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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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一章绪论
1.1工程建设
1.1.1工程建设活动
概念:工程建设简称工程,是对土木建筑工程的建造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其与之相关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活动对象是建设项目,活动成果是建设产品,最常见的建设产品是房屋建筑。
工程项目建设周期:①(工程项目)策划和决策阶段—②准备阶段—③实施阶段—④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建设的参与者中,业主、承包商、工程师,三者关系最密切。三者在业务关系中的核心是始终围绕依据招投标方式签订的承包合同条款进行合同管理。
1.1.2建设项目的交易方式
工程项目的交易,从业主的角度:项目的采购和发包;从承包者的角度:承接或承包。项目发包是指业主采用一定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接单位的活动;项目承包是指承包者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合同承揽某一项目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的活动。
按承包范围(内容)划分:⑴建设全过程承包,⑵阶段承包,⑶专项承包。
按承包者所处的地位划分:
⑴总承包。是指发包人将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或某几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个承包人承包,该承包人可以将在自己承包范围内的若干专业性工作,再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人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他们的工作,各专业承包人只同这个承包人发生直接关系,不与发包人发生直接关系。总承包分为:①建设全过程总承包②建设阶段总承包。
⑵分承包。是指从总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分包某一分项工程。分承包人不与发包人(建设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而只对总承包人负责,在现场上由总承包人统筹安排其活动。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的形式有:①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总承包人可以直接选择分包人与之订立分包合同。②总承包合同未约定的分包。须经发包人认可后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方可选择分包人,与之订立分包合同。
在我国,不允许由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的这种指定分包。对发包人指定直接指定分包的,总承包人有权拒绝。如果总承包人不拒绝并选用了这家分包人的,则视同总承包人自行选择的分包人。
分包的许可和范围:①分包需总包合同有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或招标人)同意;②总包单位只能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③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⑶独立承包。指承包人依靠自身力量自行完成承包任务等的发包承包方式。主要用于使用于技术要求比较简单、规模不大的工程。
⑷联合承包。指发包人将一项工程任务发包给两个以上承包人,由这些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参加联合的各方,通常是采用成立工程项目合营公司、合资公司、联合集团等联营体形式,推选承包代表人,协调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各方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⑸直接承包。是指在同一工程项目上,不同的承包人分别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各自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各承包商之间不存在总承包、分承包的关系。
1.2招标投标
招投标的特点:①程序规范。②全方位开放,透明度高。③公平客观。④交易双方一次成交。
招投标制的适用条件:①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②必须存在招标投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③采购行为属于条件型采购。
1.3合同与合同管理
概念: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及义务的协议。
特征:①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②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③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的协议,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招标投标制度
2.1概述
2.1.1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招标投标的目的在于:选择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
⑴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是邀请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一定能订立合同,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
⑵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①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项目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②各个投标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③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
⑶确定中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订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订合同。在确定中标结果和签订合同前,双方不能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
2.1.2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
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②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③合法原则
④开放性原则
⑤行政监督原则
2.1.3招标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一)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⑴强制招标的范围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⑵强制招标的规模标准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1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4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经审批可进行邀请招标的情形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经审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且不适宜招标的。
②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③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④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 在建筑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夹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招标采购应具备的条件
(1)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