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中证人不肯出庭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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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优质】

证人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优质】

证人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证人作证作为单位和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来规定,因此,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外,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的规定不尽祥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存在诸多问题,操作进来存在困难,笔者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和工作经验,对当前证人作证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浅见。

一、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

(一)证人拒不到庭作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无明确规定。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有的证人出于各种原因,经人民法院通知,拒绝到庭作证,这些证人有可能是证明案件事实是否成立的关键,不到庭作证就可能使法院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从而使权利被侵害的一方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民事诉讼法对证人拒不到庭作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未明确规定,从而致使人民法院对拒不到庭作证的证人无可奈何。

(二)到庭作证的证言难以辨别真伪。

开庭前双方当事人申请传唤的证人往往都是双方当事人的熟人、亲戚朋友等,庭审前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与证人接触,有的当事人威胁证人,有的当事人要求证人如何向法庭陈述,导致证人在开庭时作的证言往往是偏向一方,法院对证人证言的真伪难以正确认证。

(三)出庭作证的证人作证的主观随意性大。

证人出庭作证本来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实,但是因为有的证人出庭作证是碍于情面或是慑于法律的威严等原因,在法庭上作证时不说或不完全说实话,仅作一些与案件事实无关紧要的证实,随意隐瞒案件事实,法官也无法要求证人陈述事实的真相,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的目的并未完全达到。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标准无明确规定。

证人出庭作证一般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准许后通知证人到庭,证人出庭作证必然给证人造成误工,《人民法院收费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证人出庭补偿包含在其它诉讼费之中,并由人民法院决定,但该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操作较为困难。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有许多欠缺和不尽人意的地方,本文根据本人从事司法工作(审判)的经验总结,着重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问题,造就这些问题的原因作以罗列,以及作证制度如何完善,试图造就一个良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环境,目的是给我国证人出庭方面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证人拒绝出庭。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当今世界一个普遍性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人们都不愿去证明自己身边人有罪或为此承担没有必要的风险,在通常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证人一般为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甚至有某种亲情关系,对于出庭作证存在着重重的顾虑,这样,有些人虽然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了解一切事实真向,但趋于某种考虑,在当事人、控辩方要求其出庭时不愿出庭,甚至干脆予以回绝。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是规定的很笼统。

2、作证随意性大。

有些证人证词前后不一,甚至在法庭上任意改变证词,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这主要是受证人主观条件限制的,证人具有主观虚假性。

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近邻、同事、恩怨、上下级或为了追遂某种利益,基于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情面、报复、贪利等心理动机,而作的随意性陈述。

3、作伪证,基于某种目的,故意作虚假证明或帮助他人隐匿某种事实,往往给法官办案带来麻烦,完全要靠法官去去伪存真。

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粗陋、流于形式,而不注重于可操作性,使证人证言产生证据效力的途径不能借助正当程序使之客观化、程序化,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从而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而无法发挥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式的优势。

4、对证人资格和证人作证方式的规定不科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人资格上,规定单位与自然人同样具有作证资格,这在当今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单位既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凭借感官、感觉、感知案件事实,也不能被直接传询,无法承担伪证责任,因而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起码也是不严谨的。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法律的一些具体规定存在缺陷和不足。 民事诉讼法单而缺乏可操作性 ,仅具有象征意义。 证据规定 》 《 对证人的出庭方式、出庭的程序和规则、出庭作证的费用负担 及接受当事人的质证等作出了补充性的规定, 但总体上仍存在 着证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的严重脱节。 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
由于证人不出庭已经给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多消极的影响为了使证人出庭作证率得到提升证人出庭作证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证据规定针对民事诉讼法中所存在的一些缺陷进行了弥补但是证据规定施行至今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并没有显着改观如何保证证人出雇并如实提供证言仍然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夙待解决的个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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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强制力度不够 , 导致证人怠于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法律对证 人权利的保障力度不够,导致证人不愿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四、司法机关缺少权威
在法治社会中, 司法机关的权威至关重要。在某种意义上 来说,法官就是国家法律的化身, 对法官的信任、对司法机关 的尊重也就是对法律的尊重。 在法治社会中,法院对证 人发出 的出庭传唤具有不可争议性,除非有法律上规定的正当理由, 否则证人必须按照法院的指示出庭作证 如果证人不按时出庭 作证,法院就可以对其给予强制或惩戒。 但在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威还没有得到确立。一方面,由 于我国法官的人员构成良莠不齐 , 司法文书的水准存在着很大 的差异, 裁判的公正性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真 正实现司法独立,法院经常受到来I 刍 社会各方面的干涉, 法官 的独立性和裁判的中立性也难以得到保障。 因为司法机关缺少 权威, 所以导致很多证人对法院的出庭传唤并不重视, 有时甚
第 2 卷第4 2 期
20 年 1 月 06 2
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略论证人拒绝作证的成因与对策

