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财产继承的案例
老年人再婚案例最新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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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老年人再婚案例
(1)女儿李莉是否能与李教授断绝父女关系? ( 2 ) 女儿是否有权干涉李教授再婚? (3)李教授死亡后,哪些人对其遗产享有继 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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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案例
老年人再婚案例
案例介绍
某高校李教授年逾50岁时,其夫人不幸去世,其一直与父母一起居住。后 与28岁的林某产生了爱慕之情,遭到女儿李莉的强烈反对,并威胁说,如 果他和林某结婚,就与他断绝父女关 系,李莉还对父亲的事百般阻挠,并 拿走了家里的户口本。2010年元旦,李教授和林某请一些亲朋好友吃了一 顿婚宴后,便开始了同居生活。2012年,林某生下一子,取名李辉。不幸 的是,2013年3月李教授突发车祸死亡。李教授死后留有遗产价值人民币60 万元,但没有留下遗嘱。
(3)《李婚教授姻死法亡后》,第哪些三人十对其条遗子产享女有应继 当承尊权?重父母的婚 本案姻中,权李利教授,与不林薇得属干于事涉实父婚姻母,再关系婚不以成立及。婚后的生活。
以及李教授的在世父母作 为第一序列的继承人平等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
分摊。
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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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作者:戴海云 1_zcfg_05_sp_al_004_0
某高校李教授年逾50岁时,其夫人不幸去世,其一直与父母一起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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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二、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三、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关键词: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四、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五、刘某芽赡养纠纷案(关键词:子女赡养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六、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七、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关键词:分配遗产中照顾老年人利益、优良家风家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八、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旅游、团体性维权)九、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关键词:“强行啃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十、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关键词: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监护)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一、基本案情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7年,韩某某去世。
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
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
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
同年6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
由一起案例谈老年人再婚的法律保护
由一起案例谈老年人再婚的法律保护作者:樊长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9期摘要老年人再婚意愿普遍比较强烈,但大多数不顺利,主要是子女反对等主客观原因。
文章从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要完善立法,重视道德等非法律规范的作用,相关部门还要善于创新工作方法。
关键词黄昏恋继承道德作用作者简介:樊长远,江苏商贸职业学院,副教授、律师,主要从事法律课程的教学研究和法律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035前不久,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报了一起案例:继母的居住权。
案情如下:家住徐州的七十多岁的欧阳老先生是位退休老干部,有三个已经成年并结婚的女儿,老伴儿去世后认识了五十多岁的单身曹女士并发展为“黄昏恋”,遭到三个女儿一致反对,为此家人之间相处的也很不愉快。
后欧阳老先生病故,遗嘱约定房产归二女儿所有,抚恤金归曹女士,同时,考虑到曹女士没有其他住房,遗嘱特别约定曹女士对欧阳老先生的房产有居住权。
