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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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州政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07]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湘西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湘西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的保护和管理,充分调动传承人在传承发展我州土家族、苗族以及其他民族传统文化事业的积极性,根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传承人是指州人民政府公告命名并在我州境内通晓本民族传统文化活动内涵、表现形式、组织规程或在本民族民间工艺领域中技艺精湛或掌握有一定数量的民族传统文化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并有一定研究成果被群众公认的代表人物。

二、传承人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基本程序执行。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好保护管理传承人的工作职责,为传承人开展传统文化传习活动创造条件,促进相互交流,形成尊重、关爱、保护传承人的社会氛围,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

四、传承人在传承本民族语言、文学、美术、音乐、舞蹈、戏曲、曲艺、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知识、传统游艺与体育竞技等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经本人申请或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按程序评审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传承人采取各种方式带徒学艺,对其所带徒弟认为确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者,可作为重点传承人进行培养。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州政办[2006]07号•【施行日期】200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州政办[2006]0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为了实现全州普通话初步普及和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州城市(含县城镇,下同)语言文字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大力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有利于促进我州各民族之间交流,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旅游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城市语言文字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吉首市区要根据《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要求,全面开展普通话的培训、测试工作和清理、整顿社会用字不规范现象,力争2006年年底接受省评估团评估并顺利达标。

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县城要根据《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要求,力争2007年底评估达标;龙山县、永顺县、古丈县、泸溪县县城力争2008年底评估达标。

各县市要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制订本地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如期接受评估并达标。

要以城市为中心,辐射基层,推动农村,力争2008年全州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和汉字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

三、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一)加大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力度加强普通话教学。

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要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落实到培养目标、管理常规和基本功训练之中,渗透到德、智、体、美及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之中,在实施课程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中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9修正)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9修正)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9修正)(2004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11年2月2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2月16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第三章黄丝桥古城和南方长城保护第四章规划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凤凰古城、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湘西边墙,下同)以及其它应当保护的地带。

第三条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州政发〔2016〕26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州政发〔2016〕26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州政发〔2016〕2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州直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州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政发〔2016〕18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函〔2016〕43号)等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在2014年废止194件规范性制度性事务性文件的基础上,再次对2003年以来以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37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州人民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新政策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有效期已满不需继续沿用等14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对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沿用的《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工作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对需修改内容后继续沿用的《湘西自治州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抓紧修改,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有效期未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5•【字号】州政办发[2005]2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05]2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州财政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州财政局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其他非税收入等。

第三条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

非税收入的所有权在国家,使用权在政府,管理权在财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四条非税收入的收缴以财政直接征收为主,单位现场执收为辅,按照单位开单、财政开票、银行收款的模式运行,资金缴入财政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

第二章票据管理第五条财政部门对单位仅供应《往来结算收款收据》、《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原则上不再给执收单位提供手工式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的收取由财政部门负责开票,使用电脑式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为缴款义务人收据报销联,第二联为执收执罚单位的收帐通知联,第三联为付款银行收帐通知联,第四联为收款银行收帐通知联,第五联为财政部门记帐联,第六联为存根联)。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西自治州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西自治州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西自治州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1.03
•【字号】州政函[2009]202号
•【施行日期】2009.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西自治州第三批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州政函[2009]20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申报,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评审,经向社会公示,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公布《湘西苗语》等58项(其中,第三批名录项目38个,扩展项目20个)为湘西自治州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条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重视对传承人的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新台阶。

附:1、湘西自治州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
2、湘西自治州(第一、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单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
附件2:。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的决定(2011)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批准部门】8;817;81701;
【批准日期】2011.03.30
【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03.30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历史文化名
镇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1年2月2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1年5
月1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的议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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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2•【字号】州政办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3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日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镇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湘西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城镇个人居住用房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州50周年庆祝活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州50周年庆祝活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州50周年庆祝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州办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州50周年庆祝活动方案》的通知(州办发[2007]8号)各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副局以上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州50周年庆祝活动方案》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3月12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州50周年庆祝活动方案2007年9月20日,是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州50周年纪念日。