略论证人拒绝作证的成因与对策

一 一 一 - 一 - 一 ■0一 ■ - ● 一 ■ 一
摘 要 : 在 三 大诉 讼 中 , 证人 和 证人 证 言 对 查 清 案 件 具 有 特 殊 的 价 值 和 功 能 。 但 在 法律 实践 中 , 于历 史 、 会 和 由 社
尽 管法律 规定 “ 是 知道 案 件 情 况 的人都 有 作 凡 证 的义务 ” 但 让证 人提 供 线 索 、 , 出庭 指 证 犯罪 是 十 分 困难 的 , 至 是 一 种 奢 求 , 人 拒 绝 作 证 则 是 常 甚 证 态 , 人证 言制 度形 同虚 设 。证 人 之 所 以不 愿 意 作 证 证 , 者拒绝 作证 , 形 成 原 因 有很 多 , 时可 能 是 或 其 有 某一方 面原 因 , 时则 是多方 面原 因 的交错 。 因此 , 有 对有关 证人 拒绝作 证 的成 因 以及 对 策 作 一探 究 , 在 法律实 践 中意义重 大 。
( ) 统 法 文 化 是 导 致 证 人 拒 绝 作 证 的 历 史 二 传
原 因


( ) 一 利益 的 考 虑 是 导 致 证 人 拒 绝作 证 的 直接
原 因
中 华 文 化 源 源 流 长 ,“ 讼 ” 、 讼 ” 观 念 千 无 “息 等
从 经 济 学 的角度 讲 , 任何 人 的 任何 行 为都 想 利 益最 大化 , 以最小 的成本 获得 最大 的收 益 , 讼 中同 诉 样 如此 。但 在 目前 诉 讼 证 据 制度 设 计 中 , 人 作 证 证 要 付 出一 定 的或者 很大 的成 本 , 收益很 小 , 以说 但 可
如 去作证 , ( 他 或她 ) 遭 受 直 接 的 经 济 损 失 , 济 要 经
了证人 作证 的制 度 , 把证人 作证 作为 一项法 律 义务 , 但 证人 拒绝 作证 仍 然 是 常态 , 与我 国的 传统 法 文 这 化 不无 关 系。 “ 然 法 律 制 度 、 律 体 系 乃 至 法 律 虽 法

浅谈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对策摘要:证人负有作证的义务,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不愿作证或拒绝作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实际的办案及审理。

因此,必须针对我国证人作证所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建立完善的证人作证制度,明确证人拒证权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证人;拒证;原因;对策Discussion on reasons and countermeasures witness refusesto testifyAbstract:Witnesses testified obligation, but because of the influence of various factors, When witnesses unwilling to testify or refuse testify phenomena have occurred, seriously affecting the actual investigators and trial. Therefore, we must witness to testify against the problems of our country, to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Witnesses in order to establish a sound system, a clear legal status witness' refusal rights.Key words:Witness; Refusing to Testify;reason; Countermeasure众所周知,作为诉讼主体以外的第三人,证人对于案件的告破与终结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证人所肩负起的出庭作证的义务是保障诉讼程序得以顺利推进的前提条件,也是现代诉讼制度建立的基石。

而在实际诉讼中,证人以各种借口或理由,以各种方式来拒绝作证、作伪证甚至作假证的现象仍层出不穷。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制度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制度


我 国证人 出庭 作证 制度存在的 问题.
1 . 证 人 不 愿 意 出庭 作 证

证人 出庭 作证是指证人在案件开庭审理时 向法庭 陈述 真实 的 且其亲身 经历 的案件事实 。证人在庭审现场陈述证词并且 接受质 询能够提高证 言的证 明力及可靠性 , 但是 在司法实践 中, 证人 不在 庭审 中陈述证词 的现象很 普遍 , 证人 出庭率 偏低 。证 人证言 是对 客观事实 和存在 的一种主观反映 , 具有不 可替 代性的特点 , 同时也 容易发生记忆混乱 的现象 。由于我们 每个 人对客 观世界 的表 达、 判断 、 认 知、 反应 、 记忆能力都有差异 , 加之证人可能与案件 的审理 结果或 者与 当事人 之间存 在着不 同程 度 的利 害关系 , 这些均会 对 证人陈述是否真 实造成 一定的影响。
浅议我 国民事诉讼 中证人制度
陈 龙
( 西北政 法大学法律硕 士教 育学院 7 1 0 0 6 3 )
【 摘 要】 我 国民事诉讼 司法 实践 中, 由于 现有 制 度 的 不健 全 、 现 代 诉
讼 观 念 的缺 失等原 因, 存 在证人 证 言 多以 书面的 方式 出现 , 证 人 出庭率
3 . 证 人 出庭 作 伪 证
如实作证是对 证人作证 的最基本 要求 , 但是 , 司法实 践 中, 证 人 当庭陈述 时经 常发 生推翻先前所作的案件事实 陈述 以致 拖延 了 诉讼程序 。 目前 , 我 国民事诉 讼法 中没有 规定宣 誓程 序从心 理层 面上保障证人在庭 审中提供 真实的证言 。对于在我 国民事诉讼 程 序 中有 无进行宣 誓程序 的必要性 , 有相 当一部分 学者认为 我国仅 有部分 公 民信仰 佛教和道 教等在 我国有一定 影响 的宗 教 , 其余绝 大多数 的公 民不信 仰任何宗 教 , 即便是信仰 佛教 和道教等有影 响 力的宗教也不一定能使教众们 因宗教信仰的力量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庭 中提供 真 实的证词 , 因此 , 在我 国 民事诉 讼 中进行 证人 宣 誓没 有实 质 的意 义。但 是 , 证人宣誓 制度 具有一定的实体效果 , 如果证 人通过在 威 严 的法庭 中庄严宣 誓而 了解 了提供虚 假证言 的法律责任 , 那 么证 人会畏 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不敢虚假 陈述 。 二、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相关程序 的基本构想

