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定义条款由来、含义及其评价
什么样的使用才是商标使用
什么样的使用才是商标使用侵害商标权的构成以商标使用行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假如第三人对某符号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则侵害他人商标权就无从谈起。
正确理解商标使用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以及商标使用的方式,是认定侵害商标权行为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商标使用的含义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所谓商标使用,是指将符号用于商业活动中并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其构成要件有二:(一)在商业中使用商标是商业或者交易活动的产物,商标使用的对象商品和服务都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只有以交易为目的或者在商业中使用(in the course of trade)商标才可能构成商标使用。
社会公益性使用、家庭内使用或者纯属个人爱好的使用均不属于商业使用。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词典或者百科全书中使用商标是否构成商业使用?(注:Lionel Bently,Brad Sherman: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Oxford UniversityPress,2001,p866—867.)严格地说,此种使用属于词条意义上的商业使用,不是商标使用,但商标出现在词典或者百科全书上,增加了商标被用作指代商品的可能性,商标因此成为通用名称而被撤销注册的几率也相应增加。
因此,商标所有人经常希望有权控制此种使用。
例如,“LINGUAPHONE”是英国格林风学院有限公司使用在英语口语培训服务上的商标,而我国《新英汉词典》将其作为普通英语单词收录,并将其解释为“灵格风,灵格风教授法(英国的一种运用唱片进行口语等练习的教学方法)”。
(注:《新英汉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78年4月新1版、1985年6月新2版,第742页。
)林格风学院有限公司于1995年在我国第9类“录制好的磁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LINGUAPHONE”商标,商标局根据《新英汉词典》的解释认为其已成为通用的名称,作商标缺乏显著性,并予以驳回。
(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95标审(二)驳字第005546号]《商标核驳通知书》。
商标法最新2022
商标法最新2022商标法最新的版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的第四次,于2019年4月23日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计20000余字,以下是该法的章节和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以图形、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方式表现的,能够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第三条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适用本法。
第二章商标的注册第四条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经商标局审核、刊登,颁发商标注册证书的行为。
第五条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能够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章商标的使用第十五条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与商标注册申请所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一致,以及符合实际使用情况,不得变更注册商标的本质特性,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一)将商品装入标有商标的包装容器、标牌、标签等;(二)将服务的业务许可证、广告、宣传资料等上面标注有商标;(三)在信息网络上使用商标,包括在其网页上使用、电子邮件等。
第十七条商标使用年限的计算自商标注册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商标使用未超过三年或者在三年内连续使用不足一年被人提出异议或者撤销、宣告无效的,应当视为未使用。
第四章商标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第十九条商标的所有权可以转让。
第二十条商标的许可使用可以是独占许可使用或者非独占许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商标权变更登记,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提出商标权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商标注册证书原件和商标权变更书面协议。
第五章权利保护第二十三条商标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其商标专用权。
第六章行政处罚第四十条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近似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或者实施其他有害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额,并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寻租行为的制度根源及规范——兼评《商标法(修订送审稿)》相关条款
标 、被 告 的 使 用 是 恶 意 还 是 善 那么 只 有加 强 商标 的 “ 用 ”要 定 或 当事人 权 利 义务 约 定不 明确 使
意 、原告 是 否在 被 告 的经 营 区域 求才 是注 册 制 下遏 制 商标 寻租 的 时 ,法官 调 整各 方利 益 的一 种 工 内使用 该商标 等 一系列 问题 。
诚 则 先 申请 先 注册 ,这样 恶 意抢 注 则 ” ,看 上去 “ 实 信 用 ”原 则 对 理 由 的驳 回”针 对 的是 商标 组
真 真 变得 可 能 。囤积 商 标 变得 有 利 可 的 表述 能够 涵 盖 “ 实 使 用” 意 成 本 身 存在 的 问题 ,因 此 “ 实 图 的 ,因为 要做 的只 是提 交 申请 图 ,但 其 实该 条款 带来 的 问题 要 使 用 ” 意 图不 宜 与其 规定 在 同 一 和交 纳 申请 费 用 ,另外 除非 有 人 比解决 的问题 多。 首先 ,诚 实信 条 。该 条 的前 半部 分 可 以这 样 规
■幸 绊商标 l019 10 2 .
