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办法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区域污染协同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城市,开展区域污染协同防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第六条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西青区环境应急预案
一、前言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天津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西青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西青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2. 突发环境事故;3. 突发环境灾害;4. 突发环境违法行为;5. 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三、组织指挥体系1. 成立西青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指挥协调和监督指导。
2.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信息报送、物资保障等。
3.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响应程序1. 信息报告: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2. 初步判断: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迅速进行初步判断,确定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等级。
3. 启动应急响应:根据事件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 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 信息发布: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6. 恢复重建: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五、应急处置措施1. 环境监测:对事发区域进行环境监测,掌握污染源、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信息。
2. 防护隔离:设置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防止污染扩散。
3. 治理措施:针对不同污染源,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如吸附、中和、稀释等。
4. 医疗救治:对受污染人员提供医疗救治,防止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5. 环境修复:对受污染区域进行环境修复,恢复生态环境。
六、应急保障1. 物资保障: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 人员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技术保障:引进先进技术,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4. 资金保障:设立专项基金,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市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越来越突出。
为了提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保护市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必须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
二、目标:1. 快速、准确地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2. 保护市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3. 最大程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影响;4. 提高应急响应的效率和迅速恢复正常的能力。
三、应急预案的内容:1. 预案编制部门:由市环保局牵头编制,并征求市民政、卫生、城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2. 应急响应级别: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较重和重大三个级别,并明确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责任部门。
3. 应急响应措施:(1)组织指挥:设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应急工作,指导现场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发布。
(2)快速反应:快速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派遣人员和设备到达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估。
(3)紧急救援: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对事态进行处理和应对,采取适当的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4)紧急疏散:如情况危急,需要疏散市民,应成立专门的疏散小组,制定疏散路线和疏散点,并组织人员进行疏散。
(5)应对污染物处理:采取控制和清除污染物的措施,防止进一步的污染扩散和生态破坏。
(6)卫生防护:加强对市民的健康监测和医疗救助,提供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和设备。
四、培训和演练:为了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培训内容包括紧急救援技术、污染物处理和卫生防护措施等。
五、信息发布和宣传: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和指导,避免造成恐慌和不必要的误解。
同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相关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六、评估和总结:每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通过制定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我市能够更加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影响,保障市民的安全和健康。
2024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范本(3篇)
2024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范本目录一、概述二、应急预案的目的和原则三、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四、事故的级别划分和应急响应措施五、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流程六、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的准备七、信息报告和公众宣传八、应急演练和演练计划九、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一、概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是指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危险物质等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的事件。
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此类事故,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本预案的目的是为了组织和指导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危害。
2.原则:应急响应工作应遵循科学性、及时性、协同性、切实可行性和公开透明性的原则。
三、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和职责1.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应急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计划。
2.应急处置组:负责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具体应急措施。
3.信息报告组:负责及时收集和汇总事故相关信息,向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4.救援队伍:包括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援队伍和物资支援队伍,负责应急救援任务。
5.公众宣传组:负责向公众传达事故信息和应急保护措施,宣传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意识。
6.监测评估组:负责事故影响的监测和评估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事故的级别划分和应急响应措施1.事故级别划分:根据事故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应急响应措施:根据事故的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包括紧急停产、紧急疏散、紧急封控、紧急清除等。
五、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流程1.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2.事故定性:根据事故初步调查结果,确定事故的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
3.应急响应: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发展。
4.救援处置:组织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救援和清理工作,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安全。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4号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有关单位:《津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7日津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件分级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成员单位职责2.3 专家组2.4 现场指挥部3. 预警3.1 监测和风险分析3.2 预警分级3.3 预警信息发布3.4 预警行动3.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4. 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4.2 响应行动4.3 响应措施4.4 信息报告与发布4.5 响应终止5. 后期处置5.1 安置、补偿与理赔5.2 事件调查5.3 评估与报告6. 应急保障6.1物资保障6.2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6.3队伍保障6.4 技术保障7. 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和演练7.2 责任追究8. 附则8.1 预案解释、管理与更新8.2 预案实施总则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常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一、总则为了保护和改善天津市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资源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二、环境质量保护1. 大气环境保护天津市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提高空气质量。
在天津市内,禁止以下行为: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高污染排放项目的建设。
2. 水环境保护天津市要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水资源,提高水环境质量。
在天津市内,禁止以下行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和废水;擅自改变水体的水质和水量。
3. 土壤和固体废物管理天津市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控制固体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在天津市内,禁止以下行为:随意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或者改变土壤的质量。
三、资源利用和保护1. 资源合理利用天津市要加强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工作,推动绿色发展。
在天津市内,鼓励以下行为:推广和应用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技术;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能源。
2. 自然保护区管理天津市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保护生物多样性。
在天津市内,禁止以下行为:捕捞、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
3. 矿产资源开发天津市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
在天津市内,限制以下行为:进行未经许可的矿产资源勘察和开采;破坏矿区的生态环境。
四、环境管理与监督1. 环境监测天津市要建立环境监测体系,监测环境质量,公开监测数据。
2. 环境执法天津市要加强环境执法和监督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3. 环境应急管理天津市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六、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