我国证人出庭难问题解决

我国证人出庭难问题解决

论我国证人出庭难问题的解决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证据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然而,证人作证难问题却长期困扰着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制约着我国诉讼程序效能的充分发挥,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已成为势在必行的司法重任。

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证人不出庭原因的分析,立足我国具体国情,在借鉴其他国家证人作证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我国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难;原因;建议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都普遍存在着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这也是长期困扰我国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

一、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虽然我国将证人出庭作证作为证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加以规定,但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导致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数量令人堪忧。

在我国,证人出庭率普遍偏低,一般在5%左右,证人出庭难涉及地区广,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地,几乎所有地区都存在证人不出庭现象。

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但剥夺了被告人有效参与法庭审判的权利,而且使抗辩式庭审方式所要求的直接、言词、公开、辩论原则难以在法庭上贯彻,损害诉讼的正当程序,最终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二、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的发生原因证人出庭率低绝非单一的诉讼内或诉讼外的因素所致,它的现实生成源于一个结构复杂的原因体系。

究其原因主要有:证人主观心理方面的原因、社会文化因素、客观形势方面的因素、法律不够完善、权责利失衡、缺乏保障机制等。

三、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的设想1.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国民法制意识证人出庭难的问题要从法律上给予约束,只有加强普法宣传的力度,不断提升国民的法制意识,让广大证人从思想上认识到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证人才会在现实生活中积极参与到审判机关的庭审过程中。

这就应当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大力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民诉中证人出庭难的原因与防范

民诉中证人出庭难的原因与防范

民诉中证人出庭难的原因与防范摘要:证人是亲身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有利于审判人员获得案件事实线索;明确争议焦点;帮助审判人员深入核实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的真伪,确定其证明力;促进诉讼效率等意义。

本文着重研究的是证人出庭方面的实务问题。

关键字:证人出庭原因后果防范一、证人出庭难的原因证人出庭对于直接言辞原则的实现,以及对于庭审质证的落实都具有重要作用,但至今法庭上依然难以见到证人。

中国人比较讲究关系和面子,一些证人碍于情面,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拒绝在当事人面前作证;一些证人害怕日后被对方打击报复,而不敢出庭作证;一些证人碍于传统思想,不想与”衙门”沾边,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鸵鸟态度等。

笔者认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就立法方面的原因而言,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现行法对证人出庭规定得过于原则。

虽然立法规定了证人有义务出庭,但这种义务的履行没有强制性做保障。

换句话说,法律虽然规定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证人在违法这一法定义务时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缺乏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成为一种可以规避的义务,证人不履行义务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二是现行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权利、义务和责任三者严重失衡。

从《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可以看出,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证人的权利却只字不提,第124条虽然规定在法庭调查中要告知证人的权利,但无具体内容,使证人出庭作证,不仅在经济上要蒙受损失,还要承担人身风险,这显然有失公平原则。

①二、证人不出庭的不利后果现有民事诉讼制度中证人不出庭带来的不利后果也很明显的。

这些后果包括以下方面:1、无法对证人进行质询,也很难审查书面证言的真实性。

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常常仅以一纸书面证言作为替代。

而对于书面证言来说,首先,法官不能考察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是否客观、正常地表达,即其证人资格问题存在疑问;其次,对方律师以及当事人也无法对证人的书面陈述进行质证、辩论。

我国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及完善对策-民事诉讼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及完善对策-民事诉讼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及完善对策-民事诉讼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质证权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中并没有准确的定义,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00条都涉及了质证这一概念。

随着我国诉讼程序的不断完善, 公民法律素养的不断提高, 质证权也逐渐受到重视。

在民事诉讼中, 质证权不仅是当事人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更是当事人实际中会运用的一项程序参与权。

然而, 学界对于质证权的有关研究却乏善可陈。

分析质证权在我国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以保证当事人能够更加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质证权。