使 用 新 的商 标 ,这 对 商标 权 和 整 册制 才 可能 彻 底消 除 商 标寻 租 行 重 复 必要 ;其次 ,诚 实信 用原 则 个 社 会 都 是 一 种 资源 的浪 费 ;【 为 ,但 这显 然 是 因噎 废 食 ,前 述 内 涵 本 身 就 充 满 争 议 ,莫 衷 一 3 1
的商 品生 产 、销 售 以当地 为限 的 度 不 同 ) 找到 了 问题 制 度上 的 用 过 程 中 的 “ 实 、公 开 、合 。 真
模 式被 打破 ,商 品 的流 通 不仅 遍 成 因 及解 决 思路 ,那么 如何 从 制 法 ” ,根本 不 需 要看 上 去无 所 不 布全 国 ,甚 至扩 张 到世 界 ,为 了 度 上规范 呢? 包 、无 所不 能 的诚 实信 用原 则 。
商标的使用名词解释
商标的使用名词解释
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定标识,可以是文字、图形、图案、颜色、声音、字母、数字、三维标志等形式的标识。
商标的使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
1. 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商标的主要作用是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帮助消费者识别和区分不同的品牌。
商标可以让消费者在众多类似商品或服务中作出选择,并建立起品牌忠诚度。
2. 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特征,商标不仅仅是一个标识,还代表了一定的质量和特征。
消费者常常通过商标来判断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信誉等方面的差异,从而做出购买决策。
3. 保护商业利益,商标的使用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品牌形象,增加市场竞争力,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
商标的注册可以获得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侵犯企业的商标权益。
4. 传递品牌价值和文化内涵,商标作为一个独特的标识,可以传递品牌的价值观念、文化内涵和品牌故事。
通过商标的设计和使
用,企业可以向消费者传递自己的品牌形象和核心价值,建立品牌认知和品牌忠诚度。
5. 推动市场营销和广告宣传,商标的使用可以成为企业市场营销和广告宣传的重要手段。
商标可以在广告、包装、促销活动等方面进行灵活运用,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总之,商标的使用是为了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区分质量和特征,保护商业利益,传递品牌价值和文化内涵,推动市场营销和广告宣传。
通过合理的商标使用,企业可以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建立起强大的品牌优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蒋志培中国人大网日期:2008-12-18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对该法部分条文作过修改。
根据我国面临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草案并于2000年12月22日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经初步审议后,将修改草案印发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并提出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当年12月1日商标法的修改决定生效施行。
商标法的此次修改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对各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而进行的。
商标法修改决定共47项,涉及立法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主客体条件与注册种类、商标共同申请和权利共同享有、授予和撤销商标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诉前证据保全和停止有关行为的法律措施、侵权赔偿等诸多方面,内容很丰富。
商标法经此次修改后由原法43条增加到64条,其中删除合并2条,改动22条,增加23条,条文未动的19条。
可以说,此次修改是对商标法的一次全面修改。
面对修改后的新商标法,人民法院的商标案件审判工作面临一系列法律适用和具体实施程序问题亟待解决。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解决了适用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纠纷案件管辖、法律适用范围和诉前临时措施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但商标法关于对侵权行为认定等重要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产品商标是什么意思
产品商标是什么意思“商标”是商标法基本概念之一,本是业内尽人皆知,其要义亦是不言自明,但在立法、理论和实务界的法条设计和概念使用时往往偏离了其基本要义,主要表现是将“商标”与“符号(标志)”混同,故仍有必要辨析其含义。
商标与符号的关系《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据此,商标可以定义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
为了在表述上更加明显区分商标和标志,本文将“标志”称为“符号”,并将商标的概念界定为“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
商标是一种符号,但并非任何符号都是商标,正确理解商标的概念,必须从商标与符号的关系出发。
1商标是一种符号。
商标首先是一种符号。
根据《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的符号。
商标是一种符号,但不能将符号混同于商标,任何符号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就不可能成其为商标。
符号与商品相联系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将符号实际使用在商品上;二是将符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指定使用商品。
商标概念的构成包括商品和标志两个要素,缺一不可。
3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
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的符号,但并非所有使用在商品上的符号都是商标。
将符号使用在商品之上,使其具有成为商标的可能;只有该符号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号才转化为商标。
例如,在一个商品的包装中,可能会出现文字、图案、颜色等众多符号,可以是商标、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广告语等。
只有那些具有表示商品来源并与其他竞争者产品相区分的符号才是商标。
4商标是作为商誉载体的符号。
附着在商标上的商誉是社会公众对特定商标的评价和认同,其作用之一在于对社会公众的购买选择产生吸引力。
对商标权的保护实际上是对附着在商标上的商誉的保护,商标的本质就在于附着其上的商誉。
商标性使用的概念和范畴
商标性使⽤的概念和范畴2019-10-25摘要:本⽂从商标的价值提出商标性使⽤的确切范畴,并通过对法条的理解以及侵权推理逻辑的内在分析,提出商标侵权应当以商标性使⽤和混淆以及联想判断为标准,前者是后者的必要前提。
同时认为,商标性使⽤的判断应该是对被控侵权标识和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建⽴⼀⼀对应联系为⽬标,⽆需引⼊原商标进⾏判断。
关键词:商标性、侵权标识、侵权商品传统商标法的⽴法⽬的重点在于确保消费者能够将注册商标与其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正确联系在⼀起,防⽌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混淆,以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保护商标权⼈的投资。
因此传统商标法的核⼼是混淆理论。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审判中,法官的推理逻辑也⼀直是以被控侵权者是否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混淆为判断依据。
鉴于此,笔者通过分析我院在审判案件中的推理逻辑,说明商标性使⽤在商标法侵权案件中的价值。
⼀、商标性使⽤的概念和范畴(⼀)商标与其他标识的商标性使⽤论⽂理解何为商标性使⽤有必要⾸先理清标识和商标两个概念。
标识在英⽂中为“sign”,其意义为⽤来代表另⼀个实体的标志。
