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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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年人再婚问题_社会工作专业

论老年人再婚问题_社会工作专业

论老年人再婚问题_社会工作专业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再婚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工作专业需要关注的重要议题。

老年人再婚涉及到众多社会问题,如社会保障、财产继承、家庭关系等等。

在社会保障方面,老年人再婚可能会影响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权益的享受,因此需要针对老年人再婚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在财产继承方面,老年人再婚可能会涉及到财产分配问题,尤其是对于有子女或者前配偶的老年人来说更是如此。

因此,社会工作者需要通过法律咨询和家庭调解等方式,帮助老年人和家庭成员处理好财产继承问题。

在家庭关系方面,老年人再婚可能会影响到原有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平衡,因此我们需要关注老年人再婚可能引发的家庭冲突和心理问题,倡导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理解和支持。

综上所述,社会工作者需要关注老年人再婚问题,并为其提供适当的支持和服务,以帮助老年人更好地适应新的家庭状态和生活环境。

老年人“再婚”的利与弊

老年人“再婚”的利与弊

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家庭关系更和谐
再婚可以带来新的家庭成员,有助于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形成 更加和谐的家庭关系。
减轻社会负担
老年人再婚可以减轻社会和子女的经济负担,因为再婚老人可以共同承担生 活费用和照顾责任,从而减轻了社会的经济压力。
04
老年人再婚的弊端
引发家庭财产纠纷
财产分割问题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的认知水平
增强老年人对再婚的认知
通过开展专题讲座、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宣传再婚对老年 人的意义和作用,消除老年人的传统观念和思想顾虑。
增进家庭成员的理解和支持
向老年人家庭成员宣传再婚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帮助他们 了解再婚老年人的心理和生活需求,促进家庭和谐。
提供专业婚前咨询和婚后服务,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问题
家庭压力
一些老年人的子女不在身边或者无法照顾他们 ,再婚可以减轻子女的担忧,也让老年人得到 照顾。
互相照顾
再婚可以找到一个伴侣互相照顾,特别是在生 病或者需要照顾的时候,有人可以依靠。
老年人再婚的常见问题
子女反对
一些老年人的子女对再婚持反对态 度,认为这样会对家庭财产和自己 的生活造成影响。
财产纠纷
再婚动机不纯
部分老年人再婚动机可能存在不纯,如寻求经济保障或生活 照顾等,这容易引发家庭矛盾和冲突。
对原有家庭成员的影响
对子女的情感影响
再婚可能会影响老年人与子女的情感关系,如造成亲子关系的疏离、继子女 关系的复杂性等。
对原有配偶的影响
再婚可能会对原有配偶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和情感困扰,影响夫妻关系的和 谐。
促进身体健康
有伴侣的老年人更容易得到照顾和支持,同时也能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挑战,有 利于保持身体健康。

关于老年人最新再婚协议

关于老年人最新再婚协议

关于老年人最新再婚协议
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后,本着"三不变"原则,即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亲子关系三个方面婚后保持不变,签署"再婚协议书"
一、再婚后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劳动所得收入及财产归各自所有。

2、双方要互相理解,互相体谅,互相包容,坦诚相待;
3、婚后若发生不可调解的矛盾而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子女调解无效的,双方再婚关系解除。

4、婚前各自储蓄,为婚前财产。

婚后,各自婚前的储蓄本金和储蓄利息仍归个人所有。

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婚前的财产,女方子女只继承女方婚前的财产。

5、双方患病需要治疗时,医疗费主要由农村医疗保险费支付。

双方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是各自的子女。

大病费用,甲乙双方是第一承担人,自己的儿女是第二承担人。

6、甲乙双方共同生活五年后,甲方负责乙方棺木。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间人各持一份。

以上协议自签字时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签字)
中间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浅析老年再婚难问题

浅析老年再婚难问题

浅析老年再婚难问题老年再婚难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话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婚姻观念的多元化,老年再婚现象也在逐渐增加。

与年轻人再婚相比,老年再婚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对老年再婚难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老年再婚的现状和原因老年再婚是指60岁以上的人再婚的现象。

随着医疗条件的改善和社会观念的开放,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再婚。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老年再婚的比例逐年增加,尤其是在城市地区,老年再婚的现象更加普遍。

老年再婚的原因多种多样。

一方面,随着人们对婚姻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认为婚姻不仅是年轻人的专利,也是老年人重新寻找幸福的途径。

丧偶、离婚等原因也是导致老年再婚的主要原因。

许多老年人在丧偶或者离婚后感到孤独和寂寞,便选择再次寻找婚姻的伴侣。

二、老年再婚的困难和挑战尽管老年再婚现象逐渐增加,但是老年再婚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首先是家庭反对的问题。

许多老年人的子女对父母的再婚持有否定的态度,他们担心再婚会影响家庭稳定和子女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再婚面临着家庭的阻碍和压力。

其次是社会观念的问题。

传统观念中,老年人再婚被视为不正当的行为,许多人认为老年人应该专注于家庭和子女,而不是再次谈及婚姻。

这种观念的存在使得老年再婚者面临着社会舆论的压力和歧视。

最后是经济问题。

老年再婚的双方通常都已经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是结婚后的经济问题仍然是老年再婚者需要考虑的一个方面。

特别是在财产继承、子女抚养等方面,老年再婚者需要更加慎重地考虑。

针对老年再婚的困难和挑战,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缓解。

首先是家庭沟通。

老年再婚者可以与家人进行适当的沟通,让家人了解自己的想法和心情,争取家人的理解和支持。

老年再婚者也应该尊重子女的意见,听取他们的建议,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其次是宣传教育。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加强对老年再婚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正确看待老年再婚现象,消除对老年再婚者的歧视和偏见。