关键词:质证; 质证权; 民事诉讼;Dilemma and Causes of the Right of Cross Examination in Civil Procedure of ChinaHU Huiting YANG YaLaw School, Hunan Normal UniversityAbstract:The right of cross examination, as a special legal terminology, is not accurately defined i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china. However, the 68 thand 200 tharticles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ll involve the concept of it. With the constant improvement of Chinas litigation procedures and the continuous raising of the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the right of cross examination has been gradually paid attention to. In civil litigation, the right of cross examination is not only a basic right that the parties should enjoy, butalso a procedural participation right that the parties should apply. However, in the academia, the researches of the right of cross examination are not good enough.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causes of the right of cross examination i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china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so as to ensure that the parties can exercise their right of cross examination more effectively.Keyword:cross examination; cross examination right; civil suit;就质证而言, 它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 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试论我国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解决路径

试论我国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解决路径

试论我国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解决路径[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证人出庭难的现状成为了目前司法改革的瓶颈,那么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因素有哪些?为提高证人出庭率的出路又何在呢?这些将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证人;证人出庭;证人保护一、证人出庭的现状有学者于2004年分别在北京、内蒙、河北随机选择了五个基层法院作为调查对象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情况进行了调查。

在这五个法院当中,调查人共检索了数千件案卷,最后得到判决结案的样本共计为1780个,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为169个。

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调查人分别对其中四个法院2001年和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进行了统计:四个法院2001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分别为7.9%、7.6%、5.2%、4.9%:四个法院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分别为11.6%、13.1%、14.6%、9.8%。

从这个调查可以看到,我国证人出庭的比率相对有了一定的提高,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民众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但是与此同时,出庭作证的绝对数量仍然偏低,大多数的证人仍然在法庭之外。

二、证人出庭的重要意义证人证言作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在法院认定案件的过程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它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证人的这种功能能否最大化的实现,笔者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人能否出庭作证。

在我国,证人用书面证言取代出庭作证的现象非常普遍,正如著名学者龙宗智所说的: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而不向法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总,但是这和我国目前深化了的司法改革是不相适应的。

对于证人的询问,是洞察证人证言真实与否的一个重要途径。

试想,如果没有证人出庭,那么这样一个询问证人的步骤根本无法进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从判断,抗辩式庭审也有可能流于形式了。

那么,我国证人出庭率偏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三、证人出庭率偏低的原因分析(一)立法原因1.法律文本中关于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存在—个内在逻辑矛盾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基本证据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由于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证人没有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大量的书面证言难辨真伪,法官审核证据及认定案件事实便显得颇有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的质量。

因此,如何解决证人出庭作证就成为实现审判公平、公正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探析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归纳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法律意识淡薄。

有的不知道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有的即使知道却认为不作证也不会受处罚。

他们接到法院的出庭作证通知后,往往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能躲则躲,不躲则拖,消极对待。

如果迫于无奈而出庭作证,他们也往往会对关键问题避而不谈,导致作证流于形式,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

二是害怕遭到打击报复。

这是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打击、报复、陷害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令不少证人对出庭作证不寒而栗。

何况有的证人早在出庭前就已受到相关人员的威胁,出于畏惧更不愿意出庭作证。

虽然《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保护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对可能遭到打击报复的证人没能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

因此,许多证人宁愿放弃良知与正义,拒绝出庭作证,也就在所难免。

三是对证人拒不出庭作证行为的处理没有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只强调出庭作证是个人和单位的法定义务,对拒绝作证和拒不到庭作证的行为却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法庭因此也无法对证人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

正是由于立法上的这一缺陷,不少证人才对法庭的出庭作证通知置之不理,这是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低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是碍于关系或情面,怕受牵连。

有的证人认为自己客观真实的证言不利于一方当事人,怕得罪人而不愿出庭作证;有的证人因受过一方当事人的恩惠,为报恩而拒绝作证;有的证人与案件本身就有利害关系,害怕自己的证言无意间透露真实情况而把自己牵连进去,于是极力回避出庭作证。

证人不出庭原因的调查报告

证人不出庭原因的调查报告
1 4 . 6 9 %
2 8 . 0 4 %
第一 ,传 统法 律 、人文 文化 的影 响 ,中国在经历 了两千 余 年的封建社会后 ,传统 的法律文化 中积淀 了大量封建 主义 思想的残余 , 古代民刑不分 , 刑罚残酷 , 加上息讼思想 的影响 ,
社区文化的作祟 ,人情味浓厚 ,导致知悉案情 的人也不愿作
从未见过证
人 出 庭