5O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州各族人民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为全面总结建州5O年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经验,激发全州各族人民热爱湘西、建设湘西的热情,不断开创民族团结进步新局面,州委、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建州50周年纪念日期间举行庆祝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隆重热烈、务实节俭、特色鲜明、和谐安全”的原则,举办好50周年州庆活动,促进州庆项目建设、促进招商引资、促进全面发展,展示建州50年成就、展示民族文化魅力、展示特色旅游产业,扩大湘西影响,振奋民族精神,着力构建小康湘西、平安湘西、文化湘西、生态湘西、活力湘西,加快富民强州建设步伐。

二、主题活动州庆主题活动安排在2007年9月19日至21日。

(一)庆祝大会暨大型民族歌舞表演9月20日上午举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05•【字号】州政办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办发〔2015〕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传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国家住建部、文化部、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和《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等文件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州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一)重要意义。

湘西传统村落是土家族、苗族等民族文化遗产的“活化石”,是乡村历史、文化资源、自然遗存的“博物馆”。

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对于保护和传承湘西自治州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和延续民族民俗风貌,保留和修复传统特色建筑及生态自然景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责任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和部门责任,确保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取得实效。

(二)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把湘西自治州打造成为国内外知名生态文化公园的要求,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原则,以土家族、苗族两条传统生态文化走廊为主轴,强化规划引领,壮大产业支撑,加强政策保障,实施精细管理,重点抓好传统村落生态环境、传统民居、民族民俗、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利用,带动全州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底,已编制保护利用规划的20个村落进入国家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范围,全州中国传统村落达到60个左右,建立健全176个传统村落信息档案。

到2016年底,编制完成全州所有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并进入国家中央财政支持范围。

湘西八大古镇

湘西八大古镇

湘西八大神秘古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处湖南省西北部,是湖南省的“西北门户”,与湖北、贵州、重庆三省市接壤,素为“湘、鄂、渝、黔咽喉”之地。

全州总面积15486平方公里,现辖吉首、泸溪、凤凰、古丈、花垣、保靖、永顺、龙山8个市县,人口259.30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68.7%、州府设在吉首市。

湘西地处云贵高原东北边缘、湘、黔、鄂、渝四省交界处,是典型的土家族、苗族、汉族杂居地区,这里山清水秀、人杰地灵,历史文化遗迹丰富。

湘西古镇是指位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境内的著名古城镇,其中比较著名的八大古镇是:①凤凰县的凤凰古城,②龙山县的里耶古城(里耶镇)、③永顺县的王村芙蓉镇(芙蓉镇)、④泸溪县的浦市镇,⑤花垣县的边城茶峒(边城镇)、⑥保靖县的迁陵镇、⑦吉首市的乾州古城,⑧大庸县的沅古坪镇,其中湘西古镇中的凤凰古城是经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而里耶古城、王村芙蓉镇、浦市镇分别是第二批、第四批、第五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边城镇则是湖南省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

1、凤凰古城——八大古镇之首凤凰古城位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西南部,距州府吉首市52公里,全境南北长66公里,东西宽50公里,土地总面积1745平方公里。

东经为109度18分至109度48分,北纬27度44分至28度19分。

因背依的青山酷似一只展翅欲飞的凤凰而得名,与贵州省为邻。

东与泸溪县交界,南与麻阳县相连,西同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接壤,北和吉首市、花垣县毗邻,史称“西托云贵,东控辰沅,北制川鄂,南扼桂边”。

地处武陵山脉南部,云贵高原东侧。

周围景点有张家界,乾州古城,矮寨特大悬索桥,德夯苗寨。

凤凰古城也即凤凰县县城沱江镇,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被新西兰著名作家路易•艾黎誉为中国最美丽的两座小城之一,它因西南方向有一山酷似展翅而飞的凤凰而得名。

