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原因探析
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原因探析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是指证人在法庭上拒绝提供其所掌握的与该案件相关的证言。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证人拒证往往是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进行、审判延误或者判决结果不公等的主要原因。
那么,为什么证人会拒绝作证呢?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
一、证人受恐吓或胁迫在一些恶劣的环境下,证人可能会受到恐吓或胁迫。
比如,证人的亲友或者其他人可能会威胁证人或者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要求证人不作证或者作假证。
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可能会担心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胁,从而拒绝作证。
二、证人不愿意卷入案件中在一些案件中,证人可能不愿意卷入,因为尽管他们是没有罪的,但是作证可能会使他们受到更多的麻烦。
比如,证人可能担心自己的名声和声誉受到损害,或者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可能会选择拒绝作证,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三、证人不信任司法机构在一些社会环境不稳定的国家或地区,证人可能不相信司法机构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他们可能认为,如果他们作证,司法机构可能会针对他们或他们的家人采取报复性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证人会感到害怕或不安,从而选择拒绝作证。
四、证人尝试保护自己或他人在一些案件中,证人可能担心作证会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
例如,如果证人作证揭露了某个犯罪团伙的活动,他们可能会担心被犯罪团伙处置。
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可能会拒绝作证,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安全。
总之,证人拒证在刑事案件中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虽然,在有些情况下证人有很好的理由拒绝作证,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无论证人有何种理由,此举都是妨碍司法公正的。
因此,为了保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赢得证人的信任,鼓励证人作证,并保护他们的利益和权利。
这些措施包括提供更好的保护机制(如证人保护计划)、改进证人保护法律和规定、让证人更了解诉讼程序和证人责任的重要性以及设立更好的奖励机制。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消除证人拒证的现象,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浅议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一
,
未确立证人保护制度 , 是我国证人拒绝 出庭作证 的最为现实的原 因。我国缺乏有效的证人保护措施, 面对证人恐吓行为 , 以为证人 难 出庭作证提供有效的保障 , 使得证人出庭作证 的心理障碍难 以消除。 特别是在有组织犯罪中, 对证人加强保护就更为重要 了。 三 、 策 对
( ) 传 闻规 则纳 入 诉 讼 法律 体 系 一 将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90-9 —l 10 — 220 )40 30 5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资等 , 谁来承担, 是不容忽视的 问题。如让证人承担 , 极不公平 。
( ) 确 立证 人 保 护 制度 六 未
该 问题 的对 策 。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1
一
立 法 与实 践 的 落 差 我 国《 刑事诉讼法》 4 第 8条第一款规 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 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定的重要证据种类之 。 同时又在第 4 7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 公诉人 、 被害 人和被告人、 辩护人双方讯 问、 质证, 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
将传闻规则纳入诉讼法律体系, 排除书面证言 , 迫使提供证人的 方竭力推动证人 出庭作证。 同时, 这种规则不仅保障证人 出庭接受 询 问和质证, 且可真正贯彻程序公正的原则 。 ( ) 强证人责任制度 的强制 力度 二 加 某些案件事实 的确定需要证人证言 的支持 , 需要证人 出庭作证, 那么, 证人无正当理 由, 则必须出庭接受质证 。这就需要衡量哪些证 人能否出庭 、 哪些案件证人证 言必不可少、 哪些案件证人必须出庭的 标准, 这种标准 的确立需要立法与司法实践充分考虑。 ( ) 三 完善 对 证 人 作证 的补 偿 既然证人违背意愿出庭作证( 了一种公共利益与秩序 的考虑) 为 , ( ) 性 根 源 一 人 已作出巨大牺牲和让步, 则公权力也就不应更进一步侵 占, 而应对证 人性根源 即人性善还是人性恶 的问题, 中国人对该问题似很少提 人予 以一定补偿 , 诸如车路 费的承担、 庭审期间的食宿费以及工 资补 都应从 国库中出, 毕竟刑事诉讼主要还是出于公共利益和秩序 及, 惟少数人论及, 如孟子 的人本善、 荀子的人本恶等。 然总体看待古 贴等 , 且国库又都是纳税人 的集资 , 可谓“ 取之于民而用之于 民 。 老中国似乎更倾 向于人本善, 新中国成立后更是基于此而制定法律政 的考 虑, ( ) 强 证 人 保护 措 施 四 加 策的。证人 出庭作证几乎无利可图 , 甚至会危及 自 身的利益, 他们 当 然会逃避而拒绝出庭作证 。 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可谓当务之急, 更好 地解决该问题 , 将极大推 ( ) 二 中国的传统人 文 动证人 出庭作证 。 证人保护 是一项艰 巨且复杂活动, 首先需在指 导方 中国人主张“ 为贵 “ 和 ,厌讼 恶讼 是~种根深蒂固的心态 , 能 针上 明确预防与救济相结合的思想, 别是在预 防上 下工夫 , 特 极力做 不参加诉讼就极力地避免, 况且, 证人往往是被诉者的亲属、 朋友或邻 好事前 、事 中和事后的防范工作 。核心是应建立专 门的证人保护组 里熟人 , 让其指证是不容易 的, 是违背中国的宗法观念的, 会造成“ 不 织 , 以协调各方面的保护措旌 , 特别是针对有组织犯罪 , 将显得更 为重 睦” 而被邻里亲人所摈弃 的。 要。 ( ) 三 未排除传 闻证据 ( ) 定拒 绝作 证 权 五 规 英美法系的传 闻规则规定, 传闻证据 一般不具有可采性 , 不得提 拒绝作证权的规定是一种利益的权衡, 在某种程度公共利益面前 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 ; 已经在法庭 出示的, 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 和背后还有更为重要的利益的存在 , 例如人性 的不可抗拒 、 亲情 的不 相互信任的必然维护等。这就 需要法律 明确规定 。当然 , 涉 的根据 。 而我国法律没有排 除传闻证据, 并完全可进入法庭甚至可作 可割舍 、 为定案依据, 这使得书面证言可以“ 光明正大” 进入法庭 , 致诉讼各方 及到国家安全等重要利益 时不得免于作证, 是各 国均承认和规定 的例 无传 唤证人出庭 的积极性 。 外。 有理性基础的法律才会得到 良好 的贯彻 , 拒证权 的规定将会更好 ( 证人 责任制度的不健全 四) 的促进证人出庭作证。 强制作证是各 国法律普遍 规定的, 也是国际社会予 以认可的。 既 ( ) 高司法队伍的素质 六 提 然人有趋利弊害的本能, 但为 了更为广泛的利益的存在和更安全秩序 司法队伍素质 的提高, 是这几年 的话题 , 统一 司法考试推行就是
