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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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DT-QTHPC 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CDT-QTHPC 21301019—2013 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管理办法

2013–1–15发布2013–2–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由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监部归口

本标准是2007年编写,2010年第一次修订,这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标准由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人:李庆祝

本标准初审人:刘卫敏

本标准复审人:李洪恩

本标准审定人:郝金玉

本标准批准人:姜朝兴

本标准修订人:刘长福

本标准修订初审人:贾玉江

本标准修订复审人:李洪恩

本标准修订审定人:张伟国

本标准修订批准人:姜朝兴

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管理制度履历表

注:“说明”主要阐述修改的主要内容。

设备障碍、未遂、异常、差错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设备障碍、未遂、异常、差错的定义和缩略语、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的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集团公司 200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

本标准是本公司为全面实现安全生产,规范区分事故类型,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的具体措。

4 符号和缩略语

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集团公司

5 职责

5.1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设备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管理的总负责人,对公司设备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管理负领导责任。

5.2 公司各分管领导为分管部门设备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管理的总负责人,对分管部门设备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管理负领导责任。

5.3 安全监察部主任为设备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组织公司设备部各专业人员负责设备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的定性工作。

5.4 安全监察部安全专工为设备障碍、异常、未遂、差错管理工作专职负责人,负责组织生产各部门、专业审核生产各部门提出的设备障碍、异常、未遂、差错报告。

5.5 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对二类障碍及异常的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5.6 每月由生产各部门主任负责组织本部门专业人员对本部门的设备障碍、异常、未遂、差错进

行讨论并提出定性,并将定性结果上报设备部,由设备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定性并上报安全监察部。

5.7 安全监察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公司各部门发生的障碍、异常、未遂、差错。

6 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

6.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类障碍:

6.1.1 6KV 以上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对用户少送电。6.1.2 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但停运未超过8 小时并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或供热。

6.1.3 220KV 以上线路跳闸,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6.1.4 事先经过集团公司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在实行中由于非公司人员过失所造成的设备异常运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6.1.5 为了抢救人的生命和抢险救灾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

6.1.6 经集团公司或省网公司及公司认定为一类障碍的。

6.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二类障碍:

6.2.1 非正常运行出现下列情况者

6.2.1.1 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曲线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 分钟;或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0 分钟。

6.2.1.2 电频率偏差超出50±0.2HZ,延续时间超过15 分钟,或频率偏差超出50±0.5HZ,延续时间超过5 分钟。

6.2.1.3 220KV 和500KV 电压超过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5%,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延续时间超过10 分钟。

6.2.1.4 在未经有关领导批准线路超过动稳定限额运行;或超过线路、变压器额定负荷15%,时间超过1 小时。

6.2.2 热力系统出现下列情况者

6.2.2.1 正常运行中,锅炉汽包水位、汽压、汽温异常升高或降低至下列数值:

汽包水位:高至+ 160mm 低至-280mm;(启停磨、事故异常处理除外)

汽压:主汽或再热汽门前压力达18.2MP(4.3MP)

汽温:汽机侧主汽、再热汽温高于545℃;或在15 分钟内下降70℃。

6.2.2.2 正常运行中,由于监视操作不当造成出氧器水位低至1700mm。

6.2.2.3 制粉系统故障或由于积粉未及时处理,造成自燃或爆炸,未造成后果。

6.2.2.4 汽轮机润滑油、控制油,电器设备绝缘油不合格超过规定的时间。

6.2.2.5 发电机氢气指标超过规定的极限、氢气供应不足或严重漏气影响机组出力的。

6.2.2.6 锅炉灭火但机组没有解列。

6.2.2.7 汽轮机动、叶片严重磨损。

6.2.2.8 锅炉受热面腐蚀,需要更换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

6.2.2.9 锅炉尾部发生二次燃烧,使排烟温度超过160 度或突然升高30 度。

6.2.2.10 主要辅助设备及20kW 以上电动机,6kV 及以上的隔离开关、互感器、避雷器等被损坏,被迫停止运行,并影响全厂出力。

6.2.2.11 人为责任造成汽水质量不合格超过规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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