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标法第十条释义是什么
什么样的使用才是商标使用
什么样的使用才是商标使用侵害商标权的构成以商标使用行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假如第三人对某符号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则侵害他人商标权就无从谈起。
正确理解商标使用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以及商标使用的方式,是认定侵害商标权行为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商标使用的含义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所谓商标使用,是指将符号用于商业活动中并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其构成要件有二:(一)在商业中使用商标是商业或者交易活动的产物,商标使用的对象商品和服务都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只有以交易为目的或者在商业中使用(in the course of trade)商标才可能构成商标使用。
社会公益性使用、家庭内使用或者纯属个人爱好的使用均不属于商业使用。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词典或者百科全书中使用商标是否构成商业使用?(注:Lionel Bently,Brad Sherman: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Oxford UniversityPress,2001,p866—867.)严格地说,此种使用属于词条意义上的商业使用,不是商标使用,但商标出现在词典或者百科全书上,增加了商标被用作指代商品的可能性,商标因此成为通用名称而被撤销注册的几率也相应增加。
因此,商标所有人经常希望有权控制此种使用。
例如,“LINGUAPHONE”是英国格林风学院有限公司使用在英语口语培训服务上的商标,而我国《新英汉词典》将其作为普通英语单词收录,并将其解释为“灵格风,灵格风教授法(英国的一种运用唱片进行口语等练习的教学方法)”。
(注:《新英汉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78年4月新1版、1985年6月新2版,第742页。
)林格风学院有限公司于1995年在我国第9类“录制好的磁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LINGUAPHONE”商标,商标局根据《新英汉词典》的解释认为其已成为通用的名称,作商标缺乏显著性,并予以驳回。
(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95标审(二)驳字第005546号]《商标核驳通知书》。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解和适用
——从“切糕王子”商标驳回含有“切糕”二字就会产生误认吗?复审案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解和适用情案【】随着麦麦提吐热为给切糕正名,开始在网上卖自制切糕,新疆切糕传人阿迪力·切糕生意的走红,阿迪力·麦麦提吐热被网友们称呼为“切糕王子”。
为将“切立了湖南糕王子”品牌发扬光大,阿迪力·麦麦提吐热与两位汉族同学一起成日申请月14梦想起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梦想公司”),并于2014年8注册了第15157488号“切糕王子”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糖,米花糖,花生糖果,果仁糖,糖核桃,蜂蜜,面包,面粉制品”等商品上。
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卡夫食品比利时知识产权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960153号“王子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且该文字用在非切糕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申请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梦想公司不服提起复审,并提交了卡夫食品比利时知识产权出具的允许申请商标注册的《共存声明》。
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仍以申请商标含有“切糕”二字,而切糕是一种新疆维吾尔族的特色食品,梦想公司将其注册使用在糖、米花糖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认为其含有上述成分或具有相同的味道,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梦想公司不服,提起了诉讼。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系对违反公共利益的标志予以禁止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
相比损害特定主体私权利的法律规定,其适用范围和标准,更应严格予以解释和限制。
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以虚假信息掩盖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等产生错误认识。
本案中,首先从诉争商标“切糕王子”的文字来看,相关公众识别该商标时易认为其是指代“王子”这一人物,“切糕”系对人物具体特征的描述;其次,根据原告所提交的《农产品加工》等资料证明,在新疆当地,核桃玛仁糖是由核桃仁、葡萄干、蜂蜜、奶油、砂糖等原料熬制而成的,散装的玛仁糖多为大块状,零售时切下小块来卖,所以又被称为“切糕”,所以诉争商标中“切糕”二字与其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致性,不存在欺骗性。
商标注册的条件
商标注册的条件在中国,并非任何标志都可以被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和注册,法律设有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予以规制。
如果一个标志与他人的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或有悖公序良俗,则既不被允许注册,也禁止进行使用。
如果标志本身不具备识别功能,则无法通过注册获得专用权,但不影响使用。
一、绝对禁止条件1、合法性在中国,不具有合法性的商标不仅不能注册,也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列举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同时,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改,规定不得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另外,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商标注册,也不得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
2、显著性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有的足以使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
对于显著性,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禁止将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同时规定,对于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通过使用实际获得了显著性,即“第二含义”,则允许其进行注册,这样就具有了灵活性。
