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所 占 % •12 •23 •8 •5 •11 •6 •6 •17 •12 •
•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比2000年版减少了100条,引用的标准数增加了10本,引
用标准的更新率为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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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 筑部分
4、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编制机构及编制程序
• 咨询委员会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审查;协助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强制性条 文的管理、解释和监督检查;对拟建工程中采用的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条文规 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核工作。
员会研究,确定了编制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几点原则性意见:
• ⑴强制性条文应具有可操作性; •⑵对争议较大,且未完全取得一致意见的条文,暫不纳入; •⑶强制性条文之间应协调一致,对不一致的条文要协调,使其不出现矛盾, 且不重复; •⑷强制性条文中不应引用其它标准中非强制性的内容以及推荐性标准的内容; •⑸强制性条文仅摘自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包括推荐性标准; •⑹强制性条文的用词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应、不得”等用词,一 般不采用“宜、不宜”等用词; •⑺对新发布的标准中已公布的强制性条文,应慎重对待。一般情况下不再进 行修改或补充;个别需要修改、补充的,要经过规定的标准局部修订程序。
•
建标「2002」9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8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 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 《砌体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3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3.1.1、3.2.1、3.2.2、3.2.3、5.1.1、 5.2.4 、5.2.5、 6.1.1、6.2.2 、6.2.1、6.2.8、 6.2.10、 6.2.11、7.1.2、7.1.3 、 7.3.2、7.3.12、7.4.1、7.4.6、8.2.8、9.2.2、9.4.3、10.1.8、10.4.11、10.1.12、 10.4.14、10.4.19、10.5.5、10.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砌体 结构设计规范》GBJ3-88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2022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房屋建造部份2002 年版后增加的部份(更新至2022 年)说明: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部份)更新部份经呼和浩特项目部质量部检查,以下合用于工程。
本资料来源于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1 为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 为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
附件1 规范规程目录序号规范规程名称《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22 类别备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造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169-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变形测量规范》JGJ8-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变形测量规范》JGJ8-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22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工程建设准》JGJ52-2022 行业标准《高层建造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造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附件2 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22强制性条文如下: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者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日期】2000/04/20【实施日期】2000/04/20【文号】建标(2000)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条文,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2. 规定2.1 建筑功能1.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功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使用方便、实用性和安全性等因素。
2.建筑功能应明确,建筑面积布局合理,功能之间相互独立,相互联系合理,满足人类生活和工作需要。
3.住宅建筑应考虑日常生活便利,如阳光、通风、采光等。
2.2 建筑结构1.房屋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应按照耐用、安全、可靠的原则进行设计。
2.建筑结构应满足抗震、防火、隔音、保温等要求。
3.建筑结构应具有良好的空间结构和美观的外形,符合环保要求。
2.3 环境保护1.房屋建筑工程应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对环境的影响应最小化。
2.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3.在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保护水、土壤和空气等环境。
2.4 施工质量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施工工艺合理,结构牢固,符合质量标准。
2.施工中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模式,做到建筑质量可控可测。
3.施工现场应符合环保要求,保证施工现场、周边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环境质量。
2.5 安全生产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安全和防护。
2.施工现场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应急预案和人员,实行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中应注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避免发生施工安全事故。
2.6 验收规定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保证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2.竣工验收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验收过程应公开透明,验收结果及时发布。
3.本标准是保障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保证使用安全的重要依据,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认真遵守和执行。
同时,各地监管部门和检测单位应做好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和检测,保障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第一篇建筑设计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二、主要条文宣贯: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强条)三、专题报告: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四、典型问题答案: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按文件形式分为: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地方标准(北京DBJ)企业标准QB(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推荐性标准(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通用图集技术措施实施导则(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或 已淘汰的材料。
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 业的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 质和资格,严禁无证施工。
建筑设备与系统
STEP 02
STEP 01
建筑设备与系统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并应满足建 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 求。
STEP 03
门检查并责令整改,最终消除了安全隐患。
案例三:某公共建筑项目
总结词
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
VS
详细描述
某公共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 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例 如,在建筑结构方面,存在未按要求使用 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问题,导致建筑物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对该项目 进行了严厉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跨国合作项目
积极参与跨国合作项目, 共同制定国际工程建设标 准,推动全球工程建设行 业的进步。
人才培养与交流
加强国际工程建设标准领 域的人才培养和交流,提 高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整 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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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结构设计
结构设计必须满足安全、耐久、 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 和规程。
结构设计应考虑地震、风荷载 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并采取相 应的抗震、抗风等措施。