与云南丽江古城、山西平遥古城媲美,享有"北平遥,南凤凰"之美誉。

这里与吉首的德夯苗寨,永顺的猛洞河,贵州的梵净山相毗邻,是怀化、吉首、贵州铜仁三地之间的必经之路。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政监察【发文字号】州政办函[2009]37号【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9.04.13【实施日期】2009.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函[2009]3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州环保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州环保局二OO九年四月十八日)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有效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努力改善饮用水水质,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8县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一、二、三级保护区,重点整治吉首峒河流域、万溶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整治内容(一)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污染源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医疗病原体废水等有毒有害废物的行为;(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岸防护范围内倾倒废渣、施用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炸鱼、毒鱼的行为;(三)在三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污染源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四)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工业企业、第三产业以及集中式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污口,新建20头以上大牲畜、50只以上家禽专业养殖场、无家禽养殖化粪池的行为;(五)在一级保护区内除二、三级保护区所列行为外,挖砂、游泳、野炊、摆摊设点和新从事放养禽畜、网箱养殖等其他污染水源的行为,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行为。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文:----------------------------------------------------------------------------------------------------------------------------------------------------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6年3月29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6月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自2006年6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繁荣发展民族文化事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保护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是指:(一)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二)民族民间神话、传说、故事、歌谣、谚语、礼词、长篇叙事诗等;(三)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四)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和特色饮食及其制作技艺、工具和代表作;(五)民族民间祭祀图腾、岁时节庆、人生礼仪等民俗活动和游艺竞技;(六)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医学和保健知识、技能;(七)反映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用具、器皿和民居、服饰等;(八)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九)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谱牒、碑碣、楹联等;(十)民族民间原生性文化生态区;(十一)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其他表现形式。

第四条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5•【字号】州政办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08]1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州环保局、州卫生局、州物价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组建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负责对全州医疗废物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

第四条本州县市城区医疗卫生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医疗废物,应当及时收集并交由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置;有条件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应将其医疗废物及时收集并交由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

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要求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就地进行消毒、焚烧、填埋等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检查。

