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一)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一)目录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1—2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危害。
2—3三、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的成因3四、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3—7论文摘要改革审判方式的目的是强化庭审功能,新的审判方式要求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核实证据都必须通过庭审进行。
就增强庭审的抗辩性而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无疑是最关键的因素,否则无法质证、认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特殊原因之外,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
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刑事案件开庭找不到证人或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况相当普遍。
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证人碍于关系、人情而不愿出庭作证;有的因怕打击报负而不敢出庭作证;有的因出庭作证造成误工、差旅等费用无法解决而不肯作证;再一个证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其中一个原因。
要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必须解决上述存在的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我国可以借鉴外国一切成熟的有益的经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如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将受到拘留、罚款甚至以藐视法庭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健全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包括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保护。
建立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出庭将得到一定的误工和差旅费补偿。
此外,设立证人宣誓制度、混合式反询问制度也是有必要的。
证人出庭作证难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优化证人出庭作证的内部、外部环境,才能把出庭作证难的问题解决得更好。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除特殊原因外,在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审判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关键因素之一。
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已成为困扰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
行政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和证人证言的效力
行政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和证人证言的效力在行政诉讼中,证人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其证言可以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要的影响。
因此,证人的出庭和证言效力成为行政诉讼中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论述证人出庭和证言的效力问题。
一、证人出庭的要求证人出庭是指证人到达法庭,在法庭上就案件提供证言证明的过程。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出庭需要具备以下两个要求:1.1 法定证人应出庭作证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定证人应当到庭作证。
其包括有关行政行为的制定、执行、变更、废止等事项的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行政机关职务制度规定的必须出庭作证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1.2 非法定证人出庭应当被院方传唤对于非法定证人,其出庭需要经过法院的传唤。
在传唤的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告知证人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告知证人有权拒绝证言、有义务如实作证等。
二、证人证言的效力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指证言对案件的证明力量。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需要具备以下两个要求:2.1 证言真实性证言真实性是证人证言的基本要求。
证言内容应当反映事实真相,不能虚构或者歪曲,也不能漏报重要事实。
如果证言不真实,将会影响对案情的正确判断。
2.2 证人证言应当具有说服力证言说服力是证言的重要特征,其程度受到证人的资历、见解、语言表达能力、诚信等多个因素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证人越有资历,证言越具有说服力。
因此,在确定证言效力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证人背景和证言内容。
三、证人出庭和证言效力的作用证人出庭和证言效力在行政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有助于还原案情证人的出庭和证言有助于还原案情,揭露实际情况,使得裁判人员可以了解更多与案情相关的信息,从而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3.2 有助于印证事实证人的证言可以印证其他证据材料。
通过证人证言印证事实,可以使得证据更具权威性和可信度,有助于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3 对裁判人员具有说服力正是因为证人证言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其可以对裁判人员产生直接的影响,使得裁判人员更加真实全面地了解案情,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与其思考(Word最新版)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与其思索通过整理的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与其思索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与其思索【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始终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规定所要求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难的状况相当普遍,严峻困围着诉讼活动的顺当进行并影响着司法的公正。
就这一问题,本文阐述了有关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问题与其思索。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作证难思索目录一、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的提出- 1 -二、证人作证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问题- 1 -(二)刑事诉讼中证人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 2 -(三)刑事诉讼中传唤证人存在的问题- 2 -(四)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问题- 2 -三、证人作证在刑事中存在问题的缘由- 3 -(一)证人自身缘由- 3 -(二)社会文化缘由- 3 -(三)法律规定缘由- 4 -(四)司法部门缘由- 4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思索- 4 - (一)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社会保障机制- 4 - (二)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机制- 5 -结语- 6 -参考文献- 7 -一、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的提出2003年底,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发生了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宝马车撞人案案例来源于2004年7月黑龙江电视台“法制红与黑”栏目报道。
”。
一辆农用拖拉机没留神,刮了停在路边的一辆宝马牌越野车,结果发生争吵,并最终导致了宝马车将一人撞死,十多人撞伤的惨痛后果。
该案发生后,互联网上传出很多关于宝马车主身份的留言和揣测,并引发了很多探讨和评说。
诚然,该案折射出来的社会问题是多层面的,笔者感受最深的还是其中的证人问题。