论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原因及对策
论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原因及对策刑事诉讼中,证人的作用不可忽视。
证人在庭审中可以提供有关案件的关键证据以及调查信息,对于案件的定性、定罪和量刑起到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有些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对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那么,造成证人拒证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才能有效地解决证人拒证问题呢?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证人拒证的原因1. 恐惧心理证人面临着与案件有关的各种风险,比如被报复、被威胁、被侵害等等,由此产生的恐惧心理是证人拒证的主要原因之一。
2. 利益冲突有些证人可能与案件有关,存在着利益冲突,担心自己的证言会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拒绝作证。
3. 社会道德压力在一些社会文化背景下,个人名誉和社会形象比较重要,证人可能因为害怕被社会道德谴责或失去名誉而选择拒绝作证。
4. 不理解法律有些证人可能并不理解法律,对于作证的意义、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没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从而拒绝作证。
二、证人拒证的对策1. 消除证人的恐惧心理为了消除证人的恐惧心理,可以采用保护证人措施,比如开除保护、交代其法律义务和权利、制订特别的保护计划等等,以提高证人的个人安全感。
2. 解决利益冲突利益冲突问题是比较棘手的,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可以通过调整利益关系、实现利益的依法分配来解决;另一方面,可以使用惩罚措施来保护证人的利益。
3. 减少社会道德压力在减少社会道德压力方面,最直接的方法就是保持公正、公平的审判环境,并创造一个重视证人作用的社会氛围,让证人感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
同时,让公众加强对于证人作证的理解和认识,也可以有助于减少社会道德压力的产生。
4. 增强证人法律意识提高证人的法律意识是消除拒绝作证的一个重要举措。
应该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和现场指导来提高证人作证的法律意识,帮助证人充分认识到作证的重要性及其法律后果。
同时,也增强了证人对法律的信仰,减少了拒绝作证的可能性。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解决证人拒证问题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充分的理解和认识证人拒证的原因,为证人提供有效的保护,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有效地解决证人拒证问题。
关于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原因及对策
关于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原因及对策内容摘要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规定所要求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有利于加强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责任心;有利于全面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提高证人的法律责任感,增强其证言的证明力。
但司法实践中,证人拒证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困绕着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影响着司法的公正。
本文认为导致证人拒证的原因有:一是证人拒证在法律制度上的原因:1、证人责任制度不健全,在立法上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
2、没有作出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定,使得书面证言可以党而皇之地进入诉讼法庭。
3、立法上的冲突,为证人不出庭作证制造了理由。
4、证人保护制度和补偿制度的规定极其不完善;二是司法机关自身的原因,主要司法人员为减少诉讼成本和工作量不主张让证人出庭;三是证人本身的原因,主要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主观上不愿意出庭作证。
根据证人拒证的原因,应采取相应对策:一是完善证人作证制度,既包括完善对证人作证的保护制度,又包括对证人拒证的制裁制度;二是完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证言这一证据的规定,在立法中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对书面的证言不予采信或进行严格限制;三是提高司法人员执法水平和公民法律意识,使司法人员履行保证证人出庭的职责,使公民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
关键词:证人拒证原因对策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各国刑事诉讼法律普遍规定了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和违反义务的制裁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所展现的庭审方式客观上需要证人出庭制度作为配套设施,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不尽人意。
笔者就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目前证人拒证的现状、危害,证人拒证的原因及对策,阐述如下观点。
一、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
法院开庭审判的目的就在于查清案件事实。
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对证明事实的证据的认证。
证据只有在法庭上经质证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
刑法诉讼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成因及对策