同时,为防止含有“第二含义”的词汇注册可能带来的权利滥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特别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即必须允许其他竞争企业或个人在词汇本身所具有的叙述性含义上合理使用该词汇。
3、非功能性非功能性主要是针对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而言的,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仅仅由商品的性质、用途或目的决定而成。
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规定了三项限制条件:即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构成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商标法习题及答案(1)
商标法习题及答案(1)商标法1、名词解释(1)集体商标(2)先申请原则(3)排他使用许可(4)假冒行为(5)反向假冒2、单项选择题(1)下列商标中属于服务商标的有()A、嘉陵摩托B、洁诚洗染店C、伊利牛奶D、可口可乐(2)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是在()A、申请商标注册之后B、初步审定之后C、公告之后D、核准注册之后(3)下列选项中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有()A、“美丽”牌假发B、“雪白”牌漂白剂C、“重庆”牌手机D、“长寿”牌汤圆(4)商标法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A、人用药和奢侈品B、麻醉药品和贵重金属制品C、烟草制品与酒类商品D、人用药品与烟草制品(5)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提出注册申请。
A、应当另行B、应当重新C、免于D、不必(6)商标转让合同自()A、转让合同签订之日B、商标注册证交付买受人之日C、商标局登记之日D、商标局公告之日(7)商标许可合同自()生效A、许可合同签订之日B、商标注册登记证书交付被许可人之日C、商标局登记之日D、商标局公告之日(8)注册商标权人因违法使用该注册商标,被商标局撤销,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撤销具有溯及力,该注册自始无效B、撤销具有溯及力,但对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C、撤销具有溯及力,但对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行为不具有溯及力D、撤销不具有溯及力,商标权从撤销之日起消灭(9)注册商标续展的宽限期为()A、2年B、1年C、6个月D、3个月(10)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A、5年B、10年C、15年D、20年(11)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A、1年B、3年C、5年D、不受时间限制(12)商标侵权赔偿诉讼中,被侵权人的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以下的赔偿A、10万元B、20万元C、50万元D、100万元(13)商标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内作出裁定。
商标法第10条抢注的内容是什么?
商标法第10条抢注的内容是什么?
商标法第10条抢注的内容是关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关于商标法具体内容,我们正文中具体分析。
▲一、商标法第10条抢注的内容是什么?
商标法第10条抢注的内容是关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什么是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商标法》分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附则73条,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予以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商标法期末复习
商标法期末复习考试范围:教材(老师此外加旳材料)+法条一、名词解释(5*3分)二、简答题(3*5分)三、论述题(20分)四、实例分析题(商标注册过程中注意旳事项)五、案例分析题(商标侵权)•注意事项•根据分值决定内容•简答题:简要扼要,只回答要点•案例分析题:1. 理解商标法实体和程序旳有关规定2. 充足论述理由和法律根据3. 表明自己旳观点并加以论述第一章商标概述1.商标定义: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再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旳,由文字、图形、颜色、三维标志和声音等要素或其组合构成旳,具有明显特性,便于识别同类商品或服务来源旳标识。
2.商标旳功能识别来源功能/品质保障功能/广告宣传功能/文化推广功能3.商标旳种类•平面: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法》12条限制性规定•声音:2023年修改增长旳•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组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国旳组员资格旳标志。
•证明商标:指可以证明商品到达一定品质和原则旳标志,又称“保证商标”。
4.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种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旳若干个近似商标。
目旳在于保护主商标,防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与主商标近似旳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人在不一样类别旳商品或者服务商注册若干个相似旳商标。
•区别:⏹防御商标与其主商标为相似旳商标;联合单彪则是语气注册旳主商标不一样却近似旳若干个商标群。
⏹防御商标旳注册范围一般与主商标所核定使用旳范围不相似,是在其他旳商品类别和服务项目上;而联合商标旳注册则是在于主商标核定使用旳商品相似或类似旳商品上⏹防御商标旳注册人一般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并且申请较难获准;联合商标无此限制。
5.其他商业标识•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在本商品上旳称号,分为通用名称和特有名称。
•商品名称与商标区别:⏹受保护旳前提不一样,商标应有明显性,商品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保护,商品特性假如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地名标志商标注册的法律适用——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理解
地名标志商标注册的法律适用——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
理解
杨述兴;杜文文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8(0)9
【摘要】本文从描述性标志及其判定方法出发,明晰了地名标志与描述性标志的关系,并结合学理和立法实践综合分析,指出描述性地名标志属于禁止注册的标志,而不是禁止使用的标志.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理清了该条款的确切含义,解决了地名标志商标注册法律适用中的诸多难题.
