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不逃离不救助行为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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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及特征探析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及特征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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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的是有道理 的。同时 , 各种 观点都紧扣肇事者所
负特 定义务的思路也是值得称道 的。 然而, 上述观 点仍 有 以下问题 : ( 1 ) 有 的表述不够准确 , 如第二 和第 四种观点 中使用 了 “ 私 自”一词 。这是不恰 当 的, 因为就违法 的逃跑行为 而言 , 并不存在被允许 而逃 跑的情 形 , 得到允许后 而逃跑 的情 形是难 以想 象的。( 2) 有 的把交通肇 事后逃逸 理解为 “ 逃 离事
场, 抢救伤者和财产 ( 必须移动时应 当标 明位置 ) ,
并迅速报告公安 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的义务 , 既然负有该种 义务 , 不承担义务而逃逸只
能是故意行为。上述观点都认 为 “ 逃逸 ” 行 为是故
收 稿 日期 :2 0 1 2 . 1 2 . 1 6 作者简介 :龙在飞 ( 1 9 7 7 一) ,男 ,湖南双峰人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讲 师,硕士 ,研究方 向:刑法 学。
民法院通过 的《 关 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 体应 用 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第 3条规定 :“ 交通 运输 肇事后逃逸 , 是指行 为人……, 在发生 交通事 故后 ,
为 逃避法律追 究而逃跑 的行 为。 ”( 以下 简称 《 解
了交通肇事 “ 逃逸 ”行为 的内涵 ,我们才能对行为


第2 2卷 第 3期 2 , 0 1 3 卑 3月

牡 丹 江大 学学报
M u d a n j i a n g U n i v e r ¥ i t y
V o1 . 22 N o .3 Mar . 2 0 1 3
文章编号 :1 0 0 8 . 8 7 1 7( 2 0 1 3 )0 3 . 0 1 0 8 . 0 3

关于交通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交通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行驶,当晚20时30分左右,在途经市区某路段时,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驾车逃离现场。

行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警方通过监控录像迅速锁定张某某。

张某某在逃亡过程中被警方抓获,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案件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驾车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1)交通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的;(2)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事故发生地不属于事故发生地管辖的。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导致事故发生地交通拥堵,给其他车辆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同时,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张某某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仅导致一人死亡,还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定性问题论文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定性问题论文

浅析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摘要】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为了能更加准确的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本文拟从其构成特征上进行全面分析。

【关键词】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从此概念,可以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必备条件:首先,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其次,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有遗弃被害人的逃逸行为;再次,被害人死亡;最后,被害人死亡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有因果关系。

(1)逃逸行为。

从行为角度,逃逸行为是该犯罪行为的核心,没有逃逸这一行为就没有这一犯罪。

为了更好的了解“逃逸行为”,有必要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其本质属性。

一是主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需明知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行为人逃离现场的目的在于逃避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义务。

二是客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将逃逸的场所限制为事故现场,认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不论其是否逃离现场,只要放弃救助伤者和保护现场的义务,就应当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否则将会造成两个极不合理的现象:第一,肇事者既不救助伤者也不逃逸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因其没有逃逸就不能加重处罚;第二,肇事者将伤者送往医院之后或者拿出经费委托他人佯装过路人救助伤者的,其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却仍然要加重处罚。

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

对于第一种现象,虽然肇事者因为没有逃逸而不能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定罪,但是其不救助行为,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因为满足“其他特别恶劣情形”而对其进行加重处罚。

至于第二种现象,肇事者虽然尽了一部分的救助义务,但是其逃避刑法惩罚责任的行为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摘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较大争议,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千变万化,使这类案件的认定更为复杂。

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解惑。

【关键词】逃逸;主客观相统一;司法实践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及要件(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这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法律法规上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该条法规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负有立即停车、迅速报案、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不得逃逸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以及适用法定刑幅度上,明显对逃逸者不利,承担的法律后果也要重于没有逃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八条法条规定。

交通法律案例分析(3篇)

交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0岁,个体经营者。

2021年6月的一个晚上,李某与朋友聚会后,饮酒过量。

凌晨时分,李某驾车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拦查。

经检测,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案件定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具体分析如下:- 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

- 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3. 责任认定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

然而,李某在饮酒后仍驾车行驶,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 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李某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李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三、案例分析1. 醉酒驾驶的危害醉酒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

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不停车、不报警、不救助被害人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因此,对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以及相应的处罚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对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
1. 事故现场监控录像、照片等证据,如果有监控录像或者照片显示肇事者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这是最直接的证据之一。