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成因及对策刘明辉一、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我国诉讼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事实,及时准确地审理案件,但审判实践中,证人不作证,特别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拒不出庭作证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是长期困扰我国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一个难题,而且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重要证人,能否出庭作证,既是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准确查清事实、正确定案,又是关系到我国刑事诉讼审判方式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关键,同时是能否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关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于新的证人没有到庭作证,需要延期审理,这样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提出以下观点。
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人只考虑到自身利益,认为出庭作证对自己没有好处,有一种事不关己、漠不关心的想法,有的证人还会考虑,如果出庭作证将会破坏邻里关系,这种想法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是相为背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由此可见,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作证。
同时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只能是自然人的两大特征,证人不可以让他人来替代,否则无法查清案件的事实。
在审判实践中有时还会出现妨碍作证的行为,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和其他亲友采用暴力、威胁、贿买、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这也是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
2、证人认为我国司法机关对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不到位,证人认为自己出庭作证,被告人或受害人的亲属将会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
证人的人身及其财产得不到保护,我国在关于证人保护方面有没有颁布关于证人特别保护的法律、法规。
3、诉讼程序中没有解决好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问题。
证人拒证权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证人拒证权的成因及对策研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证人的证言在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经常出现证人拒证现象。
因此,研究证人拒证权的成因及对策,对于提高证言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证人拒证权的定义证人拒证是指在法庭上,证人不愿或不敢回答法官或当事人的问题,以拒绝作证为表现形式。
证人拒证的情况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关自己的事实拒证,另一种是有关他人的事实拒证。
证人拒证情况的出现极大地降低了证言的权威性,不利于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证人拒证的成因证人拒证的成因很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点:1. 恐惧因素证人有时会害怕某些可能带来的后果,例如担心被告或其支持者的报复、担心丧失生命、健康、财产或自由等等。
这是证人拒证最主要的原因。
对于这种拒证情况,法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以裁定证人的安全。
2. 不信任警察和法院一些证人对警察和法院的信任极低,觉得他们不会客观、公正地处理此事,并且这声誉问题也是重要原因。
3. 担心影响家庭和亲友一些证人担心他们的证言可能会让他们或他们的亲友在社会上遭遇某些问题。
如如果家庭成员与被告关系密切,则他们可能会因作证而暴露自己的秘密或弥补命运的缺陷。
4.愧疚感和不负责任证人认为他们的作证可能会给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或者被警察或法院胁迫的证人,可能发现他们曾经谎报案情,因此产生的恶意和愧疚感也会影响到作证。
对策研究1. 加强培训,提高证人的法制意识一些证人由于法制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其产生恐惧和不信任的现象。
针对这种现状,我们可以对证人进行法律教育,提高证人的法制意识。
同时,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加强证人的安全保障。
2. 改进法官和警察的调查、审理方式为了避免在调查和审理过程中对证人产生持续的激烈压力,需要改进现有的调查、审理方式。
警察和法官应该准确地了解证人的心理状态,适当控制他们的压力,减少用于证人证言的不必要的压力,这样就可以因为证人的安全问题而导致的拒证行为。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与其思考,字数500字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与其思考,字数500字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是一个普遍问题。
这种情况在法庭上不仅可能影响对被害人的正义伸张,也有可能严重损害本案的实质性审判。
同时,证人作证也是裁判最主要的证据依据之一。
虽然,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其他证据可以参考,但是证人作证仍然是判断犯罪事实的重要参考依据。
证人作证难有以下原因:第一,证人散落各处。
首先,由于刑事审判的长期性特征,可能导致当事人和证人出现法律敏感性,从而不愿作证;其次,在刑事案件受理证据发放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被告人有无私助犯行为的情况,使得证人常常不能按期参加证明程序;最后,在刑事被告人而言,证人可能会故意隐匿,从而拒绝作证。
第二,刑事诉讼手续与程序复杂。
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法院可能由于手续习惯等原因,需要证人到法庭上作证,但是由于法庭位置太远,证人往往无法来到法庭作证。
此外,由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较多,证人可能会遇到许多法律负担,以至不愿意参加法庭的审判环节。
为了应对证人作证难的情况,建议可以改进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可以通过加强社会秩序建设,保护受害者和证人,避免因证人作证而受到恐吓和威胁,从而提高证人胆量,避免法律敏感性;其次,可以加强对证人材料的审核,有效地防范可能存在的恶意行为;此外,可以考虑建立“非庭审证明”的制度,通过采取视频会议、视频聊天等新技术,减少证人需要到法庭上作证的次数;最后,可以定期召开关于刑事诉讼的专业培训,让法官、检查人、律师、证人等得到必要的法律知识。
总之,保证证人作证的顺利进行,不仅需要法院依法做好审判工作,而且也需要更多的行政部门支持,才能有效抑制证人作证难的情况,并根据证人作证真实客观地审理案件。
毕业论文 《浅析刑事案件侦查中证人拒证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刑事案件侦查中证人拒证的原因及对策在侦查活动中,证人拒证问题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侦查工作的健康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对各类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在各类刑事案件侦查中,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证言,对突破案件,揭露、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无疑非常重要,由此,证人证言成为案件中运用的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