也可以通过举办各种活动、开展宣传活动等形式,提升老年再婚者的社会地位和认可度。

老年服务与管理《2.7老年人婚姻法律案例:老年人再婚之后又离婚》

老年服务与管理《2.7老年人婚姻法律案例:老年人再婚之后又离婚》
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1993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住在农村的一栋房 屋,靠原告的退休工资生活,二人共同生活了近20年。后因原、被告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相 互不能照顾,2O12年11月,被告由女儿接到女儿家居住治病。原告一人在家由其子女照料。原告曾 打让被告回家共同生活,被告以治好病再回去为由,一直在女儿家居住,二人开始了分居生活。原 告无奈以夫妻感情疏远、分居生活为由,来院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但要求分割一半房屋。
第六页,共八页。
通过本案告诫老年人要珍惜迟来的爱,老人的子女们要尊重和关心老年人 的婚姻,尽自己的孝心善待父母,包括继父母,让再婚老年人过一个幸福的晚 年。
第七页,共八页。
内容总结
案情介绍。原、被告于1993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事实上很多老年人再婚后,在和谐社会和双方子女的关爱下,生 活是幸福和美满的。或子女看父母病重,怕继父母继承遗产,插手父母的婚姻,使一些不情愿的再婚老人离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年老病 重、生活不能自理、相互又无法照顾而不得不离婚的案例。因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第二页,共八页。
案例分析
这起离婚案件反映出老年人再婚后出现的一些婚姻问题,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并不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是还有其他离婚原因。
从的现状看,已步入老年化的社会,随着老年人的不断增多,老年人的再婚婚姻应引起社会 的关注。老年人丧偶后,一人独立生活很孤单,总想找个伴一起生活,相互有个照顾,从而 选择了再婚。
第五页,共八页。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年老病重、生活不能自理、相互又无法照顾而不得不离婚的案例。
原、被告相互之间有情有爱,共同生活了多年,但由于身体健康状况,在一起继续共 同生活已无法照顾,无奈只好分开。 从案情上看原、被告之间,没有什么太大的矛盾,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离婚的 条件缺乏。但考虑到双方的身体状况,很难再在一起共同生活。因双方均同意离婚, 本院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要求分割一半房屋的目的,不是为了分割原告的个 人财产,而是因为自已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想让原告给她一些困难生活补助费。

浅析老年妇女再婚维权问题

浅析老年妇女再婚维权问题

浅析老年妇女再婚维权问题[摘要]当今社会,老年妇女的丧偶率要显著高于男性,老年妇女的再婚问题随之走入了人们的视线。

这种“夕阳婚”可以使老年人在精神上消除孤独感,生活上相互照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子女的负担,对于老年人身心健康和延年益寿是有益的。

但是,在生活中老年妇女再婚也受到了不小的阻力。

这就迫使许多老年人不得不加入了“银发同居”的行列。

而在这种非婚同居的关系中,老年妇女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极易被侵犯。

文章拟从老年妇女再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揭示老年妇女再婚难的原因和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并提出对老年妇女再婚维权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老年妇女;再婚;维权;非婚同居根据国家老龄委办公室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已经步入了老龄化社会的行列。

而在老年人口中女性所占比例超过50%,在这些老年妇女中丧偶的比例也高达50%左右,所以老年妇女再婚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的一道独特风景,这一现象也体现出了社会的进步。

随之而来的老年妇女再婚维权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老年妇女再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原则也得到了《宪法》的确认和保护,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专门规定了妇女和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

老年妇女作为我国的公民也当然的享有婚姻自由权。

老年人再婚婚前协议有效

老年人再婚婚前协议有效

老年人再婚婚前协议有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老年人再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然而,与年轻人相比,老年人再婚面临着更多的法律和经济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协议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可以帮助老年人保护自己的权益和财产。

婚前协议是指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双方就财产分配、债务分担、赡养义务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它可以确保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能够公平地分割财产,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对于老年人再婚来说,婚前协议的作用更为重要。

首先,老年人再婚婚前协议可以保护双方的个人财产。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财产积累可能已经相当可观。

如果没有婚前协议,一旦再婚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可能会引发争议和纠纷。

而婚前协议可以明确双方个人财产的归属,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其次,婚前协议可以规定赡养义务。

老年人再婚后,可能会面临养育子女和赡养父母的责任。

婚前协议可以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对子女和父母的赡养义务,避免因此而引发的争议。

这对于老年人再婚来说尤为重要,因为他们可能要同时面对多个家庭的赡养责任。

此外,婚前协议还可以规定债务分担。

老年人再婚后,可能会面临共同债务的问题。

如果没有婚前协议,一方的债务可能会对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通过婚前协议,双方可以明确各自的债务责任,避免因此而引发纷争。

然而,要使老年人再婚婚前协议有效,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婚前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能有任何强迫或欺骗的成分。

其次,婚前协议应当明确、具体地规定财产分割、赡养义务和债务分担等事项,避免模糊不清。

最后,婚前协议应当在公证机关或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尽管婚前协议在老年人再婚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婚前协议可能会削弱夫妻之间的信任和感情。

然而,事实上,婚前协议并不是为了预示婚姻的失败,而是为了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保护双方的权益。

只有在双方对财产分割、赡养义务和债务分担等事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婚前协议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