2. 目击证人证言,如果有目击证人可以提供肇事逃逸的证言,也是认定肇事逃逸行为的重要依据。

3. 肇事车辆残留痕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可以找到肇事车辆的残留痕迹,比如车漆、车灯碎片等,这些痕迹可以帮助确定肇事车辆的型号和车主身份。

其次,针对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1. 行政处罚,肇事逃逸行为将被视为交通肇事罪,处以罚款、扣留驾驶证、暂扣车辆等行政处罚。

2. 刑事处罚,如果肇事逃逸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将受到刑事处罚,可能会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肇事逃逸行为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当立即停车,报警并尽力救助伤者,配合交警和相关部门的调查。

希望广大驾驶人认真遵守交通规则,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总之,对于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相关部门将依法严格处理,以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希望广大驾驶人能够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法律三阶层分析案例范文(3篇)

法律三阶层分析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于2010年5月15日前支付30%的预付款,剩余款项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预付款。

然而,甲公司在2010年6月1日才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提出退货请求,但甲公司拒绝退货。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三阶层分析(一)构成要件阶层1. 法律规范本案涉及的法律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法律事实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乙公司要求退货,符合法律规定的补救措施。

(二)权利义务阶层1. 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甲公司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交付货物。

甲公司有收取货款的权利。

2. 乙公司的权利义务乙公司有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权利;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包括要求甲公司采取补救措施(退货)或赔偿损失。

(三)保护义务阶层1. 法律对甲公司的保护义务法律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交付货物。

法律保护甲公司收取货款的权利。

2. 法律对乙公司的保护义务法律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采取补救措施(退货)或赔偿损失。

法律保护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三、判决结果根据法律三阶层分析,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要求退货,符合法律规定的补救措施,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甲公司退还乙公司已支付的30万元预付款,并赔偿乙公司因退货产生的损失。

药家鑫法律案件分析(3篇)

药家鑫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药家鑫,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

2010年10月20日,药家鑫因交通肇事逃逸,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刺死,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一起备受争议的法律案件。

二、案件经过2010年10月20日,药家鑫驾车回家途中,与被害人张妙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药家鑫将张妙撞倒,并逃离现场。

在逃逸过程中,药家鑫再次驾车撞向张妙,导致其死亡。

事后,药家鑫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案件定性此案在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

一方面,药家鑫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且在逃逸过程中再次撞向被害人,致其死亡,涉嫌故意杀人罪。

另一方面,药家鑫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四、案件分析1. 药家鑫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药家鑫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保护现场,也未救助受伤人员,反而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 药家鑫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逃逸过程中,药家鑫再次驾车撞向张妙,致其死亡。

这一行为已超出交通肇事逃逸的范畴,涉嫌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药家鑫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 药家鑫的悔罪表现在案发后,药家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五、案件处理2011年3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药家鑫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

同时,考虑到药家鑫具有自首、悔罪等情节,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案件启示1. 生命至上,尊重生命药家鑫案件警示我们,生命至上,尊重生命是每个人都应具备的基本道德观念。

法律课堂民警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课堂民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日益繁忙,交通事故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其中,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交通事故中尤为突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

为了提高民警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为例,进行法律课堂民警案例分析。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5月15日,某市某区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当天下午,受害人张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沿某路段行驶,当行至事故现场时,被一辆小型客车撞倒。

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逸,张某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调查,肇事车辆为李某所有,驾驶员为赵某。

三、案件处理过程1.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工作,调取了事故现场周边的监控录像,并对附近居民进行了走访调查。

2.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确定了肇事车辆的基本信息,并迅速将赵某抓获。

3. 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赵某对其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赵某作出了如下处罚:(1)行政拘留15日;(2)罚款2000元;(3)吊销驾驶证;(4)承担受害人张某的医疗费用。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制案例分析从法律角度分析(3篇)

法制案例分析从法律角度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械将张某打成重伤。

经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三、法律分析(一)犯罪构成1. 犯罪主体:被告人李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 犯罪客体: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

3. 犯罪主观方面:李某故意伤害张某,具有伤害的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持械将张某打成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二)法律适用1.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法律思考(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本案的发生,反映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因琐事引发纠纷。

因此,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预防此类案件发生的重要途径。

(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要有效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还需从源头上加强社会治理,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三)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通过分析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是预防此类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

交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交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15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城区主干道由北向南行驶。

