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解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
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大核心,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更是社会转型法治发展的关键一步。然而受我国的证人制度、传统文化以及证人的心理观念的影响,我国出现了证人出庭率严重偏低,法官对证人证言的采信度不高的现象。在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中证人不愿意提供证言,出庭作证的更是鲜见。这样的低出庭率不仅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审判,降低司法庭审质量和审判效率,而且容易导致司法不公和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构建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完善证人出庭的保障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改变证人出庭难的状况。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出庭问题缺陷制度构建
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深入,自21世纪初学界和实物界开始较多地关注证人出庭问题,并赋予证人出庭很高的地位,称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审判方式改革的瓶颈。因此,我国对证人制度的相关研究也层出不穷,证人制度也越来越成为当今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的一大热点。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决定从当今证人出庭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三个方面着手,浅析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问题。
一、我国证人出庭率的现状
民事诉讼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1]。而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了解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2]。现今,证人证言已俨然成为现代各国民事诉讼过程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但我国目前司法仍然面临着证人出庭难的问题。
2008年的《工人日报》报道,北京市各法院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只有10%,而约90%的证人都只提交书面证言。[3] 而学者王亚新也对证人出庭的问题做了一份调查:
基层法院判决结案的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统计表[4]
注:表中S[sample]代表作为样本的判决结案的民事案件;W[witness]代表样本中出现证人出
庭作证的案件数;P[percentage]代表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W/Sx100%)
该调查中的五个基层法院在2001年的出庭作证率在5%—8%之间,在2003年有所上升,大约在10%—14%之间。由此可见,我国的证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出庭率是严重偏低的,这使我国原本制定证人制度时所要达到的效果并未实现,证人法庭上的缺席,使直接言词原则有名无实,增加了法官审判案件的难度,可能会导致某些具体案件的事实无法得以认定,达不到查明案件事实的诉讼目的,直接影响了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二、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
根据已有的研究,以及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书籍的阅读,我认为是以下几点造成了证人出庭难的现象。
(一)我国法律上的证人制度的不完善
1、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性规定不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我国的立法仅笼统的强调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却没有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便使证人“有空可钻”,即违反了该法定义务并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证人便更趋向于选择不出庭。
2、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规定的不完善
(1)《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证人费用应由法院向当事人收取后,再支付给证人。《证据规则》第54条第3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但实践中,由于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证人出庭作证支出的合理费用没有可依据的计算标准,致使该费用常常得不到补偿。(2)同时,我国法律也极少提及证人的免证权,免证权属于证人基于公法上的规定可以行使的抗辩权[5] 权利的行使与否完全取决于证人的主观意愿,其主要保护的是基于信任关系的交流信息,这些信息属于个人秘密,是个人所不愿意公开的。(3)证人安全保障的权利的规定不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购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并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这种法律规定更侧重于事后救济,但其预防功能较差且惩罚力度较小,不能为证人提供有效安全的及时保护。而且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发现具体的关于证人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证人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备,使得实践中证人在作证过程中以及作证后受打击报复的事频频发生,最终导致证人因顾虑人身安全、家庭安全和财产安全而不愿意出庭。
(二)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首先,从中国传统的社会文化层面来看,我国古代“以讼为耻”的观念深入民心,人们始终认为出庭是件不光彩的事情,不管原因是什么。其次,我国古代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产道“和合”观念,以和为贵,和睦相处,息事宁人的传统心理也使证人认为出庭作证会伤了彼此的和气。最后,虽然我们已经建立了现代文明和与之相适应的新的法律制度,但是我们却没有确立与此相吻合的价值观,因此便会出现一些不道德的社会现象。其主要表现在信仰危机,金钱主义上,导致对金钱的崇拜与对权力的向往使一些人抛弃了基本的道德底线。在权力与金钱交织的社会里,每个人身上都有一个又一个链条彼此牵拌,谁也不愿意打破已存在的“宁静”,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证人心理上的障碍
心理学的角度看,证人不出庭作证是证人各种消极心理的外在表现。证人作为自然人,有着丰富的心理,这种心理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在因素。何家弘学者认为证人拒证心理按照影响力大小可以依次排列为:畏惧感、自私心、贪利心、报恩心、抵触感、报复心、羞耻心、恻隐心和面子感。[6] 因此,证人是否出庭,其心里还是得掂量一番。而且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除了上述的消极心理外,证人还要在法庭上当面接受当事人的当面质询,法官和律师的当场询问,因此证人必须有经受质询和询问的心理承受力。在法庭之外证人还有可能与证言对立的当事人发生直接冲突。有些证人同时也是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人,出庭作证也极有可能引出其不为人知的不法行为,面对他人利益与自身利益的冲突,很多人自然而然地选择了回避。
(四)法院对待证人的态度
与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相比较,证人证言在我国的受重视的程度不高,并且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多以书面的形式出现,对于证人是否出庭,法院也不是给予较大的关注。另外,先前已经提及我国的证人制度并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好操作,以及与此相关的司法技术也不成熟,证人出庭的效果也并不是很理想。因此,法院也渐渐放任证人不出庭的现象,对证人的需求度就越来越低了。这也是导致证人不出庭的外部因素之一。
三、确保证人出庭的对策
提高证人的出庭率,应该对症下药,针对证人不出庭的原因而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构建强制证人出庭制度
1、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应付的法律责任,详细规定拒不出庭的处罚制度。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也是证人作证的基本要求。鉴于某些证人证言对某些案件的处理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对必须到庭作证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或证人作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