【总页数】9页(P42-50)
【作者】杨述兴;杜文文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中国农业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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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2.08•【分类】问答正文《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为便利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回应社会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指南》制定中部分重点问题整理了一问一答。
《指南》下编第三章为“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该章在承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制定并发布,2016年第一次修订,下称2016《标准》)相应章节的基础上重新编排体例,并对内容进行了大范围的充实和完善。
在《指南》制定过程中,该章受到了高度关注,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1.问:《指南》关于“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章节在修订上有哪些特点?答:《指南》关于该章的修订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
“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和意识形态特征。
《指南》对该章的修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商标审查工作的全面领导,商标审查审理工作同确保商标审查意识形态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稳定有机结合,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相结合。
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党中央的相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党和人民审好商标。
二是充分吸收、借鉴商标授权确权理论、实践最新成果。
例如,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判定上,《指南》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的规定,明确“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损害国家尊严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其余如“带有欺骗性”和“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上,也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特例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特例
《商标法》是我国关于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的一部专门法律,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商标专用权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其中,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商标法在特定情况下的特例处理。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内容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防止国家象征被滥用。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特例情况
虽然《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一些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但在特定情况下,这些标志也可以被特许使用。
这些特例情况主要包括:
1.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某个标志已经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那么它可以被允许作为商标注册。
例如,在奥运会等国际大型活动中,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标志。
2.用于国际组织标志的:在国际组织中,一些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标志是用于表示成员身份和区别的。
这类标志在国际组织范围内可以使用,但不得在我国国内注册为商标。
3.具有传统文化和历史意义的:一些具有传统文化和历史意义的标志,如传统民间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在尊重其文化价值的前提下,可以被允许注册为商标。
三、特例情况的具体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特例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
相关权利人应在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这些特例,避免滥用国家象征,维护国家形象和消费者权益。
总之,《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特例为一些特定情况下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标志提供了法律依据。
商标注册中的“不良影响”研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理解与适用
商标注册中的“不良影响”研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
项的理解与适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条款的理解长期存在争议,在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始终没有定论。
2016年4月20日,沸沸扬扬的“微信”商标案落下帷幕,再一次引发了各界对“不良影响”条款的关注。
该条款与我国实行的商标注册制度密切相关,研究、分析如何适用该条款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研究法律、立法者释义、司法解释、行政机关的标准、国际公约、参考文献、典型案例、判决原文等多方面资料,分析“不良影响”条款的合理适用标准。
在梳理规范的基础上,评析学界观点,并以“微信”商标案为切入点,与50个从北大法宝数据库中选取关联案例进行比较。
虽然上述案例的审判均已成为既定事实,但其审判思路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仍值得思考。
本文通过整理商标局、商评委和法院的审判思路,进行对比分析,总结更合理的适用标准和定纷止争之策。
“不良影响”条款的内涵应当理解为:第一,应采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不良影响仅指标志或其构成要素本身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第二,不应对该条款作扩大解释,即,该条款不应包括引发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等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解和适用
含有“切糕”二字就会产生误认吗?——从“切糕王子”商标驳回复审案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解和适用【案情】新疆切糕传人阿迪力·麦麦提吐热为给切糕正名,开始在网上卖自制切糕,随着切糕生意的走红,阿迪力·麦麦提吐热被网友们称呼为“切糕王子”。
为将“切糕王子”品牌发扬光大,阿迪力·麦麦提吐热与两位汉族同学一起成立了湖南梦想起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梦想公司”),并于2014年8月14日申请注册了第15157488号“切糕王子”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糖,米花糖,花生糖果,果仁糖,糖核桃,蜂蜜,面包,面粉制品”等商品上。
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卡夫食品比利时知识产权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960153号“王子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且该文字用在非切糕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申请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梦想公司不服提起复审,并提交了卡夫食品比利时知识产权出具的允许申请商标注册的《共存声明》。
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仍以申请商标含有“切糕”二字,而切糕是一种新疆维吾尔族的特色食品,梦想公司将其注册使用在糖、米花糖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认为其含有上述成分或具有相同的味道,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梦想公司不服,提起了诉讼。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系对违反公共利益的标志予以禁止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
相比损害特定主体私权利的法律规定,其适用范围和标准,更应严格予以解释和限制。
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以虚假信息掩盖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等产生错误认识。
本案中,首先从诉争商标“切糕王子”的文字来看,相关公众识别该商标时易认为其是指代“王子”这一人物,“切糕”系对人物具体特征的描述;其次,根据原告所提交的《农产品加工》等资料证明,在新疆当地,核桃玛仁糖是由核桃仁、葡萄干、蜂蜜、奶油、砂糖等原料熬制而成的,散装的玛仁糖多为大块状,零售时切下小块来卖,所以又被称为“切糕”,所以诉争商标中“切糕”二字与其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致性,不存在欺骗性。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16(答案解析)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以下产品不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是()。
