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生态意识和对环境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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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生态保护意识和对环境的破坏

一、古人的生态意识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远古社会,人们往往不明晓生态环境的真相,畏惧自然界的变迁与灾害。这时,人通常总是以弱者的形象出现在自然生态的面前。于是,敬天、顺天,一切顺应自然,就成为这一时期的人们对待自然生态环境的基本态度。西汉前期的《淮南子·齐俗训》篇中所描写的上古时期的人们为躲避洪水,常“择丘陵而处之”,即是显例。《淮南子·主术训》篇云:“禹决江疏河,以为天下兴利,而不能使水西流;稷辟土垦草,以为百姓力农,然不能使禾冬生。岂其人事不至哉?其势不可也。”即表明,自然对人的实践活动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与影响,人必须顺应自然,并遵循其规律。

但此言并不意味着人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与之相反,《淮南子》的作者们一方面强调遵循自然规律,另一方面也十分强调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在改造自然生态环境中的作用。例如,《淮南子·修务训》篇日:“夫地势,水东流,人必事焉,然后水潦得谷行;禾稼春生,人必加功焉,故五谷得遂长。听其自流,待其自生,则鲧、禹之功不立,而后稷之智不用。”这就是说,水依势东流,需人加以疏通;农作

物春天生长,需人去耕耘。如果对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听之任之,放任自流,让其自生自灭,就不会有鲧、禹兴修水利之功;而后稷种植五谷之艺,也难有用武之地。

当然,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改造自然生态环境,需以尊重自然规律,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根本前提。如《淮南子·修务训》篇所云:“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推自然之势。”在此种认识的基础上,《淮南子·主术训》篇从社会实践的角度出发,指出“上因天时,下尽地财,中用人力”,才是人与自然生态和谐、统一的理想模式,才会取得“群生遂长,五谷蕃殖”的成效。而那种仅考虑眼前的利益,只顾及局部的发展,完全凭主观意志的诸如“以火嫫井,以淮灌山,此用己而背自然:’[1](《修务训》’的愚蠢行为,即便可以满足某些人一时的欲望,却往往是事与愿违,与其初衷背道而驰,甚至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导致灾难性后果的降临。在从总体上阐释了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后,为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从而达到合理、持久地利用自然生态资源的目的,《淮南子》的作者们从多个方面提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措施。这主要表现在:

(一)顺天意,遵时序,以时禁发,使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步入良性循环状态。很早以来,我国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实践活动中,根据寒暑气候更易的规律与农事耕作的要求,创制出指导生产、生活实践活动的时令节气。《淮南子》

在继承前人,特别是《吕氏春秋》有关学说的基础上,对一年四季时令节气及各种禁忌的认识更加充分而深刻。《淮南予·时则训》篇根据自然界生物的生长、发育的规律,阐发了一年十二个月保护生态的主张。从一月至十二月顺次是:“禁伐木。毋覆巢杀胎天,毋麝毋卵,毋聚众置城郭”;“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毋作大事,以妨农功”;“修利堤防,导通沟渎,达路除道,从国始,至境止。田猎毕弋、置罘罗网、矮毒之药,毋出九门。乃禁野虞,毋伐桑柘”;“毋兴土功,毋伐大树,令野虞,行田原,劝农事,驱兽畜,毋令害谷”;“禁民无刈蓝以染,毋烧灰”;“树木方盛,勿敢斩伐”;“完堤防,谨障塞,以备水潦”;“乃命有司,趣民收敛畜采,多积聚,劝种宿麦,若或失时,行罪无疑”;“乃命冢宰,农事备收,举五谷之要,藏帝籍之收于神仓”(“是月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乃命水虞渔师,收水泉池泽之赋”;“山林薮泽,有能取疏食、田猎禽兽者,野虞教导之”(“是月也,荔挺出,丘蚓结,麋角解,水泉动。则伐树木,取竹箭”);“命渔师始渔”,“命农计耦耕事,修耒耜,具田器”。毫无疑问,上述认识和主张来源于长期的观察和生产实践的总结,其核心是严令伐杀,以保护生物的正常孕育与生长。由此表明,《淮南子》的作者们已认识到生产活动与自然生态环境相互关系,故要求发展生产必须和保护生态相结合。只有顺应天时,严守时禁,爱惜生命,做到“以时禁

发”,才会取得良好的生产效益和生态效应,促成人与自然生态环境双赢局面的形成。

(二)善待生命,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在现存的先秦秦汉的古籍中,阐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措施最为全面、具体而缜密者,首推《淮南子》。其论及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类繁多,既有陆上走兽,又有空中飞禽,还有水泽中的鱼鳖;其具体的保护措施既推崇“先王之法”的法治作用,又重视道德规范的德治效能。恰如《淮南子·主述训》篇所云:“故先王之法,畋不掩群,不取麝天,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豺未祭兽,置罩不得布于野;獭未祭鱼,网罟不得入于水;鹰隼未挚,罗网不得张于貉谷⋯⋯昆虫未蛰,不得以火烧田。孕育不得杀,觳卵不得探,鱼不长尺不得取,彘不期年不得食。”在这里,作者主张取法“先王之法”,实行“时禁”,反对“涸泽而渔”、“焚林而猎”的灭绝生物种群式的猎捕方式,提出保护幼兽、母兽,建立合理、有度的田猎制度。否则,将出现“焚林而猎,得兽愈多,后必无兽”的恶果。作为人们日常生活所遵循的行为规范,道德有时可以弥补法律规章的某些缺陷与不足,起到法律难以起到的作用。因此,《淮南子》在提出效仿“先王之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同时,还格外重视强化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教育,强调发挥道德规范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中的作用,并用“密子治禀父,巫马期往观化焉,见夜渔者得小即释之,非刑之所能禁

也”[1]‘《泰族训》’的具体事例,加以说明。不仅如此,《淮南子·说林训》篇还提出了“食其食者,不毁其器;食其实者,不折其枝”和“塞其源者竭,背其本者枯”的保持生态平衡的主张。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其生存环境还应注意保护,如《淮南子·说山训》篇所言:“欲致鱼者先通水,欲致鸟者先树木;水积而鱼聚,木茂而鸟集。”惟有如此,才会出现“禽兽之归若流泉,飞鸟之归若烟云”[1](《主术训》’的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的美好景象。

(三)以农为本,合理利用、培植植物资源。在中国古代社会,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由此促使以农为本的重农思想意识的形成。汉代农业生产技术发展迅猛,人们在如何保护自然资源、积极发展农林畜牧渔等业方面,观念更加深刻、正确,措施更具有可操作性。例如,《淮南子·主术训》篇认为农业中的粮食生产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食者民之本也,民者国之本也,国者君之本也”。而《淮南子·诠言训》篇则把山林的完好,看作是百姓生活之资、财富之源,“地有财,不忧民之贫也,百姓伐木芟草,自取富焉”。为使森林资源不枯竭,得以永续利用,《淮南子·主术训》篇主张应按季节采伐森林,“草木未落,斤斧不得入山林”。另外,还应注重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如《淮南子·齐俗训》篇所言:“水处有渔,山处者木,谷处者牧,陆处者农。”不仅如此,《淮南子》还要求统治者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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