5 3 %
1 1 . 5 8 %
1 3 . 3 5 %
未选
O . 1 6 %
第二 , 我 国公 民的法治 观念淡 薄 ,缺 乏基本 法律素 养 。
虽然 党的 十五大 报告 中明确 指 出 ,在今后 要依 法治 国 ,着
表 2 证人不 出庭 的原 因调查 问卷
4 . 8 1 %
检察官
8 . 6 1 %
大 。从第二 、三个表可 以看 出刑事诉讼 中证人不 出庭作证 问
题 ,是 由多方面原 因造成 的 ,通过整理归纳 ,笔者认为原 因 可以归纳到以下几点 :
受访对象
8 0 % 以下
5 0 % 以 下
受访对象
1 5 . 4 2 %
1 3 . 1 5 %
5 5 . 8 9 %
3 1 . 9 4 % 1 4 . 4 8 % 5 . 4 l %
基本方 略 ,随后 我 国各 级政 府 、人 大等 机关制 定颁 布 了大 量法律 文件 ,而且利用 各种 途径 和形式 进行 了大量 的普法 宣传教 育 ,开展法 制小 区建 设 ,宣 讲法 制理念 。但 由于 中
青年 与社会
2 0 1 4 年1 月下
第3 期  ̄ , 5 4 9 期

论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与对策

论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与对策

论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与对策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普遍采用书面证言,但书面证言缺乏真实性,可信度不大,为了查清案情,确保司法公正,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而且控辩式庭审方式也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现状不容乐观。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立法的缺陷和司法上的失范等原因。

为了确保证人出庭作证,有必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既要克服立法上的不足,也要防止司法失范,还要把证人的责、权、利三者结合起来,以提高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关键词:证人义务拒证我国是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

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和犯罪事实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案发后,收集证人证言是必不可少的工作,然而目前公安机关办案调查难、取证难已是不争的事实。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相反,没有特殊理由或原因而拒证,则应当受到惩罚。

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诉讼活动中一条通行的准则。

可以说,证人所具有的这种作证(尤其是出庭作证)的义务是保障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也是现代诉讼制度建立的基石。

对此,我国的诉讼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也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此也做了重申。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虽未重申,但相关规定中也体现了上述精神。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力不高等原因,致使证人拒绝作证或拒绝出庭作证等现象普遍存在。

而这又增加了司法机关办案的难度,增加了法官查证的负担,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碍于公正效率目标的实现。

证人出庭和证人保护有关问题研究

证人出庭和证人保护有关问题研究

证人出庭和证人保护有关问题研究证人不愿出庭做证,是我国各类诉讼活动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尤为突出。

刑事诉讼中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是因为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很滞后,让证人但心自身及其亲属的安全。

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犯罪事实的查清和各方合法利益的保护。

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证人的作证义务,然而在现实中,我国各种诉讼中,证人的出庭率偏低时一个无奈的现实,特别是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更是远远低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人出庭率,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完善我国对刑事证人的保护制度,除了强化保护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措施、增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采取司法处分等措施外,还应针对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采取法律对策。

一、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危害证人不出庭作证具有以下危害性:1、证人不出庭作证,书面证言的可靠性难以保证。

书面证言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都存在可靠性难以保证问题。

因为书面证言有时难以准确表达作证人的本意;而且审判人员也无法在法庭上对证人察言观色,对证人作证的主、客观条件进行判断。

证人必须出庭先宣誓,然后被告知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后由控辩双方对其进行交叉询问,使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能够受到检验。

2、证人不出庭作证,增加了法官当庭认证的难度。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证据,具有不可替代性。

对有些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才能认定主要事实的案件,证人不出庭作证,案件的事实就无法查清,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难以做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甚至还会造成错案。

3、证人不出庭作证,不符合“公正与效率”主题的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庭前侦查阶段取得的证言大都是有利指控的,证人不出庭,能避免庭审时交叉询问与法官直接询问造成证人证言的改变。

这种有利指控而不利辩护的偏向,忽视了诉讼的公正和被告人的权利。

只有让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的调查,才能真正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的成因1、立法上的缺陷。

从司法实践看,《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制度的规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证人出庭难。

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思考

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思考
庭 难 原 因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了应 从 完 善 相 关 立 法 、 全 证 人 权 利 保 护 机 制 健
式 ; 人 不 出庭 作 证 使 原 本 就 匮乏 的证 据 资 源更 加 匮乏 , 响 了 当 证 影 事 人 正 当诉 讼 请 求 的 实 现 , 碍 了 对 客 观 真 实 的诉 讼 价 值 的追 求 ; 阻
证 人 不 出庭 作 证 严 重 阻 碍 了 审 判 方 式 中 公 开 审 判 、 接 言 词 直
直 接 言 辞 原 则 的 前 提 , 查 清 案 件 事 实 、 高 诉 讼 效 率 的 手 段 , 实 现 是 提 是
程序 公正 和 实体 公正 的保 障 。但 我 国民事诉讼 审判 活动 中普遍 存在 证
由于 只规 定 义 务 , 有 规 定 违 反 义 务 应 承 担 的 法 律因此 , 般 情 况 下应 要 求 证 人 出庭 提 供 证 言 , 当 庭 接 受 审 判 一 并
人员 的询问及当事人 双方的交叉询 问和质证 , 以更 好 的 确 定 证 人 证 言 的真 实 性 并 决 定 是 否 能 够 采 信 。但 是 , 司法 实 践 中 , 由于 种 种 原 因 , 人 不 愿 或 拒 绝 出 庭 作 证 , 当庭 举 证 、 证 、 证 成 为 空 证 使 质 认
民事 诉 讼 中证 人不 出庭 作 证 的原 因及 对 策 思考
胡 志 中
( 阳理 工 学 院 洛
【 摘 要】 民事诉讼 中证 人 出庭作 证是 落实 审判 方 式 中公 开 质证 原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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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 。从 案 件 性 质 看 , 论 是 简 单 的 民事 纠纷 , 是 复 杂 的 商 事 经 济 无 还 纠 纷 , 存 在证 人不 出庭 现 象 。 都