而欧阳老先生的三个女儿却要将曹女士扫地出门,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老年人再婚引起的法律纠纷,那么我国法律在保护老年人再婚的合法权利方面,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一、当前我国老年人再婚的大背景一方面,我国正快速进入老龄社会。
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包括医疗在内的社会保障水平的不断完善和提高,中国正快速步入老龄社会。
预计到2030 年,中国65 岁以上人口占我国人口总数的比例将超过日本,将成为世界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
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是和谐社会中和谐家庭的基础,不但要“老有所养”,还要“老有所伴”、“老有所慰”。
随着老年人平均寿命的延长及总体上男女寿命的不一致性,老年人再婚是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社会各方面要对此充分关注并重视起来。
另一方面,因为老年人群体一般不再工作,又很少有其他娱乐,生活中的寂寞、空虚感比年轻人更强,更需要得到慰藉、互助,对再婚的愿望较强。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太,1925年出生,一生勤劳节俭,晚年独自居住在一座位于城市的房产内。
张老太共有三个子女,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2018年,张老太因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及存款若干。
张老太去世后,三个子女对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
长子张大认为,母亲生前曾表示过房产由他继承,且其他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应将房产归他所有。
次子张二和女儿张三则认为,母亲生前并未明确表示过房产的继承问题,且房产系张老太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2. 如何确定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三、法律分析1. 关于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去世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关于张大主张的口头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口头承诺应当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在本案中,张大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因此张大不能仅凭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
2. 关于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的遗产应首先由其子女继承。
由于张老太有三个子女,因此房产的继承顺序为: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关于房产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确定。
在本案中,由于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子女,且没有证据表明三人之间存在特殊情况,因此应按照等份原则分割房产。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张老太的遗产。
2. 房产由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三人共同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
法律典型案例法律继承(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华(化名),男,6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明(化名),男,45岁,某市居民。
案由:法律继承纠纷原告张华是已故李老先生的儿子,被告李明是李老先生的女儿。
李老先生生前拥有房产一处,价值约200万元。
李老先生去世后,张华和李明对房产的继承权产生了争议,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华和李明是否享有对李老先生房产的继承权;2. 张华和李明应如何分配继承的房产。
三、法院判决1. 关于继承权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李老先生生前未立遗嘱,其配偶已去世,无子女,但李老先生有直系血亲子女两人,即张华和李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张华和李明作为李老先生的直系血亲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2. 关于房产的分配法院认为,张华和李明作为李老先生的直系血亲子女,在继承权上处于平等地位。
鉴于李老先生去世时,张华已成年,且独立生活,而李明尚未成年,需要抚养。
因此,法院考虑到实际情况,判决房产归李明所有,张华不享有该房产的继承权。
四、案例评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该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法律继承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应当依法确定继承人身份。
(2)充分考虑实际情况。
在分配遗产时,法院会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如年龄、婚姻状况、抚养义务等,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在继承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协议,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确认协议内容。