浅谈老年妇女的再婚问题

浅谈老年妇女的再婚问题
老年人再婚是社会环境中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新的婚姻关系的建立和家庭的组合有利于老年人尤其是老年妇女再次有了生存的依靠精神的慰藉有利于老年妇女的心理健康发展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浅 谈 老 年 妇 女 的 再 婚 问 题
倪 佳
摘 要 :中国现 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老龄人 口问题 日 益 受到全社会 的广泛 关注 ,老龄人 问题特 别是 老年妇女 的再婚 问题越 来越 受到重 视 。本文通过分析老年妇女再婚的影响因素 ,为老年女性再婚提供对策 并得 出老年女性再婚的意义 ,使她 们幸福 地安度 晚年 。 关键词 :老年妇女 ;再婚 ;对策
的体现 。
( 三 )子女的冷落 ,感受不到亲情的 关怀。现如今 ,家庭 结构 日趋 核心化 ,三 口之家成为 了社会最广泛的家庭组成方 式。由于代 际关 系和 生活方式不 同,很多子女都不愿和老年人共同居住 。丧偶 或离异 的老年 妇女更是显得孤独无 助 。更 有甚 者,还会 发生歧 视 或者虐 待老 人 的现 象 ,这些都使得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无比凄凉。老年人 为了获得亲情 或者 躲避虐待 ,渴望通过新的婚姻来获得家庭 的温暖。


上一些媒体 和舆论对 老年人再婚 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面宣传和肯定 ,使得老年 再婚现象
日益增 多。老年妇女再婚 的原 因主要有 以下几点 。 ( 一 )社会 的进步 ,思想观念的开放。这是 老年妇女 再婚 的主导 因
素,也是大 的社会背 景环境 。改革 开放 3 0多年 ,人 们 的生活方 式 、思 想观念发生 了翻天覆地 的变化 ,她们也需要丰富的业余生活 和精 神文化 享受 。他们希望能多 和一些人聊聊天 ,说说话 ,排解心 中的烦 忧。和 同 龄 的老年人一起忆苦思甜 ,感受现在发展带来的便利 ,这些精 神交 流是 儿女们所不能 给与 的。正是这种大环境的变化 ,思想的开放 ,使得 老年 人们有权利并敢于追求 自己新 的幸福 。 ( 二 )精神世界 的 空虚。一 些单 身 的老年 妇女 由于独 居时 间太 久 了,儿女又不常陪伴在身边 ,时常感到孤独 、寂寞。丧偶或者离婚 的老 年妇女更是感到无 比的寂寞与空虚 ,她们是最需要精神支柱 的群体。有 的老年妇女在丧偶后情绪一直处于悲伤当 中,导致精神不振 ,生活 积极 性不高 ,患老年痴呆症的人也不在少数。很多老年人再 退休后就不 再和 人交流 ,也不愿走 出社 区,宁愿呆在家里看电视 ;也有 的老年人办 了公 交卡 ,每天不停地坐公共汽车来打发时间。这些都是老年人孤 独、寂寞

老人再婚赡养问题细则

老人再婚赡养问题细则

老人再婚赡养问题细则一、赡养责任与义务1.1 无论老人是否再婚,其子女均负有赡养责任。

子女应尊重老人的婚姻选择,不得因老人再婚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1.2 再婚后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相互扶持,共同承担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责任。

二、财产分配与继承2.1 老人再婚前的个人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子女不得干涉。

再婚后的共同财产,应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分配。

2.2 老人去世后,其遗产应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再婚配偶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子女不得因再婚配偶的存在而剥夺其继承权。

三、生活照顾与陪伴3.1 子女应定期探望老人,关心其生活状况,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

再婚配偶在照顾老人生活方面应发挥积极作用,与子女共同承担照顾责任。

3.2 在老人需要长期照顾或患病时,子女和再婚配偶应协商确定照顾方案,确保老人得到充分的关心和照顾。

四、医疗费用与护理4.1 老人患病时,子女和再婚配偶应共同承担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确保老人得到及时治疗。

4.2 若老人需要长期护理,子女和再婚配偶应协商确定护理方案,共同承担护理责任。

五、精神慰藉与关怀5.1 子女和再婚配偶应关心老人的精神需求,给予其足够的关爱和慰藉。

5.2 在老人遇到困难或心理压力较大时,子女和再婚配偶应共同帮助其排解困难,提供心理支持。

六、家庭和谐与调解6.1 在处理老人再婚赡养问题时,家庭成员应保持和谐氛围,尊重彼此意见,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6.2 如遇家庭矛盾或纠纷,可通过家庭调解、社区调解等方式进行调解,维护家庭和睦。

七、法律援助与权益保护7.1 老人及其再婚配偶在赡养、财产、继承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时,可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7.2 社区、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老人再婚赡养问题的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特殊情况处理8.1 对于特殊情况的老人,如生活不能自理、患有严重疾病等,子女和再婚配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照顾方案,确保老人的生活质量。

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

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

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引言•老年人再婚财产法律规定•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的现状及挑战•完善老年人再婚财产法律制度的建议•结论和建议01引言研究背景和意义老龄化社会现状老年人再婚现象的普遍性再婚对老年人生活质量和财产安排的影响研究目的和问题分析老年人再婚对财产安排的影响因素探讨如何保障老年人再婚后的财产权益提出解决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的建议研究方法和范围文献综述法案例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研究范围限定于老年人在再婚过程中遇到的财产问题及解决方案02老年人再婚财产法律规定1婚姻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23婚姻财产制度是再婚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依据,其基本原则包括婚姻共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等。