⽽商标“trademark”是指:⼀种特殊的标志,⽤于使消费者将使⽤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其特定的出处相联系,⽤于区分于其他⼈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的特殊性在于将这种指代进⾏特定的限制,⽤以实现了特定的⽬标。
⽽使⽤⾏为是否能实现商标的根本⽬的,建⽴商品和服务来源⼀⼀对应关系,也就成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的判断依据。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包括将商标⽤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于⼴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法条对商标使⽤的定义并没有进⾏概括性的定义表明其实质,⽽是通过列举式的⽅式列举哪些具体⾏为可以被认为是商标的使⽤⾏为。
有学者对商标使⽤做出了⾃⼰的归纳:“商标使⽤应具备三个条件:商标必须在商业活动中使⽤;使⽤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通过使⽤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1. 引言商标是现代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价值。
商标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旨在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深入探讨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对商标法的理解。
通过对商标法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商标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商标权利的实际运作。
2. 商标法的核心原理2.1 监管功能商标法的核心原理之一是监管功能,即通过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商标的注册制度使商标在法律上受到保护,防止他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避免混淆消费者。
2.2 专属权功能商标法还赋予商标拥有人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
商标的专属权功能意味着商标所有者可以排他性地使用商标,并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这种独占权使商标具有经济价值,能够巩固品牌地位和市场份额。
3. 商标法案例解读3.1 案例一:XX汽车公司与YY汽车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在此案例中,XX汽车公司声称YY汽车公司在同一类别的汽车产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
法院根据商标法的原则和规定,判断YY汽车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会比较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包括商标的视觉、声音和含义等方面。
法院会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确定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法院会评估YY汽车公司是否有恶意使用商标,以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2 案例二:ZZ餐厅与AA餐厅商标冲突纠纷在此案例中,ZZ餐厅声称AA餐厅在同一餐饮服务领域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了商标冲突。
法院会通过比较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及市场影响来判断商标冲突的存在与否。
法院还会考虑AA餐厅是否有正当理由使用类似商标,以及是否存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的原则,法院将裁决是否需要AA 餐厅停止使用相似商标或进行商标授权。
4.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商标法的原理与案例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商标法的核心原理是监管功能和专属权功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商标拥有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概述 《商标法》的年均律考分值为5分左右,同《专利法》相当,题型基本上限于选择题,⾃1996年以来⼀直未有案例分析题出现。
从历届考题看,本法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四个⽅⾯: 1、注册商标的申请、续展、撤销及变更; 2、注册商标的许可使⽤; 3、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4、侵犯商标权的⾏为形态及法律责任。
本法的理论性不强,⼏乎所有考题的解答都是对相关法条的直接援⽤或翻版,且所考查的多为细节性内容,故对考⽣熟读熟记法条提出了较⾼要求。
对此,我们在评述中会帮助读者理清并掌握这些重点法条。
⼀、重点法条: 第3条。
第4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4、36、37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意思分解: 1、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愿原则(第5条有例外),惟注册商标始受法律保护,注册⼈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权。
2、商标注册⼈的专⽤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的商品(第3、37条)。
3、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第4条第3款)。
4、注意商标注册主全包括哪些⼈(第4条第1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3、36、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意思分解: 特别注意强制商标注册的两种商品:⼈⽤药品和烟草制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三、重点法条: 第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8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意思分解: 1、商标使⽤⼈的注明义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2、重点掌握第8条:(1)不得使⽤的⽂字、图形种类(第1款)。
3、地名不得⽤作商标,但有例外:商标法实施前已使⽤地名的商标有效。
四、重点法条: 第9条。
第10条。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
意思分解: 外国⼈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委托国家⼯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商代理。
律考中常考查是哪下机关指定的代理商代理。
五、重点法条: 第13条。
第14条。
意思分解: 1、注意在第13条情形下,应另⾏申请注册。
商标法的基本知识
商标法的基本知识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资产,它不仅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识,更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标法作为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商标法的基本知识,包括商标的定义、注册制度、权利保护以及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商标的定义及保护范围商标是指用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定标识,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使消费者能够辨别并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具有表示商品来源、质量保证、广告宣传和企业声誉等功能。
