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4_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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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并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本管理要求。

第二章资本管理基本要求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实行合理有效的资本管理,确保资本充足,风险可控。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本管理规定,合理确定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水平,限制风险暴露,确保资本充足。

第三章资本构成与计量第五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核心资本应占比例不低于一级资本的一定比例。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每季度末统计一级资本数额,依据《资本管理规定》计量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水平,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四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确保资本充足,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进行资本充足率的自查和报告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规定。

第五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监测资本风险暴露,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应对。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第十一条监管部门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将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将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经监管部门重新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文档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

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

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4-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4-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一、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评估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其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互衔接和配合的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维护银行的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

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1)有效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督;(2)适当的政策、程序和限额;(3)全面、及时的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风险;(4)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5)全面的内部控制。

2.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有效性负主要责任,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战略确定风险偏好,并确保银行各项限额与风险偏好保持一致。

3.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具备全面风险管理所需的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主要业务条线特别是新业务领域的运营情况和主要风险,确保风险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落实。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了解风险计量.风险加总的主要假设和局限性,确保管理决策信息充分可靠。

4.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持续关注银行的风险状况,并要求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报告风险集中和违反风险限额等事项。

5.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清晰确定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和报告路线,并确保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

页脚内容16.商业银行应当完善与自身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财务状况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及流程,针对主要风险设定风险限额,确保限额与资本水平、资产、收益及总体风险水平相匹配。

风险政策、流程和限额应确保实现以下目标:(1)完善全行层面和单个业务条线层面的风险管理功能,确保全面及时地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信贷、投资、交易、证券化、表外等重要业务的风险;(2)确保风险管理流程能够充分识别主要风险暴露的经济实质,包括声誉风险和估值不确定性等;(3)确保各层次风险管理职能的独立性,清晰界定银行各业务职能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4)确保清晰的报告职责和报告线路,便于各级管理层及时掌握违反内部头寸限额情况,并根据设定程序采取措施;(5)确保对新业务、新产品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完整附件

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完整附件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完整附件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6 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7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0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1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2 外部评级使用规范附件13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4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5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6 信息披露要求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一、核心一级资本的合格标准1.直接发行且实缴的;2.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该部分实缴数额应被列为权益,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并披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该部分实缴数额仍应记作权益;3.实缴资本不得由发行人及其关联机构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金是永久性的,无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买回、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5.在银行清算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6.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的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7.收益分配必须要来自于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8.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不分配不应被视为违约;9.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10.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资本工具提供融资;11.该工具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概述(PPT 62张)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概述(PPT 62张)

《资本办法》与现行规定及国际新监管标准比较表
《资本办法》与现行规定及国际新监管标准比较表(续)
新监管标准的过渡期安排
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底前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5%、一级资本充足率9.5%、资 本充足率11.5%; 其他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7.5% 、一级资本充足率 8.5% 、资本充足率 10.5%。
, 2003) 。
(二)资本层级 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两大类,取消三级资本。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 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资本充足率计算(并表)范围

商业银行以及符合《资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
金融机构

包括有实际控制权但不适用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独立法人金融 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企业年金公司、信托公司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计量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第三节:标准法 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第三章:资本定义 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一节:资本组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第二节:治理结构 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四节:特殊规定 第四节:资本规划 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节:权重法 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节:监管措施 第二节:标准法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第十章:附则

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4

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4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一、实施申请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准备工作,适时向银监会提交实施申请,获得核准后进入实施阶段。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核准包括银行集团和商业银行单一法人层面实施的申请和核准。

在提交申请时,商业银行可根据本行实施进展情况,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分别提交实施申请。

(一)治理结构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实施申请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以及参与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设定实施申请的内部程序,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和报告流程,确保申请工作有效开展。

2.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行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的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审议和批准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规划及其重大调整。

(2)审议和批准实施申请报告,确保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3)定期听取实施准备情况汇报,了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对本行战略发展、资本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影响,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3.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本行具体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工作。

高级管理层应履行以下职责:---------------------------------------------------------精品文档---------------------------------------------------------------------(1)批准实施申请工作流程,明确各参与部门的工作职责,持续监督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2)建立定期的内部沟通和汇报机制,听取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情况汇报,全面掌握整体情况、各项目实施进度以及主要差距。

