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环境问题与环境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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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环境问题与环境法制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我国的经济正处于加速发展时期,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超过其承载能力,情况不容乐观。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环境法治显得尤为迫切,环境法制建设的完善也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环境问题;经济;可持续;环境法制
一、我国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自身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生态系统的失衡和环境质量的退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概括来讲就,环境问题就是之全球环境或区域环境中出现的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现象。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我国的经济正处于加速发展时期,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超过其承载能力,情况不容乐观。世界十大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中国的城市就占七个,且其发生源种类繁多,诸如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以及水土破坏、矿产破坏、森林破坏、草原破坏、湿地破坏、风景名胜区破坏等等。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环境法治显得尤为迫切,环境法制建设的完善也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环境立法的现状
我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很早之前就认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进行了相应的立法。但是我国现代环境法的产生却比西方工业发展国家至少完了一个世纪,这是由我国的特殊国情导致的。自1978年以来,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有很大变化,环境立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渐建立了由综合法、污染防治法、资源和生态保护法、防灾减灾法等法律组成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然而还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覆盖领域不全,存在着一些重要的立法空白。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基本上覆盖了整个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和污染防治领域,但是仍有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污染控制存在无法可依的状况。如缺少土壤污染、生物安全、遗传资源保护、核安全等。
其次,环境法律原则性规定多,而配套滞后,因而操作性不强,在立法内容上也还缺少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有的制度不够完善。例如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中并没有可持续发展原则等。
最后,环境法律法规中的处罚力度弱,缺乏强制手段,违法成本低、守法
成本高、执法成本高。如《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江苏罚款的数额极其有限,最低的仅在1万元以下,而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最高只可决定2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20万元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如此处罚力度,对于大的项目犹如隔鞋搔痒,客观上甚至有鼓励违法之嫌。
二、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
社会快速发展与污染加剧、自然资源减少相伴随,现有法律没有很好的协调经济与环境的关系。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
第一,完善现有法律体系。修改现行法律,,增加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自然资源的内容,将其上升为宪法意义上的基本法律,从而在环境法体系内建构资源保护基础;加快立法步伐,制定各种单项环境法律法规;随时根据国内国际需要,修订原有环境法律法规;增添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效率原则等被国内外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项基本法律原则。
第二,严格环境执法。严格的环境执法是改善中国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这就要求我们要完善立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把环保工作提到政治高度;明确各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加强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
第三,健全环境行政管理体制。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环境资源保护法》,由此奠定了我国现行环境管理体制的基本模式。《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各个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和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编制和执行包括环境资源保护内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由此可见环境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只有建立健全该体制,才能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和监督工作,从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的基础是人的利益需求的多样性和环境满足人类多种需求的能力,环境问题的产生是人类在追求和实现生存和生活质量的利益要求时单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生态利益所导致的。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环境事件,表明公众基本生存权、健康权日益普遍受到侵害,突出了中国环境法制度体系的缺失和弊端,迫切需要修改现行法律体系,完善法制建设。唯有如此,才可确保每个人享有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从而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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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锡生,黄福辉.健全环境法制实现可持续发展[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6).
[4]张梓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