婚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财产制度具有法定性、伦理性、身份性和财产性的法律特征。

婚姻财产制度的法律特征在老年人再婚财产纠纷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同的婚姻财产制度。

婚姻财产制度的法律适用03再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分割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包括协议分割、调解分割和诉讼分割等。

01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收益和继承所得等。

02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分割再婚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均等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再婚夫妻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再婚夫妻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再婚夫妻相互继承财产的范围再婚夫妻相互继承财产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如房屋、存款、车辆、家具等。

再婚夫妻相互继承财产的限制再婚夫妻相互继承财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03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的现状及挑战老年人的财产来源可能包括退休金、工资、房产、投资等,其复杂程度较高。

财产来源复杂在再婚时,老年人可能面临与前任配偶的财产分割问题,由于情况千差万别,操作难度较大。

老年人再婚状况的调查与法律思考

老年人再婚状况的调查与法律思考

2016一, 老人的财产分配问题。 这是子女反对老年人再婚的首 先考虑的一个因素, 占有 63.7%。子女反对老人再婚首先就是从 财产分配角度考虑, 担心老人的钱财落入外人手里, 影响自己的 继承权。 第二, 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有占 56.9%的人反对老人再婚就 是出于老年人再婚后由谁赡养的问题。有些子女不想承担对老 人再婚后配偶的赡养义务就会反对老年人再婚, 也有的子女在老 人再婚后就不再承担对老人的赡养,而由老人自己相互扶持度 日, 这就使得一些老年人害怕再婚后没人赡养而拒绝再婚。 3. 法律层面的阻力: 老年人再婚受到的多方面的阻力中, 最重要的还是法律对老 年人再婚权益保护的力度不足,才导致老年人再婚受到层层阻 碍。这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 我国 《婚姻法》 中虽然有明 文规定保护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 但是没有明文规定老年人婚 姻被干涉的法律救助措施, 导致无法维权。其次, 我国现行法律 体系并没有完整的一部养老法, 其法律中有关养老的规定都散见 于各个部门法当中, 这种规定形式就导致了法律的不协调, 并且 严重影响解决该问题的法律实用性。 (二) 再婚后的各种家庭纠纷, 致使老年人的再婚呈现短平快 特征 老年人再婚存在婚前恋爱周期短, 婚后感情平淡, 导致老年 人再婚后快速离婚的特征。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老年人再婚 牵涉的方面比较多, 最直接的就是双方老年人的家庭方面。 正如上文提到的, 有占 54.7%的老年人表示再婚前会比较关 注再婚对象的家庭成员情况, 因为家庭成员多就容易造成许多矛 盾纠纷。老年人再婚不同于年轻人结婚, 老年人本身就有家庭, 一般家庭成员还较多, 如果老年人再婚, 那就是两个大家庭的组 合, 所谓众口难调, 人多了矛盾争执就会不断。 比如: 一般面对老 年人再婚家庭成员最关心的就是老年人的财产分配问题和老年 人的赡养问题, 老人的子女一方面担心老人再婚后会使老人的财 产落入外人手里, 影响自己的继承权; 另一方面又想着让另一家 庭分担自己的赡养老人的义务, 如此一来双方的家庭成员肯定就 不会齐心。 综上可以看出, 老年人再婚之所以存在短平快的特征 总结起来就是因为老年人再婚会给双方家庭带来一些矛盾纠纷, 如果这种矛盾不能调和则会直接影响到老年人的婚姻关系。 (三) 多方面的阻挠, 致使老年人的再婚模式趋向多样化 由于财产问题, 赡养问题以及老年人自身心态问题都是导致 老年人再婚模式呈现多样化趋势的重要原因。尽管在晚年生活 中需要一个老伴来扶持也不会愿意去登记再婚, 此时就出现了一 些变通的做法,一些灵活的再婚模式已经为更多的老年人所接 受。 三、 保护老年人婚姻权益的法律对策 (一) 提高法律意识

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再婚问题分析

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再婚问题分析

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再婚问题分析作者:张强来源:《人生与伴侣·综合版》2023年第10期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人口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老年人的再婚问题更是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重视。

相比于青年人,老年人的再婚问题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的思想情绪更容易波动,在生活方面往往也需要更多照顾。

但子女在工作压力、家庭压力等多重压力之下对于老年人的照顾会明显减少,而再婚配偶则能承担更多相互照料、相互扶持的责任。

除此之外,城乡差距拉大、父母与子女之间思想观念的差异也让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空巢老人、独居老人等社会问题逐渐凸显。

在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再婚能有效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指数,提高其生活质量,意义重大。

老年人再婚是法律所赋予其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针对老年人制定了比较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的再婚权利是尊重人权、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实现老年人有效养老的重要举措。

(一)减轻我国养老压力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加快,我国老年人口不断增加,这给我国的养老行业带来了诸多压力。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老年人都能通过养老院、社区服务组织来养老,而支持老年人再婚则成了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促进家庭和谐、减轻我国养老压力的有效方式。

一方面,随着社会压力不断加大,子女会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关注父母的晚年生活,两代人之间的思想观念也导致老龄化服务与成年子女分开居住的情况较为普遍,子女没有过多关注独居老人的情感状况,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另一方面,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情感状况需要受到更多的关注,有配偶的照顾更能够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也能够有效减缓我国社会的养老压力。

