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中心商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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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

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信用卡业务法律规定(3篇)

信用卡业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卡业务,保护持卡人、发卡机构和信用卡业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卡组织、支付机构等相关机构。

第三条信用卡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信用卡业务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信用卡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用卡发行与使用第六条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二)具备信用卡业务经营资质;(三)有健全的信用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四)有符合规定的信用卡发行规模和资金实力。

第七条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信用卡。

第八条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当向持卡人提供以下信息:(一)信用卡的种类、功能、收费标准;(二)信用卡的有效期限、信用额度;(三)信用卡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四)信用卡的挂失、补卡、解绑等操作流程;(五)信用卡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信用卡约定的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二)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还款;(三)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非法交易;(四)妥善保管信用卡,防止他人冒用;(五)不得伪造、变造信用卡。

第十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一)信用风险管理;(二)欺诈风险管理;(三)操作风险管理;(四)资金风险管理。

第三章信用卡支付第十一条信用卡支付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支付的行为。

第十二条信用卡支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安全原则;(三)快捷原则;(四)合法原则。

第十三条信用卡支付业务相关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二)有健全的支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三)有符合规定的支付业务规模和资金实力。

店铺信用卡管理制度范本

店铺信用卡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为了规范店铺信用卡的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店铺所有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的人员。

三、管理制度1. 信用卡申请与审批(1)店铺员工需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时,应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

(2)财务部门根据员工岗位和职责,审批信用卡的使用范围和额度。

(3)信用卡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工作证、劳动合同等。

2. 信用卡使用规定(1)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2)信用卡交易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用卡管理规定。

(3)信用卡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审批额度。

(4)信用卡交易需真实、合法,不得用于虚假交易。

3. 信用卡报销与结算(1)信用卡交易后,员工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交易凭证。

(2)财务部门对交易凭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交易金额计入员工报销。

(3)每月底,财务部门将信用卡消费明细与员工报销单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

(4)信用卡消费明细需妥善保管,以便随时查询。

4. 信用卡风险管理(1)财务部门定期对信用卡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异常交易。

(2)员工发现信用卡遗失或被盗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和发卡行报告。

(3)财务部门协助员工办理信用卡挂失、解挂等手续。

(4)对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监督与考核1. 财务部门负责对信用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2. 对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给店长或总经理。

3. 定期对信用卡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

五、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财务部门进行修订。

3. 本制度如有变更,需经店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注】: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店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信用卡中心商户管理办法》

《信用卡中心商户管理办法》

最新资料推荐《信用卡中心商户管理办法》信用卡中心电子商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卡中心电子商户的开发与管理,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制定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适用于与我行信用卡中心签署《信用卡中心电子商户合作协议》(见附件1-1)的电子商户,其网上金融支付业务是通过电子商户在互联网销售其商品及服务时,客户选择使用我行信用卡中心电子支付系统完成支付结算和资金划拨的企业商户。

第三条电子支付系统是指以网络为媒介,以客户发来的网上金融支付业务指令为依据,为客户办理人民币账户之间资金转账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系统。

包括B2B电子支付系统、B2C电子支付系统。

B2B 电子支付系统是指为企业(卖方)与企业(买方)之间的交易办理网上资金清算的系统;B2C电子支付系统是指为企业(卖方)与个人(买方)之间的交易办理网上资金清算的系统。

第四条电子商户是指订单支付商户。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规范电子商户业务合作标准、商户资质标准、商户资质审批及开户流程、特殊账务处理规范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与电子商户业务合作规范第六条与电子商户业务合作规范主要涉及交易结算手续费、商户端单笔最高交易额度、1 / 18分期签约手续费率,并以商品或服务行业种类或商户经营性质划分。