在行驶至某路段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离现场。

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张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张某在事故发生时违反了交通信号灯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张某驾车逃离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法律责任分析(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等级:①造成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③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导致李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导致李某死亡,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交通事故无责却违法逃逸行为的定性问题研究

对交通事故无责却违法逃逸行为的定性问题研究

对交通事故无责却违法逃逸行为的定性问题研究作者:刘莲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9期摘要社会现代化进程的脚步越来越快,机动车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不断的上升。

社会上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因非机动车和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参与交通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对于交通事故无责的机动车驾驶人却违法逃逸导致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

此种现象引起了司法界关于对交通事故无责却违法逃行为的热烈讨论,存在的争议也颇多。

本文拟对此类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相关的司法实践的反思。

关键词交通法规肇事逃逸认定作者简介:刘莲芝,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79-02在人口密度大的中国,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居民拥有机动车的数量在不停的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屡见不鲜,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也越来越多种多样,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但是我们不能忽略,即使机动车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正常行驶,由于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横穿马路,同样会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如赵某案:赵某,男,于2013年5月9日,驾驶一辆红色本田思域机动车,以100km/h的速度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驶,突然,王某从前方护栏外进入高速路,欲横穿公路,赵某急忙刹车,但还是将王某撞倒,由于赵某急着前往H市签订价值上亿的买卖合同,于是未作停留,也未拨打急救电话,驾驶机动车离去,导致王某因失血过多死亡。

对此类行为如何认定,应是刑法理论研究的课题之一。

一、对交通事故无责却违法逃逸行为引发的定性争议在参与交通的过程中,法律赋予了车辆驾驶人更为沉重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法规之规定,如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正确的处理方法是车辆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设法抢救受伤人员,并且迅速将事故报告给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肇事罪案例法律分析(3篇)

交通肇事罪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某路段由西向东行驶。

当日20时50分许,当李某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正常行驶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张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次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调查,李某在事故发生前曾饮酒,酒精含量为58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二、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法律分析1.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案中,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发生重大事故:本案中,李某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符合重大事故的认定标准。

(3)因果关系:李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李某在事故发生前饮酒,主观上存在过错。

2.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事故后果较轻,如一人重伤。

(2)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事故后果严重,如一人死亡。

(3)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如多人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属于严重后果,故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焦点案例分析(3篇)

法律焦点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20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上。

当天下午4时许,李某在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将前方正在过马路的行人王某撞倒。

事故发生后,李某未立即停车,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构成重伤二级。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李某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也未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二)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造成王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李某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李某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王某重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从法律角度深入剖析案件(3篇)

从法律角度深入剖析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盗窃案发生在我国某市,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

据调查,王某曾于某日凌晨潜入某居民小区,窃取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王某在犯罪前,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此次犯罪,王某违反了缓刑期间的相关规定,属累犯。

2. 王某在作案过程中,采用撬锁手段进入被害人家中,窃取财物。

在作案过程中,王某还损坏了被害人家中的门窗,给被害家庭带来了经济损失。

3. 被害人发现家中被盗后,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于案发当天将王某抓获归案。

三、法律分析1. 刑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 案件定性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且属于累犯。

根据刑法规定,王某的行为应被定性为盗窃罪,且应从重处罚。

3. 刑罚裁量根据案件事实,王某盗窃数额较大,且属于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考虑到王某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严重违反了缓刑期间的相关规定,应依法加重处罚。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由于王某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依法撤销其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五、案件启示1. 严厉打击盗窃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2. 严格依法审理案件,确保刑罚的公正与严肃。

3. 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防止其再次犯罪。

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10⽇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0年11⽉21⽇起施⾏。

⼆○○○年⼗⼀⽉⼗五⽇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从事交通运输⼈员或者⾮交通运输⼈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重⼤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四)明知是⽆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为⼈具有本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和第⼆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在发⽣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的⾏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以上或者重伤五⼈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六⼈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死亡”,是指⾏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员、机动车辆所有⼈、承包⼈或者乘车⼈指使肇事⼈逃逸,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交通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交通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22年5月20日晚上,李某与朋友聚餐后,饮酒过量。

在送朋友回家途中,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因酒精作用,车辆失控撞向路边行人赵某。

事故发生后,李某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未停车查看伤者情况,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赵某受伤后被路人发现,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赵某构成重伤二级。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走访周边群众等手段,迅速锁定了李某。

李某被抓获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量刑分析(1)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交通肇事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2)李某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