该案发生时,现场围观的人很多,因此,很多人都目睹了宝马车撞人的经过,而且据说有十多位目击者还亲耳听到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一些重要对话。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有许多欠缺和不尽人意的地方,本文根据本人从事司法工作(审判)的经验总结,着重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问题,造就这些问题的原因作以罗列,以及作证制度如何完善,试图造就一个良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环境,目的是给我国证人出庭方面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证人拒绝出庭。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当今世界一个普遍性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人们都不愿去证明自己身边人有罪或为此承担没有必要的风险,在通常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证人一般为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甚至有某种亲情关系,对于出庭作证存在着重重的顾虑,这样,有些人虽然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了解一切事实真向,但趋于某种考虑,在当事人、控辩方要求其出庭时不愿出庭,甚至干脆予以回绝。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是规定的很笼统。
2、作证随意性大。
有些证人证词前后不一,甚至在法庭上任意改变证词,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这主要是受证人主观条件限制的,证人具有主观虚假性。
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近邻、同事、恩怨、上下级或为了追遂某种利益,基于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情面、报复、贪利等心理动机,而作的随意性陈述。
3、作伪证,基于某种目的,故意作虚假证明或帮助他人隐匿某种事实,往往给法官办案带来麻烦,完全要靠法官去去伪存真。
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粗陋、流于形式,而不注重于可操作性,使证人证言产生证据效力的途径不能借助正当程序使之客观化、程序化,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从而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而无法发挥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式的优势。
4、对证人资格和证人作证方式的规定不科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人资格上,规定单位与自然人同样具有作证资格,这在当今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单位既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凭借感官、感觉、感知案件事实,也不能被直接传询,无法承担伪证责任,因而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起码也是不严谨的。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制度上缺乏保障,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能在庭审中得到有效质证,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突出问题之一。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初步建立,证人制度构建取得重大进步。
一、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和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在庭审中应当出庭作证的,需同时符合三方面条件:第一,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如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判处死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具有关键影响,而非一般细枝未节的事实。
第二,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于证人证言没有异议,那么即使证人证言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这实际上赋予法院决定证人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
二、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其不出庭作证,法院能够采取的强制措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未作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对此作了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即明确规定除享有强制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证人外,其他适格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他适格的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一规定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豁免权。
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关于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困惑与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困惑与思考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以及正确的定罪量刑,但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极低,严重影响审判的公正性,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
标签:证人困惑思考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拜泉法院近五年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2010年至2013年,拜泉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498件,审结498件,其中证人出庭作证仅6件,证人出庭率仅占1.2%,致使多数案件认证、质证程序名存实亡,严重影响着刑事案件的质量。
二、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向法庭提供书面证人证言;二是证人直接出庭作证。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证人出庭作证这种诉讼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
在阐明证人出庭作证的诉讼价值和实践意义时,并非认为在法庭上宣读书面证言审理的每一个案件都有非枉即纵的嫌疑,而证人出庭审理的案件就一定完美无缺。
其实,证人出庭作证的审理方式也有他的缺陷和不足,但是两者相比较,证人出庭作证的审理方式更值得我们去追求,并且这种诉讼制度更符合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价值目标。
但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却因种种原因成为当前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难点。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分析第一,证人出庭作证面临本人或近亲属可能遭受人身伤害的危险。
证人出庭作证,就意味着将自己毫无保留地暴露在被告人和被害人面前,这使得证人的生命、财产都陷入危险之中。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但这样的规定不具有特殊性保护,同时,这些规定大都是事中或事后给予的保护,缺乏预防性的保护措施。
这就给证人出庭作证带来了后顾之忧。
第二,证人出庭作证面临本人财产将要遭受损失。
证人出庭作证将为与己无关的案件花费时间、精力、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给予经济补偿。
证人出庭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证人出庭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专业经济法考籍号姓名电话联系地址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指导老师湖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二零一一年十月目录摘要 (1)1 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 (2)2 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现状的原因分析 (2)2.1 思想原因 (2)2.2 文化传统原因 (3)2.3 立法原因 (3)3 证人不出庭的危害性 (5)3.1 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5)3.2 证人不出庭,无法质询,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6)3.3 影响庭审改革的深度和力度 (7)4 如何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8)4.1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8)4.2 完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权益保障机制。
(9)结语 (13)参考文献 (13)证人出庭难的证人出庭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专业;经济法考籍号:910810100608 姓名:刘美玲摘要在现代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要求。
在我国,证人证言也一直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的证人出庭率很低,本人认真分析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证人出庭作证现状的原因分析,证人不出庭的危害性以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点构建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证人出庭证人证言证据权利保护建议1 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而证人之证言是诉讼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证据。