据《贵阳晚报》报道,上海一78岁独居老伯在家中死亡多日,发出恶臭才被邻居发现。

独居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愈发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二)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老年人在家庭中的角色也逐渐被边缘化,老年人的精神和生活上都受到了一定的压力。

论老年人再婚自由的法律保护

论老年人再婚自由的法律保护

1 . 现 有法律 规 定效 力过 低 。我 国对老 年人 婚姻 自由 的法律 的 婚姻 关系相 对 于年 轻人 而言 更复杂 , 涉及 到 多重 因素 , 而立 法 保障 主 要体现 在 宪法 、 婚 姻法 、 老 年人 权益保 障 法等 法 典中 。 《 宪 并 未进行 充 分 的考虑 。 法》 第3 3 条 明确规 定 了公 民的平 等权 , 即每 个公 民平等 地享 有法 律规 定 的所有 权 利 。 现 实中尽 管 宪法 的应 然效 力很 高 , 但在保 护 老年 人婚姻 自由方面 并未 具备 同等 的实际 效力 , 各种法 律保护 均 度 是 男女 平等 、自由的一 夫一 妻制 。这 一条 是较 为 笼统 的规 定 , 老 年 人是 正常 的 公民 , 但 其情 况特 殊 , 再婚 的阻 力 比中青 年人 要 大得多, 来 自世俗 偏 见及 子 女干涉 非 常大 , 这 种 笼统 性 的规 定 无 法 达 到应 有 的效力 , 让 老 年人 的婚 姻 自由得不 到人们 的重视 , 反 三、 完善 法律 保护 老年 人婚姻 自由的权 利 ( 一) 明确 老年 人再婚 自由 的法律规 定 尽管 无法 为老年 人制定 一部专 门 的婚 姻法 , 然 而可 以目前 的 婚姻 法 , 充 分保 障老年 人 所具有 的婚 姻权 益 , 特 别是保 障老 年人 的离 婚 自主权 、 再婚 自主权 两项 权利 。 同时 , 对现 有规 定进 行进
承 认 他们 的婚 姻关 系 。 《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于 适 用新< 婚 姻 登记 管 事 务 , 家庭关 系不 受外 人干 扰 。现 代社 会 虽然 思想进 步 了, 但由 理 条例 的通 知》 中 也强 调 , 自新 条例 发布 之 日起 , 没 有法 定婚 姻 于 地域 辽 阔, 在欠发 达及边 远农村 地区很 多人 依然认 为老 人没有 身份 的双方 以夫妻 形式 同居 的, 发 生纠纷 时按 照非法 同居进 行 处 再 婚 必要 , 在这种 情 况之 下 , 立 法就 不可 能给 予重视 。 理 。显 然 , 时 下很 多老 年人 采用 的 “ 隐 婚” 方式 , 虽 然给 老人 带来 了精 神 上 的依托 , 同时也 存在 着很 大人 身 、 财产 利 益的 风险 。 二、 老年 人再 婚 自由保护 的法 律缺 陷 及原 因 ( 一) 对 老年 人再 婚 自由保 护 的法 律缺 陷 二是法 律滞 后产 生 的影 响 。老年 人 的婚姻 自由 问题 是 随着 社 会 的不 断发 展而突 显 出来 的 , 而立 法一 般是 要等到现 象 出现之 后, 才会 进行 规定 , 本 身具 有一 定 的滞 后性 。 三 是特殊 性 质产 生的 影响 。 老年 人 婚姻 自由特 殊性 , 使他 们

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

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

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文章目录*一、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二、老年人的个人财产有哪些*三、老年人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四、老年人再婚的利与弊*五、老年人再婚能走多远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老年人在再婚之前做好财产公证,同时对一些可能产生纠葛的问题做好事前约定,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困扰再婚的财产纠葛问题。

1、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即再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然属于谁。

对对方的房产和室内家具等生活资料,夫妻之间有使用权、管理权、维护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这就需要双方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

2、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谁的婚前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这是第二个不变的核心内容。

3、双方亲子关系不变这一条包括五点内容:称呼不变。

老年人再婚之后,子女称呼自己的老人仍是爸妈,而对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称爸妈也可称叔叫姨;赡养关系不变。

父母再婚后,子女仍要赡养自己的老人,而可以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护理关系不变。

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没有护理义务。

相应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持时,第一出资方应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养老送终的关系不变。

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只为自己的父母养老送终,妥善处理后事;继承关系不变。

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婚前的财产,女方子女只继承女方婚前的财产。

对于再婚夫妻婚后所形成的财产,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而双方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只有遗嘱继承权利。

老年人的个人财产有哪些老年人再婚后,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

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

如衣物、储蓄等。

2、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

如家具、彩电、冰箱、VCD机等。

3、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与人特地声明赠与给一方的财产。

4、其他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

老年人想再婚儿女反对怎么办

老年人想再婚儿女反对怎么办

老年人想再婚儿女反对怎么办?
案例:李某今年62岁,几年前老伴去世,膝下有一儿一女现都在城里工作。

老伴去世后虽然子女也时常回老家看李某,但李某总觉得心里有些孤独。

前段李某想再找个老伴,将这一想法告诉子女时,子女坚决反对,认为是对他们去世父亲的不忠,儿子甚至以再婚便不再赡养李某相威胁,女儿也说接受不了有个“后爸”。

问:这种情况李某该怎么办?
答:老年人婚姻自由权是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明确赋予老年人的一项权利。

具体来讲,就是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受法律保护,包括离婚自由、再婚自由不受他人包括子女干涉的权利。