浅谈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一)

浅谈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一)

浅谈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一)内容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而且对人民法院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

本文由此出发,分析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从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外人员等方面进行分析);紧接着提出了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应对策;最后从实际需要出发,阐述我国证据制度,使我们清醒认识证据制度,立法部门尽快立法,完善证据制度,来更好地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使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促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证据制度苦难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一些现象:一些证人只提供书面证言而因各种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或找人代写而以非己所写为由拒不出庭作证;或在法庭上拒认,致使一些民事案件难以查实,难以定案。

这看似很简单,但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引发我们的思考。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采用的证据之一。

①同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而今,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迫切要求。

从司法实践来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而且对人民法院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

现就审理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和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一、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是指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条件、种类、收集、调取、鉴定、保全、举证责任及审查运用等规范,是民事诉讼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就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证明对象:1、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客观事实,这些事实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修正,反诉的提出、抗辩权的行使而改变,在诉讼过程中呈多变性。

2、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一般只包括实体法上的事实,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程序上的事实,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实,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事实等,可能会成为证明对象,但这些事实多属于不证自明或人民法院可直接认定的事实,同时这些事实并非每个案件都遇到,所以,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严格意义上讲是实体法的事实。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困境及其完善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困境及其完善

浅议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的困境及其完善引言证人证言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普遍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在通常的案件中,”证人证言与书证、物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有助于法官或者陪审员判断物证、书证等证据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

①而在一些涉及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纠纷的特殊案件中,证人证言由于是案件的主要甚至是唯一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证人证言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关注并加以采用,证人证言似乎开始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

一、证人证言制度的现实困境在目前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证人证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概率不低,但是作用却不大,相比书证和物证等证据使用的普遍性而言,证人证言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

在书证、物证与证人证言并存的情况下,证人证言通常会因为其不稳定性,与”确凿的证据”“沾不上边”而被束之高阁;即使在仅有证人证言作为唯一证据的时候,也往往会因与”举证方”存在某种关系亦或是真伪难辨而被办案法官否定证明力。

二、证人证言现实困境的成因分析证人证言在司法实践中不被采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立法层面的原因,也包括证人证言自身的原因:(一)立法层面的原因1、纠问式庭审机制与当事人的证人相矛盾,证人证言难辨真伪。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这一规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按照该规定,证人的寻找、出庭等都需要一方当事人的参与,而当事人主动寻找证人则必然是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主张。

因此,通常能够出庭作证的证人都是”当事人的证人”,而非司法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所需要的能够保持中立的”法庭证人”。

这些证人所做的陈述必然与一方当事人存在着利害关系。

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通常情况下证人所作证言如果无其他能够被法庭确认有效的证据相作证的话,必然真伪难辨、难以被采信。

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理由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理由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理由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证人对于案件的公正审判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法律对于证人作证问题也做出了规定,那就是——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但是,在实际的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证人可能由于一些原因不能出庭作证。

那么,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理由有哪些?接下来,栏目的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作出介绍。

一、概念介绍所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

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

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二、证人的特征证人的诉讼地位独立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鉴定人,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

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

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

(二)证人作证的义务性。

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

(三)强制性。

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新法的一个重大创新,就是规定了证人拒不出庭作证法律后果。

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后果有两个:一是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如采取拘传措施让其到庭等;二是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民事诉讼中常见障碍的有效应对措施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常见障碍的有效应对措施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常见障碍的有效应对措施是什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中,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这些障碍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程和结果。

那么,面对这些常见的障碍,我们又该如何有效地应对呢?首先,我们来谈谈证据收集方面的障碍。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很多时候当事人可能会面临证据难以收集或者证据不充分的问题。

比如,一些关键的书证可能掌握在对方手中,而对方拒绝提供;或者某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

针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应该尽可能地通过合法的途径去收集证据。

如果书证在对方手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者要求对方出示。

对于证人不愿意出庭的情况,可以耐心与其沟通,说明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法律义务,同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证人出庭。

另外,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可能会被法院排除。

同时,收集的证据要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有直接的关联,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其次,诉讼时效的问题也是一个常见的障碍。

如果当事人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才提起诉讼,可能会导致败诉的风险。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当事人需要了解不同类型案件的诉讼时效规定,并在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向对方主张权利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同时,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在时效期间内有主张权利的行为。

