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海关价格确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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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政府2001年第63号决议附件

进口商品海关价格确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1、进口商品以本办法确定海关价格。

2、进口商品的海关价格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评估协定(以下称协定)和关税税率法以6种评估方法确定

3、海关部门要检查报关者是否准确、真实地确定了海关价格。对于该决定,进口商有权以书面申请的方式要求海关部门对进口商品的海关价格是如何确定的做出解释。

第二章海关价格确定办法

4、确定进口商品海关价格时遵循以下6种办法:

1/交易价格办法

2/一类商品交易价格办法

3/同类商品交易价格办法

4/区别价格办法

5/合并价格办法

6/关联办法

第一种办法:交易价格办法

5、该办法是海关基本评估办法。以交易价格办法确定海关价格时,商品运到蒙古国境内所产生的,在交易价格中没有反映出来或交易价格之外并有外贸、财务、会计统计凭证的以下开支也计算在内。

5.1商品运抵蒙古边境的运输、装卸及保险费用(以下以字母“Т”表示)

,商品从出口国运出所需出口凭证的相关费用(如出口许可证及其它类似凭证、报关费用等)。

解释:运输商品的集装箱除包括运输货物的专用集装箱外,还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其它容器(如ёмкость*油罐车等)。

如果货物属免费运输或购买者以自己的运输工具运输,则按同类运输工具当时的保价收费标准计入海关价格。

以公路运输工具运送货物,没有以上所述凭证的情况下,按该运输公司的财务、会计统计凭证计算,或把该运输工具所消耗的燃料、司机的工资、运输工具的损耗计入海关价格。

,从一种运输工具移送到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转运、装卸、存储等费用。

,即与保障该商品的完整、质量等相关的一切费用都计入海关价格。如保温、保湿、通风、冷藏费用,如商品为动物,则包括其饲养、医疗等费用。

为防止在本条第1款第1项、第1款第2项提到的运输、装卸及存储过程中发生意外而对商品所投的保险也计入海关价格。保险费以保险合同或保险证明为依据。

解释:如果以EXW及“F”类(FCA-货交承运人,FOB-离岸价格等)供货方式签订合同,则以上所述各项费用要计入交易价格。

5.2购买商品时,购买者支付或要支付的代理及中介费用、商品的包装费用(以下以字母“К”表示)如果未计入交易价格,则以有关支出凭证为依据,计入已支付或要支付的费用中,并以此确定海关价格。

在运输及其它合同中有所反映或有某种凭证为依据的情况下,可重复使用的容器、包装、货柜的费用按货物的数量分摊到每次运输中。

所谓容器、包装费用包括:

-内包装盒、袋、容器等(即零售商品的盒、袋、纸箱* 塑料包装等物品)的价格

-外包装盒、袋、容器等(即出口用纸箱、木制及胶合板容器、铁桶等)的价格

-其它包装辅助材料(纸板泡沫板、秸杆、纸、碎末等)的费用。

-包装工作(如商品装箱、包装、密封、填写地址、标识及其它文字等)的开支

解释:与商品一体的容器、包装(如瓶装酒或瓶装果酱)根据“商品区分、编号系统”的分类划入同一编号。这种情况下,容器、包装(瓶子、玻璃容器)的费用大部分已包括在商品价格之中。

如果商品包装在购买者自己购买的集装箱、油罐车等容器之中,则商品与集装箱、油罐车的价格分别计算。

5.3为生产或向蒙古出口商品,由购买方向销售方或生产方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无偿或低价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的成本的相应部分(以下以字母“Д”表示)

所谓成本的相应部分应理解为商品实际消耗的原材料或扣除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原料浪费、正常损耗后的成本。

此类费用包括以下商品、劳务、服务的成本、费用:

5.4作为商品的销售条件,由购买方直接或间接已支付的或应支付的专利费用(以下以字母“П”表示)

该费用只包括专利及知识产权类的费用:

解释:著作权是保护知识产品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不被复制、生产、翻译、散发的权力,因此大部分情况下适用于以下作品:

-文学作品(小说、杂文)

-音乐作品(乐曲、交响乐、歌曲等)

-艺术作品(绘画、雕塑等)

-明信片(card)及技术图纸、照片

-电影作品(纪录片、故事片等)

知识产权费用在下列情况下累加到已支付或应支付的进口商品价格中:

-商品仅涉及知识产权费用;

-在产品销售合同中,知识产权费用单独列出。

5.5购买者从商品的销售、消费、使用收入中直接或间接向销售者支付的部分(以下以字母“О”表示)

在商品销售合同中,如有购买者从商品的销售、消费、使用收入中向销售者支付确定数额的条款,则该部分费用计入商品海关价格。

如果在报关期间向销售者支付的数额不能确定,则可由海关部门同意的第三方审核人员(audit)确定后通报。

如果在报关期间不具备确定向销售者支付数额的条件,则使用确定海关价格的其它办法。

5.6应从已支付或要支付的商品价格中扣除的费用(以下以字母“Х”表示)

作为单独的成本摊入已支付或要支付的进口商品价格中的以下费用,应从海关价格中扣除。

以DDU(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不需支付关税)或类似供货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进口后的运费从交易价中扣除。

以DDP(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需支付一切税费)或类似供货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进口后的运费及税费从交易价中扣除。

由此,根据第一种方法,按以下公式确定海关价格:

ГY=ХY+/Т+К+Д+П+О/-Х

ГY-海关价格

ХY-交易价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进口商品价格

Т+К+Д+П+О-运费、代理费等第一种办法中第1-5条涉及的附加费用

Х-该办法第6条所指的应扣除费用

在同批运输多种货物的情况下,可按每种货物重量所占货物总量净重(即总重量减去运输工具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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