A.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B.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C.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D.在产品产地采用普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第二条以下产品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二)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2.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A.15天B.1个月C.3个月D.6个月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专利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3.该商标已获得的国内注册或者国内注册申请在该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时就成为()。
A.“基础注册”和“核定注册”B.“基础申请”和“基础注册”C.“核定注册”和“基础申请”D.“基础注册”和“基础申请”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基础注册”和“基础申请”,是指该商标已获得的国内注册或者国内注册申请在该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时就成为“基础注册”和“基础申请”。
亚马逊技术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亚马逊技术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62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辉孙柱永曹丽萍【审理法官】刘辉孙柱永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亚马逊技术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亚马逊技术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亚马逊技术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申会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马媛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申会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马媛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申会娟马媛【代理律所】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亚马逊技术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权责关键词】合法关联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诉争商标由英文字母“AMAZONSUMERIAN”构成,以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英文文字“SUMERIAN”易使中国相关公众将其认读为“苏美尔人”,即使如一审判决所认为的“对于中国一般公众以及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而言,虽多数人不易知晓‘SUMERIAN’含义为‘苏美尔人’”,但“SUMERIAN”的中文含义确实可理解为“苏美尔人”且确如亚马逊公司上诉状中所陈述,“苏美尔人”为对一个古老民族的称呼。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特例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特例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特例指的是,商标标志属于以下范畴之一的,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1. 标志只包含商品的通用名称、质量、主要特征、数量、用途、价值、生产时间、生产工艺、生产地点等标志;
2. 标志只包含商品的直接表态,为使公众能够正确理解该商品的性质、用途、主要特征等标志;
3. 标志所用文字、图形等因为商品的性质、功能、用途而必须采用的普通表达方式,难以用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
4. 属于既有商品外包装上的标志,其在商品的正面规格上所标明的有关商品特性、质量、功能、用途等标志。
这些例外情况下的商标标志,由于其特殊性质,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商标的问题研究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商标的问题研究文章作者:刘晓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录入时间:2012-02-11 21:23:20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11、2012-01地名是用以确定或代表某个地方并与其他地方相区别的标志,多为文字或图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上述条款一般被称为地名条款或地名商标条款,在确立其基础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即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的地名如果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则继续有效,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则可作为商标。
本文主要分析地名条款的前两种例外情形。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仅指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从我国行政区划情况来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可能引起的疑问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是否仅指国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是否包括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事实上一些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也确有“县”级行政区划,如在日本行政区划中“都、道、府、县”属于一级行政区划,相当于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其下还设置市、町(相当于镇)、村。
如果仅从《商标法》规定的文字内容来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并未明确限定为我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故似乎应包括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如果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包括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必然产生的问题是: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是否相当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如果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并不相当于我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则是否比照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来确定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举例来说,日本行政区划中“县”相当于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划,如果不比照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确定日本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而是直接按日本行政区划确定我国《商标法》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则实际确定的日本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当于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如果比照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确定日本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则日本的市相当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商标的问题研究(下)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商标的问题研究(下)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商标的问题研究(下) 》,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判断地名含义是否强于其他含义时,如果法官与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的意见不一致,则包括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内的当事人负有说服法官的义务和责任。
下载论文网地名是用以确定或代表某个地方并与其他地方相区别的标志,多为文字或图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上述条款一般被称为地名条款或地名商标条款,其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包括既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在确立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也规定了三种例外,即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的地名如果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则继续有效,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则可作为商标。
本文主要分析地名条款的前两种例外情形。