结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 功能和荷载分布,合理选择结 构形式和布置。
建筑材料与施工
Part
0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监督
执行机构与职责
执行机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强 制性条文的执行,包括制定实施细则、 监督检查和处罚等。
职责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_施工质量
屋面工程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
分部 工程 子分部工程 基层与保护 保温与隔热 分项工程 找坡层,找平层,隔汽层,隔离层,保护层 板状材料保温层,纤维材料保温层,喷涂硬泡聚氨酯保 温层,现浇泡沫混凝土保温层,种植隔热层,架空隔热 层,蓄水隔热层 卷材防水层,涂膜防水层,复合防水层,接缝密封防水 烧结瓦和混凝土瓦铺装,沥青瓦铺装,金属板铺装,玻 璃采光顶铺装 檐口,檐沟和天沟,女儿墙和山墙,水落口,变形缝, 伸出屋面管道,屋面出入口,反梁过水孔,设施基座, 屋脊,屋顶窗
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
什么是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如何编号? 《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 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 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 50XXX-- XXXX GB: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50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 50XXX-- XXXX GB/T: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50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3.1 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0)版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 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 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4.1.2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 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详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简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建设部审查批准,发布实施。
全文由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及施工质量和安全8篇组成,共包括强制性条文1549条。
现将其主要内容简介如下:第一篇建筑设计。
包括:一般规定和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规定;热工与节能、照明、隔声和噪声限制等室内环境设计要求;屋面防水设计要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防空地下室等的专门设计要求。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192条。
第二篇建筑防火。
包括: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总平面布局和建筑平面布置要求;防火和防烟分区、建筑构造、建筑装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等要求;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消防电梯等的规定;室内外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消防水泵房等的规定。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280条。
第三篇建筑设备。
包括:给水排水管道布置、水质和防回流污染、卫生设备和水处理要求;室内燃气管道、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生活用气和公共建筑用气、烟气排除等要求;采暖、通风、空调、制冷、自动控制、消声和隔振设备的要求;供配电系统、变电设备、防雷等要求;电梯的要求。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154条。
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础。
包括:一般地基和特殊性土地基的勘察及其成果要求;一般地基、山区地基和特殊性土地基的设计规定;扩展基础、箱筏基础、桩基础的设计规定;基坑支护要求;地基处理规定。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59条。
第五篇结构设计。
包括:结构安全等级,结构荷载及其组合要求;钢筋砼结构、预应力砼结构、高层建筑砼结构的设计规定;钢结构、薄壁型钢结构、高层建筑钢结构、钢网架结构的设计规定;无筋和配筋砌体结构的设计规定;木结构的设计规定和防腐、防虫、防火要求;玻璃幕墙、玻璃屋顶、饰面砖等围护结构的规定。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212条。
第六篇房屋抗震设计。
包括:房屋的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关于地震影响、场地和地基基础,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结构材料,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的规定;多、高层钢筋砼房屋,钢筋轻骨料砼结构的设计规定;多层粘土砖、多孔砖、砼小型砌块房屋的设计规定;高层钢结构房屋的设计规定;底层框架、多层内框架房屋、单层空旷房屋的设计规定。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_施工质量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0 版)
5
8、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
3.0.2 带饰面砖的预制墙板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对饰面粘 结砖强度进行复检。 3.0.5 现场粘贴外墙饰面砖工程完工后,应对饰面砖粘结 强度进行检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 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 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 性进行校验、确认。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 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6、屋面工程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3.0.6 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 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 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 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预 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 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 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 制标准GB 50164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 报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日期】2000/04/20【实施日期】2000/04/20【文号】建标(2000)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2020年)(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精编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壹管道系统。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和节能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壹93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于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壹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壹88
3.1.1住宅内卧室、书房和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3.1.1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于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级水平。
二、于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I级水平。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5.2.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一)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目的和意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明确阐述:“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25条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它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它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26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27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28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 年版第一篇建筑设计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5、“建筑设计篇” 2013 年版主要修改内容二、主要条文宣贯:1、第 1 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 6 条强条)2、第 2 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3、第 3 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4、第 4 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强条)三、专题报告 :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四、典型问题答案 :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按文件形式分为: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 JG(协会标准 CECS)地方标准 (北京 DBJ)企业标准 QB(I SO 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推荐性标准(编号带 /T,推荐性不等于“宜” )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通用图集技术措施实施导则(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一、房屋建筑标准体系