根据子女干涉老年人再婚自由的程度,老年人可以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一是对子女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必要时也可谈谈再婚后对家庭财产的安排。

二是通过双方亲友进行劝说,也可请村委会、居委会介入进行调解,免伤和气。

三是遇到子女打骂父母、毁坏家具、以不赡养相威胁,如情节严重,可根据《刑法》及《婚姻法》的规定,向子女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也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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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老年人再婚,做好婚前财产公正十分必要

中老年人再婚,做好婚前财产公正十分必要

担心产生财产纠纷,两位退休老人只“结婚”不领证2020年“五一”期间,杨瑞看家里被妻子打理得井井有条,心里喜不自胜,觉得找王眉这样的女人算是找对了。

杨瑞是西安市某企业的中层领导,已退居二线,工作轻闲。

他原配妻子几年前去世,儿子大学毕业后已在外地成家,他决定再婚,找个能照顾他的女人一起生活,最好能自带工资。

于是,经亲朋好友张罗,王眉走进了他的生活。

王眉比杨瑞小两岁,已退休,离异多年,儿子在美国落户,她自己有套大房子,虽然是老旧房,但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

王眉善解人意,对杨瑞很体贴,知道他胃不好,就精心为他熬制养胃粥,还变着花样蒸各种花卷。

杨瑞体会到久违的家庭温暖,决定跟王眉结婚。

王眉同意结婚,但提出只办婚礼,不领结婚证,理由是担心将来会有财产纠纷。

杨瑞对王眉的前卫思想有些吃惊,但还是同意了。

于是,两人举办了婚礼,开始共同生活。

他们在消费上采取AA制,每月各拿出2000元钱放在一起,用于各种共同花销。

购买个人用品以及应酬方面的开销,由各自负责。

婚后的日子很幸福也很热闹:两人一起散步,成双成对参加老友的活动,有时还会为某个电视剧的好坏争论不休。

两人住在杨瑞的房子里,王眉就把自己的房子出租了。

租金多少她没跟杨瑞提过,自然都进了她自己的腰包。

有时杨瑞会想,两人结婚,王眉是最大受益者,等于多了一笔房租收入来补贴生活,经济上比之前更宽裕了。

有一次杨瑞跟一个朋友发牢骚:“她可是住了我的房子才受益的,在花钱方面不应该更大方、更主动些吗?可她一点都没有,倒是给自己花钱从不手软。

”朋友安慰他:“你也从中受益啊,有人照顾你,跟你分担家用,不然你还得花钱请保姆不是?”杨瑞一想心理平衡了,就算是双赢吧!相互算计中意外降临王眉的房子因为年代久远,基础设施老化,两位退休老人各怀目的走进“松散式婚姻”——只办婚礼不领证,并在相互算计、相互取暖中磕绊前行。

谁知意外突然降临,“妻子”因病导致半身不遂。

人们都认为他们将一拍两散时,却意外发现他们居然真的走到了一起——中老年人再婚,做好婚前财产公正十分必要□芬芳有水压不足、暖气不热等问题,租户常以此为由赖房租,王眉生了不少气。

浅析老年再婚难问题

浅析老年再婚难问题

浅析老年再婚难问题老年再婚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老年再婚现象也日渐增多。

老年再婚也存在一系列的难题和困难,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还涉及到家庭关系、社会风俗和心理健康等方面。

本文将就老年再婚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浅析,旨在探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为老年再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关爱。

老年再婚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反对老年再婚通常会受到家庭的反对。

在中国传统社会观念中,再婚被认为是不吉利的事情,尤其是对于老年人而言更是如此。

在有些家庭中,子女会对父母再婚表示强烈的反对,甚至采取一些激烈的抵制措施,这对老年人的再婚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二、经济问题老年再婚的一大困难在于经济问题。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通常会面临退休后经济来源的减少,再婚后的生活需要更多的经济支出,这往往会给老年人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甚至导致再婚生活的不稳定。

三、身体健康老年人再婚还会面临身体健康问题。

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逐渐减退,健康状况也会相对较差,这使得老年再婚的生活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四、社会认可老年再婚在社会上也面临着一定的认可难题。

尤其在一些乡村地区,老年再婚往往会受到舆论谴责和歧视,这给老年再婚的人们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困扰。

以上种种困难,使得老年再婚的群体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生活困扰。

针对老年再婚所面临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给老年再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关爱。

家庭应该尊重老年人的个人选择,尤其是对于再婚的事情。

子女应该理解父母的需要,支持他们的再婚决定,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关爱。

社会应该加强对老年再婚群体的关爱和支持。

通过开展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认识,消除对老年再婚的歧视,为老年再婚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

政府也应该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为老年再婚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可以通过发放一些经济补贴或者提供一些相关的婚姻服务及心理咨询,来帮助老年再婚群体解决经济和心理上的困难。

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

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

国内外法律规定的比较和借鉴
相同之处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对于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的法律规定 都注重保护老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依法享有财产权利 。
不同之处
国内外在具体法律规定上存在差异,例如在财产分割协议和 子女权益保护方面。借鉴国外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更好地解决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 。
02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 的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健 康状况得到了改善,这也为老年 人再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老年人再婚的原因和目的
老年人再婚的原因主要包括
孤独、需要照顾和陪伴、希望重建家庭、解决生活上的困难等。
老年人再婚的目的也因个体差异而异,但主要包括
寻找生活伴侣、互相照顾、减轻子女的负担、共同度过晚年等。
02
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的法律规 定
我国关于老年人再婚财产的法律规定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老年人再婚前各自的财产,如存款、房产、投资等,归各自所有, 不会因再婚而变为共同财产。
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
老年人再婚后取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为夫妻共 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继承权与财产分割
如果老年人一方去世,其财产将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配偶和子女 继承。再婚后的财产分割也需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执行。
01
人口老龄化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再婚的情况日益普遍,而与之相关的财
产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
02
财产权益保护
老年人再婚涉及到双方的财产权益保护问题,如何合理分配和管理财产
,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03
社会关系稳定
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的解决有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提高老年人的