(3)组织本行配合银监会的现场评估及验收。

(4)根据银监会评估情况,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落实整改计划。

4.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本行实施准备和申请的总体协调及推进工作。

牵头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1)牵头实施准备和申请工作。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概述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概述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概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概述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节定义1、商业银行:指依法设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2、资本管理:指商业银行对其资本的配置、使用和监督管理等行为。

第二章资本要求第一节核心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一定的核心资本,以保证其偿付能力和稳定运营。

核心资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上限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下限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产的8%。

第二节附加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可以在核心资本的基础上补充一定金额的附加资本。

附加资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上限要求:商业银行的附加资本不得高于其核心资本。

2、下限要求:商业银行的附加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产的2%。

第三章资本监管第一节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节资本监测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报告期和报告格式提供相关财务和资本数据,以便监管机构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节资本缺口处理如果商业银行的资本不满足监管要求,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弥补资本缺口,例如增资、减少风险资产等。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商业银行核心资本计算表2、商业银行附加资本计算表注释:1、核心资本:指商业银行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

2、附加资本:指商业银行的可转债、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形式的补充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概述.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概述.
国际新监管标准比较表
项目 核心一级资本 现行规定 4% -8% --巴塞尔委员会最低要求 4.5% 6% 8% 2.5% 0-2.5% 《资本办法》 5% 6% 8% 2.5% 0-2.5%
最低资 本要求
一级资本 总资本 储备资本
资本要求
其他资 本要求
逆周期资本
系统重要性银行 附加资本
《资本办法》整合的文件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废止 12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 ——废止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和审批指引》 《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 《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征求意见) 《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 《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 涉及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2014年 底
6.9% 7.9% 9.9% 5.9% 6.9% 8.9%
2015年 底
7.3% 8.3% 10.3% 6.3% 7.3% 9.3%
2016 年底
7.7% 8.7% 10.7% 6.7% 7.7% 9.7%
2017 年底
8.1% 9.1% 11.1 % 7.1% 8.1% 10.1%
2018年 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三章:资本定义 第一节:资本组成 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第四节:特殊规定 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权重法 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标准法 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计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第三节:标准法 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治理结构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四节:资本规划 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四节:监管措施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十章:附则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平安、稳健运行,爱护存款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本监管要求。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同时符合相关方法规定的附加资本监管要求。

第五条资本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分率和杠杆率。

本方法所称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方法规定的机构档次划分标准,适用差异化的资本监管要求。

其中,第一档和其次档商业银行应满意本方法各章节和相应附件的监管规定,第三档商业银行应满意本方法附件23的监管规定。

(一)第一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50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2.境外债权债务余额3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占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

(二)其次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1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不符合第一档商业银行条件。

2.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但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大于0。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精简版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精简版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行为,加强资本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控,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本计量及要求第一节资本计量方法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应符合国内外通行的标准和原则,采用风险敞口法进行计量。

商业银行应根据其不同业务和风险特征,通过风险权重调整因素,计算各项资产的风险敞口。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具备持续运营的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应按照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计算和披露。

第三节资本补充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资本补充。

资本补充可通过股权融资、债券发行等方式进行,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资本管理措施第一节内部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资本管理制度,明确资本管理的责任和流程,确保资本充足率的监测和控制。

第二节风险资本分配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和风险水平,合理分配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分配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盈利能力和负债能力等因素。

第三节监测和报告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监测和报告机制,定期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应对资本缺口和风险暴露。

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一节监管指标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的资本情况和风险水平,制定并监测相关监管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节复核和评估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复核和评估,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的落实情况。

第三节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资本管理要求的商业银行,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照等。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以上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资本计量、资本要求和监管措施等细则,详见相应法规和规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保监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保监发〔2008〕33号)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三十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引言1、本规则规范将保险集团所有成员公司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

定义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保险集团,指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

(2)保险集团母公司,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

(3)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4)受监管公司,指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金融机构。