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指经过商标局注册并取得合法商标权的标识,享有更广泛的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是指未进行法定注册的商标,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二、商标的注册制度及程序商标的注册制度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益的核心内容。
商标注册制度旨在为商标提供法律保护并确保商标权益的依法得到实现。
商标的注册程序通常包括商标搜索、申请、审查、公告和注册等环节。
商标注册程序的第一步是商标搜索,即对待注册商标的相似或相同商标进行查询和比较,以确定是否存在冲突。
若商标搜索结果不存在冲突,商标申请人可进入商标申请阶段。
商标的申请包括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提交商标样品及付款等手续。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申请后,将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检查商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包括是否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是否与已有商标冲突等。
若初步审查合格,商标将进入公告阶段。
商标公告是指商标局将申请商标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以给第三方提供异议和撤销商标的机会。
公告期一般为三个月,若无异议或撤销请求,商标将进入注册环节。
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局将核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公告注册商标信息。
商标注册有效期一般为十年,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缴纳续展费用来延长商标的有效期。
三、商标权利的保护商标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的独占权和法定权益。
新民法典对商标权保护的规定
新民法典对商标权保护的规定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于商标权的保护是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
新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的总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也对商标权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文将就新民法典对商标权保护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新民法典对商标的定义作出了明确规定,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商标权人依法享有专有权,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转让和排他性地处置自己的商标。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商标的注册权和商标的使用权。
商标的注册权是指商标权人将其商标注册后依法获得的独占权,可以防止他人在同一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商标的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使用商标来取得商标权,并享有保护。
新民法典强调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为商标权人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
二、商标的权利主体和权利的取得方式根据新民法典规定,商标的权利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获得商标的权利。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取得商标的权利。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注册和使用两种途径。
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取得的主要方式,只有经过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才能享有法定保护。
商标的使用也可以取得商标权,但在保护范围和权利优先的问题上,注册商标的权利受到更大的保护。
新民法典对商标注册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
三、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商标权的行使包括商标的使用、转让和许可使用等。
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可以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商品销售等方面使用商标。
商标权人还可以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获得相应的利益。
另外,商标权人还可以通过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协议,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获取许可使用费。
新民法典对商标权的保护也作出了规定,包括禁止商标侵权行为、违法使用商标的行为和商标权的维权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解和适用
含有“切糕”二字就会产生误认吗?——从“切糕王子”商标驳回复审案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解和适用【案情】新疆切糕传人阿迪力·麦麦提吐热为给切糕正名,开始在网上卖自制切糕,随着切糕生意的走红,阿迪力·麦麦提吐热被网友们称呼为“切糕王子”。
为将“切糕王子”品牌发扬光大,阿迪力·麦麦提吐热与两位汉族同学一起成立了湖南梦想起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梦想公司”),并于2014年8月14日申请注册了第15157488号“切糕王子”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糖,米花糖,花生糖果,果仁糖,糖核桃,蜂蜜,面包,面粉制品”等商品上。
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卡夫食品比利时知识产权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960153号“王子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且该文字用在非切糕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申请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梦想公司不服提起复审,并提交了卡夫食品比利时知识产权出具的允许申请商标注册的《共存声明》。
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仍以申请商标含有“切糕”二字,而切糕是一种新疆维吾尔族的特色食品,梦想公司将其注册使用在糖、米花糖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认为其含有上述成分或具有相同的味道,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梦想公司不服,提起了诉讼。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系对违反公共利益的标志予以禁止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
相比损害特定主体私权利的法律规定,其适用范围和标准,更应严格予以解释和限制。
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以虚假信息掩盖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等产生错误认识。
本案中,首先从诉争商标“切糕王子”的文字来看,相关公众识别该商标时易认为其是指代“王子”这一人物,“切糕”系对人物具体特征的描述;其次,根据原告所提交的《农产品加工》等资料证明,在新疆当地,核桃玛仁糖是由核桃仁、葡萄干、蜂蜜、奶油、砂糖等原料熬制而成的,散装的玛仁糖多为大块状,零售时切下小块来卖,所以又被称为“切糕”,所以诉争商标中“切糕”二字与其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致性,不存在欺骗性。
商标管理办法之商标使用规范指南(范本文)
商标管理办法之商标使用规范指南1. 引言2. 商标的定义和作用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具有独立性、可辨识性和可见性。
