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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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的财税处理、加速与加计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以下问题:固定资产标准、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折旧年限等。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 条给固定资产下了定义:“是指——使用时间超过12 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只有12 个月的使用时间标准,不再有金额的标准。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时间和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 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残值确定。

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起止时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残值确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第60 条规定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会计折旧年限短于上述年限,违反税法的规定,应做纳税调增。

长于上述年限,与税法并不冲突,不做纳税调整。

1、房屋、建筑物,为20 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 年;5、电子设备,为3 年。

二、大家都知道,税会出现差异,税法高于会计。

但是在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上,具体如何处理?下面详细分析。

一)如何确定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基础是什么?会计上的说法是原值,税法的用词是计税基础。

税法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与会计确定原值的方法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 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备案事项汇总

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备案事项汇总

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备案事项一、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0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二、范围(条件)和时限(一)范围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二)条件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三)时限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提交资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如属于替代旧固定资产出具)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5.《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6.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书面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解析概要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解析概要
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 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
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 折旧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 产不再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计算方法
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答: (1)固定资产的原值; (2)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3)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 应计折旧总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
年限,而不是企业的会计折旧年限。 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
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 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类型
(一)房屋、建筑物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
折旧的计算方法有哪几种?
直线法: 年限平均法
加速折旧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 在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乘以
双倍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出台
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今年以来,制造业投资增速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
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
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 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 创新的积极性,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方法及管理.doc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方法及管理.doc

1.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6)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能再提取折旧。

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加速折旧的政策。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I)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2)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①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②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
(1)省一级税务机关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可对前述第1条第(1)和第(2)款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

(2)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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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速折旧的法律规定(3篇)

加速折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加速折旧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处理方法,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加速折旧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企业资产折旧行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加速折旧的定义、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税收政策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加速折旧的定义加速折旧,是指企业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采用比直线法更快的折旧方法,使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较大比例的扣除。

加速折旧通常采用的方法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三、加速折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采用直线法、加速折旧法等方法。

其中,加速折旧法是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逐年递减计算折旧的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可以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

3.《关于企业加速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加速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加速折旧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定。

四、加速折旧适用范围1. 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等。

2. 特定行业根据《关于企业加速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行业的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1)制造业;(2)交通运输业;(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信息技术服务业。

3. 特定项目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技术先进、环保要求高、创新能力强的项目,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五、加速折旧计算方法1. 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每年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双倍作为折旧基数,逐年递减计算折旧。

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额 =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累计折旧)×2÷预计使用年限2. 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每年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与预计使用年限总和的比值作为折旧基数,逐年递减计算折旧。

税法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税法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一、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以下问题:固定资产标准、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折旧年限等。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给固定资产下了定义:“是指——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只有12个月的使用时间标准,不再有金额的标准。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时间和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残值确定。

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起止时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残值确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第60条规定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会计折旧年限短于上述年限,违反税法的规定,应做纳税调增。

长于上述年限,与税法并不冲突,不做纳税调整。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一)如何确定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基础是什么?会计上的说法是原值,税法的用词是计税基础。

税法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与会计确定原值的方法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引发了人们的争论,什么是加速折旧,加速折旧有什么意义和利弊,本文将给出解答。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2014年10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11月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这两份文件的出台使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热点,那么什么是加速折旧,税法上允许加速折旧的文件有哪些,加速折旧有什么意义和利弊呢,下面我们对这几个问题进行讨论。

一、什么是加速折旧加速折旧又称“快速折旧”。

是指企业对固定资产尽快提完折旧,以加速回收投资的一种做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目前最常用的加速折旧方法有缩短折旧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等,目的是使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最初几年多提折旧,以后逐年递减而提前收回大部分投资。