(4)及时处理纠纷。
在继承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老年人法律维权案例
老年人法律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托老”也需明确约定73岁刘大爷日前将所住养老院诉至法院,原因是养老院对其人身伤害。
原来,刘大爷喜好喝酒,今年3月的一天,刘大爷酗酒归来,养老院嫌其扰乱环境,强行让其上床睡觉,结果导致手腕及背部软组织挫伤。
法官认为,养老院应采取妥善方式避免发生意外,判决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提醒:老年人或家属要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养老院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能只达成口头协议。
这样,老年人出了意外或受到伤害,双方就有明确责任。
案例二:立遗嘱别侵害弱者权益郑女士夫妇育有一女,又于早年收养一男孩郭某。
今年1月,60岁的郭某车祸重伤立下遗嘱,将个人全部财产归其子继承,后死亡。
今年3月,已86岁高龄的郑女士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法院认为,郭某生前所立遗嘱虽合法有效,但原告与郭某系养母子关系,依靠郭某赡养。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应对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剩余遗产再按遗嘱继承。
律师提醒: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
案例三: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黄先生老伴去世后请同样丧偶的李女士做保姆,时间长了,二人相互感觉不错,但要结为夫妻又有顾虑。
年初,二人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黄先生死亡。
事故责任方赔偿12万元,黄先生儿子要求李女士返还收到的赔偿款。
而李女士却认为,作为非配偶身份的同居者,赔偿金应属于自己。
律师提醒:《婚姻法》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期间财产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李女士应返还赔偿款由黄先生儿女继承。
案例四:再婚配偶婚前财产不属共同财产十年前,45岁杨女士带着两个孩子和58岁老李再婚。
去年老李去世,留下住房。
老李的子女认为,该房是生母在世时和父亲一同购买,与杨女士无关。
杨女士则认为自己和老李是合法夫妻,至少应有一半房产,儿子作为老李的继子也有权分遗产。
二婚遗产继承案例大全
二婚遗产继承案例大全二婚是指一个人在经历过一次婚姻后,再次结婚的情况。
在二婚中,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的案例非常多样化。
以下是一些与二婚遗产继承相关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类似的问题。
1. 案例一:离婚后重新结婚的情况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后,随后和王女士结婚。
张先生在与李女士的婚姻中积累了一定的财产,包括房产和投资资产。
根据国家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张先生的财产仍然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因此在与王女士的婚姻中,李女士并不享有继承权。
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李女士仍然可以通过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规定来获取一定的财产份额。
2. 案例二:夫妻共同购买的财产李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已经结婚多年的夫妻,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命名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在后来的二婚中,李先生与另一位女士结婚了。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两人共同享有继承权。
因此,李先生的第二任妻子享有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3. 案例三:婚前财产的继承问题王先生在与李女士结婚前已经拥有一套房产和一笔投资资产。
婚后,他们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在与李女士结婚后,根据法律规定,李女士将有权共同继承王先生所拥有的所有财产。
然而,如果王先生在他的遗嘱中明确注明这些财产是他个人的婚前财产,并指定其他继承人,则这些财产将不被李女士继承。
4. 案例四:同居伴侣的遗产继承曾先生和陈女士是一对非婚同居伴侣,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陈女士的名下。
曾先生在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
根据法律规定,非婚同居伴侣在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享有遗产继承权。
因此,陈女士将享有对该房产的全部继承权。
5. 案例五:当事人有子女的情况王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离异后再婚的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子女。
在双方的婚姻中,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双方的名下。