商标的主要作用包括:•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帮助消费者识别和选择产品;•代表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价值观;•建立企业的市场声誉和信任度;•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防止他人对商标的恶意使用。
3. 商标使用的基本原则3.1 明确商标使用范围企业应明确商标使用的范围,并在范围内进行合法合规的使用。
商标使用范围应包括产品标识、广告宣传、包装设计等方面。
3.2 保持商标的稳定性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标识,应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
任何无充分理由的商标变更都可能导致公众对于企业的混淆和误解,对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3.3 避免滥用商标企业在使用商标时应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滥用商标。
不得利用商标误导消费者,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不得扩大商标权益范围。
3.4 防止商标污损或模糊化商标的清晰、准确和可辨识是商标使用的基本要求。
企业应确保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不受到损坏、变形或模糊化,以保持商标的良好品质和形象。
4. 商标使用的具体要求4.1 商标在产品上的使用•商标应清晰、准确地标识在产品上,并与产品的质量和外观相符合。
•商标使用的位置应易于被消费者注意和识别,不得掩盖、遮挡或混淆商标。
4.2 商标在广告宣传中的使用•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时,应符合广告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真实宣传产品的特点和优势。
•商标的使用不应夸大产品的功能和效果,不得误导消费者或与竞争对手相混淆。
4.3 商标在包装设计中的使用•商标在包装设计中的使用应符合商标法和包装设计的要求,不得与他人商标造成混淆。
•商标在包装上的标识应清晰、准确,易于被消费者识别和辨认。
5. 商标使用的衡量标准5.1 商标的辨识度商标的辨识度是指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能否清晰、准确地被消费者识别和辨认。
辨识度高的商标有助于建立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5.2 商标的识别度商标的识别度是指商标在市场上与其他竞争对手的区分度。
新商标法及分析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所谓商标,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其中,"商"就是商事,就是要求商标应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起来,代表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其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信誉,这是商标的价值所在;脱离商业活动、没有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在一起的标志本身没有价值。
"标"就是标志就是要求商标应当具有识别能力、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和其他标志区分开,清楚的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特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而非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不适合作为商标。
商标法是规范商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其立法宗旨主要有:1.加强商标管理。
商标是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国家对有关商标权利的形成、确认、运用、保护、与商标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都要实施必要的管理,建立商标管理制度。
商标法的制定正是为了从法律上确立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障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有效地发挥商标在现代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为此,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2.保护商标专用权,这是商标法的核心内容。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也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可以独占使用,也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这种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实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排除和惩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3.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
商标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区别性,人们可以根据商标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
因此,一方面,合法经营的生产、经营者为了开拓市场、提高销量,自然会努力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提高商标所代表的信誉;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法律督促生产、经营者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本法明确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法条文释义
商标法条文释义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
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规定,下面将对商标法中的相关条文进行解释。
一、商标的定义与范围1. 商标的定义(第一条)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2. 商标适用范围(第二条)本法所称商品,是指可以在市场上供消费者直接选购使用或者消费的物品;所称服务,是指除了提供商品以外,为他人提供的有形或者无形的经济活动。
二、商标权利1. 商标权利(第三条)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
注册成功后,取得在规定期限内专用使用该商标并防止他人侵犯其专有权利的资格。
2. 商标专用权(第四条)商标注册人取得其专用权之日起十年。
届时可以续展期限。
续展期限为十年。
连续续展不受限制。
3. 商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八条)企业名称和商业名称不得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使用。
但是企业名称和商业名称中具有显著特征的字样、图形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三、商标的注册1. 商标申请(第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商标图样和商品或者服务名称等内容。
2. 商标初审(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公告注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注册,并告知理由。
3. 商标异议(第三十二条)对已经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