但在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证人拒绝作证的现象屡有发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深入开展。
证人拒证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行为,表现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
证人拒证可发生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本文试从分析侦查阶段证人拒证的原因入手、从证人自身、外部因素两个方面,分析证人拒证产生的原因,找出解决的办法,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以期对侦查工作有所裨益。
一、证人拒证的原因(一)证人自身的原因作为自然人,证人具有感官和丰富的心理,这种心理是影响证人是否作证以及作证态度和效果的内在因素。
证人拒证乃是证人各种消极心理的外在表现,刑事案件侦查中,导致证人拒证的消极心理主要有以下几种:1、畏惧心理。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是触犯刑法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出于对自身及家人的人身安全考虑,担心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打击报复而拒绝作证。
好多人在要求其提供证言之时,畏惧、顾虑重重,担心说了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会打击报复,进行破坏庄稼、下药毒害家畜等。
2、自私心理。
证人一般与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和牵连,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世原则,怕耽误时间,耗费精力而拒绝作证。
不顾大局和别人的死活。
3、庇护心理。
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较亲密关系,出于亲情或哥们义气而不愿提供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言。
从而包庇、袒护,甚至假装什么也不知道。
4、贪利心理。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基本证据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由于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证人没有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大量的书面证言难辨真伪,法官审核证据及认定案件事实便显得颇有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的质量。
因此,如何解决证人出庭作证就成为实现审判公平、公正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探析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归纳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法律意识淡薄。
有的不知道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有的即使知道却认为不作证也不会受处罚。
他们接到法院的出庭作证通知后,往往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能躲则躲,不躲则拖,消极对待。
如果迫于无奈而出庭作证,他们也往往会对关键问题避而不谈,导致作证流于形式,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
二是害怕遭到打击报复。
这是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打击、报复、陷害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令不少证人对出庭作证不寒而栗。
何况有的证人早在出庭前就已受到相关人员的威胁,出于畏惧更不愿意出庭作证。
虽然《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保护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对可能遭到打击报复的证人没能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
因此,许多证人宁愿放弃良知与正义,拒绝出庭作证,也就在所难免。
三是对证人拒不出庭作证行为的处理没有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只强调出庭作证是个人和单位的法定义务,对拒绝作证和拒不到庭作证的行为却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法庭因此也无法对证人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
正是由于立法上的这一缺陷,不少证人才对法庭的出庭作证通知置之不理,这是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低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是碍于关系或情面,怕受牵连。
有的证人认为自己客观真实的证言不利于一方当事人,怕得罪人而不愿出庭作证;有的证人因受过一方当事人的恩惠,为报恩而拒绝作证;有的证人与案件本身就有利害关系,害怕自己的证言无意间透露真实情况而把自己牵连进去,于是极力回避出庭作证。
浅析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作证原因及改进
浅析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作证原因及改进徐军强【期刊名称】《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25)001【摘要】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现实中没有真正确立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在庭审中,提交书面的证人证言仍是主流。
文章着重从刑事诉讼方面分析我国证人很少出庭作证的原因,进而提出改善建议,即建立出庭证人保护制度、建立出庭证人补偿制度、明确证人作证方式、树立法院权威以及提高民众法制意识等。
%In China,for various reasons,there is no real system for the witness to give evidence in court in reality.Therefore submitting written testimony is still a mainstream.The paper focuses on reasons why few witnesses testify in court through analysis of criminal procedure causes and makes recommendations for improvement,including protection system for witnesses,witness compensation system,clarity of testimony ways as well as public legal awareness-raising,etc.【总页数】5页(P26-30)【作者】徐军强【作者单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1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相关文献】1.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 [J], 梁成文;张天羽啸2.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进 [J], 黄梦羽3.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J], 韩金儒;吕鸿雁4.浅析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J], 郭锴5.浅析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J], 郭锴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刑事诉讼中证人拒不出庭作证