不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公司为非受监管公司。

偿付能力评估3、下列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当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1)母公司;(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3)母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4)子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5)除上述四类公司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公司。

本规则第4条至第15条中的成员公司均指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依据1.1 目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行为,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1.2 依据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商业银行等。

第二章资本计量方法第一节资本类别2.1 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商业银行的资本股份、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2 其他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包括优先股、公司债、次级债和其他后备资本工具等。

2.3 二级资本二级资本包括长期次级债和减值准备等。

2.4 附属资本附属资本包括一般准备、其他准备和未确认损失等。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2.5 资本充足率计算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2.6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0%,其中核心一级资本要占到总资本的一定比例。

第三章资本补充与调整第一节资本补充方式3.1 增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增发股份、发行优先股等方式进行资本补充。

3.2 内部积累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留存利润、提取公积金等方式进行资本补充。

3.3 外部转移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出售资产、吸收合并等方式进行资本补充。

第二节资本调整3.4 资本调整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情况对资本进行调整,确保资本充足率在合理范围内。

3.5 资本调整工具资本调整工具包括增发优先股、发行公司债、转让资产等。

第四章资本管理监督第一节资本管理要求4.1 内部监督机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资本管理监督机制,包括设立资本管理委员会、内部风险评估等。

4.2 外部监督机制监管部门将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为了有效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运行,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确保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在此制定。

一、总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银行。

二、资本监管指标1. 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的不同水平,设置相应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核心资本 / 风险资产。

2. 资本构成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应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商业银行的股本、留存收益及其他核心资本工具;附属资本包括商业银行的次级债券和优先股等。

3. 资本监管工具商业银行可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吸收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来增加资本。

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资本充足计划,并定期向银行监管机构报告资本充足状况。

三、风险管理1. 风险定价和分配商业银行应根据资本市场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合理定价和分配风险。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定价模型,评估并确定不同业务和产品所具有的各类风险,确保风险价格与实际风险相匹配。

2. 风险监测和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及时识别风险暴露,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的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应包括风险度量指标、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报告等。

3. 应急情况下的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调整资本结构以应对风险。

在严重风险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应立即采取措施稳定金融市场,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四、监管和问责1. 监管机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管机构为银行监管部门。

银行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提出相应的风险警示和监管措施。

2. 监督报告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银行监管机构报告资本管理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从业资格考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17版最新

从业资格考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17版最新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17版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17版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2016年6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年第1号公布。

该《办法》分总则、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监督检查、信息披露、附则10章180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17版最新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一、引言资本是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源,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直接关系到银行的经营安全和稳健。

在保持资本充足率的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通过合理的资本管理策略,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实现盈利最大化,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

本文旨在探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相关内容,包括资本的含义和分类、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监管要求、资本管理策略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以便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方面做出科学、规范和有效的决策。

二、商业银行资本含义和分类(一)含义资本是商业银行的净资产,指银行所拥有的净资产部分的价值,包括所有权益工具、非控制权益工具和超额资本等,具有承担损失、维持信用和抵御风险的作用。

(二)分类商业银行资本按照资本等级分为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1.一级资本是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也叫做核心一级资本或Tier 1资本(T1),包括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债券和其他资本工具;2.二级资本是商业银行的补充资本,也叫做补充一级资本或Tier 2资本(T2),包括次级债、赞助证券和其他后备资本工具;3.三级资本指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主要用于满足银行特定业务的风险和损失,也叫做外部一级资本或Tier 3资本(T3),包括有条件转换的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证券等。

商业银行资本按照风险分类,可以分为流动资本和长期资本:1.流动资本是指可以快速转换成现金的资本,如普通股、优先股等;2.长期资本是指不能快速转换成现金的资本,如资本债券、次级债券等。

三、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监管要求(一)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测量其风险抵御能力的指标,是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

根据监管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至少要达到8%,其中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5%。

具体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

(二)资本监管要求资本监管是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保持银行的稳定运营和财务健康。

资本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其业务风险和风险担保能力不同,保证资本充足率在合理的范围内,并接受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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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一、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评估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其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互衔接和配合的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维护银行的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

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1)有效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督;(2)适当的政策、程序和限额;(3)全面、及时的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风险;(4)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5)全面的内部控制。