(3)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查看伤者情况,也未报警,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三、案例分析1. 酒驾的危害酒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本案中,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赵某受伤,充分说明了酒驾的危害性。

2. 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构成肇事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

3.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李某因缺乏法律意识,导致自己承担了严重的法律责任。

这警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四、结论李某酒驾肇事逃逸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

交通肇事后抛弃伤者的行为定性

交通肇事后抛弃伤者的行为定性

交通肇事后抛弃伤者的行为定性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频频发生,有些犯罪分子在交通肇事发生后,不仅不采取积极措施治病救人,而是为侥幸逃避法律的制裁,将交通肇事后的伤者带离交通肇事的现场。

犯罪分子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如何对交通肇事后抛弃伤者的行为进行定性,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存有较大分歧,存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三种观点。

交通肇事后抛弃伤者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以及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更为妥当。

关键词: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犯罪一、基本案情2008年3月5日下午4时左右,吴某某无证驾驶面包车途经某地时,与行驶至此的被害人陈某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当场跌倒在地。

事故发生之后,吴某下车并与其妻将陈某抬上汽车,见陈某在呻吟,看到仅头部流血,自认为伤势不严重,就带被害人到医院去治疗,但在路上,因为被害人伤势过重,突然没有了呻吟,吴某夫妇认为被害人已死亡,为侥幸逃避法律责任,于是将被害人丢弃在路边,后被人发现报警,被害人被送到医院治疗。

被害人因脾脏破裂,经医院鉴定构成重伤,伤残等级评定为8级。

同年3月10日,吴某因为各方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理由是,吴某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因被害人伤势过重,为逃避法律责任及医疗费用,而将被害人带离事故案发现场,并在没有确认被害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将被害人遗弃。

本案中吴某明知如果不及时救治会带来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此种行为应以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理由为,吴某在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后即已造成被害人脾脏破裂,构成重伤,其为逃避法律责任及医疗费用,而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遗弃,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进而加重了被害人的伤势,并构成8级伤残,遂应对吴某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吴某的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分析法律案例题(3篇)

分析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1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市区行驶。

当日下午5时,张某某行驶至市区某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停车查看,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驾车逃离现场。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警方通过监控录像锁定张某某为肇事司机。

张某某在被警方抓获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鉴定,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超速行驶,且存在酒驾嫌疑。

二、案件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且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2. 超速行驶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按照规定速度行驶。

张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超速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加重了事故的严重程度。

3. 酒驾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张某某存在酒驾嫌疑,其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证据收集和事故当事人的陈述等因素,认定事故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驾车逃逸,且超速行驶,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三、案件处理1. 刑事责任张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

2. 行政处罚张某某因酒驾,被处以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二千元。

3. 民事责任张某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四、案例启示1. 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本案中,张某某因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

法律专家罗翔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专家罗翔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事故案件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法律专家罗翔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借鉴。

本文将以“某某交通事故案”为例,结合罗翔的观点,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某某交通事故案”发生在我国某市,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被害人王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调查,李某在事故发生前饮酒,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三、罗翔观点1. 醉酒驾驶入罪标准罗翔认为,醉酒驾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醉酒驾驶被明确规定为危险驾驶罪,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罗翔强调,醉酒驾驶不仅危害公共安全,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如本案例中的被害人死亡。

因此,对于醉酒驾驶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处罚。

2. 赔偿责任罗翔认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责任的承担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交通事故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对王某家属的赔偿责任。

罗翔强调,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充分体现对受害者的关爱,确保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罗翔认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应当相互衔接。

对于醉酒驾驶行为,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因醉酒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 责任主体认定罗翔认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责任主体的认定是关键。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肇事司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同时,罗翔指出,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多个因素有关,如道路条件、交通管理等方面。

因此,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应当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责任分配公平合理。

四、案例分析1. 醉酒驾驶入罪标准在本案中,李某醉酒驾驶,造成王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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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不逃离、不救助行为定性分析苏轲(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 362021)摘要: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研究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研究的热门课题,其中不乏颇具启发性的理论和研究,但是在交通肇事后不逃离、不救助(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性方面,尚有争议。

有不少学者将其定性为“逃逸”,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

因此,本文旨在批判上述观点,并引入国外遗弃行为的概念,对于交通肇事后不逃离、不救助(致人死亡)行为进行重新定性,并力图在现有刑法框架之内为其找寻合理的法律适用,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学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交通肇事;不逃离;不救助;遗弃;单纯不保护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到目前为止,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研究的热门课题。