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
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里的 " 必须 " 表
(四)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减少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 示证人提供的证言只有在法庭上接受审判人员、公诉人及诉讼
的发生。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 参与人的讯问、询问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的证人证
人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直接或间接材料,帮
助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特别是在审判活动中,在被告人和被害
人各执一词的情况下,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
充分揭露案件事实,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公民
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3 、借鉴国外的立法,建立健全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 任和制裁措施,维护司法权威。①、对于拒绝出庭的证人,可 以要求其说明不出庭作证的理由,如果证人不能出具正当理由, 法院可以对其适用传唤、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作证;②、因 证人拒绝作证而导致庭审不能正常进行的,法庭可以裁决证人 一定数额的罚金,或者 1 5 日以下的拘留;③、对于拒绝出庭作 证情节严重的证人,法院可以判处其“扰乱法庭秩序罪”,也可 以单独设立“拒证罪”的罪名,依照刑法规定对其判处罚金、管 制、拘役或 3 年以下有期徒刑;④、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 给予其说明理由的机会,证人对于法院做出的适用强制措施、 罚款或者拘留的司法裁决以及刑事处罚的判决有权提出上诉。
和“书面证言”的滥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刑讯逼供和 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
暴力取证犯罪的发生。
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原因及对策探析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原因及对策探析证人作证在司法程序的进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作证主要存在证人作证立法有缺陷,公民对于作证行为的认识不全面,部分司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证人和证人家属的人身保护还不够充分等多方面的原因。
完善证人作证义务立法,明确证人的权利保障,细化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加强法治教育是提高作证率的最佳途径。
标签:刑事诉讼;证人;拒证行为;对策证人证言是司法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在大多数情况下,证人的证据是一种最基本的证据,如果在认定案件事实时缺乏证人证据的支持,那么,案件的处理将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
而一旦证人拒绝作证,对案件的认定会有严重的影响,甚至会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处理。
在现实的情况下,随着证人拒绝作证的行为越来越严重,拒证行为对司法程序的影响也会更加严重。
不论是在我国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都将证人作证明确规定为一项义务,刑诉法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还作出了严格法律责任规定,对于符合证人资格的人,如果经人民法院通知,其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拒绝到庭或到庭后拒绝作证的,法院可以进行训诫,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不难看出,在刑事诉讼中,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且规定了违反作证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证人拒绝出庭的情况,往往使得案件的解决陷入僵局。
1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拒证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1.1我国证人作证立法存在缺陷我国法律虽然明确将证人作证规定为一项义务,且释明了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然而,从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我国立法对于证人作证义务的强调更多的是在审判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涉及侦查、起诉等其他重要阶段,这些阶段是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的前提,倘若证人拒绝提供相关线索,会导致侦查、起诉等阶段证据不足而使案件无法进入到审判阶段,那又何谈拒绝出庭作证而承担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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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诉中证人拒不作证的原因及对策作者:丁国荃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13期[摘要]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非常广泛的证据,是破获犯罪和定案的依据。
而在诉讼中,证人的许多权利可能因为出庭作证而受到侵犯,如害怕受到人身威胁、打击报复或“事不关已,毋须得罪人”等思想困饶,从而使证人拒不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