如果王先生先于张女士离世,根据法律规定,王先生的子女将享有他的全部继承权,而张女士将不享有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关于继承遗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男,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男,7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父。
被告李某,女,68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母。
被告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共有四个子女,原告王某为长子,其余三子分别为被告甲、乙、丙。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原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甲、乙、丙是否有权继承遗产?2. 遗产如何分配?三、案件事实1.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2. 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
3. 原告王某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4. 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即由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分配。
四、法院判决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五、案例分析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因此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应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遗产。
3. 关于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并未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且未对遗产分配进行公证或见证,因此该方案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
六、启示1. 遗产分配问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财富继承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企业家,拥有多家公司。
张某的妻子李某,女,40岁,全职太太。
张某与李某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12岁的儿子小张和8岁的女儿小红。
张某的父亲老张,男,70岁,退休工人,与张某母亲相依为命。
张某的母亲王女士,女,68岁,退休教师,与老张同住。
张某生前立有遗嘱,将所有财产分配给儿子小张和女儿小红,遗嘱内容如下:1. 所有公司股权归儿子小张所有;2. 所有的房产、现金、股票等财产归女儿小红所有;3. 父亲老张和母亲王女士享有居住权,但不享有财产继承权。
张某去世后,张某的妻子李某、儿子小张和女儿小红对遗嘱产生争议。
李某认为,张某在生前已经将财产分配给了小张和小红,自己没有财产可继承;小张和小红则认为,母亲李某有赡养义务,应该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二、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 遗嘱的有效性;2. 遗嘱的执行;3. 赡养义务与财产继承权的关系。
(一)遗嘱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张某生前立有遗嘱,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效。
(二)遗嘱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应当明确遗产的范围、分配方式和继承人。
遗嘱未明确或者不明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张某的遗嘱明确了遗产的范围、分配方式和继承人,遗嘱内容合法有效。
(三)赡养义务与财产继承权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李某作为张某的妻子,有赡养义务。
然而,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
因此,李某的财产继承权不能得到支持。
三、案件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的遗嘱有效,遗产分配方式按照遗嘱执行;2. 李某作为张某的妻子,有赡养义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因此李某的财产继承权不予支持;3. 父亲老张和母亲王女士享有居住权,但不享有财产继承权。
法律讲堂继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县居民张某,今年70岁,老伴去世多年,育有一子一女。
张某早年在外地打工,辛苦了一辈子,终于在家乡购置了一套房产。
近年来,张某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生活难以自理。
然而,张某的儿子和女儿在赡养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导致张某的生活陷入困境。
无奈之下,张某寻求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赡养与继承纠纷。
二、案情简介1. 赡养纠纷张某的儿子认为,自己一直在外地工作,承担了家庭的大部分经济负担,而女儿则未尽到赡养义务。
因此,儿子主张女儿应该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