本条例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4篇)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摘要:环境的污染与生态系统的破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民众生活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为应对此类事件,确保公众安全与环境保护,本文提出了针对____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预案参考。
该预案涵盖了指挥体系、应急响应流程、资源保障、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等关键措施,目的在于提升应急处理的效率,减轻事故带来的后果,并维护环境及民众的健康。
关键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指挥体系一、引言____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频发,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民众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鉴于此,制定一套有效的应急预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____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参考,以便有效应对事故并保护公众安全与环境。
二、指挥体系1. 成立环境保护部门的应急指挥中心,由专业人员负责协调应急响应工作。
2. 构建政府主导的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三、应急响应流程1.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前往现场进行初步调查。
2. 根据事故情况,制定详尽的应急响应方案,明确各部门的具体任务与工作要求。
3. 及时发布应急通知,向公众通报事故情况及应对措施。
4. 组织应急队伍进行事故救援与清理工作,确保事故威胁降至最低。
四、应急资源保障1. 建立完善的应急物资储备系统,包括救援设备、抢险器材、个人防护用品等。
2. 开展人员培训与演练,提升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理能力。
3. 确保应急通信与运输设备的畅通与可用性,以便及时疏导人员与物资。
五、事故调查1. 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调查事故原因与责任。
2. 收集证据,进行实地勘察与取证,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3. 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发布事故调查报告,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六、责任追究1. 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与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确保相关人员依法问责。
2. 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大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的惩罚力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24•【字号】津政办发〔2022〕54号•【施行日期】202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24日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提高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天津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加强制度、科技和财政支撑保障,加快补齐新污染物治理短板,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以更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全面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改革开放、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坚强支撑。
到2025年,完成国家重点管控物质和本市重点行业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完成首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围绕饮用水水源地、典型工业园区、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试点,适时发布本市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实施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管理;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适用于天津市全境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信息公开、环境规划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的保障,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五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定期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六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的排放。
第七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执行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标准,加强环境质量监管与执法。
第八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污染的治理和修复。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九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提高生物多样性。
第十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宣传,增强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十二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管,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罚。
第十三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环境污染防治的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四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定期公布环境污染的监测结果,并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排查和整治。
第十五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章环境信息公开第十六条天津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开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和环境治理等信息。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范文(三篇)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范文____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一、背景和重要性____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一个严峻的问题,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存环境均有深远的影响。
各种事故的发生可能对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同时也会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活带来严重的问题。
因此,制定一份完善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应急预案的目标1. 应急预案的目标在于迅速、有效地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2. 提供一个统一的指导性文件,为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提供指导。
3. 加强事故预测和预警,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效率。
三、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1. 事故预警和监测(1)建立事故预警系统,监测环境、生态和工业活动情况,及时发现和预测事故风险。
(2)建立事故信息收集和汇总机制,及时获取事故发生地点、原因、规模和影响等信息。
(3)建立事故风险评估和预警发布制度,通过定量和定性方法,评估事故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影响,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 应急指挥和协调机制(1)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2)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和指挥调度机制,协调、指挥和支持现场应急工作。
(3)建立事故应急资源管理和调度机制,确保应急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协调。
(4)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国际应急援助机制,互相借力,共同应对跨境事故。
3. 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流程(1)事故现场调查和评估:当事故发生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前往现场,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和评估。
(2)应急响应和处置:根据事故风险评估和预警信息,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包括疏散人员、采取控制措施、救援伤员等。
(3)危险品处置和清理:对于涉及危险品的事故,必须建立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清理危险品并防止扩散。
(4)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工作,包括土壤修复、水质恢复、植被恢复等。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正)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天津市的环境质量,维护公民的生存环境和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天津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监督、环境评估、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计划,并加强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参预环境保护活动。
第五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发布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和责任第六条天津市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力争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第七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明确各级环境保护责任人的职责和,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金,用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保障。
第九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预度。
第三章环境评估和监测第十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评估制度,对重要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网络,监测和评价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
第十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环境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十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的管理和管理。
第十四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的监管,建立污染源排放许可制度,并加强对排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危(wei)险废物的管理,推动危(wei)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安全处置。
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概述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事件等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和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三、应急响应机制1. 应急预案启动当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或者预判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
