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作协议书-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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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作协议书-技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技术进出口司(以下称为甲方)与社团法人日本成套设备协会(以下称为乙方)就中日双方工业技术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执行机构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技术进出口司为中方执行本协议的责任机构。
第二款:社团法人日本成套设备协会为日方执行本协议的责任机构。
第二条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为:甲乙双方通过对于双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所确定的项目(以下称合作项目)的合作,以达到扩大发展中日双方技术交流之目的。甲方通过甲方合作项目单位获得乙方对合作项目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以促进中国工业技术的发展及促进合作项目的实施;乙方通过对合作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有助于提高中国工业技术。
第三条合作范围
第一款:合作项目
(-)中方优先计划建设的技术引进项目;
(二)中方拟从日本引进技术、进行改造的项目;
第二款:合作项目条件
中国经济和工业发展需要的,并且日本企业在管理、技术及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当竞争能力的项目。
第三款:合作项目合作范围
由日本专家为本条第一款合作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调查及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四条日方参加的方法
乙方组织由技术专家组成的调查团,对合作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调查及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上述咨询服务所需要的外汇费用(日中间的往返机票费、日工资、住宿费及进行调查、完成报告书所需要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调查时间过长及所需费用过多的合作项目的调查、研究开发除外。
第五条中方参加的方法
甲方组织由专家组成的小组(包括翻译)协助乙方对合作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为了使乙方的咨询服务顺利实施,甲方提供必要的措施及技术协助,同时为乙方调查团提供中国国内的住所、交通、通信等方面的方便。对此工作所需要的人民币部分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保密义务
甲乙方互相提供给对方的资料及报告书,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亦不得公开发表。
第七条税收
乙方为执行咨询服务所携带的物品(包括咨询服务所必要的设备材料、仪器、资料等)不缴纳税收。
第八条通信
第一款:甲乙双方的一切重要联系皆用书面形式,凡接下列地址以传送的函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形式发出,皆视为正式发送。
甲乙双方地址为: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东长安街二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技术进出口司
邮政编码: xxxx
电传: xxxx
电话:xxxx
乙方:xxxxx
xxxx
社团法人日本成套设备协会
邮政编码:10o
电话:xxx
电传: xxx
传真:xxxx
第二款:甲乙任何一方在迁往新址前一个月,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更改上述地址为新址。
第三款:甲乙双方一切文电及文件均使用中文、日文或英文。
甲方提交乙方的一切文电及文件均使用中文或英文。
乙方提交甲方的一切文电及文件均使用日文或英文。
第四款:甲乙双方应保持密切联系,随时通报执行本协议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协议的解释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如发生分歧,双方均以诚意的态度协商或共同同意的其他方式解决。
第十条其他
本协议附件1、附件2及附件3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修改
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对本协议的修改,将通过甲乙双方会晤或换函的形式协商,最后以双方签署的文件形式确定修改款项。
如甲乙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六个月以文件形式通知对方。若接到通知二个月以内对方未提出书面异议,从通知日起六个月后,本协议则自动失效。
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于一九九零年六月八日于北京正式签署本协议,本协议文本一式二份,以中文、日文书就,各自保存一份,并具有同等效力,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