针对老年人再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针对老年人再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针对⽼年⼈再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如⽼年⼈的伴侣因病去世或是与伴侣离婚了的话,就算⽩天多么忙碌,到夜深⼈静的时候很多⽼年⼈还是⾮常的寂寞和孤独,有些⼈忍受不了这份孤独就会进⾏再婚,让⾃⼰晚年⽣活可以过得热热闹闹的。

那么,针对⽼年⼈再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店铺⼩编为您进⾏整理。

针对⽼年⼈再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1、法律明确规定了⽼⼈的婚姻⾃主权。

《民法典》第⼀千零六⼗九条特别规定:“⼦⼥应当尊重⽗母的婚姻权利,不得⼲涉⽗母再婚以及婚后的⽣活。

”新《⽼年⼈权益保障法》第⼆⼗⼀条规定:“⽼年⼈的婚姻⾃由受法律保护。

⼦⼥或者其他亲属不得⼲涉⽼年⼈离婚、再婚及婚后的⽣活。

赡养⼈的赡养义务不因⽼年⼈的婚姻关系变化⽽消除。

”2、《民法典》明确规定再婚⽼⼈的赡养问题。

“⼦⼥对⽗母的赡养义务,不因⽗母的婚姻关系变化⽽终⽌。

”《⽼年⼈权益保护法》第⼆⼗⼀条也规定:“赡养⼈的赡养义务不因⽼年⼈的婚姻关系变化⽽消除”。

⼦⼥以停⽌尽赡养义务相威胁,⼲涉⽗母再婚,或者因⽗母再婚⽽不再履⾏赡养义务,都是违法⾏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继承的规定。

《民法典》第⼀千零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资、奖⾦;⽣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千零六⼗三条规定⼀⽅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的财产。

由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会因再婚⽽受到影响,⽽再婚后的上述财产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民法典》第⼀千零六⼗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书⾯形式。

由此,在有书⾯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当事⼈的意愿,夫妻可⾃由约定其财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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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婚姻问题浅析

老年人婚姻问题浅析

老年婚姻问题浅析摘要:我们国家总体实力增强,生活水平提高,寿命延长,老年群体在我国比例不断上升,老年的晚年生活、养老问题成为我国一个重要问题。

婚姻更是老年人晚年生活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所以我从我国老年人的婚姻状况的实际情况出发,论述影响老年人婚姻满意度的因素,以及如何解决老年人的婚姻问题,探讨一个保证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的方式。

关键词:老年人生活现状问题解决办法俗话说,家有老人是个宝,我的姥爷,奶奶依然健在,每个寒暑假我都会陪伴在他们身边,他们的晚年生活我深有体会,我的奶奶是个典型的传统老人,爷爷去世后,选择了独居,而我的姥爷是一名老师,姥姥去世后,再婚。

他们的精神生活有很多差别,希望通过本次探索,为老人找出一个更好的生活方式。

一、老年人婚姻现状根据我国2010 年人口普查资料, 分析影响老年人婚姻状况的因素。

2010年, 我国60 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有配偶率男性为72.6% , 女性为47.9% ;丧偶率男性为23.6% , 女性为51.4% 。

其特点是农村男性老年人的未婚、丧失偶率高于城镇, 有配偶率低于城镇;文化程度低与经济收入低者的有配偶率低、丧偶率高; 服务性工作人员的有配偶率低、丧偶率高。

从以下两种形式分析:(一)原配夫妻1、感情牢固型俗话说:“年轻夫妻老来伴”。

退休后两人共同操持家务,一起去健身,享受着年轻时没时间享受的快乐。

共同分享快乐与烦恼。

有对老夫妻,男方生活不能自理,妻子寸步不离,昼夜侍候。

如果没有老伴的侍候他是不可能维持这么长时间的。

这种使对方心灵上得到慰籍,生活上得到照顾的做法,其作用胜过任何良药。

和睦夫妻有时也会产生小矛盾,但很快就会烟消云散,和好如出,正像一首诗说的那样:“结发为夫妻,朝朝长相随,偕同入暮,恩爱复如斯。

”原配夫妻中也有感情不和的,由于性格、爱好等方面的差异,但是他们吵架过后就会很快趋于缓和。

2、感情不合,得过且过型夫妻双方感情不合,迫于当时的父母压力,以及后来的子女等因素,不愿扩大矛盾,,只是凑合着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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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丧偶老人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

为了寻求心理上的安慰和精神上的快乐,80%的丧偶老人有再婚的愿望,现实中老年人再婚除了道德、感情等问题,还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

发挥法律在老年人再婚问题中应有的作用,对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减少纠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老年人再婚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1、子女的不理解甚至阻挠是老年人再婚的最大障碍
由于受到我国传统观念的约束,老年人再婚一直不被推崇。

很多老人因为子女的阻挠而放弃再婚的念头,近几年出现的老年人同居、“走婚”等现象,也和子女阻挠有很大的关系。

子女阻挠父母再婚,在过去主要是因为观念上难以接受,可不少人觉得面子上不好看,这都是陈旧的思想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意识的不断进步,这种顾虑已经在逐步的消除。