张某的女儿则认为,自己平时照顾张某较多,而儿子工作繁忙,难以兼顾家庭。
女儿表示,自己愿意承担一定的赡养责任,但不应全部由自己承担。
2. 继承纠纷张某的房产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伴去世后,张某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该房产。
现在,张某的儿子和女儿都要求继承张某的房产。
三、法律分析1. 赡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在本案中,张某的儿子和女儿都应承担赡养义务。
然而,由于两人平时对张某的照顾程度不同,法院在判决赡养问题时,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合理分担赡养义务。
在本案中,法院可酌情判决张某的儿子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女儿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
2. 继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养老育幼、和睦团结、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在本案中,张某的儿子和女儿都享有继承权。
然而,由于张某的儿子在赡养问题上承担了更多的责任,法院在判决继承问题时,可适当考虑这一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可判决张某的儿子继承房产的一部分,女儿继承房产的另一部分。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儿子和女儿都应承担赡养义务,且张某的儿子在赡养问题上承担了更多的责任。
继承法1
在这里,法官的利益衡量尺度掌握是适宜的。 在这里,法官的利益衡量尺度掌握是适宜的。法官在 平衡利益时应该将其个人的好恶置之度外, 平衡利益时应该将其个人的好恶置之度外,而必须以 社会大多数人的福利为标准。 社会大多数人的福利为标准。法律的目的在此就是维 护社会实质的公平和公正。在本案中, 护社会实质的公平和公正。在本案中,人们坚信公正 在合法妻子一边,这并不是对她个人有什么偏爱, 在合法妻子一边,这并不是对她个人有什么偏爱,而 是每个人都将之视为同他们的婚姻家庭一样的一种秩 一种关系。 序,一种关系。法官的判决可能决定着他们每一个人 今后对法律的评价和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 今后对法律的评价和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
原告认为,王红丽作为王福才之长女, 原告认为,王红丽作为王福才之长女,有权继承王福 才的遗产。同时,朱小兵作为王红丽的儿子, 才的遗产。同时,朱小兵作为王红丽的儿子,有权继 承王红丽的遗产。故此, 承王红丽的遗产。故此,朱小兵作为被继承人王福才 的转继承人, 的转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王福才的遗产享有继承的权 现诉至法院, 利。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朱小兵继承母亲王红 丽所继承的、 丽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王福才名下的两套住房和交通 肇事补偿金的相关份额和权利。 肇事补偿金的相关份额和权利。
近年来的社会现实无情地表明,由于“包二奶” 近年来的社会现实无情地表明,由于“包二奶”现象 愈演愈烈,合法婚姻家庭已经变得如此脆弱, 愈演愈烈,合法婚姻家庭已经变得如此脆弱,道德舆 论的支持已经不足以抵御金钱和利益的力量, 论的支持已经不足以抵御金钱和利益的力量,如果法 官此时再拒不对合法配偶援之以手,其社会良知安在? 官此时再拒不对合法配偶援之以手,其社会良知安在? 毋庸置疑, 毋庸置疑,通过这样一个判决并不能杜绝类似的法律 规避行为,但法官至少表明了他们的立场, 规避行为,但法官至少表明了他们的立场,对于公众 而言,这就是法律的态度。通过这样的信息, 而言,这就是法律的态度。通过这样的信息,或许可 以预见到破坏合法婚姻家庭应付出的成本和代价, 以预见到破坏合法婚姻家庭应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促 使当事人三思而后行。 使当事人三思而后行。
财产继承纠纷20个经典案例
财产继承纠纷20个经典案例1. 《王某与张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王某和张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共同房产的归属问题上。
2. 《李某与刘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李某与刘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嘱的真实性上。
3. 《陈某与赵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陈某与赵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无遗嘱情况下的合法继承人身份认定问题上。
4. 《张某与杨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张某与杨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赠意愿的表达和执行问题上。
5. 《王某与李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财产继承的比例分配问题上。
6. 《刘某与杨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刘某与杨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无子女情况下的财产继承问题上。
7. 《张某与刘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张某与刘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财产继承的先后顺序问题上。
