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 施 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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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 2005 年 12 号令)、《贯彻
实施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 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 547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
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
活动,包括对外承接的常规试验、工地临时试验室的试验检测、竣(交)
工检测等。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
构),是指具有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总站)或
各省级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
(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本细则
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交通
部门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承担相应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
验检测员两类。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湖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全
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水
运站(以下简称水运站)在省站指导下具体实施全省水运工程试验检
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站、水运站和分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六条省站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标准、规范;
(二)培育和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三)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
(四)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的受理和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检测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
(五)负责组织高速公路项目、国家其他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和省公路局统贷统还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和工地临时试验室的检测能力核查工作;
(六)负责全省检测人员的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和动态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质量纠纷的仲裁和质量事故的仲裁检测;
(八)负责收集国内外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的发展信息,组织或参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新规范、规程的编制、修订和新设备的研发工作,组织全省比对试验活动和试验检测工作的信息交流,定期上
报和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水运站、分站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标准、规范和本细则;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
(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乙、丙级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的受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所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竣(交)工检测和工地试验室临时检测能力的核查工作,并报省站备案;
(五)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检测人员的考试资格初审和动态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上报和发布工作。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
第八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能力,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或运行情况,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 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桥梁隧道工程和交通工程。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 3 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 2 个等级。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见附件 1。
第九条工地临时试验室检测能力,是指检测机构为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地临时试验检测需要,所应具备的能力。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
现场评审 3 个阶段。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初次申请只能为公路工程综合类丙级、专项类或水运工程材料类丙级、结构类乙级,等级评定满 1 年且具有相应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附件 2);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
及复印件;
(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
绩证明;
第十二条质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受理。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本细则第十二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二规定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总站评定范围的,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部总站;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的,水运站或分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省站。
第十三条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
级标准相符;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
相符;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类。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乙、丙级专家评审组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含 3 人),评审专家从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