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医疗废物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湖南省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湖南省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1、岳阳县张谷英镇张谷英村
2、江永县夏层铺镇上甘棠村
3、会同县高椅乡高椅村
4、市镇龙溪村
7、永兴县高亭乡板梁村
8、辰溪县上蒲溪瑶族乡五宝田村
2、望城县靖港镇(长沙市)
3、永顺县芙蓉镇(湘西州)
4、绥宁县寨市镇(邵阳市)
5、泸溪县浦市镇(湘西州)
三、湖南省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
8座 岳阳县张谷英镇张谷英村(岳阳市) 江永县夏层铺镇上甘棠村(永州市) 会同县高椅乡高椅村(怀化市) 永州零陵区富家桥镇干岩头村(永州市) 双牌县理家坪乡坦田村(永州市) 祁阳县潘市镇龙溪村(永州市) 永兴县高亭乡板梁村(郴州市) 辰溪县上蒲溪瑶族乡五宝田村(怀化市)
湖南省国家级历史文化名 城、名镇、名村
常德鸿志职业技术学校 胡铭明
如何背记?
1、3城:岳长凤(岳阳、长沙、凤凰) 2、5镇:你爷爷(里耶)尽讲(靖港)芙蓉姐姐
(芙蓉镇)的好话,说她朴实(浦市镇),跟你 当老婆再实在(寨市镇)不过了。 3、8村:岳阳1、怀化2、永州5 张谷英(岳阳 的张谷英村)坐在高高的椅子上(怀化的高椅村), 望着眼前的五块宝贝田地(怀化的五宝田),心 里像吃上了甘蔗蜜糖一样(永州的上甘棠村), 原来这里全是岩块石头(永州的干岩头村),现 在已改造成了平坦的田地(永州的坦田村),又 引来了龙溪的水(永州的龙溪),种上了板栗高粱 (永州的板梁村),大丰收了!
一湖南省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3座?长沙市?岳阳市?凤凰古城长沙市岳阳市凤凰古城二湖南省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5个?龙山县里耶镇湘西州?望城县靖港镇长沙市?永顺县芙蓉镇湘西州?绥宁县寨市镇邵阳市?泸溪县浦市镇湘西州1龙山县里耶镇湘西州2望城县靖港镇长沙市3永顺县芙蓉镇湘西州4绥宁县寨市镇邵阳市5泸溪县浦市镇湘西州三湖南省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8座?岳阳县张谷英镇张谷英村岳阳市?江永县夏层铺镇上甘棠村永州市?会同县高椅乡高椅村怀化市?永州零陵区富家桥镇干岩头村永州市?双牌县理家坪乡坦田村永州市?祁阳县潘市镇龙溪村永州市?永兴县高亭乡板梁村郴州市?辰溪县上蒲溪瑶族乡五宝田村怀化市1岳阳县张谷英镇张谷英村2江永县夏层铺镇上甘棠村3会同县高椅乡高椅村4永州零陵区富家桥镇干岩头村5双牌县理家坪乡坦田村6祁阳县潘市镇龙溪村7永兴县高亭乡板梁村8辰溪县上蒲溪瑶族乡五宝田村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8•【字号】州政办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2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8日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储备资金管理,确保国土资源储备资金安全运行和合理、有效使用,切实增加国土资源收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7〕75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地质找矿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储备资金财务收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储备资金是指国土资源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前期开发和对矿产地进行勘查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储备库。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储备,由政府从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库中实行统一供应。

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12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12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通知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1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住建部等四部局《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及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着力打造一批具有湘西本土特色的传统村落。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重要意义我州作为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自然生态环境良好、民族民俗文化浓郁,传统文化资源丰富,是民族文化遗产不可多得的“活化石”、“博物馆”。

目前,全州共有1953个行政村几千个自然村落。

其中,具有民族民俗文化特色等保护价值的村寨500余个,建立保护档案和信息采录的193个,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29个。

过来,受规划保护乏力、基础设施不完善等因素影响,传统村落自然损毁和人为破坏现象严重。

加快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有利于保护和传承湘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延续民族民俗风貌;有利于继承和彰显独特地域文化,提升和丰富文化旅游内涵;有利于推进精准脱贫,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2015年制定出台了《湘西自治州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推进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抓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州第一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州第一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州第一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州政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州第一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的通知(州政发〔2011〕23号)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第一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予以公布(共19个)。

各级各部门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保护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扶持和引导力度,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为推动我州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新的贡献。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湘西自治州第一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名单1、湘西苗族鼓舞传习所(吉首市寨阳乡文化站)2、湘西苗族民歌传习所(吉首市丹青镇清明社区)3、踏虎凿花传习所(泸溪县神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有限公司)4、辰河高腔传习所(泸溪县辰河戏剧团)5、土家族织锦技艺传习所(凤凰县叶水云土家织锦传习所)6、湘西阳戏传习所(凤凰县阳戏剧团)7、苗族银饰锻制技艺传习所(凤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8、湘西苗绣传习所(花垣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9、苗戏传习所(花垣县苗剧团)10、苗医药传习所(花垣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11、土家族摆手舞传习所(保靖县碗米坡中心完小)12、湘西苗族鼓舞传习所(保靖县葫芦镇文化站)13、湘西土家族毛古斯舞、土家族摆手舞传习所(古丈县断龙山乡米多村)14、湘西土家族毛古斯舞、土家族摆手舞传习所(永顺县大坝乡双凤村)15、土家族打溜子传习所(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16、土家族织锦技艺传习所(龙山县苗儿滩镇捞车村)17、土家族织锦技艺传习所(龙山县黎秋梅土家织锦技艺传习所)18、土家族打溜子、土家族咚咚喹传习所(龙山县靛房镇九年制学校)19、土家族摆手舞传习所(龙山县毕兹卡艺术团)。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州政发[2007]15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州政发[2007]15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州政发[2007]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开发、旅游经营、旅游管理和旅游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州旅游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州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在州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对辖区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在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要,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旅游市场促销,开展行业交流和业务培训,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建议。