证人不愿作证特别是不愿出庭作证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关键词]证人拒绝作证补偿作证损失一、证人的范围与资格条件(一)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案件情况,既包括直接了解案件情况,也包括间接了解到案件情况,而且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必须是在诉讼活动开始以前,这一点决定了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和不可指定性的特征。
(二)能够明辨是非、正确表达,这一条是对证人自身条件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因生理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人。
这并不是说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和年幼的人,都不能作证人,能否作证的关键是他们能否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意思。
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时不能作证,在未发病时就可以作证;耳聋的人可以就看到的事作证;盲人可以就听到的某些情况作证;对于年幼的标准,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而由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三)证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
证人的职责是就自己观察或感受到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客观、全面、真实的陈述,因而,证人的必须是有生命的,且具有最基本的感觉能力、记忆能力和陈述能力。
而法人组织作为自然人的集合体,它不具有上述特征,当然也就不具有作证的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可以见到工厂、学校、公司等单位名义出具证明材料的“证言”的,这种“证言”是并无证人资格的“法人”所提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该单位确有知情者,应以知情者个人名义提供证言。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且能明辨是非,正确表达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对证人资格唯一的限制,它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资格范围的广泛性,一切公民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就有作证资格,并不受公民的民族、性别、职业、出身、文化程度、社会地位或政治态度等限制。
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并不包括被害人、被告人、鉴定人、证人证言与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的辩解,鉴定结论,均是独立的证据类型。
二、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危害及原因刑事诉讼的首要职能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揭露犯罪,惩罚犯罪,保障被害人、被告人的实体人权。
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是以相关的证据为依托的,而证人证言是一种非常广泛的证据。
因为案件必须发生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即发生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犯罪活动也必然生活在一定的人数中,因此案件情况总是要被人们所感受、所察觉。
大多数案件都有一定数量的证人证言。
证人如果不出庭作证,审判人员、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无法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出庭对证人发问和质证,无法对证言进行辩论,人民法院也就无法审查判断证言的真伪,势必给认证造成困难,而现实生活中,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证人拒不作证特别是拒不出庭作证一直是困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一个难题。
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证人法律意识弱化,认为“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得罪人的事不干,不卷入是非之地;二是害怕因出庭作证受到打击报复,人身威胁。
“杀人灭口”的事时有发生。
因而,为确保证人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我们必须“对症下药”,采取“打击”——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罚款、拘留甚至定罪与“保护”相结合的方法,而这里我们更强调的是“保护”,这“保护”就是对证人权利的保护。
三、我国证人权利的法律保障我国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对于证人权利的规定与保护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的各章节之中。
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证人权利及从有关的规定中推理出来的证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一些:(一)证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证人当然也不例外。
(二)证人在侦查阶段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有要求为他保守秘密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三)证人对证言笔录有要求阅读或向自己宣读,并可要求补充或修改的权利;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之后,应当签名或盖章(刑事诉讼法第95条)。
(四)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证人有要求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出示证明文件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7条)。
(五)证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刑事诉讼法第14条)。
(六)对那些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的非法方法收集证言,证人有抵制和反对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3条)。
(七)不满18岁的证人接受询问时,有权申请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刑事诉讼法第95条)。
(八)证人的人身安全受保护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刑事诉讼法第49条)。
可见,从以上立法思想上,对证人的权利保障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刑事诉讼法第二章(侦查)第3节直接规定了证人的有关问题,但仅有一条涉及到证人的权利。
其他有关证人的权利规定及保护均在其他章节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及保护”的形式出现。