8. 《杨某与赵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杨某与赵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嘱撤销的有效性问题上。
9. 《王某与陈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王某与陈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上。
10. 《刘某与赵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刘某与赵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无遗嘱情况下的财产继承问题上。
11. 《李某与王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李某与王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赠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上。
12. 《赵某与张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赵某与张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赠标的物的处分问题上。
13. 《陈某与刘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陈某与刘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无遗嘱情况下的财产继承权利问题上。
14. 《王某与李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嘱的合法性问题上。
老年人可否继承再婚配偶的遗产等
老年人可否继承再婚配偶的遗产等作者:潘家永来源:《农家科技》2013年第04期编辑同志:我今年62岁,丈夫去世后的第3年,我与丧偶者老戴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了3年。
不久前,老戴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死亡。
办完丧事不久,老某的儿女就限令我在一周内搬出戴家,并说我是再婚,无权继承他爸爸的遗产。
我认为,我与老戴既然是夫妻,就有权在他家继续居住或者继承他遗留的一套房屋等财产。
请问,我是否有权继承老戴的遗产?读者詹淑雯詹淑雯同志:《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老年人再婚,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合法夫妻关系。
婚姻法上所说的夫妻,当然包括老年再婚的夫妻,而老年再婚夫妻双方自然也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你与老戴虽然是再婚,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由于你们确立了合法夫妻关系,故你无疑是《继承法》第10条中所指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与老戴的子女共同继承老戴的遗产。
当然,还可能会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如果房屋等财产属于老戴婚前的个人财产,且老戴在生前立遗嘱将该遗产指定由其子女继承,那么你就无权继承这部分遗产,而只可以分配再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遗产。
23003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潘家永没有驾照的一方为何只负次要责任编辑同志:我开的一辆货车与一摩托车相撞,开摩托车的人属于无驾照行驶,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我方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
我不服气,认为既然对方没有驾照,应该由他负主责。
请问,交通事故双方,没有驾照的一方一定负主责么?是不是还要参考双方是否有违反道路交通规定的行为?读者吴经纬吴经纬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中华遗嘱库十大案例
中华遗嘱库十大案例案例一:再婚家庭的财产安排。
老张头呢,他是再婚。
头婚有个儿子,二婚又有了个小女儿。
老张头心里明镜儿似的,要是自己走了,家里肯定因为财产乱成一锅粥。
他就来到中华遗嘱库立遗嘱。
他把自己婚前的房子还是留给儿子,毕竟这房子和二婚没啥关系。
但是他又把自己和二婚妻子婚后存下的一半存款留给了小女儿,另外一半给妻子养老。
这样呢,既照顾到了和前妻儿子的权益,也对二婚家庭有个妥善的交代,避免了两个家庭为钱反目成仇。
案例二:防儿媳女婿条款。
王大爷有个儿子,娶了媳妇。
王大爷辛辛苦苦一辈子攒下了几套房子。
他担心啊,要是儿子万一有个啥意外先走了,那自己的房子可不能就这么被儿媳改嫁后带走啊。
于是他在中华遗嘱库立遗嘱的时候就特别注明了,儿子继承的房子如果儿子去世,只能由自己的孙子孙女继承,儿媳没有继承权。
这就是典型的防儿媳条款,当然啦,也有类似防女婿的情况,很多老人觉得自己的财产还是想留在家族内部呢。
案例三:年轻创业者的遗嘱。
小李是个年轻的创业者,他的公司刚有点起色。
但他深知创业这事儿风险大啊,说不定哪天就出个意外。
他可不想自己打拼的成果最后因为没有安排好而乱套。
他到中华遗嘱库立下遗嘱,把自己在公司的股份分配得明明白白。
一部分留给他的合伙人继续发展公司,一部分给他的父母养老,还留了一小部分给一直支持他创业的大学导师,感谢导师的恩情。
这年轻人的遗嘱就很前卫,毕竟现在年轻人也越来越重视这种财产和事业的预先规划了。
案例四:独生子女家庭的复杂遗产。
赵大妈家就一个闺女。
但是赵大妈的财产情况有点复杂。
她有房子、股票、还有些古董收藏。
她闺女呢,从小娇生惯养的,不太懂理财啥的。
赵大妈就到中华遗嘱库立遗嘱,把房子直接给闺女,但是要求闺女要卖掉一部分股票用来做公益,算是积点福。
那些古董呢,赵大妈写清楚了,让闺女交给一个专业的古董鉴定朋友帮忙处理,把钱再存起来理财,这样可以保证闺女以后的生活。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即使独生子女家庭,遗产安排也得精心考虑。
