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面单服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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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面单服务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您与您在服务商设置中选择的物流服务商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本协议中协议双方合称协议方,您在服务商设置中选择的物流服务商在本协议中统称为物流服务商。

本协议中,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为“菜鸟”。

第一条协议内容及生效
1.1 您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并不导致本协议立即生效,经过物流公司审核通过后,本协议即在您和物流公司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您应当在使用物流公司提供电子面单服务之前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内容,但无论您是否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内容,只要您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您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为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1.2 您承诺接受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约定,请点击不同意并退出本服务。

1.3 物流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不时调整本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内容,并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单独通知您。

变更后的内容一经在天猫网站公布,立即自动生效。

您继续使用电子面单服务,即表示您接受经修订的协议。

第二条定义
2.1 电子面单服务:是指物流公司与菜鸟合作,由物流公司通过菜鸟物流宝系统,设置卖家可用面单数量,在可用面单数量范围内,物流公司授权菜鸟向开通此项服务并通过物流宝系统向菜鸟申请物流单号的卖家下发物流单号,卖家可在绑定物流面单号后,生成物流面单信息,并通过热敏纸打印输出纸质物流面单的服务。

2.2 卖家:在淘宝网和天猫或其他平台上出售商品的用户,也是电子面单服务的直接使用者,以下简称“您”。

2.3 买家:在淘宝网和天猫或其他平台上购买商品的用户。

2.4可用面单号数量
可用面单号数量,指的是物流公司授权菜鸟可向您下发物流单号的最大数量。

2.5物流宝系统,指由菜鸟提供的物流服务信息平台,通过该平台将仓储、快递等物流合作伙伴的信息系统和卖家的ERP 系统打通,让卖家能基于ERP 管理整个物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管理、库存管理、订单管理、结算管理和物流状态管理,以下也可简称为“系统”。

第三条电子面单服务标准
您明确了解并同意物流公司将按照下述服务标准为您提供电子面单服务:
3.1服务订购
1、您申请开通电子面单服务的入口由菜鸟统一提供;
2、您发起开通电子面单服务申请后,菜鸟通过系统接口将申请转交物流公司进行审核。

3.2服务审核
1、物流公司必须在您发起服务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接口向菜鸟反馈是否向您开通电子面单服务;
2、在物流公司审核通过后30分钟内将审核结果回传至菜鸟系统;
3、物流公司审核后有权不对您开通电子面单服务。

3.3号段准备
1、物流公司可通过系统接口查询您的可用面单号数量,并可通过系统接口调整您的可用面单号数量,以进行管理和控制、确保满足您的实际业务需求,您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3.4发货流程
1、在物流公司向您提供足额可用面单数量的前提下,您在通过物流公司审核后,菜鸟在您每次发起面单号使用需求时,将具体的面单号代物流公司下发给您;
2、菜鸟代物流公司下发面单号给您后,将把该订单信息(如收发货人地址等)、面单号、以及生成面单号的商家ID、所属网点ID等信息,在60分钟内通过系统接口推送给物流公司,您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3、菜鸟代物流公司下发面单号给您后,将同步扣减您的可用面单号数量;
3.5面单号更新和回收
对于卖家已申请的面单号,在卖家未发货且该面单号未回传物流公司已揽收信息之前,您可以将该面单号取消,并由物流公司根据物流公司的单号回收机制确定您是否能够重新自动获得与取消面单号同等数量的可用面单号数量,具体回收机制由物流公司制定并公示。

对于卖家已申请但超过30天仍未用于实际发货的面单号,物流公司有权对这些单号做取消作废,或物流公司委托菜鸟来取消作废,取消作废后的单号回收机制由物流公司制定。

3.6其他
1、针对您大规模促销活动等情况,经菜鸟和物流公司确认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对您申请面单号的流程做适当的调整,如临时实现您提前申请面单号等模式,以确保您发货;
2、通过菜鸟系统下发给您所使用的面单号,使用范围不限于天猫、淘宝所产生的订单,在您愿意的情况下,其他渠道所产生的订单也可以选择使用,但须用户把订单信息通过系统传递给菜鸟和物流公司。

3、您开通电子面单服务后,不得使用非菜鸟提供的面单号来按电子面单模式发货,不得把菜鸟提供的面单号进行重复发货,也不得把菜鸟提供的面单号提供给其他商家/个人发货,一旦核实您有此类行为,物流公司将有权按照下面规则来进行处置:
(1)物流公司均有权立刻取消您的电子面单服务、并不再对您开通电子面单服务或不再提供物流服务;
(2)物流公司拥有对此类包裹的处置权;
(3)物流公司有权把您的不诚信行为在官网或论坛对公众做宣告,并对您追究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条物流公司的其他要求和声明
4.1您不得向物流公司交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如易燃物、易爆物、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性物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非法出版物、管制刀具等相关法律规定禁寄物品;
4.2您不得隐瞒交寄快件的内件情况,不能确定的物品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出示有效证明。

航空限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陆运交寄。

寄件人匿报、隐蔽包装交寄禁寄物品或航空限寄物品,导致物流公司或第三人物品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您应当向物流公司或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3您寄递的快件的包装须适应内件性质,符合运输的要求,否则因您自己包装不符合条件造成的损毁、丢失等,物流公司不予承担;
4.4物流公司可提供保价服务,快件是否保价由您自愿选择。

保价的费用、保价赔付、保价物品限额,以及不保价快件的赔偿标准,由您与物流公司另行签订合同进行约定;
4.5如因您提供或填写的收、寄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快件延误的,物流公司不承担责任;
4.6物流公司在服务过程中,造成的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条款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进行约定。

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既无约定也无法律规定的,按快递服务标准执行;
4.7寄递快件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等未尽事宜,由您与物流公司通过合同另行约定;
4.8您与物流公司签订和合同或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时,以本协议约定的为准。

第五条投诉服务标准
5.1当您在使用物流公司提供的电子面单服务时,因物流公司所提供服务未达到您预期及影响您业务开展导致发生不满、争执、纠纷时,应先行向物流公司发起投诉,物流公司须在三(3)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的处理。

若您不接受物流公司处理结果,由菜鸟介入协调。

菜鸟拥有投诉处理阶段最终判断权,您与物流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5.2您明确了解并同意物流公司是向您提供电子面单服务的责任主体,菜鸟及其关联公司仅向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服务,不对电子面单服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不对物流公司向您提供的电子面单服务所涉及的损失、赔偿和其他责任负责。

第六条协议终止
6.1 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十五(15)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6.2 当您与菜鸟签署的《电子面单服务协议》终止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6.3 本协议终止后,您将不能再通过菜鸟提供的技术服务向物流公司发起电子面单服务要求。

第七条争议解决及其他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物流公司可在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您的前提下,将本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您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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