因为“法官并非案件现场的当事人”。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重要证据之一。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是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二)证人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
”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可见,我国也在法律层面上要求证人负有出庭作证并如实作证的义务。
浅谈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
该条虽然没有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那样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但结合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 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来判断, 刑事案件的证人仍然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但长期以来, 在司法实践中却形成了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 即证人证言都以书面形式出现在庭审过程中, 而证人出庭作证的却很少, 甚至是寥寥无几。
这种现象的存在, 带来了很多的问题, 首先来分析此种现象存在的弊端。
一、易使人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疑虑。
追求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
作为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讲究公正性, 法院审理案件主张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何以以事实为依据?则是主张整个案件审理的真实性, 因此, 就要有大量的证据予以证实。
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基本上是以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七种证据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作为起诉指控的依据来证明其指控的罪名成立。
而对此证据在庭审中经过质证, 合议庭经查实后, 就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然而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 有时被告人、辩护人会提出对其中的部分证人证言产生异议, 认为有失公正性。
因为, 这是公安、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 他们所站的立场不同, 不利于被告人一方。
因此经常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认为这样当着法官、检察官、辩护人、被告人的面所作证言的真实性较前面公诉机关出示的书面证人证言大, 具有公正性。
所以说, 如果证人能出庭作证, 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案件事实的认定、被告人的认罪服法等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
前面谈到的在庭审过程中, 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质证中, 常会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书面证人证言产生不同的意见, 认为其有失公正性, 并且根据刑诉法规定中提到的被告人在庭审中有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权利, 因此他们经常提出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证言的注意事项
证人出庭证言的注意事项在法庭上,证人的证言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因此,作为证人,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牢记,以确保自己的证言能够被法庭接受并起到有效的作用。
一、诚实守信作为证人,首先应该保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证人的证言应该是真实、准确的陈述,不得有故意歪曲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法庭是一个严肃的场所,对于作伪证的行为是零容忍的。
因此,证人在出庭前应该对案件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并且按照自己的最真实的记忆来陈述事实。
二、注意语言表达在法庭上作证时,证人应该注意自己的语言表达。
首先,应该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陈述事实,不要使用过于复杂的词汇或术语,以免引起误解。
其次,证人应该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过于激动或愤怒,以免影响证言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此外,证人还应该注意语速和音量的控制,确保法庭的所有人都能听到自己的证言。
三、回答问题在法庭上,证人的证言是通过律师提问的方式进行的。
作为证人,应该耐心听完律师的问题,然后再作出回答。
在回答问题时,应该尽量避免模棱两可的回答,而是要明确、直接地回答律师的问题。
如果自己对问题不确定或者不清楚,可以坦诚地告诉法庭,不要随意猜测或编造答案。
四、保持冷静在法庭上作证往往是一种紧张的经历,但证人应该尽量保持冷静和镇定。
不要被对方律师的质问或者其他因素影响自己的情绪和判断力。
证人应该集中注意力,专注于自己的证言,不要与其他人发生争执或纠纷。
如果感到紧张或者不适,可以向法官提出请求,例如请求休息或者喝水。
五、尊重法庭作为证人,应该尊重法庭和法官的权威。
在法庭上,应该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程序,不得打断他人的陈述或者干扰庭审秩序。
证人应该保持庄重的态度,不得对法官或其他人进行侮辱或攻击。
同时,证人也应该尊重其他人的权利,包括对方律师的提问权和其他证人的证言权。
六、保护个人隐私在作证时,证人可能需要提供一些个人信息或涉及到自己或他人的隐私。
证人应该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要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于维护法律公正、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证人出庭作证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及作用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它是案件审理的重要方面之一,对于判案结果的正确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一种有力的证据,同时也作为对事实的重要证明方式,具有证实事实真伪、核实证据可靠性的功能。
证人一旦通过出庭作证讲述了自己所知道的情况,他就成为了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成为了法庭的一种重要的信息来源。
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现实中面临的问题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现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存在一些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长度的证言证实困难,往往作用不够。
同时,一些证人作证的真实性也难以保证,有些证人可能因为利益关系,而作出不实的证言,这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较为繁琐,由此导致证人参与度较低,法官对证人的审讯效率也较低,进一步影响了案件审理效率。
三、拓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途径的建议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拓宽证人出庭作证途径的建议。
首先,可以加强对证人的管控,科学管理证人的来源和其证言的真实性,建立完善的证人管理机制。
其次,可以通过创新审判方式、将证人通讯录入法庭审理,或在合适条件下使用电子证据等技术手段来拓宽证人出庭作证的途径。
加强证人管理,推行证人出庭作证和电子证据等,在有效管理证人和优化证人召唤方式上,将更多真实、可靠的证人信息提供给法庭,进一步提高判案的准确性。
四、结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程序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存在一些问题,我们需要积极的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拓宽证人出庭作证途径的建议对于优化司法程序,提高判案准确率,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关键的证据,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证人作证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法庭和律师们妥善处理。
首先,证人的出庭作证需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为了确保证人作证的真实性,法庭往往会要求证人宣誓并告知其作证的法律责任。
这样一来,证人在作证时会更加慎重和谨慎,不敢随意说谎。
此外,法庭还会对证人进行严格的盘问和质询,以便查明证人的真实意图和立场。
律师们也会通过提问来揭示证人作证的真实性,例如,通过追问证人的记忆力、对事件的描述、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等方面来判断证人的可信度。
其次,证人的出庭作证需要注意其权益的保护。
证人作证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因此需要对证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法庭会对证人的身份进行保密,以防止证人受到不必要的骚扰和压力。