中老年人再婚,做好婚前财产公正十分必要
担心产生财产纠纷,两位退休老人只“结婚”不领证2020年“五一”期间,杨瑞看家里被妻子打理得井井有条,心里喜不自胜,觉得找王眉这样的女人算是找对了。
杨瑞是西安市某企业的中层领导,已退居二线,工作轻闲。
他原配妻子几年前去世,儿子大学毕业后已在外地成家,他决定再婚,找个能照顾他的女人一起生活,最好能自带工资。
于是,经亲朋好友张罗,王眉走进了他的生活。
王眉比杨瑞小两岁,已退休,离异多年,儿子在美国落户,她自己有套大房子,虽然是老旧房,但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
王眉善解人意,对杨瑞很体贴,知道他胃不好,就精心为他熬制养胃粥,还变着花样蒸各种花卷。
杨瑞体会到久违的家庭温暖,决定跟王眉结婚。
王眉同意结婚,但提出只办婚礼,不领结婚证,理由是担心将来会有财产纠纷。
杨瑞对王眉的前卫思想有些吃惊,但还是同意了。
于是,两人举办了婚礼,开始共同生活。
他们在消费上采取AA制,每月各拿出2000元钱放在一起,用于各种共同花销。
购买个人用品以及应酬方面的开销,由各自负责。
婚后的日子很幸福也很热闹:两人一起散步,成双成对参加老友的活动,有时还会为某个电视剧的好坏争论不休。
两人住在杨瑞的房子里,王眉就把自己的房子出租了。
租金多少她没跟杨瑞提过,自然都进了她自己的腰包。
有时杨瑞会想,两人结婚,王眉是最大受益者,等于多了一笔房租收入来补贴生活,经济上比之前更宽裕了。
有一次杨瑞跟一个朋友发牢骚:“她可是住了我的房子才受益的,在花钱方面不应该更大方、更主动些吗?可她一点都没有,倒是给自己花钱从不手软。
”朋友安慰他:“你也从中受益啊,有人照顾你,跟你分担家用,不然你还得花钱请保姆不是?”杨瑞一想心理平衡了,就算是双赢吧!相互算计中意外降临王眉的房子因为年代久远,基础设施老化,两位退休老人各怀目的走进“松散式婚姻”——只办婚礼不领证,并在相互算计、相互取暖中磕绊前行。
谁知意外突然降临,“妻子”因病导致半身不遂。
人们都认为他们将一拍两散时,却意外发现他们居然真的走到了一起——中老年人再婚,做好婚前财产公正十分必要□芬芳有水压不足、暖气不热等问题,租户常以此为由赖房租,王眉生了不少气。
关于遗产继承的几个典型案例
关于遗产继承的几个典型案例遗产继承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少见。
以下是几个典型案例:案例一:遗嘱继承有一位年逾九旬的老人,拥有一座占地面积约为800平方米的房产,并没有子女,只有一个侄子和一个姐姐。
老人为了避免日后家产争议,准备立遗嘱将房产赠与他的侄子。
可是,老人在去世前并没有将遗嘱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老人过世后,应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由老人姐姐和侄子平分。
在此例中,老人的遗产没有按照他的愿望被继承,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立遗嘱后一定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案例二:父母亡故,未留遗嘱一对夫妇生了两个儿子,其中大儿子在父母亡故后,迅速将他们的房产和存款全部占为己有。
小儿子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于是向法院进行继承诉讼。
在法院的调解下,两个兄弟最终同意将遗产平分。
在此例中,尽管父母没有留下遗嘱,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两个儿子都是父母的法定继承人,遗产应该由他们平分。
案例三:离婚后再婚一个离婚女人再婚后去世,她留下了一套房产和存款。
她的前夫以及他们的孩子都认为这些遗产应该归他们继承。
然而,按照我国的继承法的规定,再婚后的遗产应该由新伴侣继承。
在此例中,女人的新丈夫应该继承房产和存款。
以上几个案例展示了继承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注意事项。
遗产继承涉及到财产权和家庭关系,因此,在平常日子里,我们应该时常思考财产继承问题,明确自己的意愿,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总的来说,遗产继承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牵扯到家庭关系、财产权益、社会公正等方面。
因此,在进行遗产继承时,一定要了解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并及时制定遗嘱,避免家庭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对于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我们应该在日常生活中了解和学习,以便自己和家人避免遗产继承的纠纷,保障合法权益。
[老年人再婚学问多]老年人再婚后婚前财产的继承
[老年人再婚学问多]老年人再婚后婚前财产的继承[老年人再婚学问多]老年人再婚后婚前财产的继承生活案例老张今年65岁,有一子一女,5年前老伴因病去世后,他一直过着单身生活。
曾经有很长一段时间,老张都沉浸在丧妻的痛苦回忆中无法自拔,经常把自己锁在家中,面对四面冷壁唉声叹气。
外人眼中的老张,经常穿着一身皱巴巴的衣服,愁眉紧锁、寡言少语,但最近一段时间,老张的身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每天把自己收拾得干干净净、体体面面,一早就出门,见人就笑眯眯地打招呼。
原来,老张谈恋爱了!老张新处的“对象”是一名退休老师,丈夫3年前去世。
俩人因为都喜欢听戏曲,很早以前就认识,只不过,在开始时,两个人都没往这事上想。
后来,经有心人点拨,他们都觉得对方不错,于是正式进入恋爱阶段。
随着二人感情升温,一些问题也显现出来:老张名下有一处房产,他的一子一女对自己父亲再婚的想法都表示支持,经常给二老创造在一起的时间。
女方家里有三个儿子,丈夫过世后和大儿子一起住。
对母亲的再婚问题,三个儿子的态度不太一致,二儿子和小儿子既不表示反对也不表示同意,大儿子则明确表示反对,认为母亲现在和自己住在一起生活有人照顾,如果再婚对不起去世的父亲,并且还会让其他人觉得他们兄弟三人对母亲不孝顺。
这让老张他们二人苦恼起来,这婚到底是结还是不要结呢?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年社会,老年人中丧偶人口的比例在扩大,像老张一样被再婚问题困扰的人越来越多。