表1 :商品(或服务)行业种类商户端单笔最高交易额度(万元)商户交易结算手续费率标准分期签约手续费率3期6期12期数码产品类0. 1〜2 1% 3% 4% 5% 家电产品类1〜5 1% 3% 4% 5% 服装配饰类0. 1〜1 1% 3% 4% 5% 美容护肤类0. 1〜1 1% 3% 4% 5% 家居百货类0. 1〜2 1% 3% 4% 5%文体音像类0. 1〜1 1% 3% 4% 5% 旅游产品类0. 5〜2 1% 3% 4% 5% 珠宝首饰类2〜10 2% 3% 4% 5% 工艺美术类0. 5 〜5 2% 3% 4% 5% 保险0. 5 〜3 1% 3% 4% 5% 机票预订0. 15〜1 0. 5% 3% 4% 5% 网上商城5〜10 0. 3% 3% 4% 5%第三方支付平台5〜10 0. 3% 3% 4% 5% 其他0. 1〜 2 1% 3% 4% 5% 注:根据商户资质的优良情况,核批(表1 )相关参数。

5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5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

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信用卡公司管理制度

信用卡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提高信用卡服务水平,保障信用卡公司、客户和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信用卡公司的所有业务领域,包括信用卡发行、使用、回收、清算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信用卡公司应遵循诚信、合规、高效、安全的原则,确保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信用卡发行管理第四条信用卡发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标准,确保信用卡发行业务的合法合规。

2. 客户自愿: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强制推销信用卡。

3. 严格审查:对申请信用卡的客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客户信用良好。

4. 信息保密:对客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条信用卡发行流程:1. 客户申请:客户向信用卡公司提交信用卡申请资料。

2. 审查审批:信用卡公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3. 发卡:审批通过后,信用卡公司为客户制作信用卡,并通知客户领取。

4. 客户激活:客户领取信用卡后,按照规定激活信用卡。

第三章信用卡使用管理第六条信用卡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标准,确保信用卡使用业务的合法合规。

2. 诚信守信:客户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进行欺诈、套现等违法行为。

3. 安全使用:客户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应注意保管好信用卡和密码,防止信用卡被盗刷。

4. 合理消费:客户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应合理消费,避免过度负债。

第七条信用卡使用流程:1. 交易授权:客户在消费场所刷卡或使用手机支付时,授权信用卡公司进行交易。

2. 交易清算:信用卡公司对交易进行清算,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3. 交易通知:信用卡公司向客户发送交易通知,包括交易金额、日期等信息。

4. 交易查询:客户可通过信用卡公司提供的查询渠道,查询信用卡交易记录。

第四章信用卡回收管理第八条信用卡回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户自愿:客户在终止信用卡使用时,可自愿选择回收信用卡。

商户管理办法

商户管理办法

收单商户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加强收单业务发展,保护持卡人、商户、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收单业务的正常运行,明确各职能部门和各环节的监管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总部及下属分支机构。

三、商户发展(一)商户发展基本条件:1.可提供营业执照或负责人身份证2.合法经营范围;(二)谨慎发展的商户:对于以下类型的商户,应谨慎签约,并采取更为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批程序1.易发生风险的商户类型(1)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2)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廊等;(3)电话购物、邮购及网购商户;(4)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商户;(5)提供担保、抵(质)押类服务的商户;(6)持卡人需预付款的商户;(7)批发类商户,包括专业化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等;(8)实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明确的商户,如小型贸易公司、经贸公司等;(9)营业位置在写字楼、居民区内或非主要商业区内的商户;(10)主动上门要求装机的小型商户。

2.商户、商户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料已作为风险信息,被列入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风险商户信息”或其它社会征信系统。

3.被其它收单机构拒绝签约或撤销的商户。

(三)禁止发展的商户1.中国银联规定禁止发展的商户(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2)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以及其它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3)已被列入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可疑商户信息”的商户;(4)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本国的商户。

2.商户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经济犯罪,或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经济犯罪影响商户正常业务经营的。

3.停业整顿、濒临破产或已破产的商户。

4.从事信用卡代办业务的机构。

5.被其它收单机构拒绝签约或撤销的高风险商户。

四、商户协议1.商户协议主要包括:(1)《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签约商户的基本信息。

