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处理一般原则与方法原则上均等分割。采取实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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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 属无法达成协议时的处理办法:
(一)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 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 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 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 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 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 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 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 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 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 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 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 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关于公司股份、合伙以及独资企业 财产处理:
(一)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 东: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 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权,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 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 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 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 股东。 (二)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 伙人的: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 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共同财产处理一般原则和方法:原 则上均等分割。采取实物分割、 价金分割以及价格补偿的方法。
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一)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 礼物。 (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 或者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 偿费。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 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 (四)涉及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 (五)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 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六)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 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 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 定处理。
五、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 属无法达成协议时的处理办法: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 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 处理。 (五)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又 确有实际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 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六)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 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 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份额,有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 另一方。 (七)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 工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三、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产:
(一)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各自出资购置、 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对按照习 俗给付的彩礼,如登记后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 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请求返还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毁、 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 偿的,不予支持。 (三)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四、关于公司股份、合伙以及独资企业财产 处理: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 人退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 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 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 财产分割: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 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 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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