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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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州地震灾后重建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玉树灾后重建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切实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玉树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树灾后重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灾后重建工程,都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按规定时限办理项目竣工备案手续。
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灾害评价报告、环评报告、初步设计、规划“一书两证”、施工图、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均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工程质量达
到合格标准;
(二)环评专项验收已通过;
(三)规划专项验收已通过;
(四)节能专项验收已通过;
(五)消防专项验收已通过;
(六)防雷专项验收已通过;
(七)电梯专项验收已通过;
(八)钢结构专项验收已通过;
(九)幕墙专项验收已通过;
(十)人防专项验收已通过;
(十一)分户专项验收已通过;
(十二)新型工艺、新型材料专项验收已通过;
第六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如十五日内办理竣工备案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章竣工验收组织
第七条工程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八条初步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业主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或建委会参加。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在州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使用单位等参建各方代表参加。
第十条县属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由各县政府主管领导牵头,邀请州县建设、财政、发改、审计、纪检、监察、消防等相关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政协、人大代表组成监督、指导小组,对
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结古镇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由州政府主管领导牵头,邀请省州县相关部门的领导及专家、州县建设、财政、发改、审计、纪检、监察、消防等相关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政协、人大代表组成监督、指导小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成员
若干人。竣工验收组由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按项目所属,由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并对验收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组织验收单位与各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组,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总结,审阅工程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实地察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并对工程设计、施工、抗震、节能降耗和竣工资料等作出全面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应提出限期完成的要求。
第四章竣工验收内容及程序
第十六条由监理单位组织的初步验收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
标准,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齐全,准确、有效,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向业主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环保、规划、消防等专项验收。
(二)审查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
(三)察验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议,协商成立竣工验收组,确定会议议程。
(二)听取和审议各参建单位关于工程初步验收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关于对工程质量
安全情况的总结。
(四)审议、审查竣工资料。
(五)现场察验工程建设情况
(六)对审议、审查和察验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要求,由监理
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及限期完成的工作安排。
(七)由会议组织者对竣工验收会议进行总结。
(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根据验收情况出具质量
检查报告。
(九)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章专项验收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前的专项验收包括:环评专项验收、规划
专项验收、节能专项验收、消防专项验收、防雷专项验收、电梯专项验收、钢结构专项验收、幕墙专项验收、人防专项验收、分户专项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办理完专项验收手续,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章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文件要求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资料是指从工程项目的可研、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到建成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竣工资料是建设项目的重要技术档案,是工程投入正常使用后,维护、检修或改造、扩建的依据,竣工资料必须齐全、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竣工资料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汇集和形成,确保竣工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资料包括:前期工作资料、勘察设计资料、工程管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等五个部分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前期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准文件;
(四)地质灾害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规划“一书两证”。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资料包括:
(一)设计基础资料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实验报告及水文、气象、地震等其他设计基础资料;
(二)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总体规划设计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工程管理资料包括:
(一)征用土地有关资料:包括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拆迁及补偿协议书;
(二)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
(三)工程建设监理资料。
第二十七条施工资料包括:
(一)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
(二)设计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变更、工程联络单、材料代用单、设计图纸会审记录或纪要;
(三)地基处理记录及验收资料;
(四)隐蔽工程记录及验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