商户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商户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户信用管理,规范商户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商户,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三条商户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三)动态管理、持续改进原则。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商户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等;(二)信用记录: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守信、失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商户履行合同情况;2. 商户诚信经营情况;3. 商户遵守法律法规情况;4. 商户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情况;5. 商户参与市场秩序维护情况;6. 商户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情况;7. 商户参与市场专项整治情况;8. 商户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9. 商户被列入黑名单情况。

第五条商户信用档案的记录方式:(一)守信记录: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守信行为,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记录在商户信用档案中;(二)失信记录: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失信行为,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记录在商户信用档案中。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六条商户信用档案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商户信用档案的建立、变更、删除等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商户信用档案的建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商户注册信息,建立商户信用档案;(二)商户信用档案的变更:商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变更;(三)商户信用档案的删除: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守信记录,在有效期内予以保留;失信记录在有效期内予以保留,有效期满后予以删除。

第八条商户信用档案的有效期:(一)守信记录:自记录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二)失信记录:自记录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银监会发文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

银监会发文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

银监会发文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近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做出明确规范,以充分保障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迅猛发展,目前信用卡总量已达到2.1亿张,全年信用卡交易量达5.1万亿元,其中消费金额2.7万亿元,对拉动内需、促进消费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少数商业银行出现了信用卡业务违规操作甚至“乱营销、乱发卡、乱签商户”的现象,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办法》主要从管控风险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涵盖了受理信用卡申请、持卡交易、信用卡收单直至信用卡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以及商业银行与持卡人、特约商户、各类信用卡业务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行为。

——在市场准入方面,《办法》对中资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办发卡或收单业务、设立信用卡中心等专营机构、市场退出等事项实施审批制;对新增信用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功能、增设受理渠道、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业务等其他业务实施报告制。

针对信用卡业务退出机制缺失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提请审批、提前公告、有效处臵问题、避免突然中止服务等措施,充分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资料保存备查5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未经客户授权进行交叉销售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并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信用卡持卡人的保护。

商户信用管理制度

商户信用管理制度

商户信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户信用管理,规范商户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所有经营商户,包括批发商、零售商、供应商等。

第三条公司商户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树立信用意识,落实信用责任,促进商户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四条公司商户信用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商户信用体系,完善商户信用管理制度,提高商户的自律意识和守法诚信意识,提升商户的经营信用和品牌形象。

第五条公司设立商户信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商户信用管理工作的决策、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公司商户信用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商户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决策事项。

第七条公司商户信用管理委员会设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执行商户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公司商户信用管理委员会定期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商户信用管理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第二章商户准入管理第九条公司商户准入管理是指对商户的基本资质、信用状况、经营行为等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是否合格成为公司的商户。

第十条商户准入管理包括以下方面:(一)商户的注册资本、经营资质、经营场所等基本资质的审核;(二)商户的征信记录、税务记录、财务记录等信用状况的评估;(三)商户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服务态度等情况的考察。

第十一条商户申请成为公司商户时,须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并接受公司的审查和调查。

第十二条公司商户准入管理的程序包括:(一)商户申请成为公司商户,需填写《商户准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二)公司商户准入管理委员会对商户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三)公司商户准入管理委员会派员对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四)对符合条件的商户进行初审,并告知其初审结果;(五)对初审合格的商户进行终审,确定是否准予入驻。

第十三条公司商户准入管理的标准是公平、合理、透明、保密,不得有歧视性。

《信用卡中心商户管理办法》

《信用卡中心商户管理办法》

信用卡中心电子商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卡中心电子商户的开发与管理,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制定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适用于与我行信用卡中心签署《信用卡中心电子商户合作协议》(见附件1-1)的电子商户,其网上金融支付业务是通过电子商户在互联网销售其商品及服务时,客户选择使用我行信用卡中心电子支付系统完成支付结算和资金划拨的企业商户。