同时,律师们也需要尊重证人的权益,不得通过过激的质询方式或者恶意的提问来侵犯证人的权益。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庭还可以采取闭门审理的方式,以保护证人的隐私和权益。
此外,证人的出庭作证还需要考虑证人的能力和信任度。
有些证人可能是年老或者身体不好,他们的记忆力和表达能力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和律师们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措施,以确保证人能够充分、准确地作证。
例如,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词、播放录音、采用专家鉴定等方式来辅助证人作证。
此外,法庭还可以委任辅助人员或者翻译人员,以帮助证人更好地作证。
最后,证人的出庭作证还需要考虑证人的安全和保护。
有些证人可能会涉及到敏感案件或者涉及到有组织犯罪的案件,他们的安全可能会受到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和律师们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
例如,可以采取匿名作证、提供保护措施、安排证人的居住和工作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同时,法庭还可以对证人作证的场所进行保密,以防止证人受到不必要的骚扰和威胁。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环节。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
目录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 1—2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危害。
2—3三、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的成因 3四、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 3—7论文摘要改革审判方式的目的是强化庭审功能,新的审判方式要求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核实证据都必须通过庭审进行。
就增强庭审的抗辩性而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无疑是最关键的因素,否则无法质证、认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特殊原因之外,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
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刑事案件开庭找不到证人或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况相当普遍。
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证人碍于关系、人情而不愿出庭作证;有的因怕打击报负而不敢出庭作证;有的因出庭作证造成误工、差旅等费用无法解决而不肯作证;再一个证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其中一个原因。
要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必须解决上述存在的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我国可以借鉴外国一切成熟的有益的经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如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将受到拘留、罚款甚至以藐视法庭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健全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包括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保护。
建立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出庭将得到一定的误工和差旅费补偿。
此外,设立证人宣誓制度、混合式反询问制度也是有必要的。
证人出庭作证难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优化证人出庭作证的内部、外部环境,才能把出庭作证难的问题解决得更好。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除特殊原因外,在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审判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关键因素之一。
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已成为困扰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
庭审中书面证据被大量应用,证人极少出庭作证,使得法定的举证、质证程序流于形式,庭审走过场的现象依然存在。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内容摘要: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一,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应出庭进行作证,但实践中存在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现象。
究其证一不愿意当庭作证的原因,大致有证人保护力度不够,因出庭所致经济损失缺乏补偿制度,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惩戒措施以及证人自身和办案人员的原因等。
对证人不出庭作证解决的对策应从司法保护,经济补偿法制和观念教育、制定相应制裁措施等方面着手。
此外,在刑事诉讼发中应制定解决好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和质疑程序等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类似当事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实行辩论式诉讼。
举证责任由司法官直接在庭上调查取正,改为由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承担举证责任。
所有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需要经当庭、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后,才能作为案据而应予以排除。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就不可能对证据当庭质证、认证、更不可能当庭认定事实和当庭宣判。
本文从我国审判实践中出发,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并从完善证人证言质证程序和完善证人证言的质疑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诉,旨在对我国证人证言这一制度进行分析,促进这一制度的健康发展。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据此可以认定,证人必须履行到庭接受询问、质证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证人不到庭作证的强制性措施或手段,致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形同虚设,在审判实践中,实事求是地说证人出庭作证寥寥无几,证人拒绝出庭或代之以局面证言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这种现象的弊端不言而喻,不再赘述。
我认为,在必要时可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传的证人,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到庭,这也符合国际惯例和义务性规范的本质。
但对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及相应对策,我认为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一、当前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一)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
浅谈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一)
浅谈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一)内容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而且对人民法院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
本文由此出发,分析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从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外人员等方面进行分析);紧接着提出了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应对策;最后从实际需要出发,阐述我国证据制度,使我们清醒认识证据制度,立法部门尽快立法,完善证据制度,来更好地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使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促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证据制度苦难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一些现象:一些证人只提供书面证言而因各种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或找人代写而以非己所写为由拒不出庭作证;或在法庭上拒认,致使一些民事案件难以查实,难以定案。
这看似很简单,但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引发我们的思考。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采用的证据之一。