而更为现实的因素却凸显出来。

如今,子女阻挠父母再婚更为常见的原因是赡养及财产问题。

这也是老年人同居、“走婚”现象的根源所在。

2、再婚后的赡养问题是老年人的顾虑所在
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老年人由于身体各项机能的衰退,生活上需要更多的照顾,老年再婚夫妻间相互扶助的能力自然不比年轻夫妻,照顾老人的义务应更多的落在子女身上。

父母再婚后,有些子女由于与父母的配偶无感情基础,难以建立融洽的关系,有的子女推卸责任,不愿继续负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对父母再婚后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此外,老年人在看病就医等方面的花费往往较高,一般在老人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医疗保险以外的费用多由子女承担。

而再婚双方子女相互推诿,拒不承担医疗费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有的老人,因经济条件不太好,担心再婚后子女不再给予赡养费、医疗费等,从而放弃了自己再婚的权利。

3、家庭财产及遗产继承问题是老年人再婚难的根本原因
无论是子女的阻挠,还是老人自己的顾虑,归根结底都是源于财产的所有权及继承权的问题。

再婚老人的婚前财产虽然归个人所有,但婚后所得依法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使用。

而再婚后,配偶之间当然互相享有财产继承权。

现实生活中,老人再婚后除工资收入外,还有可能取得如住房补贴等数额较大的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使用。

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另一方也是法定第一顺序的财产继承人;在房屋为公有租赁房屋的情况下,另一方更
是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有继续居住甚至承租的权利。

由此再婚夫妻都有可能合法取得对方的财产所有权,老年再婚夫妻一般与对方的子女无抚养关系,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该财产所有权最终将由老人自己的子女继承。

4、老年同居或走婚是不少黄昏恋者的无奈选择
上述种种问题使不少老年人对再婚望而却步,即使找到了合适的对象,也顾虑重重。

作为折中的做法,不少老年人选择了同居或者走婚的方式,他们有些是瞒着子女偷偷来往,还有些是得到了子女的默许甚至支持。

老年同居、走婚的现象逐渐增多,同时也引发了很多新的社会问题。

5、以结婚为名诈骗钱财是老年人再婚的可怕陷阱
66岁的李老伯想找个老伴再婚,因子女反对只得偷偷发展黄昏恋,不料却遭遇对方甜言蜜语,相识同居不到半年,损失6万多元积蓄。

李老伯为此不但经济受损还无处诉苦。

最近几年,以结婚为名诈骗钱财的案件频频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出现,这给本来就困难重重的老年再婚增添了更大的障碍,无论是对老年人本人的身心还是对社会都会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

二、老年再婚相关问题的法律界定
1、法律明确规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权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三十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老年人要求再婚,找一个自己满意、能共同安度晚年的伴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也是国家法律所给予保护的。

婚姻自主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即使亲生子女也无权干涉和指责。

2、《婚姻法》明确规定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也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子女以停止尽赡养义务相威胁,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因父母再婚而不再履行赡养义务,都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继承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由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老人在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会因再婚而受到影响,而再婚后的上述财产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此,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可自由约定其财产的归属。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

但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
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对全部遗产进行分配。

4、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

如同青年男女的未婚同居一样,老年同居、“走婚”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当“走婚”遇到了问题,解决起来并不容易。

比如,“走婚”老人突然生病或遇到意外,“走婚”时财物发生了损失、被盗等,子女都可能将责任归咎于另一方或其家人,引发矛盾和纠纷。

同居、“走婚”的形式,虽然排除了因老年人再婚引发的房产、财产等分割问题的纠纷,但事实上并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护。

另外,老年同居、走婚也为诈骗者创造了可乘之机。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是防止被骗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关于老年人再婚的法律建议
老年人再婚难的症结在于,婚姻关系的变化引起一系列人身财产关系的变化,而这些法律关系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再婚双方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

但再婚作为广大老人的合法权益和客观需求,不应该也不可能被“杜绝”。

无论是再婚老人本身还是其子女,都是害怕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就此,现有法律可以提供一套相对合理有效的解决办法,即再婚双方依法约定各种人身财产关系,使其不因再婚而发生变化。

1、约定“双方财产所有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

因为老人各自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再婚而受到影响,仅仅需要对婚后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即可,通过约定可以做到完全不改变再婚后双方的财产所有权。

方式上仅要求以书面形式约定即为有效,当事人自愿也可以到公证处进行财产公证。

2、约定“双方财产继承关系”
一般来说,法定的遗产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老人的子女会担心即使老人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了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但是一旦一方老人先过世,另一方老人依旧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然会分走原本应归属于过世老人子女的财产,通俗的说,就是自己家的财产最终落到了外人手中,这也是很多老人和子女最不能接受的事实。

但对于这个问题,其实也是可以解决的。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即再婚老人可以以立遗嘱的方式约定各方的财产由各方子女继承。

即男方子女继承男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女方子女继承女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

3、约定“双方赡养关系”
约定父母再婚后,子女仍要赡养自己的老人,而可以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没有护理义务;相应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持时,第一出资方应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只为自己的父母养老送终,妥善处理后事。

上述建议可能仍存在某些道德及感情方面的问题,也许无法为部分人所接受,但是这些建议显然较为有效地消除了老人再婚对双方及子女人身及法律关系的影响,为解决老年人再婚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提供了一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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