第三条电子支付系统是指以网络为媒介,以客户发来的网上金融支付业务指令为依据,为客户办理人民币账户之间资金转账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系统。

包括B2B电子支付系统、B2C 电子支付系统。

B2B电子支付系统是指为企业(卖方)与企业(买方)之间的交易办理网上资金清算的系统;B2C电子支付系统是指为企业(卖方)与个人(买方)之间的交易办理网上资金清算的系统。

第四条电子商户是指订单支付商户。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规范电子商户业务合作标准、商户资质标准、商户资质审批及开户流程、特殊账务处理规范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与电子商户业务合作规范第六条与电子商户业务合作规范主要涉及交易结算手续费、商户端单笔最高交易额度、分期签约手续费率,并以商品或服务行业种类或商户经营性质划分。

表1:注:根据商户资质的优良情况,核批(表1)相关参数。

第七条交易结算手续费:是指按手续费率标准向电子商户收取的转账结算、在线支付、代理业务等交易费用,结算手续费将直接在交易金额中扣除的方式收取。

第八条电子商户的交易清算模式为T+2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结算至商户制定结算账户。

第九条电子商户合作中如涉及其商品或服务分期业务,具体业务开发指引、账务处理及风险管理等规范将按照如下执行。

一、分期业务共设置3期(月)、6期(月)、12期(月)三档分期期限供信用卡持卡人在电子商户网站分期支付方式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服务。

关于分期签约手续费率参照表1。

二、电子商户分期业务的账务处理(一)电子商户的商品或服务分期付款交易指令完成后,持卡人所承担的分期手续费将于交易日之后最近一期的账单日从其信用卡中扣除。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XXX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农业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对于改进结算手段、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加快银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因此,大力开展信用卡业务,努力开拓信用卡市场,鼓励和保护人们使用信用卡,是农业银行一项重要的政策,各级农业银行必须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坚持“合理布局、便于管理、注重服务、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因此,各级农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领导,实行全国高度统一的管理。

第二章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条件第五条为了保证全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统筹规划,各地开办信用卡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中心城市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被省、自治区分行列入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规划,有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积极性;是地、市级以上的中心城市行或经济发达的个别县级行;二、具有良好的经济、技术条件和业务管理水平,能够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设立专门的内部管理机构,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良好的营业和安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能够保证发卡量在发卡当年内达到一千张以上、三年内达到一万张以上。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农业银行机构,不批准设置发卡中心;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可以管辖行为依托或在就近的发卡中心制卡;省、自治区一级的分行原则上不单独设置发卡中心,应主要行使其业务上的推广、管理和监督职能;确需发卡的,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第三章信用卡种类第六条XXX银行目前发行的金穗信用卡是人民币信用卡。

农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种类、名称、定义由总行统一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金穗卡的种类、名称和定义。

金穗卡的发行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从信用卡的信用等级来分,可分为金穗卡金卡和金穗卡普通卡,金卡主要是对资信状况良好、经济实力雄厚、没有资金风险的单位和个人发行的一种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卡;普通卡则是对一般资信可靠的单位和个人发行的一种信用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1.05•【文号】银发[1999]17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办、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现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2]298号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2]298号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2月29日银发〔1992〕298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境内银行(包括国内银行和境外银行在国内设立的分支行)经营的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非金融企事业单位、境外银行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办理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

第四条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中国境内银行,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凡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三)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设施;(四)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六条凡具备开办条件,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办;其所属分、支行申请发行人民币信用卡,由该银行总行审核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条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资料:(一)申请报告;(二)信用卡业务章程;(三)信用卡部门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情况;(四)拟发行信用卡的名称、卡样、发行范围、发行对象的资料,以及拟代理的境外信用卡的委托银行或国外组织的有关资料;(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签订信用卡代理业务协议,应将其协议副本和有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行应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按季报送与信用卡业务有关的报表。