我国《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而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颁布,更是使得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的研究变得更为细化和深入,各位学者也纷纷参与讨论,其中出现了不少颇具启发性的理论和研究。

在这其中,有学者认为,不救助乃是逃逸的本质,因此将交通肇事后既不逃离现场、又不救助被害人的行为归纳为逃逸行为,并且认为对于此类行为应该适用《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法条[1]635。

对此,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接下来笔者将从“逃逸”的概念论起,对于交通肇事后不逃离、不救助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适用。

一、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概念论起要想讨论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就有必要先对其中的关键词——“逃逸”进行解释,接下来笔者将从以下方面对于“逃逸”的概念进行分析。

(一)交通肇事罪中设置“逃逸”相关情节的原因在《刑法》第133条中,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是这自然会引出一个问题,即由于交通肇事罪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那么基于何种原因,在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中并未规定有关逃逸的加重情节,而只在交通肇事罪中规定了上述加重情节呢?笔者认为,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二者在《刑法》中所属章节不同。

交通肇事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则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

这也就意味着,交通肇事罪中的行为人是因为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权利而被施以刑罚的,而另外二者则是因为对于特定对象的侵害。

换言之,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对于公共安全的侵害,而其作为后行为的逃逸行为则有可能造成交通肇事中被害人(特定对象)危险的上升或者死亡结果的出现。

因此,在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设立逃逸相关的加重情节也就是十分必要的了。

第二,引导肇事人员积极救助被害人。

从上文得知,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会增加被害人的危险,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规定了驾驶人员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积极救助被害人,因此《刑法》中逃逸相关加重情节的设立有利于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被害人。

(二)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含义1.学界对于“逃逸”含义的不同理解关于“逃逸”含义的讨论在刑法学界从未停止过,大致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解释》的立场,即“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2]。

这是刑法理论界的通说立场,又被称之为“逃收稿日期:2014-12-12作者简介:苏轲(1990-),男,河北泊头人,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避法律追究说”。

第二种观点针对“逃避法律追究说”提出了批评,有学者认为,犯罪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对于犯罪人来说可谓“人之常情”,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

结合上文中提到的,《刑法》为何不将逃逸情节规定为其他犯罪的法定升格情节,可以看出之所以将逃逸情节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场合往往存在需要救助的被害人。

因此,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可以认定为逃逸[1]635,换言之,即使行为人没有逃离现场,只要其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就可以被视作逃逸。

这种观点可以被称为“不履行救助义务说”。

第三种观点也对于《解释》立场的通说进行了批判,并且与第二种观点十分类似,其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含义应定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放弃救助被害人以及保护现场的义务的行为。

与第二种观点相似,这种观点认为,不论逃离事故现场与否,只要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逃逸[3]。

这种观点可以被称之为“放弃救助伤者及保护现场义务说”[4]。

第四种观点认为,逃逸的规范目的是为了保护确认利益,即“顺利理清事故因果关系及确认法律责任归属”,认定逃逸情节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隐瞒其为肇事者之身份”,因此此观点认为“逃逸”是指肇事者逃避司法工作人员之询问调查[5]。

这种观点可以被称为“确认利益说”。

2.笔者个人对于“逃逸”含义的理解关于学界现存的各种观点以及“逃逸”含义的理解,笔者也有着个人的看法。

首先,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确实属于一种正常心态,缺乏期待可能性;并且交通肇事罪确实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刑法》才设立了逃逸相关的法定刑加重情节,所以通说观点以“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作为“逃逸”的观点是欠妥当的。

其次,另外三种观点都试图探究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相关内容的立法目的以及逃逸的本质,笔者认为这有利于对“逃逸”含义更清晰的确认。

但是,上述观点中认为只要符合逃逸本质或立法目的,即使交通肇事案件行为人没有逃离现场也应认定为逃逸行为,这种观点是典型的实质解释论。

实质解释在一些方面经常受到诟病,比如,实质解释很容易导致一种目的论上的扩张解释,而其在推理形式上与类推解释并无本质不同[6];还有,实质解释由于从本质出发进行解释,其解释对象的概念外延往往会被扩大,而有时候甚至大大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可理解范围,这势必会降低人们对于自身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的可预测性,也会大大降低刑法的稳定性。

“法律的价值判断必须维系在生活经验的基础上,法律不是供人仰望的云天,法律的制定与解释,都不能背离生活经验......法的解释如果背离生活经验与基本的价值信念,就会引起错愕,就会遭到唾弃”[7]。