2. 应急响应等级及措施应急响应等级应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按照Ⅰ级、Ⅱ级、Ⅲ级逐级提升,采取相应的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由应急指挥中心向区内各单位发出应急通知,并要求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出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力量,对事故现场进行紧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向社会公布事发地点、事故原因、受影响的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等信息。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应急调度和现场指挥,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充分利用本区内和外部资源,调动社会公共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针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尽快控制环境污染扩散,恢复现场环境质量。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现场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加强对受影响企业、居民的帮助和扶持;–对受影响区域进行清理、修复和护理,恢复生态环境;–组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应急组织本区应急指挥中心为应急组织,设立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等,各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协调、密切配合、共同作战。
4. 应急处置的指导思想应急处置的指导思想是:快速、科学、高效、统筹、全面。
即要迅速做出应急决策,采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应急处置,行动要高效,要统筹各方力量,全面地掌握应急救援工作全局。
生态环保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消除生态环保事故的危害,规范各类生态环保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生态环保事故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在发生生态环保事故后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各类生态环保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故类型:(1)环境污染事故: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
(2)生态破坏事故:包括森林火灾、草原火灾、湿地破坏、生物多样性破坏等。
(3)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环保事故。
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生态环保事故风险防范,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生态环保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建立健全生态环保事故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应急响应迅速、高效。
(3)快速反应,协同作战。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二、组织体系2.1 生态环保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生态环保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地区生态环保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生态环保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1)指挥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2)副指挥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3)成员:由环保、公安、消防、卫生、林业、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2.3 生态环保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1)组织制定和实施生态环保事故应急预案。
(2)协调各部门开展生态环保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生态环保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4)对生态环保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津环规范〔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环规范〔2021〕3号各区生态环境局: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天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2021年11月26日附件天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全面提高我市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经筛选程序编入的企业(含建设项目,下同),予以优先保障或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的名录。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正面清单应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坚持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修订天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纳入移出条件和程序、正面清单有效期和对正面清单企业的差异化监管措施,接受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备案,并对各区生态环境局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环保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环保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
第三条环保生产事故是指因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身伤亡等的事故。
第二章报告要求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环保生产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并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迅速采取措施遏制事故扩散,减少事故影响。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受理环保生产事故报告,并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报告环保生产事故时,应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发生原因、受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等相关信息,并配合环境保护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七条调查组应全面、客观地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清责任人,并进行责任追究。
调查组应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详细的调查报告。
第八条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环境修复。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环保生产事故应进行认真排查,查清事故隐患并进行整改,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第四章处理结果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环保生产事故进行分类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应将相关人员移交给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被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修复,并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向公众公开环保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和整改情况,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导致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人身伤亡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津环规范〔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对天津市域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一)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三)超过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四)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五)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排放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七)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九)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十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十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十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十四)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天津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园区版)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工业园区版)天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前言本导则规定了工业园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使工业园区能够根据自身的风险因素,在加强风险源监控和防范措施,有效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概率的同时,规定应急响应措施,对实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响应,及时组织有效的应急处置,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伴随的环境影响。
1.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可能因火灾、爆炸、泄漏等造成对环境影响的工业园区,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伴生,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工业园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津环保监[2009]172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3.术语和定义3.1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3.2 危险化学品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一、总则1、目的为了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综合科在公司或项目经理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协调、高效有序地进行事故污染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降低对环境、生态及社会的影响,结合我部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2、工作原则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处置该施工域内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故。
第一文库网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上报市级环保部门,由市级环保部门对事故的性质和危险做出恰当的认定,在24小时内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调行动。
事故应急应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必须依靠科学的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3、编制依据本预案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4、现状我部环境污染多为现场施工引起,如河道的占用,现场冲孔、钻孔泥浆的排放,柴油、汽油、机油等在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泄露,加之我部施工便道路况较差,弯多道险等特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较大,加强施工、材料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工作,使企业日常环境管理逐渐制度化、规范化、大幅降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
