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严禁公办学校及教师参与办班的通知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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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严禁公办学校及
教师参与办班的通知范本
XX教体办〔2015〕20号
XX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严禁公办学校及教师参与办班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中心校,局属各学校,各民办学校(机构):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郑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扶持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通知》(郑教民〔2013〕25号)精神,现就规范我市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严禁公办学校及教师参与办班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要求一校一址、一址一证
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原则上要求一校一址、一址一证(或审批文件),学历教育学校不得设立校外(中)校、校外(中)班(点);对在同一乡镇、办事处内确需增设教学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增设,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经调查,对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规模已达到饱和的乡镇、办事处实行缓批、停批政策;对联合办学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分别报郑州市、XX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不经批准,办学地址不得随意变更;学校校牌须使用办学许可证写明的学校名称。
二、民办学校招生要符合中招政策,民办学校(教育机构)不准为外地学校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生源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应当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高中招规定的招生报名、考试、录取、注册等政策进行招生。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按批准的办学层次、内容、属地进行招生;不得有偿利用公办学校教师的影响组织生源;不得借和名校、名家关系之名进行欺诈招生;不得采用抬高自己、攻击同行的办法乱挖乱拉学生;民办学
校(教育机构)不得为外地学校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生源和进行选拔性考试。不准为外地学校招生,在我市设立考点和代理招生,同时严禁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从事以上活动。
三、公办学校及公办教师不准参与办班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XX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关于严禁公办学校及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辅导学校、辅导班的通知》(XX教体办〔2010〕37号)及《XX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学校教师从教纪律的通知XX教体文》(〔2012〕59号)的规定,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准利用假期(寒暑假、节假日、双休日)组织或参与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准让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午托机构利用其教育资源(包括校舍、设备、师资等)进行文化课补习(辅导)及艺术、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办教师不得举办(参与举办)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午托机构,不得参与有偿补课及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教师不得应聘或兼职到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午托机构任教。
四、处理办法
(一)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年度评先表优资格,年审定为不合格单位:1.私自增设办学地点;2.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办学地点;3.未经备案随意进行联合办学的。
校名校牌使用违规的,定为不合格整改单位。
(二)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年度评先表优资格,年审定为不合格单位:1.经核实,违反教育部门招生政策的;2.招生秩序混乱,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的;3.为外地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或组织以选拔为目的的各类培训和考试的。
(三)公办学校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对于公办学校利用公共教育资源收费办班的,按规定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处理。
教体局举报电话:123456、234567、345678、456789、567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