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构成要件辨析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客体是残疾人及不满 1 4周岁未成年人 的身心健康
和人 身 自由。该 观 点认 为 , 本 罪 的客 体 不 包 括社 会 管 理秩 序 , 因为 如果 认 为 本 罪 的 客体 包 括 社 会 管 理 秩序 , 那 么 以与本 罪 客 观 行 为相 类 似 的非 暴 力 方式
组 织行 乞 的 行 为 也 应 当具 有 相 同 程 度 的社 会 危 害
第1 5卷
第 3期
黄 河科技 大学学报
J 0URNAL OF HUANGHE S &T UNI VERS I TY
2 0 1 3年 5月
Ma v 2 01 3
V0 1 . 1 5 No . 3
・
法 学研 究 ・
组 织 残疾 人 、 儿 童 乞 讨 罪 的构 成 要 件 辨 析 珠
另一 方 面 , 本 罪 的 客体 还包 括 社 会 正常 管 理秩 序 。《 治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第4 1条 第 1款 规 定 : “ 胁 迫、 诱 骗 或 者 利 用 他 人 乞 讨 的 …… ” 作 为 其 他 法 律
性, 也应 当作 为 犯 罪 予 以打 击 J 。( 2 ) 本 罪 的 客体
王 志祥 ,董 妍b
( 北 京师 范大学 a . 刑事法律科 学研 究院; b . 法学院 , 北京 1 0 0 8 7 5 )
摘 要: 组织残疾人 、 儿 童乞讨 罪的主要客体是残疾人 、 儿童的人 身权 利, 次要客体是社会 管理秩序。“ 足 以抑制反 抗” 是本
罪暴力、 胁迫需要 达到的标 准。被组 织者 的人数达到 3人以上的 , 方可成 立本 罪。残疾人 、 儿童的监 护人 可 以成为本 罪的主体 , 但
景也 体现 了其 设立 意在 维 护 社 会 管理 秩 序 的 目的 。 对此 , 立 法部 门 的人 士 指 出 , 近 年来 , 在 经 济 较 为发 达 的一线 、 二 线城 市 中 , 乞 讨人 员 急剧 增 多 , 甚 至形 成 丐帮势 力 ; 一旦 乞讨 行 为 从 一 种谋 生 手 段 演 化 为
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 , 主要 客体是前者 I 2 弼 。( 4 ) 本 罪 的客体 既包 括 社会 治安 管 理 秩 序 , 也 包 括 未 成 年人、 残疾人 的合法权益 , 但 主要客体是后者 J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一O 1—1 2
作者简介 : 王 志祥( 1 9 7 1 一) , 男, 河南南 阳人 , 教授 , 博 士生导师, 法学博 士 , 主要研 究方向为刑法 学; 董妍 ( 1 9 8 8 一) , 女, 北京人 , 刑 法学专
是 残疾 人 、 儿 童 的 自我 决 定 权 ( 意 志 自由 ) 川 “ 。
该 观点认 为 , 本罪 的立 法意 图在 于保 护残 疾人 、 儿 童 的 自决 权 。 ( 3 ) 本 罪 客 体包 括 残 疾 人 、 儿 童 的 身 心
的最后屏障 , 《 刑法》 通过对 以暴力 、 胁迫手段进行 的组 织残 疾人 、 儿 童乞讨 的行 为处 以刑 罚 , 体 现 了对 社会 正常 管理 秩序 加 以维护 的 目的 。本 罪 的立法背
教 于学界 同仁 。
一
提下 , 何者是本罪的主要客体? ( 二) 本 罪的客 体 包括 残 疾人 、 儿童 的人 身权利 和社 会 管理秩序
一
方面 , “ 暴力 、 胁迫 ” 作 为 本 罪 的手 段 , 表 明行
为人 必然会 对残 疾 人 、 儿 童 的 身体 直 接 或 间 接地 实 施 打击 、 强制 , 或者 对其予 以威 胁 、 恐吓 , 以达 到精神
对 此 应 结 合 具 体 问 题进 行 具体 分析 。本 罪 的主 观 方 面 包括 直 接 故 意 和 间 接 故 意 。 关 键 词: 组 织 残 疾人 、 儿 童 乞讨 罪 ; 构成要件 ; 客体 ; 主 体 中图分类号 : I ) 9 2 4 . 1 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1 0 0 8 - 5 4 2 4 ( 2 0 1 3 ) 0 3 - 0 1 2 5 - 0 4
2 0 0 9年 2月 2 8 日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的 《 刑 法修 正案 ( 六) 》 第 1 7条 组 织 残 疾 人 、 儿童乞讨罪 , 是指 以暴 力 、 胁迫 的手 段组 织残疾 人 或者不 满 1 4周
不难 看 出 , 上述 关 于本 罪 客体 的观点 之 分的客体是简单客体还是复
杂客体 ? 其二 , 在 确定 本 罪 的 客体 系复 杂 客 体 的前
岁的未成年人 乞讨 的行为。 自《 刑法修正案 ( 六) 》 将组 织残 疾人 、 儿 童 乞讨 的行 为 纳 入 刑 法 的 处罚 范
围以来 , 我 国刑法 学界 对组 织残疾 人 、 儿童 乞讨 罪进 行 了一定 程 度 的研 究 , 但 在本 罪 的构 成 要 件 问题 上 并 未形成 令人 信服 的共 识 。本文 拟就 围绕 本罪 构成 要 件 的理解所 引 发 的若 干争 议 问 题 展 开讨 论 , 以 就
金钱 , 这 对残疾 人 、 儿 童 的人格 尊 严 也 构成 了侵 犯 。 因此 , 残 疾人 、 儿童 的人 身权 利理应 纳入 本罪 的客体
之中。
( 一) 关于本 罪客 体 的争议
关 于本 罪 的客体 , 理论 上可 谓是 众说 纷纭 、 各执
一
词 。综 而 观之 , 主要 有 以下 几 种观 点 : ( i ) 本 罪的
、
组 织残疾 人 JL 童 乞讨 罪的 客体
上的强制 。这必然会使残疾人 、 儿童 的身心健康遭 受侵 害 。 同时 , 乞讨 本身 是一 种降低 自己人格 尊严 、 以求得人们施舍的行为。组织行乞者要求残疾人 、 儿童 通过 降低 自己 的人 格 , 博 得 他人 的 同情 来赚 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