2.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有效性负主要责任,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战略确定风险偏好,并确保银行各项限额与风险偏好保持一致。

3.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具备全面风险管理所需的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主要业务条线特别是新业务领域的运营情况和主要风险,确保风险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落实。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了解风险计量.风险加总的主要假设和局限性,确保管理决策信息充分可靠。

4.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持续关注银行的风险状况,并要求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报告风险集中和违反风险限额等事项。

5.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清晰确定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和报告路线,并确保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1性。

6.商业银行应当完善与自身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财务状况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及流程,针对主要风险设定风险限额,确保限额与资本水平、资产、收益及总体风险水平相匹配。

风险政策、流程和限额应确保实现以下目标:(1)完善全行层面和单个业务条线层面的风险管理功能,确保全面及时地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信贷、投资、交易、证券化、表外等重要业务的风险;(2)确保风险管理流程能够充分识别主要风险暴露的经济实质,包括声誉风险和估值不确定性等;(3)确保各层次风险管理职能的独立性,清晰界定银行各业务职能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4)确保清晰的报告职责和报告线路,便于各级管理层及时掌握违反内部头寸限额情况,并根据设定程序采取措施;(5)确保对新业务、新产品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业务开办前,应召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业务条线等部门对新业务、新产品进行评估,以确保银行事先具备足够的风险管控能力;(6)建立定期评估和更新机制,确保风险政策.流程和限额的合理性。

7.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全面风险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体系,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1)支持各业务条线的风险计量和全行风险加总;(2)识别全行范围的集中度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相互作用产生的风险;(3)分析各类风险缓释工具在不同市场环境的作用和效果;(4)支持全行层面的压力测试工作,评估各种内外部冲击对2全行及主要业务条线的影响;(5)具有适当的灵活性,及时反映风险假设变化对风险评估和资本评估的影响。

8.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的内控机制,确保相关决策信息的准确和全行风险管理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评估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相关要素包括但不限于:(1)董事会的监督控制;(2)高级管理层的职责;(3)适当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安排;(4)各类风险的管理政策、方法、程序和限额。

2.商业银行应当评估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程序和覆盖范围,确认分类标准的合理性和合规性、标准执行的一致性,确保信用风险暴露的全覆盖、监管资本要求覆盖所有信用风险暴露。

3.商业银行使用权重法计提信用风险监管资本的,应针对有外部评级与无外部评级的信用风险暴露,分别评估其权重法下的风险权重与潜在风险的匹配度。

若银行发现风险暴露所蕴含的风险显著高于其风险权重,尤其针对未评级风险暴露,银行在评估总体资本充足水平时应考虑更高的信用风险。

4.商业银行应当清晰界定内部评级法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的范围,并一致地执行,防止监管资本套利。

5.商业银行应当评估内部评级体系所采用的违约、损失、经济衰退期等关键定义的合理性,掌握内部使用的关键定义与本办3法关于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对应定义规定之间的差异以及由此导致的监管资本计量结果的偏差。

6.商业银行应当评估信用风险参数压力测试的审慎性,包括设臵压力情景的合理性和相关性、压力情景与信用风险参数之间逻辑关系的严谨性等。

7.商业银行应当评估内部评级体系验证是否达到本办法关于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的相关要求,确保用于计算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的风险参数的准确性和审慎性。

商业银行应当评估内部评级体系应用范围和应用程度,确保用于计算资本充足率的信用风险参数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8.商业银行应当评估采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可能存在的剩余信用风险。

这些风险包括:(1)由于交易对手违约导致无法及时占有抵质押品;(2)由于缺乏流动性导致抵质押品难以变现;(3)保证人拒绝或延迟支付;(4)相关文档失效。

9.商业银行应当评估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政策、流程、估值和信息系统是否达到本办法关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的相关要求。

10.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应当覆盖下列风险:(1)交易账户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2)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3)相关期权性风险。

11.商业银行应当清晰界定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计量的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的范围,并一致地实施,防止商业银行资4本套利。

12.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监管资本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金融工具拆分标准和程序,做到期限确定合理、风险参数选择审慎,确保监管资本要求计量的审慎性。