①同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而今,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迫切要求。
从司法实践来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而且对人民法院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
现就审理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和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一、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是指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条件、种类、收集、调取、鉴定、保全、举证责任及审查运用等规范,是民事诉讼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就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证明对象:1、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客观事实,这些事实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修正,反诉的提出、抗辩权的行使而改变,在诉讼过程中呈多变性。
2、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一般只包括实体法上的事实,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程序上的事实,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实,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事实等,可能会成为证明对象,但这些事实多属于不证自明或人民法院可直接认定的事实,同时这些事实并非每个案件都遇到,所以,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严格意义上讲是实体法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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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
浅谈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2007-12-12 14:24:54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浅谈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浅谈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2)《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该条虽然没有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那样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结合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来判断,刑事案件的证人仍然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却形成了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即证人证言都以书面形式出现在庭审过程
中,而证人出庭作证的却很少,甚至是寥寥无几。
这种现象的存在,带来了很多的问题,首先来分析此种现象存在的弊端。
一、易使人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疑虑。
追求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
作为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讲究公正性,法院审理案件主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何以以事实为依据?则是主张整个案件审理的真实性,因此,就要有大量的证据予以证实。
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基本上是以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七种证据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作为起诉指控的依据来证明其指控的罪名成立。
而对此证据在庭审中经过质证,合议庭经查实后,就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然而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有时被告人、辩护人会提出对其中的部分证人证言产生异议,认为有失公正性。
因为,这是公安、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他们所站的立场不同,不利于被告人一
方。
因此经常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认为这样当着法官、检察官、辩护人、被告人的面所作证言的真实性较前面公诉机关出示的书面证人证言大,具有公正性。
所以说,如果证人能出庭作证,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案件事实的认定、被告人的认罪服法等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
前面谈到的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质证中,常会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书面证人证言产生不同的意见,认为其有失公正性,并且根据刑诉法规定中提到的被告人在庭审中有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权利,因此他们经常提出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而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这类合法的请求,就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通知证人到庭。
而这样做的结果,就会影响审判的效率。
因为正在进行的庭审就会因此而休庭,导致了案件审理时间的推延,降低了审判的效率,有的甚至因为证人难以通知,经过多方的周折,而延误了
审限,造成了审判程序上的违法。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另一个弊端就是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案件认定事实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及运用的过程,证人不出庭作证,而只宣读书面的证言,控辩双方的当庭询问、质证只能是一句空话,根本无从进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也就无从判断。
证人证言的特点决定了它反映案件事实有可能失真,也容易由于种种外界因素影响产生变化。
首先,就证人而言,他们知道不出庭接受当庭质证,在提供证言时,虽然取证人员对他宣布了作证的相关法律规定,但证人还是容易产生轻率随意的念头,有的甚至对案件的事实回忆不清,就凭空想象或加上个人的主观臆断而信口乱说。
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有的取证人员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证,而是先入为主,对证人施加某种暗示或压力,以获取符合自己需要的证言。
在当庭宣读证人证言时,也有可能断章取义、任意取舍,只宣读对已
方有利的部分,回避对已方不利的部分。
这些问题如果不通过当庭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去伪存真,很有可能影响认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上面简要地分析了证人不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的弊端,以下来谈谈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之所以普遍存在的原因。
一、刑诉法只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却没有规定证人拒不履行出庭作证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及可以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另外,法律赋于公诉人和辩护人在调查取证上的不平等的权利,也是造成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
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须经证人同意,而对公诉方则无此规定。
虽然该条同时规定了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和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检察院是诉讼对立的一方,不可能积极配合。
而如果要法院出面调查取证,似乎又回到了法院包办代替调查取证的职权主义的老路上去了。
其二、在审判的
实践中,检察机关思想上的未解放也是造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
公诉方为了证实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列举相当多的证据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这些证据中当然的就有证人证言,且有的是以主要证据的形式提供的。
而公诉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言是有利于证实自己指控的事实的且这类证人证言是书面的、确定的,具有稳定不可变更性。
这样在庭审的举证阶段,该证言就作为证据链中的一个环节,紧紧相扣,相互印证,以证实犯罪事实。
而相反的,如果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在庄严的法庭上,面对着多方的询问,有的会因为紧张等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回答糊涂,反而会给被告人、辩护人抓住浅谈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