第十条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各银行应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在办理人民币信用卡或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中逐步开展收单、机具、信息、受卡等方面的联营合作。

XX省农信社银行卡特约商户管理暂行办法

XX省农信社银行卡特约商户管理暂行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特约商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特约商户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银行卡特约商户各项相关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XX省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卡特约商户业务的各级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定义及分类第三条收单定义商户收单业务是指商户按照与收单机构的协议约定受理银行卡交易,收单机构为商户受理银行卡提供服务,并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的业务。

第四条银行卡特约商户定义银行卡特约商户(以下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受理银行卡交易的机构,我社特约商户即与我社签订协议受理银行卡交易,并由我社为其进行资金清算的特约商户。

第五条特约商户的分类(一)按受理银行卡的结算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商户及外币卡商户人民币卡商户是指与我社签订协议,受理带有银联等标识、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的银行卡的特约商户。

外币卡商户是指与我社签订协议,受理带有Visa(威士卡)、Mastercard(万事达卡)、American Express(运通卡)、Diners Club(大来卡)、JCB等标识、境外机构发行的以外币为结算币种的银行卡的特约商户。

(二)按交易性质不同分为消费类商户、结算类商户及财务转账POS类商户消费类商户是指为持卡人提供购物、消费服务,在日常经营中受理各类银行卡,并由XX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作为代理收单银行的特约商户。

消费类商户须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笔数向各县级联社支付手续费。

结算类商户是指通过XX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安装的专用POS进行资金归集,实现资金电子化结算的合作商户(单位)。

结算类商户的POS机具只能受理XX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发行的银行卡。

结算类商户须按月向各县级联社缴纳POS设备租金。

财务转账POS类商户是指通过各县级联社安装的专用POS 进行卡卡转账交易,实现财务费用报销资金电子化记账的合作商户(单位)。

财务转账POS类商户只能受理XX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发行的银行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txt男人的话就像老太太的牙齿,有多少是真的?!问:你喜欢我哪一点?答:我喜欢你离我远一点!执子之手,方知子丑,泪流满面,子不走我走。

诸葛亮出山前,也没带过兵!凭啥我就要工作经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

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保障信用卡业务的合规和风险控制。

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工具,需要严格管理和监督,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消费者的权益。

二、信用卡业务管理原则1.合规性原则:信用卡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

2.风险控制原则:信用卡业务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3.公平公正原则:信用卡业务必须保证公平公正,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杜绝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

三、信用卡发行管理1.发行资格:信用卡发行机构必须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卡发行许可。

2.客户准入:发行机构应通过合规的客户准入流程,对持卡人进行身份核实和风险评估。

3.利率定价:信用卡的利率定价应公开透明,基于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结果。

四、信用卡使用管理1.信用额度管理:发行机构应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和支付能力,合理设定信用额度,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2.消费监控:发行机构应建立消费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异常消费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账单管理:发行机构应提供准确清晰的账单信息,方便持卡人核对和查询消费记录。

4.资金归集:发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持卡人的还款款项归集到指定账户。

五、信用卡风险管理1.信用风险评估:发行机构应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估模型,对持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授信策略。

2.操作风险控制:发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包括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等方面。

3.欺诈风险防控:发行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信用卡欺诈行为。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1.合同透明度:发行机构应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信用卡合同,明确利率、费用、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杜绝欺诈和不公平条款。

2.申诉处理:发行机构应设立申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持卡人的申诉和投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隐私保护:发行机构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妥善管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pos商户管理制度

pos商户管理制度

pos商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 POS 商户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支付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POS 商户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平台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POS 系统从事非法活动。

第三条 POS 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申请 POS 机具,提供真实、完整和有效的经营信息,确保经营数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POS 商户应当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经营数据和相关资料,如实报告经营情况。

第五条 POS 商户应当自觉遵守平台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结算时间,如实申报收入和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条 POS 商户如发现系统异常或有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平台报告,积极协助平台调查处理。