1、《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抗震、结构安全、耐久性及环境、功能及效果等要求,以满足建筑特性和需求;
2、《住宅建筑设计标准》,规定住宅建筑的设计要素,包括住
宅建筑的朝向、尺度、布局及空间宜人性,要求住宅建筑的设计应当
遵循新型建筑材料的形式、色彩及独特的使用功能等;
3、《建筑水电设计标准》,规定建筑水电系统应合理布置,住
宅建筑中水电系统设计应具有节约资源、防腐蚀、使用安全、噪声低、工程施工快捷等特点;
4、《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规定建筑消防设施应根据建筑的使
用性质、占地面积、使用人数及建筑结构设计,具有防护性能及抗火
性能等;
5、《建筑墙体设计规范》,规定墙体设计应采用可拆装式结构
或夹心结构,使建筑具有较好的抗地震性能,而且要求墙体夹层应采
用耐热材料,且要求抗水性能较高。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篇发布版2014112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篇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135。
0。
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
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3。
0。
1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3.0.11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 — 20113。
0.3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
0。
4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
0。
10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
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3.0.13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
1.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
2。
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4。
4.10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
4.1.6 对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 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为1.5%-1%,但不 应少于3根。
5.1.3 打(压)入桩(预制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 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 (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1、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地基基础工程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20202-2002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
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 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 以上工程,每100m2 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 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 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 要求执行。每浇注50m2 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 件。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 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复杂,成桩质量 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 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不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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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37721 9359 鍙27282 6A92 檒a27451 6B3B 欻] z4.2.1 楼梯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 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
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 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 楼地面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 窗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
防渗漏。
u31385 7A99 窙 37105 90F1 郱 22986 59CA 姊24326 5F06 弆36381 8E1D 踝4.8.1 管道井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9.1 烟道、通风道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2 室内环境设计2.1 热工与节能《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一933.2.5 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4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I级水平。
5.1.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θi·max≤te·max (5.1.1)6.1.2 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采暖期间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w](%)表6.1.2《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954.2.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略)《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21295 532F 匯36923 903B 逻LC33797 8405 萅W[3.0.3/4.0.4/4.0.4/4.0.7/4.0.8/5.0.5/6.0.2条款2.2 照明《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902.2.1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略)《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4.3.3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略)《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7.2.2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7.2.3 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
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
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2.3 隔声和噪声限制《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一883.1.1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3.1.13.2.1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3.2.1\|29779 7453 瑓35221 8995 覕28355 6EC3 滃26653 681D 栝:40048 9C70 鱰3.2.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3.2.2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4.1.1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4.1.1注:1、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
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2、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4.2.1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1空气声隔声标准表27100 69DC 槜 39964 9C1C 鰜37731 9363 鍣 9+37007 908F 邏4.2.2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4.2.2注:1.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2.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5.1.1 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5.1.15.2.1 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5.2.1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5.2.2 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5.2.2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6.1.1 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6.1.16.2.1 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表6.2.16.2.2 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客房撞击声隔声标准表6.2.2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客房与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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