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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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

县级示范社

参评单位:清苑县富民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推荐单位:清苑县大羊镇人民政府

从事主要专业:水果种植

合作社属地:清苑县大羊镇

申报日期:2016年10月25日

目录

一、清苑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2)

一、林业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 (3)

三、合作社章程 (6)

四、合作各项规章制度 (10)

附件

一、清苑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清苑县富民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一、林业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清苑县富民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位于大羊镇泉沟村,于2015

年5月由王超、胡承彬、李培前、王兴银、李灿水等5人发起,注册资金200万。业务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种植的林果;引进林果种植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成员之间与林果种植有关的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二、运营管理情况

依照《合作社法》、《条例》规定,经社员共同制定了合作社章程,且符合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要求。有经社员共同制定的规范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决策议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权利明晰的产品收购及销售制度等,并能贯彻落实。其中重要规章制度上墙公开。实行独立建账核算,会计资料完整、会计帐目健全,记帐及时、规范,核算准确。向社员颁发了由合作社统一印制的规范的《社员证》,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应与成员帐户相一致。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设立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兼任监事会成员,不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等。“三会”活动正常,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三会”有书面决议和规范完整的会议记录。

通过近2年的经营,现有职工8人,技术人员6人,与山东农业大学林学院、泰山林科院结成林果科研帮扶对子。建设本着因地制宜、适地适树、集中连片、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以水利设施、道路先行为基础,根据土壤、地利等条件逐步建设,

现已修建道路5公里,引水管道8公里,蓄水池6个,以种植油桃、葡萄等水果为主导产业。举办培训班12次,培训新型农民近200名,带动本村60户发展林果业。管理采取统一挖穴、统一采购、统一栽植、统一防治、统一采收、统一销售的经营方式,确保树木的成活率以及收益率。由于加强管理以及技术的跟踪到位,树木长势喜人,部分林果现已开花结果。

三、生产经营情况

进一步在强化功能上加大力度。着力强化组织功能。使合作社真正承载起政府扶持“三农”的重要载体和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两大功能,把势单力薄的农户组织起来,参与到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之中,有效降低分散农户参与市场竞争的风险和交易成本。强化服务功能。结合发展现代农业的实际,对农民生产需要和进入市场的困难,跟踪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力求以服务为宗旨的运作方式及独特的中介作用优势,在农村经济的服务领域里占据主导地位。强化带动功能。积极倡导合作社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逐步建成规模宏大、独具特色、品质优良、区域性强的核桃生产基地,促进核桃深度系列开发。通过延长产业链,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带领农民闯市场的重要依托力量。强化吸纳功能。积极倡导合作组织广泛吸纳农户,在其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负责,各展其长。形成多层次、多领域、多元化的密切协作关系,实现资源要素优势互补。强化协调功能。积极倡导合作社主动协调龙头企业,构建“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生产小组+农户”的龙型

经营体系,实现配套联动,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同时,还应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落实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三、合作社章程

理事会成员名单

理事长:王超

理事:胡承彬

李培前

监事会成员名单

监事长:胡承彬

监事:王兴银

李灿水

财务成员名单

会计:刘兴军

出纳:戴薇薇

四、合作各项规章制度

清苑县富民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社员大会制度

一、社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

3、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4、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7、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11、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四、社员大会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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