第七条 POS 商户应当保护好 POS 机具和相关设备,不得私自拆解或改动,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告平台并配合处理。

第八条 POS 商户应当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和消费者交易信息,不得泄露或利用他人信息谋取不法利益。

第九条 POS 商户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做好数据保护和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条 POS 商户应当遵守平台规定的经营时间和服务内容,确保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满意度。

第二章 POS 商户资质第十一条 POS 商户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等,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信息。

第十二条 POS 商户应当按照平台规定,申请相应的 POS 机具,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POS 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配置 POS 机具和相关设备,保证设备使用正常。

第十四条 POS 商户应当按照平台规定的操作流程和规范使用 POS 机具,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 POS 商户应当及时更新经营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POS 商户应当积极参加平台举办的培训和交流活动,增强自身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POS 商户如变更经营地点、经营范围或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平台申请批准,并按照规定更新相关资料。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保护信用卡持卡人权益,提升信用卡业务管理水平,促进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支付工具得到了广泛应用和认可。

然而,信用卡业务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虚假宣传、不合理收费、不当催收等,严重影响了信用卡市场的发展。

因此,制定本《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信用卡业务,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信用卡申请与发行3.1 申请条件申请信用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2 信用评估银行在信用卡申请阶段将进行信用评估,通过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收入情况、资产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分。

3.3 信用额度信用额度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分和信用卡类型来确定。

银行应当向信用卡持卡人明示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的消费能力和资信情况合理调整。

四、信用卡使用与管理4.1 信用卡消费持卡人可以使用信用卡在特约商户、ATM等场所进行消费、取款等操作。

持卡人需妥善保管信用卡和密码,确保安全使用。

4.2 还款方式持卡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全额还款:持卡人在还款日前将全部应还款项一次性偿还;- 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需按照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及时偿还,但未偿还部分将按照一定利率计息;- 分期还款:持卡人可以选择将部分或全部应还款项分期偿还。

4.3 费用与费率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包括年费、利息、逾期费、取现手续费等。

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明确的费用与费率信息,并不得擅自调整费用标准。

4.4 逾期还款与催收持卡人逾期未还款的,银行有权采取催收措施,并可能对持卡人的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银行应当在逾期前提醒持卡人及时还款,并不得使用恶意催收手段。

五、风险防范与安全保障5.1 风险防范银行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保护持卡人资金安全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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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信用卡中心商户管理办法》信用卡中心电子商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卡中心电子商户的开发与管理,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制定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适用于与我行信用卡中心签署《信用卡中心电子商户合作协议》(见附件 1-1)的电子商户,其网上金融支付业务是通过电子商户在互联网销售其商品及服务时,客户选择使用我行信用卡中心电子支付系统完成支付结算和资金划拨的企业商户。

第三条电子支付系统是指以网络为媒介,以客户发来的网上金融支付业务指令为依据,为客户办理人民币账户之间资金转账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系统。

包括 B2B 电子支付系统、 B2C电子支付系统。

B2B 电子支付系统是指为企业(卖方)与企业(买方)之间的交易办理网上资金清算的系统; B2C 电子支付系统是指为企业(卖方)与个人(买方)之间的交易办理网上资金清算的系统。

第四条电子商户是指订单支付商户。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规范电子商户业务合作标准、商户资质标准、商户资质审批及开户流程、特殊账务处理规范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与电子商户业务合作规范第六条与电子商户业务合作规范主要涉及交易结算手续费、商户端单笔最高交易额度、1 / 18分期签约手续费率,并以商品或服务行业种类或商户经营性质划分。