第二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五条保护开发旅游资源,应当依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原则进行。

第六条湘西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由州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湘西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州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评审通过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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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古建筑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16]33号
【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08
【实施日期】2016.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古建筑
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6〕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湘西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古建筑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
湘西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古建筑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
(湘西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
一、总则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古建筑(后简称古城镇、村寨和古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古城镇、村寨和古建筑的火灾防控能力,根据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4〕99号)、公安部消防局《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二、消防安全布局
(一)整体规划及防火间距
1、古城镇、村寨应合理规划布局。

古城镇、村寨内不应设置易燃易爆场所和工业建筑,确需设置的,应设置在远离其他建筑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生活居住与商业经营等区域宜分别设置。

2、既有的耐火等级低或灭火救援条件差的连片建筑密集区,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开辟防火间距、设置防火墙、打通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对火灾危险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改造供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3、古城镇、村寨建筑之间应保持适当的防火间距;古建筑、古民居单体应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少于6m,确有困难的,应采取其他防火措施;两栋及以上古建筑占地面积之和超过3000 m2的,应对相邻的外墙采用不燃烧实体墙或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等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4、集市、庙会与易燃易爆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及耐火等级低的连片建筑密集区的防火
间距不宜小于30m,其布置不应妨碍消防车辆通行及消防水源的使用。

5、古城镇、村寨应在适当位置规划布置公共避难区域。

6、1KV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建筑。

(二)建筑防火
1、古城镇、村寨既有建筑的改造,应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

2、木结构或砖木结构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且宜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宜超过5000 m2或总户数不宜超过50户;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宜超过3000 m2或总户数不宜超过30户;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4、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且宜设置在建筑靠外墙部位。

餐饮类经营场所的厨房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5、古建筑的可燃构件应直接采用防火涂料进行防火处理;古城镇、村寨既有建筑的可燃构件宜采用防火涂料进行防火处理。

6、旅馆、商铺、酒吧、网吧等经营性场所,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三)消防车道
1、根据古城镇、村寨和古建筑群的实际,视情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并符合以下要求:
(1)车道尽可能靠近古建筑;
(2)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3)回车场面积不宜小于12m×12m;
(4)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保持畅通,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当确需设置时,应为可移动式。

2、消防车道的设置难以达到要求的,应专门购置切合实地使用的小型消防车辆。

(四)消防水源
1、古城镇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古村寨和古建筑群宜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由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消防水带、水枪组成的移动灭火设施。

消防用水可由城镇自来水厂、消防水池及符合要求的天然水源供给;缺水地区可利用雨水收集池等设施供给。

有条件的地区,宜结合地势设置高位水池、水塔。

2、当古城镇、古村寨和古建筑群在消防站(点)的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压力不应低于0.1MPa;当古城镇、古村寨和古建筑群不在消防站(点)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应满足其保护半径内建筑最不利点灭火的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3、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古城镇不宜小于500 m3;100户以上古村寨不宜小于200 m3;30-100户古村落不宜小于100 m3。

4、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个消防水池有效容量不应小于100 m3,且平时应保持水量;
(2)消防水池应合理分布,除高位水池外,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3)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
5、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源充足且能保证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2)设置牢固的取水平台和明显标志。

取水平台与水面的距离和高差应能满足机动消防泵取水或最低水位时消防车吸水高度的要求;
(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应设通向取水平台的消防车道;
(4)应设置消防车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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