异议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四、商标的保护1. 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取得的商标专用权。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侵犯商业秘密(第九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获取他人保密经营信息,并加以利用或者泄露给他人,在未公开前就已经广泛传播,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3. 其他侵权行为(第五十七条)对于商标专用权的其他侵权行为,商标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例如,仿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本文将对其法律背景、法律规定以及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法律背景商标法是一国商标制度的法律基础,传统的商标法体系主要是来自国际商标法公约和欧洲专利公约。
我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和交流,为确立现代商标制度进行了长期的努力。
1982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此后经历了多次修改。
2001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全新的商标法,从而建立了现代化的商标制度。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内容如下:1. 商标基本原则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志,被注册商标所有人拥有专有权利。
商标法规定的一系列标准确保了商标的专属性,保证了商标的质量和可靠性,并规定了专利权人的义务和权利。
2. 商标注册程序商标申请受理需要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需要对商标的名称、颜色、图案等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说明。
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查申请,如满足条件,商标局应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3. 商标权利制度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包括使用商品、服务和标识、享有专利保护及阻止他人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使用等权利。
同时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专用权在一定条件下的限制和维护措施。
4. 商标侵权与受害处理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限制,并规定了维护商标专利权的措施。
商标注册人可以向商标行政部门申请撤销侵权行为,以保护商标专利权。
三、实施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商标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那么,商标法对我国经济、市场和消费者有哪些影响?1. 经济效益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国家建立了现代化的商标制度,简化了商标申请和商标使用程序,加速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流程,使得商标管理和保护变得更加完善。
2. 市场效益商标法对于较弱的市场竞争者而言,可以提供更多的保护机制,使得市场竞争更加公平,商标专利所有人也能更好地保护自己所进行的经营活动。
商标法2021年版
商标法2021年版商标法是一部法律,用于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促进商标的合法使用和市场竞争。
2021年版的商标法在之前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
一、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可以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保护范围,对于与已注册商标相似或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可以禁止使用。
二、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商标的注册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
商标法明确了商标注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申请、审查、公告和注册等环节。
商标局负责商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对商标进行审查和监督,保障商标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的使用和维权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使用要求,商标所有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商标,否则可能被取消商标权。
同时,商标法明确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商标的保护期限和续展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商标所有人可以在保护期满前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期限为10年。
商标法对于续展手续和费用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以便商标所有人及时维持商标权益。
五、商标的国际保护和合作商标法鼓励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了便利的国际注册程序和权益保护机制。
商标法还鼓励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并通过国际合作加强商标保护。
六、商标的管理和监督商标法明确了商标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商标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都有权对商标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七、商标的评价和认定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评价和认定程序,包括商标的注册评审、商标的评议和商标的评价机构等。
商标的评价和认定结果可以作为商标权属和争议解决的依据。
商标法2021年版在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创新。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和经营标识,其合法使用和保护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与适用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与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对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事由,该规定的旨在保护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对其解释和适用必须围绕此目的进行。
对“以欺骗手段”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解释是本款的核心,“欺骗”手段需满足四个要件,而“不正当手段”作为兜底条款,尽管实践中有逐步将其类型化的倾向,但在适用时仍应回归条文目的。
对于商标申请审查及核准程序是否有本款的适用空间,本文亦给出肯定的看法。
1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整体检视1.1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是指商标的注册会破坏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形下都不可以获得注册,1即便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申请人的欺诈行为使商标暂时获得了注册,该商标也可在其后被宣告无效,且宣告无效的提出不受时效限制;“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是指商标的注册会损害特定民事主体的利益,这些情形主要涉及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而非公共利益,因此相关商标并非绝对不可注册,只是在相关民事主体反对时才不可注册,2并且,相关主体提出异议的时间受到商标注册后五年内的限制。
3因此,可以将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的不同概括为两点:第一,利害关系人的处分行为能否消除注册障碍;第二,应否受到无效宣告提起时效的限制。