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其他含义强于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含义时可以作为商标首先,“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是指现行有效的行政区划。
我国是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文明古国,历史上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较多也比较混乱,如秦代实行郡县制,汉代实行州郡制,唐代实行道州县制,宋代实行路州县制,明清实行省府(州)县制。
如果这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均不得作为商标,显然是不现实的。
一般说来,历史上的行政区划无论是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只要今天仍然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沿用的,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否则即可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即使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曾经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如果今天已经不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则一般也不宜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的理解与适用
1
目录
•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介 • 二、相关法律法规 • 三、商评委审理思路及案例
2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介
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 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解决什么问题? 简言之,商标评审解决被商标局驳回或者不予核准注册 的商标该不该被初步审定或者核准注册,注册后的商标 该不该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问题。 换言之,商标评审是商标权的取得和维持程序中的一个 重要环节。
• 第四条 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 地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 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 第五条 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 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 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 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间的界限,对于准确适用法律意义重大。例如《授权确权规定》第三条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 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对于含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 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对于该两项条文的适用进行了 区分。在我们后附的“中国劲酒”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诉争的商标标 志虽然包含了我国国家名称,但可以清晰识别为“中国”、“劲”和“酒” 三个部分,整体上与我国国家名称并不近似,所以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所指情形。但是,国家名称是国家的象征,随意将其作为商标 的组成要素进行商业使用,可能损害国家尊严,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八)项所指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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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释义是什么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所谓的商标,是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对此,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商标法第十条释义是什么,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商标法第十条释义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
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释义】本条是对商标禁用标志及使用地名作商标的管理的规定。
一、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但不是所有的可视性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的规定,“本公约成员国的国旗、国徽、表明实施国家管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标志等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各国商标法都有关于商标禁用标志的规定。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应当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本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如五星红旗、八一军旗、新华门等。
上述标志是国家的象征,为了维护国家尊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我国在国际交往中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张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一律平等。
为尊重外国国家主权,一切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非经该国政府同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主权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建立的国际机构,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欧洲联盟等。
这些机构独立于其成员国,依其成员国共同签订的国际条约履行职
责,在国际交往中享有外交豁免。
为了体现对这些国际组织的尊重,所有与这些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政府履行职责,对所监管事项作出的认可和保证,具有国家公信力,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否则,将对社会造成误导,使这种公信力大打折扣。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的规定,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非经授权,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红十字”是国际红十字会的标志,“红新月”是红新月会的标志,在伊斯兰国家,与国际红十字会性质相同的组织是红新月会。
两会都是自愿的国际性的救护救济组织。
根据有关两会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和标志不得用于与两会宗旨无关的活动。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
为了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任何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故意夸大商品和服务的功能、作用,误导消费,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如用“健康”、“长寿”作香烟商标,用“万能”做药品商标等。
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使用商标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不得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及其他与法律、法规规定
相违背的内容,如用“二房佳酿”作饮品商标,用“鸡婆”做调味品商标等,都是应当禁止的。
二、关于地名能否作为商标使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实践有所不同,有的发达国家禁止使用地名作商标,认为地名是公知公用的名称,用地名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误认,也使同一地区的其他经营者丧失与商标使用人公平竞争的地位。
多数国家主张可以有限制的使用地名作商标,一方面可以维护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本条从我国实际出发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这表明,在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如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等的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尤其是有商品产地含义的外国地名,如“波尔多”、“曼哈顿”等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如“凤凰”除了具有地域名称含义外,还有“传说中的百鸟之王”的含义,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从其本身的性质考虑可以使用地名作为其商标的组成部分,如原产地证明商标等。
对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允许其继续有效,如天津生产的“北京牌”电视机等,有利于对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条规定既适用于注册商标,也适用于非注册商标。
对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条规定的,将依法驳回申请;对已经注册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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