根据浙江省20XX年的调查结果显示:60岁以上老年人中,丧偶的占34.8%,其中,有再婚想法的老人占到82%。
那么,丧偶老人是否应该再婚?再婚前应该注意什么问题?我们又应该如何保证再婚的质量呢?老年人再婚的积极意义受我国“从一而终”的传统观念影响,很多人都认为老年人丧偶后就应该孤身一人,直至终了:“再婚”等念头实属非分之想。
然而,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老年人“独身”对身心健康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
一方面,孤独容易使老年人产生“风烛残年”、“行将就木”的联想,其情绪产生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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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财产继承的案例
案例一:张爷爷和李奶奶
张爷爷和李奶奶都是丧偶的老年人,他们相识于社区的一次活动中,相处愉快后决定再婚。
由于两人各自都有房产和存款,他们在婚前讨论了财产继承的问题。
根据双方的协商,他们决定将自己的财产分开继承。
张爷爷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继承给自己的儿女,而李奶奶也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自己的儿女。
两人签订了婚前协议书,明确了财产继承的安排。
案例二:王爷爷和赵奶奶
王爷爷和赵奶奶是离异的老年人,他们相识于社交活动中,相互吸引后决定再婚。
由于两人都有子女,他们在婚前就财产继承进行了协商。
根据双方的意愿,他们决定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各自的子女。
王爷爷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继承给自己的儿女,赵奶奶也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自己的儿女。
两人签订了婚前协议,明确了财产继承的安排。
案例三:李奶奶和刘爷爷
李奶奶是一位寡妇,刘爷爷是一位丧偶的老年人,两人相识于养老院。
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他们决定再婚。
由于两人都没有子女,他们在婚前讨论了财产继承的问题。
根据双方的意愿,他们决定将
自己的财产继承给亲戚和慈善机构。
李奶奶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继承给自己的侄子侄女,刘爷爷也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自己的侄子侄女以及一家慈善机构。
两人在婚前起草了遗嘱,明确了财产继承的安排。
案例四:陈奶奶和杨爷爷
陈奶奶和杨爷爷都是丧偶的老年人,他们相识于退休活动中,相处融洽后决定再婚。
由于两人各自都有房产和存款,他们在婚前就财产继承进行了协商。
根据双方的意愿,他们决定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平均分配。
陈奶奶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平均分给自己的子女和杨爷爷的子女,杨爷爷也将自己的财产平均分给自己的子女和陈奶奶的子女。
两人签订了婚前协议书,明确了财产继承的安排。
案例五:刘奶奶和张爷爷
刘奶奶和张爷爷都是丧偶的老年人,他们相识于社区的一次活动中,相处融洽后决定再婚。
由于两人都没有子女,他们在婚前讨论了财产继承的问题。
根据双方的意愿,他们决定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亲戚和慈善机构。
刘奶奶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继承给自己的侄子侄女,张爷爷也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自己的侄子侄女以及一家慈善机构。
两人在婚前起草了遗嘱,明确了财产继承的安排。
案例六:杨奶奶和王爷爷
杨奶奶和王爷爷都是离异的老年人,他们相识于社交活动中,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决定再婚。
由于两人都有子女,他们在婚前就财产继承进行了协商。
根据双方的意愿,他们决定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各自的子女。
杨奶奶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继承给自己的儿女,王爷爷也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自己的儿女。
两人签订了婚前协议,明确了财产继承的安排。
案例七:赵奶奶和陈爷爷
赵奶奶和陈爷爷都是丧偶的老年人,他们相识于社区的一次活动中,相处愉快后决定再婚。
由于两人各自都有房产和存款,他们在婚前讨论了财产继承的问题。
根据双方的协商,他们决定将自己的财产分开继承。
赵奶奶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继承给自己的儿女,而陈爷爷也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自己的儿女。
两人签订了婚前协议书,明确了财产继承的安排。
案例八:刘奶奶和张爷爷
刘奶奶和张爷爷都是离异的老年人,他们相识于社交活动中,相互吸引后决定再婚。
由于两人都有子女,他们在婚前就财产继承进行了协商。
根据双方的意愿,他们决定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各自的子女。
刘奶奶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继承给自己的儿女,张爷爷也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自己的儿女。
两人签订了婚前协议,明确了财产继承的安排。
案例九:李奶奶和刘爷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