再者,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也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障碍。

不同的法官对于相同的法律条文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就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阐述自己对法律适用的观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的案例和法学理论作为参考。

同时,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法律适用的问题,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此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障碍。

很多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的程序和法律规定不了解,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出现各种失误。

浅议证人作证难问题

浅议证人作证难问题

浅议证人作证难问题作者:沙帅姜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6期摘要本文指出,在我国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庭审方式改革成功的重要保证。

一方面,控辩举证的审判方式要求证人出庭,这样才能使法庭能够直接审查证人的作证资格,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主客观因素对证人作证的影响,以便辨别证言的真伪。

另外,面对反对自己的证人并进行质询,也是国际上普遍确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依然存在,这一现象的存在,既不利于对证人证言的辨别采纳,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同时也给司法制度改革带来挑战。

关键词证人作证司法公正保护制度作者简介:沙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助理检察员;姜楠,中国政法大学2013级刑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71-02一、案例回顾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某村村民刘某,因犯有强奸行为,被判3年有期刑罚,审判期间,同村居民胡某曾作为证人依法出庭指证,胡某刑满后对其进行报复行为,先后将胡某母子用钝器猛击头部杀害。

莒县公安局刑警赶到现场,得知目击证人有五六个。

于是一户一户分头寻找证人。

结果,当天下午一个证人也没找到。

所有的人都说没看见,有一位村民说:“俺就是看见了,也不告诉你们,因为他(指犯罪嫌疑人刘某)要是死不了,俺就得死。

”村民们都知道刘桂安3年前就是在法庭上听见法官宣判时知道是胡秀娟作了证言,才产生了报复杀人的念头,所以,村民们都不敢在这一回两条人命的案子中作证了。

悲剧让人们坚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二、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分析首先,未能确立切实有效的证人保护制度。

证人出庭思想上有顾虑,尽管对于证人出庭的保护,《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后均有提及,但内容较为笼统,因此操作起来具有一定难度,例如,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指出,公检法机关应当对证人及其家人的安全进行保障,对证人及其家人有威胁、侮辱、殴打或其他打击报复行为的要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但是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措施,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有效施行,例如,规定中缺少具体的证人保护机构,造成证人在因作证而遭受侵害时往往欲诉无门,加之内容上仅限于人身方面的保护,其他方面,尤其财产上的保护尚缺乏明确规定,再者,总体而言,上述规定主要是立足于事后对行为人的一种制度,而对证人权益造成的某些损害实际上已无可换回,缺乏预防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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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证人不肯出庭的原因及对策08级高升本法学专业江满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正文 (2)一、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危害 (2)二、证人不肯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 (3)(一)立法因素 (3)(二)司法原因 (5)(三)证人自身及社会因素的影响 (5)三、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解决措施 (6)(一)立法上的完善 (6)(二)司法上的完善 (8)参考文献 (9)致谢 (9)摘要: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定证据之一,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证人证言的采集中,证人是否出庭作证提供证人证言决定着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证明力。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非常普遍,证人出庭率低严重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原因对策正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果与勘验笔录七种证据形式,在各种证据中证人证言无疑具有特殊价值。

一般而言,证人证言作为证据需要证人的参与,只有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才能消除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

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并且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则很少按法律规则运行,许多知道案件情况能成为证人的人不肯出庭作证,影响着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

一、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危害在我国广大地区,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案件,还是适用普通程序的重大疑难案件,都存在证人不肯出庭作证,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

据云南省大理州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表明,在2008年,大理州两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足百分之十,剑州、洱源两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2009年1月—5月,在审结的196件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的一件都没有。

[1]证人不肯出庭,证人出庭率低严重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一,证人不肯出庭致使公开审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无法使用,公开质证、公开举证、公开认证成为一纸空文,无法落实。

审判活动是一项紧密衔接的活动,前一审判的操作严重影响着后一操作的质量。

单纯证人证言在法庭中出示、宣读,法官无法就证人证言的真假作出判断。

多个证人证言前后出现矛盾时法官无法辨认真伪,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民事纠纷的及时公正解决。

第二,导致当事人举证责任无法全面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证人不出庭作证使当事人无法提交证据,使原本稀有的证据资源变得更匮乏。

法官和审判员不得不从事大量的证人证言收集工作,这有悖于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的要求。

第三.增加了出现伪证的可能性。

证人证言基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其证言带有证人主观意识。

有些证人证言用作案件审理的证据,法官无法辨别真伪,容易使证人产生一种侥幸心理,从而增加证人作证的随意性,导致伪证出现。

第四,证人不肯出庭作证,有损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必须以证人出庭为前提,单凭法官宣读证人证言,出示证人证言。

即使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疑问,法官也无法给予解答,或者直接对当事人的质疑置之不理或给以搪塞。

并且,证人不出庭作证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证言进行主观取舍。

这些情形无疑会给法律和人民法院穿上不公正的外衣,造成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质疑,降低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的可信度。