表 1:商品(或服务)行业种类商户端单笔最高交易额度(万元)商户交易结算手续费率标准分期签约手续费率 3 期 6 期12 期数码产品类 0. 1~ 2 1% 3% 4% 5% 家电产品类 1~ 5 1% 3% 4% 5% 服装配饰类 0. 1~ 1 1% 3% 4% 5% 美容护肤类 0. 1~ 1 1% 3% 4% 5% 家居百货类 0. 1~ 2 1% 3% 4% 5% 文体音像类 0. 1~ 1 1% 3% 4% 5% 旅游产品类 0. 5~ 2 1% 3% 4% 5% 珠宝首饰类 2~ 10 2% 3% 4% 5% 工艺美术类0. 5~ 5 2% 3% 4% 5% 保险 0. 5~ 3 1% 3% 4% 5% 机票预订 0. 15~ 1 0. 5% 3% 4% 5% 网上商城 5~ 10 0. 3% 3% 4% 5% 第三方支付平台 5~ 10 0. 3% 3% 4% 5% 其他 0. 1~2 1% 3% 4% 5% 注:根据商户资质的优良情况,核批(表 1)相关参数。

第七条交易结算手续费:是指按手续费率标准向电子商户收取的转账结算、在线支付、代理业务等交易费用,结算手续费将直接在交易金额中扣除的方式收取。

第八条电子商户的交易清算模式为 T+2 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结算至商户制定结算账户。

第九条电子商户合作中如涉及其商品或服务分期业务,具体---------------------------------------------------------------最新资料推荐------------------------------------------------------ 业务开发指引、账务处理及风险管理等规范将按照如下执行。

一、分期业务共设置 3 期(月)、 6 期(月)、 12 期(月)三档分期期限供信用卡持卡人在电子商户网站分期支付方式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服务。

关于分期签约手续费率参照表 1。

二、电子商户分期业务的账务处理(一)电子商户的商品或服务分期付款交易指令完成后,持卡人所承担的分期手续费将于交易日之后最近一期的账单日从其信用卡中扣除。

(二)在分摊期内(还款期内),若持卡人发生提前还款,其还款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分期付款金额、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额,既持卡人须全额还款。

(三)分期风险管理 1. 资产管理部负责对电子商户的分期业务的日常监控,当发现疑似风险交易时,及时与运营部及商户沟通、调查,出具风险监控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转运营部进行调查处理。

2. 资产管理部负责对电子商户分期交易数据进行定期的分析,并筛选风险商户转运营部进行暗访和实地调查。

第三章商户准入标准第十条电子商户的资质要求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资质符合表内条件:评估角度评估因素 B2C 商户第三方支付公司经营状3 / 18况运营时间不小于 1 年注册资金 100 万元 500 万元员工人数 10 人 20 人营业场所(是否固定)有固定场所有固定场所年度交易金额 500 万元 5000 万元年度交易笔数 2 万笔 50 万笔客户注册数量 3 万人 50 万人二、电子商户经营商品、服务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三、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户应获得互联网 ICP 经营许可,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差错账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商户审批管理第十一条电子商户审批一、电子商户的审批遵循信用卡中心集中审批的原则, 依照《信用卡中心电子商户管理办法(试行)》的审批流程执行。

电子商户质审批流程,由运营部和授信评审部进行分工审核制。

二、申请时需要审核的资料(一)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合一,正副本均可)、开户许可证和法人身份证;事业性单位需提供上级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机构的认证材料;(二)需提供互联网 ICP 备案号或 ICP 经营许可证;(三)经营图书音像、医药器械等特殊商品的、国内外机票代理类的,还需提供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及代理资质证书;(四)以上商户资料的复印件统一用 A4 纸张,一式两份,商户需在复印件上清楚加盖企业公章、商户发展单位公章。

复印件上应有原件已审核无误字样,并经商户拓展业务人员双人签名。

---------------------------------------------------------------最新资料推荐------------------------------------------------------ 商户发展单位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五)《信用卡中心电子商户信息审批表》(以下简称信息审批表,见附件 1-2)按要求填写完整;营销中心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参见附件 1-6《电子商户资质核实指导》)。

