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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古建筑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16]33号

【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08

【实施日期】2016.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古建筑

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6〕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湘西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古建筑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

湘西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古建筑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

(湘西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

一、总则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古建筑(后简称古城镇、村寨和古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古城镇、村寨和古建筑的火灾防控能力,根据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4〕99号)、公安部消防局《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二、消防安全布局

(一)整体规划及防火间距

1、古城镇、村寨应合理规划布局。古城镇、村寨内不应设置易燃易爆场所和工业建筑,确需设置的,应设置在远离其他建筑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生活居住与商业经营等区域宜分别设置。

2、既有的耐火等级低或灭火救援条件差的连片建筑密集区,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开辟防火间距、设置防火墙、打通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对火灾危险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改造供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3、古城镇、村寨建筑之间应保持适当的防火间距;古建筑、古民居单体应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少于6m,确有困难的,应采取其他防火措施;两栋及以上古建筑占地面积之和超过3000 m2的,应对相邻的外墙采用不燃烧实体墙或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等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4、集市、庙会与易燃易爆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及耐火等级低的连片建筑密集区的防火

间距不宜小于30m,其布置不应妨碍消防车辆通行及消防水源的使用。

5、古城镇、村寨应在适当位置规划布置公共避难区域。

6、1KV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建筑。

(二)建筑防火

1、古城镇、村寨既有建筑的改造,应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

2、木结构或砖木结构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且宜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宜超过5000 m2或总户数不宜超过50户;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宜超过3000 m2或总户数不宜超过30户;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4、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且宜设置在建筑靠外墙部位。餐饮类经营场所的厨房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5、古建筑的可燃构件应直接采用防火涂料进行防火处理;古城镇、村寨既有建筑的可燃构件宜采用防火涂料进行防火处理。

6、旅馆、商铺、酒吧、网吧等经营性场所,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三)消防车道

1、根据古城镇、村寨和古建筑群的实际,视情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并符合以下要求:

(1)车道尽可能靠近古建筑;

(2)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3)回车场面积不宜小于12m×12m;

(4)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保持畅通,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当确需设置时,应为可移动式。

2、消防车道的设置难以达到要求的,应专门购置切合实地使用的小型消防车辆。

(四)消防水源

1、古城镇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古村寨和古建筑群宜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由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消防水带、水枪组成的移动灭火设施。消防用水可由城镇自来水厂、消防水池及符合要求的天然水源供给;缺水地区可利用雨水收集池等设施供给。有条件的地区,宜结合地势设置高位水池、水塔。

2、当古城镇、古村寨和古建筑群在消防站(点)的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压力不应低于0.1MPa;当古城镇、古村寨和古建筑群不在消防站(点)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应满足其保护半径内建筑最不利点灭火的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3、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古城镇不宜小于500 m3;100户以上古村寨不宜小于200 m3;30-100户古村落不宜小于100 m3。

4、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个消防水池有效容量不应小于100 m3,且平时应保持水量;

(2)消防水池应合理分布,除高位水池外,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3)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

5、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源充足且能保证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2)设置牢固的取水平台和明显标志。取水平台与水面的距离和高差应能满足机动消防泵取水或最低水位时消防车吸水高度的要求;

(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应设通向取水平台的消防车道;

(4)应设置消防车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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