41.2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混淆适用的前因后果然而,以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以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以实现对私益的保护的格局之形成并非一帆风顺,5理论界和实务界历经了长期的争论,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立法者于此处所采取立法的技术。
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可以发现,对于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的规定,立法者以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方式并行,6列举的部分包括:《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的注册、第十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第十二条三维标志中不能获得商标注册的类型、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的限制,以及本条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概括的部分是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商标法名词解释
商标法名词解释
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权的确认、授予、保护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确认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通常意义上,商标法是指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的定义和类型: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相区别而在商品上所加的一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
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2.商标注册的条件: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非功能性、合法性和在先性等条件。
3.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必须向商标局提出,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文件,包括商标图样、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等。
4.商标注册的审查: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实质审查主要审查申请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侵犯他人权利等。
5.商标注册的异议与撤销:在商标注册公告期间,任何人对该商标注册有异议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任何认为该商标侵犯了自己权利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6.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定义条款由来、含义及其评价作者:张伟君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6年第04期自从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进行了重新定义,增加“商标的使用”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的限定后,我国各级法院在商标纠纷案件中频频据此对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被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或者“商标性使用”进行分析。
且不说这些判决中的说理和分析正确与否,首先需要搞清楚的是:所谓的“商标使用”或“商标性使用”的概念是怎么来的,它们究竟是何意思?本文试从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立法演变过程,来看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是否等同于“商标性使用”;司法实践中,法院到底是在哪些意义上去适用该规定的;“商标性使用”(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的规定是否必要。
“商标的使用”定义条款所处位置怪异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所处的位置十分奇怪,该条置于“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之下的第一个条文,如果按正常的立法技术来判断,理该是对该章中“商标的使用”行为的界定,然而从其表述“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来看,该定义又显然是适用于整部《商标法》的。
事实上,该条文的前身,即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就在最前面开宗明义地进行了规定:“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那么,按常理应该在《商标法》第一章总则加以规定的“商标的使用”定义,为何会挪到第六章中去呢?笔者以为,这跟我国《商标法》最初规定该条款的目的有关。
作为对抗“撤三”请求的“商标的使用”早在1983年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就已经出现了该条款的身影:“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行为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商标的使用,包括用于广告宣传或展览。
”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就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行为。
显然,这个规定的目的是在于强调在“广告宣传或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也是“对商标的使用”,可以作为使用的证据来对抗“撤三”的请求。
1993年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延续了上述逻辑:“前款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而前一款是指“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行为(即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只是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除了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之外,在“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也都属于“商标的使用”,可以对抗“撤三”的请求。
同时作为商标专用权排他使用范围的“商标的使用”到了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事情起了变化。
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不再界定“商标的使用”,而改为界定“使用的证据材料”:“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也就是说,这里只是明确:无论是商标权人自己使用还是许可他人使用,都属于“对商标的使用”而用来对抗“撤三”的请求。
至于具体什么是“商标的使用”,则如前所述,放在《实施条例》的最前面(第三条)加以界定,适用于整部“商标法和本条例”,但其具体的规定和1993年的《实施细则》没有任何变化。
笔者以为,这是立法者意识到:在上述规定的“商标的使用”行为中,无论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还是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既适用于“商标使用的管理” ——构成对抗“撤三”意义上的使用(积极使用行为),也适用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构成商标侵权的使用行为(消极使用行为)。