四、对策强化对证人权利的保护从上述我国法律对证人权利保障的规定来看,我国对证人权利保障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目前,在我国证人不愿作证特别是不愿出庭作证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证人拒不出庭作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目前立法对证人权利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
为鼓励公民同犯罪作斗争,从根本上解决作证难的问题,维护司法的正常运行,在强调证人作证义务而规定对拒不作证的证人以一定的处罚强迫其作证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完善和强化其权益的程序保障,这种完善和强化大致应朝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赋予证人一定程度上的拒绝作证权。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尚无拒绝作证权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承认拒绝作证权。
主要原因是错误地认为拒绝作证权或特权规则“无疑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因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不能规定拒绝作证权。
实际上,西方国家有关拒绝作证权的规定,也包含了许多科学,合理的因素,这些因素,对于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具有借鉴意义。
我国封建时代的法律中,曾有过“亲亲相为隐”的规定,这可能是我国拒绝作证权的萌芽。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证人作证,出现了许多令人无法选择的、引起广泛激烈争论的问题。
如公安与国家安全机关在派员侦察某一案件时,为获取证据而采取了一些秘密手段和措施,对于这些措施和手段,如果不给该机关有关人员以拒绝作证权,就可能将一些重要的机密泄露出去,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对拒绝作证权的规定,以求对证人保护立法的缜密、完善和对国家利益的有效保护。
拒绝作证权是两种利益(如配偶权中婚姻家庭稳定的利益与查明案件事实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作出的权衡与选择,其中反映了各国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诉讼目的。
至于我国究竟应在何种程度、何种情形下规定证人的拒绝作证权呢?根据“两害相比择其轻,两利相较选其重”的利益权衡原则及我国社会中广泛存在的、根深蒂固的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价值观念,首先应规定基于公务原因的拒绝作证权,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与此有关的矛盾与分岐。
其次,我国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有重视家庭伦理关系的悠久的传统,反映到刑事诉讼中,也应该赋予配偶有拒绝作证权。
最后,立法应赋予律师拒绝作证权。
辩护律师在其业务活动中,除可能了解被告人个人隐私外,还有可能了解被告人其他未被国家专门机关掌握或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表明其人身危险性的情况,辩护律师对于了解到的这些秘密,有保守秘密的权利,他没有义务就这些情况出庭作证,甚至没有义务劝被告人向专门机关供述。
(二)证人人身权不受侵犯的保障。
我国法律所规定对证人的人身权的保护多为事后保护。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问题是有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视不够,执行不力,致使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人格名誉和财产权益在作证后受到侵犯。
因此,为增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证人进行司法保护的法律意识及责任感,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造成证人人身安全、财产、住宅受到侵犯的,应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必须对某些证人采取预防性的事前保护措施、证人则对其可能遭受的侵害享有请求司法机关采取预防性措施的权利。
如:司法机关根据申请或依照职权对可能受到报复的证人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对证人作证后的安全情况进行了解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
遇到某些特殊案件,在证人作证后司法机关应与有关单位共同负责给予证人更换住址或工作单位等等。
(三)保障证人要求补偿作证的损失的权利。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没有关于对证人补偿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证人的补偿往往不予重视,甚至根本不考虑。
证人因作证所遭受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是证人不愿作证尤其是不愿出庭作证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对于证人的交通、住宿、误工补助、损失的奖金等各项费用,由国库开支,司法机关进行补偿,并制定相应的补偿细则。
(四)赋予证人有权以在被告人面前接受控辨双方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可能对其本人或家庭有重大损害为由申请被告人退庭或不出庭作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证言,有权以提供证言将会严重损害其本人或家庭荣誉为由要求不予公开此项内容。
一般情况下,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控辨双方和法官的询问,但如果证人出庭作证将会受到伤害,则法律就考虑对证人利益的保护。
如在某些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中,证人出庭会有人身威胁;儿童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会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和以后的发展,因此,对于这些“易受伤害的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应采取灵活的态度,或通过现场闭路电视作证,或能过录像作证,或事前录取证词。
(五)明确司法人员保障证人权利应负的职责。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证人的某些权利,就意味着国家专门机关的一定法律义务,证人权利的保障正是通过国家专门机关对义务的履行来实现。
司法人员对保障证人权利应负的职责包括:当证人提出要求时,通知证人所在单位因刑事诉讼需要的人暂时停止工作;当证人要求时,在侦查阶段为其保守秘密。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取证,尊重证人权利,对涉及证人隐私的证言内容保守秘密,告知证人享有的权利以及被告人在押及释放情况,根据证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有关保护措施,支付证人作证造成的损失,对侵害证人合法权利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采取某种处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