这显然是我们不愿看到的。

以“不履行救助义务说”的观点为例,其认为“逃逸”的本质是“不救助”,故符合“不救助”的行为即是“逃逸”,这显然是欠妥当的;其实,这是一个概念涵摄问题,“逃逸”涵摄于“不救助”,正如“馒头”涵摄于“主食”,但不能说“主食”就是“馒头”,涵摄问题固然是属于文理解释的范畴,但是过度强调目的解释以至于超越文字可以承载的范围,甚至有可能造成他人对法条理解的障碍是无法令人接受的。

因此,无论是从情理上,还是从解释方法上,将未逃离现场的行为评价为逃逸行为都是不恰当的。

最后,基于对上述观点的考量,笔者认为,“逃逸”的含义应从两方面进行解释:一是文理解释,即逃逸行为本身首先应是交通肇事行为人逃离现场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逃离现场的行为都可以被评价为逃逸行为;基于此种原因,应该通过目的解释进一步确认逃逸行为的范围,即逃离现场的行为应在客观上违反了行为人的救助义务、保护现场义务,并有可能造成交通肇事被害人或其他人危险的上升或者法益侵害的结果。

同时满足以上两点才可以被定义为交通肇事中的逃逸行为。

因此,按照笔者的观点,交通肇事后当事人不逃离、不救助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逃逸”,故也不应被《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条款所规制。

二、交通肇事后不逃离、不救助行为之定性正如笔者前文所述,交通肇事后当事人不逃离、不救助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逃逸行为,那么如何对于该种行为进行定性就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既然交通肇事后不逃离、不救助行为在本质上与逃逸行为有着极大的相似性,那么通过参考外国刑法中有关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规定或许可以为交通肇事后不逃离、不救助行为的定性提供新的思路。

纵观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刑法及交通法规,虽然各国对于交通肇事行为本身有的规定为危险犯,有的将其规定为结果犯,如日本刑法第211条中的业务过失致死伤罪,但是对于交通肇事后的单纯逃逸行为,各国各地区一般都将其以遗弃罪来论处[8]。

而从外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遗弃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积极型遗弃和消极型遗弃,而消极型遗弃又可以细分成两类——消极离去与单纯不保护。

笔者认为,国外对于遗弃行为的划分恰恰是对于交通肇事后“泛逃逸”行为的一种归纳,从遗弃的角度更加有利于对于交通肇事后不逃离、不救助行为性质的理解。

在国外对遗弃行为三种形式的划分中,分别对应了交通肇事后可能出现的三种“泛逃逸”行为。

换言之,积极型遗弃是一种兼具作为与不作为性质的行为,这种遗弃行为往往表现为行为人对被害人的隐匿、抛弃行为,其正对应着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的行为,亦即《解释》中第6条中相关的情节;消极型遗弃中的消极离去行为,更加容易理解,即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逃离现场的行为,它对应着传统意义上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而消极型遗弃行为中的另外一种形式——单纯不保护——表现为行为人的单纯的“袖手旁观”,该行为比之前两种形式更为消极,是纯粹的不作为行为,它也正好对应了本文所讨论的交通肇事后不逃离、不救助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交通肇事后不逃离、不救助的行为应定性为一种单纯不保护的消极遗弃行为。

那么,对于这种行为,在我国现有的刑法框架内是否可以被妥善评价和规制,这就成为了本文接下来所要讨论分析的问题。

三、交通肇事后不逃离、不救助行为的法律适用分析(一)遗弃罪在交通肇事后不逃离、不救助行为评价问题上的适用正如前文所述,交通肇事后不逃离、不救助行为应被归纳为一种单纯不保护的消极遗弃行为,在我国现有的刑法框架内,该行为不适宜被交通肇事罪所评价,那么遗弃罪是否可以评价该行为就是值得分析的了。

1.遗弃罪适用范围的扩大化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便是我国刑法对于遗弃罪的规定。

而学界对于遗弃罪的适用范围尚有争议。

这是因为我国1797年刑法中将遗弃罪规定在了妨害婚姻、家庭罪中,换言之,当时遗弃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是婚姻、家庭的相关法益;而1997年刑法中,立法者将遗弃罪重新纳入到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也就是说,人身权利成为了遗弃罪的同类客体[9]。

这也就产生一个矛盾,罪名的叙述没有变化,但是在刑法体系中位置变化了,其所保护的法益应该坚持前者还是后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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