因此,需要将该规定凸显出来,统领整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所以,从商标专用权“使用范围”的角度来理解“商标的使用”的定义,就应该可以得知:对商标的“使用”的界定,主要是为了明确:在哪些“商业活动”中在涉案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而这样的商业活动,既包括“加工制造”涉案商品的活动,也包括“销售”涉案商品的活动,还包括“出口”涉案商品的活动以及对涉案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等等。
因此,无论是在“生产”的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还是在“销售”或者“出口”的商品上使用涉案的商标,以及在商品“广告宣传”中使用涉案商标,都属于商标专用权所控制的“使用行为”,都构成“商标的使用”。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的曲折变化一、规定在“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中,明确“足以使相关公众认识其为商标”200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启动后,修订草案几易其稿,但上述关于“商标的使用”的界定一开始似乎未见诸修改稿中。
直到笔者见到的一份标记为2009年4月28日的修改稿中,关于“商标的使用”的界定赫然出现在“第七章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中,其中第六十条“商标的使用”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将商标用于以下情形,使相关公众认识其为商标:(一)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二)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三)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四)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五)用于图像、影音、电子媒体或者其他媒介物;(六)以其他方式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认识其为商标。
”这个规定确实是一个崭新的变化。
首先,将对“商标的使用”的界定的主要目的,从长期以来的为“商标使用的管理”服务,转换为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的服务。
应该说,这反映了对“商标的使用”问题在认识上的一个深化;其次,除了保留和完善原有的“商标的使用”的含义之外,似乎强调了“商标的使用”是“使相关公众认识其为商标”的一种使用。
但是,这个规定存在着较大的问题。
首先,这其实是将“商标的使用”行为(即将商标用于以下情形,强调的是使用的具体行为表现或者说使用的“方式”)与“作为商标”(即使相关公众认识其为商标,强调的是使用的标识具有商标的功能和性质)相提并论了。
其次,一个标识是否能“作为商标”来使用,这不是“商标的使用”行为所能决定的,而是取决于该标识是否具有识别能力和显著特征——换句话说,这是是否符合商标的构成要件的问题,而并非是否为“商标的使用”的问题。
而作为商标的构成要件,《商标法》已经另有明文规定,无需在此重复。
二、规定在“商标使用的管理”中,删除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识其为商标”2009年形成《商标法(修订稿)》送审稿呈交国务院法制办时,上述修改稿中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又有了重大的变化:从第七章(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回到了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并且删除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识其为商标”的要求,规定在该稿的第五十一条中(该条的位置此后一直没有变化,并最终出现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商标的使用是包括将商标用于:(一)商品、商品包装装潢或者容器;(二)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三)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四)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五)互联网、通讯网络等电子媒体或者其他媒介上;(六)其他商业活动中。
”草案删除这个规定,意味着什么呢?笔者以为,我们在理解和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的使用”的时候,绝不应该再将一个标识是否具有识别能力或者识别功能(即作为商标)的问题,混同为是否属于“商标的使用”或“商标性使用”的问题了。
但是,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当事人(律师),还是法官,经常将一个标识是否具有识别能力(构成商标)的问题,混同为是否“作为商标使用”(或者说“商标性使用”)的问题来分析,难免得出奇怪的结论。
比如,在茂志公司诉梦工场公司等侵害“功夫熊猫”商标权案中,梦工场公司辩称:梦工场公司将“功夫熊猫”作为电影名称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
对此,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也认为:从电影观众或者其他相关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电影《功夫熊猫2》中的“功夫熊猫”表示的是电影的名称,因为该系列电影的广泛宣传,相关消费者知道该电影是由美国电影公司或者梦工场公司、派拉蒙公司等制作、发行,但这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对电影作品相关权利归属的认知和确定,并非是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认知。
因此,关于梦工场公司的涉案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
笔者以为,上述判决对“电影作品名称”是否构成一个商标的分析,应该按照商标构成要件(是否具有识别能力)来判断,而无须按照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来分析。
一个文艺作品的特有名称或标题,如果具备了识别作品来源的能力,也可以作为商业标识来进行保护。
虽然作品一般是具有唯一性的产品,即使是同名的作品,因为其内容或表达的唯一性(不同人创作的作品,即使标题相同,表达不可能相同),一般也不会造成公众混淆;如果构成内容或表达的抄袭,则有版权法来负责禁止。
但是,在现代商业社会中,文艺作品或文化产品越来越和工业产品一样具有重复制作的特征,如期刊、系列出版物、电视文娱节目、系列电影等……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文化产品的特有名称按商标进行保护就具备了合理性,独特的作品名称、特有的节目名称、特定的电影名称等,有的可以注册为文化产品的商标(如电视文娱节目本身就可以注册),如果一个文艺作品的作品名称具有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和某个作者的特定作品之间建立起了唯一联系,就能够对同一作者创作的同名系列作品进行识别,该作品名称其实就是一个能够识别该系列作品来源的商业标识(至于作品权利归属,则是通过作者署名来判断的)。
事实上,同样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华旗公司诉光线公司等“人在囧途”不正当竞争案中就认为:“人在囧途”经过大量使用、宣传,能够实际上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能够将此与电影《人在囧途》的作者(或出品方)相联系,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实质上就是一个商业标识。
也就是说,一个电影作品的名称是可以通过使用而具有识别能力,成为识别电影来源的商业标识的。
而这仍然是一个标识是否具有识别能力或者说是否能构成商标的问题。
在德国《商标法》中,也是将那些印刷物、电影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以及其他类似作品(比如计算机软件)的标题作为商业上的标识,并为它们提供了某种排他性权利的保护。
这些商业标识权的持有人可以禁止第三人在交易活动中使用其标识——如果第三人所使用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
即使不存在任何混淆危险,法律也禁止使用那些在国内驰名的商业标识。
三、再次规定在“商标使用的管理”中,增加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作为商标使用”国务院法制办就送审稿于2010年召开专家论证会,形成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11年9月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