5、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绥遵高速公路青檬段TJ-4合同段域内发生一般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分级如下: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①由于污染与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②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③因环境污染引起冲突事件;④对环境造成危害。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成立绥遵高速公路青檬段TJ-4合同段环境保护、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小组,由绥遵高速公路青檬段TJ-3合同段杨胜杰任组长,秦超为副组长、安全科、环保科、质检科、工程科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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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环境监督管理,及时依法妥善地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查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因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生态遭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分为水污染事故、海洋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根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程度分为四级:(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者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伍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含两万元)且对环境造成影响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4、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3、人员中毒死亡;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成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实施统一领导。
针对具体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市、区(县)环境保护局组成由相应的业务处(科)牵头的临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处理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还成立由监理处牵头、监测中心和相关处室组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小组”)负责对事故的初步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处理以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二)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三)跨区(县)或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交办的跨省市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四)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一般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第八条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处理以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三)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局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时,应当通知有关区(县)环境保护局参与调查。
第十条区(县)环境保护局发现查处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局,后者不得拒绝或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条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应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事故报告的受理与上报第十三条区(县)环境保护局发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或接到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报告后,应立即组成调查小组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等级作出认定,如属于市环境保护局管辖的应立即以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值班室(信访办)。
第十四条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市环境保护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其中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还须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属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区(县)环境保护局向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第十五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报告的受理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上报的程序:(一)市环境保护局值班室(信访办)负责受理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
其他处(室)工作人员接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后,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局值班室(信访办)。
(二)局值班室(信访办)对受理的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应认真登记,登记的内容为:1、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络方式;2、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地点;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原因及情况;4、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类型及波及的范围(初步);5、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危害;6、应急处理情况。
(三)接到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后,局值班室(信访办)应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应立即向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同时报值班局长和主管局长。
(四)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局办公室应根据局领导的批(指)示,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6小时内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值班室(速报)。
报告内容为:1、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时间;2、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地点;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原因;4、造成的影响和后果;5、波及的范围;6、处理措施;7、联系人,联络方式。
(五)在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过程中,局办公室应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上报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确报)。
(六)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完毕后,局办公室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结果报),报告内容为:1、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2、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社会影响;3、处理后的遗留问题;4、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5、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七)局办公室在每月25日前将本市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汇总后,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值班室。
第(四)项、第(五)项可采用电话、电传、传真等方式报告;第(六)项应采用书面方式报告;第(七)项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十六条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调查及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文书齐全。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客观、科学、全面地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和材料。
调查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作好详细笔录,并由调查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
被询问人员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情况,由调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监测人员进行现场监测时,应按照有关要求和监测规范进行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报告。
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应绘制有关示意图,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并由调查人员及有关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市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程序。
(一)接到区(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局办公室根据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批示迅速组成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接到其他单位(个人)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局办公室应根据事故领导小组的批示迅速通知事故调查小组立即赴事故现场取样监测,调查取证,初步确定事故等级,并同时通知有关区(县)环境保护局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完毕后,应立即将调查结果报局办公室。
如属于市环境保护局管辖的按本条第(一)项的程序办理;如属于区(县)环境保护局管辖的由局办公室转有关区(县)环境保护局。
(二)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在事故现场完成以下工作:1、进行现场取样监测;2、组织有关人员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污染与破坏事态发展,减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影响和危害;3、查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重要原因;4、查清污染与破坏事故的主要类型及程度;5、查清人员伤亡及其抢救情况;6、进一步确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等级;7、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的办法。
(三)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法制处审核后,报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审议,作出处理决定。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对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四)如果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属于由其他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处理小组除执行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还应向负责主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提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理意见,并对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区(县)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报告的受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的程序应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于本办法发布后30日内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1995年11月23日发布的《天津市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