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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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自由与权利

第一节自由的涵义与内容

对自由主义者来讲,自由在政治上是一个最高的理想,是政治活动的最终目的。

一方面,人们对自由的理解不同;另一方面,自由这个概念本身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我们可以尝试对自由做一个分类: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由;物理学意义上的自由;哲学意义上的自由(诗意的自由);政治自由,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信仰自由、选择自由、参与政治的自由或曰权利;经济自由,包括所有权和国家的经济、社会政策。

什么是政治自由,在何种状态下人们在政治上是自由的?不同的思想家有不同的解释。无政府主义者认为自由只有在国家权力消亡后方能实现。洛克认为,自由是一种安全感,是除了合法的立法权外,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威胁和支配,除了立法权的立法外不受任何其他规定的制约。穆勒认为,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是我们按照自己的选择追求自己的好处的自由。而黑格尔则简单地认为自由就是服从法律。

Constant: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之间的区别(Berlin将其发展成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区别)。即古代的自由是一种参政权,是公民自己直接参与政治的决策过程;而现代人的自由是一种对自己权利的珍视,但可能并不直接导致参政的要求。前者是集体主义或国家主义的,后者是个人主义的。

对于现代人的自由来讲,自由并不和某种政体形式直接挂钩。民主制在这点并不例外,与其他政体形式一样,它并不能自动地导致自由、保障自由。斯塔儿夫人说:在法国,自由是古典的,专制才是现代的。孟德斯鸠曾经指出,在没有实行分权原则的共和国中,人民所享有的自由比在君主国中还要少。而托克维尔则更为雄辩地指出:政治自由来源于政治权力的弱小,而不在于权力的性质。

绝大部分自由主义者的共同理念和诉求便是:国家权力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恶,是对公民自由的最大可能的威胁,因此有时任何可以限制、削弱国家权力的措施都是好的措施。要严格限制其活动范围,在国家与社会、群体与个体之间划出严格的界限。要坚决防止它的坐大,对其进行分割、制衡。要对政治权力的运用制定出明确的、不容侵犯的规则,即实行法治。

自由这个概念在清末传入中国。在马礼逊《字典》(1822)中,译为“自主之理”。在麦都思《英汉字典》(1847)中,被译为“自主,自主之权,任意擅专,自由得意”,以中文“自由”二字释Liberty自此始。在罗存德的《英华字典》(1866)中,被解释为“自主,自由,治己之权,自操之权,自主之理”,并加了natural liberty(任从心意)、civil liberty (法中任行)、political liberty(国治己之权)等具体解释。二十世纪初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华英音韵字典集成》(1902),主要沿用罗存德的解释。

1868年7月28日签订的《中美续增条约》中有“自由”一词:“大清国与大美国,切念民人前往各国,或愿常住入籍,或随时来往,总听其自便,不得禁阻为是。现在两国人民互相来往,或游历,或贸易,或久居,得以自由,方有利益。” 这个“自由”的用法与中国古代用法没有多少差别。1885年12月23日,英文《字林西报》的文章中夹有中文“自由党”译名。

1887年,《申报》有一篇文章,《论西国自由之理相爱之情》,介绍了自由思想,自由的原则,介绍了培根等人在这方面的理解。文中关于“自由”的原则是这样写的:”西国之所

谓自由者,谓君与民近,其势不相悬殊,上与下通,其情不相隔阂,国中有大事,必集官绅而讨论,而庶民亦得参清议焉。君曰可而民尽曰否,不得行也。民尽曰可,而君独曰否,亦不得行也。盖所谓国事者,君与庶民共之者也。虽有暴君在上,毋得私虐一民。民有罪,君不得曲法以宥之。盖法者,天之所定,人心之公义,非君一人所能予夺其间,故亦毋得私庇一民。维彼庶民,苟能奉公守法,兢兢自爱,怀刑而畏罚,虽至老死,不涉讼庭,不见官长,以优游于牖下,晚饭以当肉,安步以当车,无罪以当富贵,清静贞正以自娱,即贫且贱,何害焉。此之谓自由。”这是现在所见到的晚清对西方自由概念的最早具体介绍。

在此前后,1885年,傅兰雅与应祖锡翻译《佐治刍言》,1890年前后何启、胡礼垣作《新政真诠》,都介绍了自由思想,但都作“自主之权”而不是自由。1895年严复在《论世变之亟》一文中,介绍了自由原则对于西方社会的重要性,认为中国与西方比起来,最根本的差异,在于自由与不自由:”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所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彼西人之言曰:唯天生民,各具赋畀,得自由者乃为全受。故人人各得自由,国国各得自由,第务令毋相侵损而已。侵人自由者,斯为逆天理,贼人道。其杀人、伤人及盗蚀人财物,皆侵人自由之极致也。故侵人自由,虽国君不能,而其刑禁章条,要皆为此设耳。” 1900年《万国公报》从第136册起连载斯宾塞尔《自由篇》,1903年严复翻译出版了约翰·穆勒(John S. Mill)的On Liberty,定名《群己权界论》,同年,马君武将此书翻译定名《自由原理》出版,把西方的自由思想比较完整地介绍到了中国。

第二节政治自由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我们可以把自由分成两大类:自然的自由与社会的自由。按照自然法学派/启蒙学派的观点,人类在历史上有过一个自然状态,这是一个没有政治权力、没有法律的状态。这时的人是完全自由的——自然的自由,唯一对他们的限制是自然法。

人类的自然状态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所以人们必然要进入社会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后,出现了国家、政治权力、法律,人们不再是无条件自由的了,但他们得到了若干的好处:没有保障的似乎无限的自然自由让位给了受到法律承认、国家保护的社会自由。

这种社会自由实际上便是一种权利:一种不受他人干涉、受到法律的承认及保护的权利—没有所谓的天赋人权,只有人赋人权。所谓的思想自由,是自由思想的权利,所谓的经济自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权。正是在这点上,现代自由—权利与现代民主—法治重合起来了。

第三节人权的发展史

权利基于平等观念,权利基于法治观念。因此权利的发展史与法治的发展史是同步的:对权利的意识起源于罗马: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不容侵犯的权利;发展于中世纪:基督教的影响—每个人在上帝面前均平等,长期缺乏唯一的权力中心,必须以法治、契约的方式来处理人际关系、社会关系,而一切契约中均包含着权利观念;定型于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法权:人人在法律上的平等。《独立宣言》、《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法国1946宪法前言第34条对传统人权的扩充。

第四节政治自由与经济自由

马克思主义对资产阶级自由/资产阶级法权或权利(droit)的批判:表面上的平等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

形式的自由而非实质的自由。

对财产权的批判。

对社会主义的设想、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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