(六)商户资质核实的说明,根据商户资质情况,详细描述电子商户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与该商户开展业务的可行性;对该商户企业的调查结果;与商户协商的手续费率、交易限额、保证金等情况说明;其它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三、运营部商户审核内容:(一)审核电子商户是否具备信用卡中心电子类商户的开展要求、如商户的经营状况,内容包括商户年营业额、目前收单银行、网上交易笔数、月均手续费收入等;(二)手续费率、商户单笔交易授信额度等;(三)商户是否具备有相关的投诉处理、差错账处理等能力,是否有客服电话等设施;(四)审核商户审批资料是否完整。

(五)将运营部审批通过的商户通知申报单位。

四、授信评审部商户审核内容:(一)依照《电子商户业务规范及开发指引》和《商户准入标准》进行商户资质审批,其包括商户资质证书真伪查核、申请资料信息的完整性、合规性审查,以及商户信用状况及经营5 / 18状况审核。

(二)如在审核过程中对商户资质发生疑义时,会指派当地预审员对商户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三)授信评审部在接到商户资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不含节假日)完成商户审核,并填写《信用卡中心授信评审部商户审批表》(附件 1-3)将回复意见发至运营部,运营部负责将商户审批结果通知商户发展单位。

第五章商户开户流程第十二条电子商户协议签署商户发展单位收到总中心的电子商户资质审批批核后,即可与商户签署合作协议。

一、电子商户合作须签署《信用卡中心电子商户合作协议》(附件 1-1)。

二、以上合作协议的格式文本已经通过了信用卡中心的合规审查,若商户发展单位需要修改或补充协议条款,则应按照合规管理规定报送卡中心资产管理部法务室进行合规审查,资产管理部法务室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后方可使用,且在上报该协议时应附加《法律审查意见书》。

三、合作协议正式签署一式肆份,其中两份需报送总行作业部和办公室备案。

运营部留存签署的电子商户协议复印件一份。

第十三条商户发展单位提交商户的《资金清算信息表》(附件 1-4)原件邮寄至运营部,商户发展单位需留存一份复印---------------------------------------------------------------最新资料推荐------------------------------------------------------ 件。

运营部核实《资金清算信息表》的信息填写完整后转至作业管理部。

一、《资金清算信息表》内容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晰,刮擦涂改无效。

预留印鉴要求为商户单位财务专用章,并盖单位公章加以确认。

商户发展负责人应对《资金清算信息表》的内容负责,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二、运营部根据商户《资金清算信息表》内相关信息建立新电子商户信息台账,并负责编写机构代码、商户编号、商户单笔交易授信额度、商户扣率、持卡人扣率、分期期数、分期手续费率等商户信息以电子表格转至作业管理部。

三、作业管理部按照商务发展提供的以上商户信息,负责新商户信息的录入及开立商户内部账户。

第六章部门职责第十四条运营部为信用卡中心电子商户的归口管理部门,日常管理采用卡中心、商户发展单位管理模式。

卡中心的主要职责为:一、运营部主要职责为:(一)商户证书恢复和密码重置 1. 商户需填写《电子商7 / 18户维护申请表》(以下简称维护申请表,见附件 1-5),并加盖公章后,由商户发展单位转至运营部。

2. 运营部商户管理人员接到维护申请表后填写维护意见,交部门领导审核签章后,直接登录电子商户后台管理系统进行维护。

(二)商户冻结和关闭商户冻结:发现电子商户出现以下情况,应按照协议规定,由运营部暂时冻结商户交易,待商户整改后通过我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开通。

1. 超过半年以上无支付交易;2. 商户超出协议范围经营。

商户关闭:以下情况由运营部给予商户关闭处理:1.根据公、检、法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关闭的商户; 2. 违反协议规定经营的商户; 3.协议到期不续约的; 4. 冻结商户交易三个月以上仍无整改的商户。

二、作业管理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进行商户开立及商户信息和状态的变更;(二)负责商户日常交易清算、差错账、疑似欺诈争议款项处理及相关账务咨询等账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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