13.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监管资本时,商业银行应当达到本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的相关要求;对市场风险计量模型的验证,商业银行应当达到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的相关要求,确保商业银行用于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的风险参数的准确性和审慎性。

14.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关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的有关要求,计量操作风险资本。

使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替代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商业银行,与其他规模和业务相类似的银行相比,其总收入指标明显偏低或为负值,可能低估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时,应当适当提高其操作风险资本。

15.使用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其计量模型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关于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的相关要求。

三、其他风险和事项的评估(一)集中度风险1.集中度风险是单个风险暴露或风险暴露组合可能给银行带来重大损失或导致银行风险轮廓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清楚地认识和评估单个或一组紧密关联的风险因素对银行的影响,并充分考虑不同种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关联。

2.存在集中度风险的情形包括:5(1)交易对手或借款人集中风险。

由于商业银行对同一个交易对手、借款人或多个风险高度相关的交易对手、借款人具有较高的风险暴露而产生的风险,例如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的贷款;(2)地区集中风险。

商业银行对同一地区交易对手或借款人具有较高的风险暴露而产生的风险;(3)行业集中风险。

商业银行对同一经济、金融行业具有较高的风险暴露而产生的风险。

例如对房地产行业贷款和对铁路、公路和基础设施等的贷款;(4)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集中风险。

商业银行由于采用单一的抵质押品、由单个担保人提供贷款担保而产生的风险;(5)资产集中风险。

商业银行高比例持有特定资产的风险,特定资产包括贷款、债券、衍生产品、结构性产品等;(6)表外项目集中风险。

商业银行从事对外担保、承诺所形成的集中风险;(7)其他集中风险。

商业银行识别的其他可能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单个风险暴露或风险暴露组合,例如贷款期限偏长的风险。

3.商业银行应当有效识别各类集中度风险,并清楚地理解不同业务条线的类似暴露所导致的整体集中度风险。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之间的关联产生的集中度风险。

商业银行不仅应当理解面临的各类集中度风险,而且应当清楚地评估在压力市场条件下、经济下行和市场不具备流动性情况下可能产生的集中度风险。

4.商业银行应当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并从多个角度充分识别、计量和管理自身面临的主要集中度风险。

5.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的集中度风险管理框架,银行的集中度风险管理框架应当至少包括:6(1)书面的风险管理制度。

银行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应当对银行面临的集中度风险做出明确的定义并规定相关的管理措施;(2)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集中度风险的方法;(3)集中度风险限额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对集中度风险确定适当的限额,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限额在经营管理中得到遵循;(4)定期的集中度风险报告和审查制度。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定期对信用集中度风险状况进行审查以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5)压力测试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面临的主要集中度风险进行压力测试,识别可能对银行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潜在因素,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采取相应的处臵措施。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条件下可能产生的风险集中情况;6.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集中度风险的评估结果,配臵相应的资本以有效抵御集中度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鉴于不同类别集中度风险特征各异,商业银行可针对不同类别集中度风险采用不同的资本计量方法。

例如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可结合现金流覆盖程度计提相关资本,对中长期贷款可根据贷款期限特征计提相关资本,对房地产行业贷款可通过审慎估计行业整体平均违约趋势计提相关资本。

(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自身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管理和评估体系,确定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资本要求并配臵相应资本。

商业银行应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贯穿相关业务活动。

72.商业银行应建立和完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的治理架构和管理信息系统;明确董事会、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和所指定的主管部门的职责;配臵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流程;明确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限额管理、报告、审计等方面的原则和要求。

3.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应独立于负责交易和其他业务活动的风险承担部门(人员),报告路线也应保持独立。

4.商业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为准确、及时、持续、充分地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提供有效支持,其功能至少包括:(1)按设定的期限计算重新定价缺口,反映期限错配情况;(2)分币种计算和分析主要币种业务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3)定量评估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对银行净利息收入和经济价值的影响情况;(4)支持对限额政策执行情况的核查;(5)为压力测试提供有效支持;(6)为模型验证提供有效支持。

5.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之前,应充分识别和评估潜在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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