第五,证人不出庭作证使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长期处于对立与不信任状态,相互之间形成不必要的交流鸿沟,给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增加障碍,影响诉讼活动的社会价值。

二、证人不肯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证人不肯出庭作证受立法、司法执行、证人自身以及社会等因素的影响。

(一)立法因素1. 法律文本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存在一个内在的逻辑矛盾。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证人确有困难的情况,即“(一)年迈体衰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不能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它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律规定出庭作证是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另一方面却为证人不出庭作证大开后门。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人确有困难的情况作了补充,但是任何人都可以以第五种“其它无法出庭的情况”为由拒绝出庭,法官更可以以此为由纵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行为,从而以大量的证人证言的出示代替了证人的出庭作证。

2. 法律的规定对证人不出庭作证没有足够的威慑。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人民法院对不肯出庭作证的证人无计可施。

“法不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

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手则持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柔软可欺。

天平和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平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所在。

”[2]正所谓无法律制裁的命令就无所谓法律的义务。

在是否出庭作证的选择上,证人往往选择不出庭作证。

3. 法律只强调证人作证的义务而忽视证人经济方面的补偿权。

证人出庭作证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投入一定的精力,对其生活工作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证人因作证所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应该得到补偿。

虽然《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做了规定,但执行起来相当困难,尤其是在当事人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证人的经济补偿权无法实现。

4.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保护不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方式阻止证人作证”“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只注重证人的事后保护,这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前,不得不充分考虑自己及近亲属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在经济效益成本原则的衡量下放弃作证义务。

并且这些规定只考虑对证人本身的保护而未顾及到证人亲属的安全。

证人的近亲属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没有保障。

因此,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

如果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保护不力,证人因作证而受伤害,证人的近亲属因证人作证而受到打击报复,则会产生一种“波及效应”,其他案件的证人也会担心自己及近亲属的安全利益,这势必会增加证人出庭作证的难度。

5. 法律只强调证人作证的义务而不赋予证人证言的拒绝权。

由于证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价值选择是基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正义。

因此,法律规定凡是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作证,而不论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这种僵化的规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也损害了证人及其他相关公民的私人利益,其价值选择未必合理。

尤其是在这样一个人情关系比较浓厚的社会,在证人与当事人存在特殊关系而不得不出庭作证时,证人往往选择拒绝出庭作证,即使出庭了也只是无关痛痒的说几句或者直接作伪证。

(二)司法原因1. 法律未全面系统地设置和规范证人出庭的方式、证人证言效力及证人的质证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仅对确有困难的情况做了几条原则性的规定,特别是第五种情况“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弹性过大,任何人都可以以第五种情况为由拒不出庭作证。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比较多或者传唤证人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法官和审判人员容易避难就易以此为由要求证人只出示证人证言。

以书面证言代替呈堂证言,以证据出示代替当庭质证,使得证人出庭制度实施不力。

2 我国的官本位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

由于我封建时代的官本位思想以及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主动地调查取证,甚至询问当事人,以获得案件的相关信息。

由于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往往对法官的调查积极配合,但是案件与证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对法官的询问等配合不如当事人,加上我国目前法官的考评机制中,有一项很重要的参考指标就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数量,证人的出庭作证往往会延长庭审的时间,因此,很多情况下,法官对证人出庭与否不是很关注。

(三)证人自身及社会因素的影响。

1. 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总是生活在不同的社会关系网里,人们出于利益关系,人情关系,不会轻易去弄破这张网的,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一种生存策略。

2. 证人认为作证于己无关,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

证人没有社会责任意识或社会责任意识不强,怕耽搁自己的工作,影响自己的生活,而不愿意出庭作证。

3. 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作证于己不利,从而不愿出庭作证,包庇案件事实,或者证人被当事人收买,证人基于既得利益而不出庭作证。

4. 中国自古以来都重视“和”。

“礼之用,和为贵。

”证人不想得罪任何人,不愿卷入民事诉讼中来。

并且,“厌诉”、“耻诉”观念根深蒂固,不是万不得已,不会自愿出庭作证的。

5. 来自证人单位的阻碍。

目前,很多企业单位实行岗位责任制,他们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对职工的出庭亦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继而克扣工资,奖金,直接损害证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证人在得不到单位支持的前提下是不会出庭作证。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解决措施证人出庭作证难,出庭率较低困扰着我国民事审判工作。

证人不出庭的问题不仅要从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也要从司法实践过程中加以补充。

只有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制意识,才能保证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行使,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使社会和谐发展。

为此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立法上的完善1. 严格限制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特殊情况,给证人不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漏洞,任何人都可以因“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为由拒不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也可以以此为由不传唤证人,只宣读证人证言。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应当尽量罗列证人确有困难的特殊情况。

2. 明确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应负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出庭作证时证人的义务,却未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应负的责任。

许多国家都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给与拘留,罚款等强制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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