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产生的财税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是企业所得税费用应以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二、税法上允许加速折旧的政策目前,我国的税法政策也允许部分行业、部分情形的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其主要的规定有:(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国税发[200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颁布时间:2009-04-1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事项内容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企业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所需资料1.《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事先备案申请表》2.加速折旧设备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属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应相应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需提供新购入从未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功能技术说明(2)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需提供购置新固定资产替代相同旧固定资产功能或类似的技术说明以及企业对旧固定资产已处置情况说明(3)企业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需提供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后处置承诺说明5.属于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应提供相应技术资料证明和说明6.新购或取得固定资产的发票、有关凭证、凭据和记账凭证复印件7.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税法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企业加盖公章。

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1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汇算清缴实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所得税申报实务【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汇算清缴实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所得税申报实务【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汇算清缴实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所得税申报实务【税收筹
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一、税法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3、对于上述加速折旧规定更加详细的规定,归纳总结如下:表-1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形式和方法有如下4种:
1、缩短年限法。

最低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年限的60%。

2、双倍余额递减法。

3、年数总和法。

4、一次性全额扣除法。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享受的备案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纳税人,填报《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即视为履行备案程序,不需要另外单独备案。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填报实务。

解读国税发〔2009〕81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解析

解读国税发〔2009〕81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解析

解读国税发〔2009〕81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解析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明确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加速折旧条件更加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这两个条件,同时强调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

可见,新政策强调根据固定资产的技术水平、使用环境及是否属于生产经营中,作为是否可以加速折旧的条件。

此外,新政策还明确了可以实行加速折旧的若干具体行业或具体固定资产。

显然,新政策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条件要求得更加明确。

两种特殊情况下的加速折旧政策国税发〔2009〕81号文件既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了明确,同时也对原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更新换代和购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作了明确。

根据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要求,企业在原有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而以前的政策,对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并无明确规定。

缩短年限的折旧方法有具体规定国税发〔2009〕81号文件明确了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同时也对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作了具体规定,即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若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的探讨方飞虎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的探讨方飞虎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的探讨方飞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意义1、促使企业及时更新固定资产,保持竞争力。

2、符合收益与费用配比原则,防止企业短期行为。

3、遵循谨慎性经营原则,促进产业结构优化。

4、增加企业现金流入,减轻税收负担。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注意事项1、关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概念,是指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新购进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

2、关于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同时,如何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如果企业在财务会计上,按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若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可享受双重优惠。

3、关于如何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便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已经取消优惠的核准事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中直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弊端。

加速折旧,前期折旧费用较高,企业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少。

如果企业是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时,就会导致总体享受免税金额减少。

【老会计经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条件

【老会计经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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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国税发[2009]81号文进一步明确了这两个条件,同时强调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

可见,新政策主要是根据固定资产的技术水平、使用环境及是否属于生产经营中主要或关键的资产作为加速折旧的条件,而两税合一前,根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外资企业主要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和使用状况作为加速折旧的条件,内资企业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除根据其技术水平、使用环境和状况,还明确若干具体行业或具体固定资产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如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相比之下,新政策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显然更加明确。

相关阅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条件和方法是什么固定资产折旧的汇算调整问题取得已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何确定2008年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如何处理固定资产折旧:税务与会计规定不尽一致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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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释义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
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三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一是确需加速折旧的情形有哪些?二是缩短折旧年限的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多少?三是
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选择哪些具体方法?本条在此规定了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情形、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
年限,以及加速折旧方法。

我国以前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允许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但一般不允许缩短折旧年限;外资企业所得税则允许对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以及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
设备缩短折旧年限,但没有明确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只是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对确实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自行确定,报税务机关备案。

为了继续发挥加速折旧这一间接优惠方式的作用,参照国际经验,本条沿用以上政策并进行整合,明确规定了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年限和加速折旧方法。

一、采取缩短折旧年恨和加速折旧的情形加速折旧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以后年度相应减少折旧额,从而使纳税人的所得税负得以递延的一种优惠方式。

从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看,固定资产在其使用早期修理的次数很少,实际使用时间长,操作效率高,产品质量好,可为单位提供较多的效益。

而在其作用后期,随着修理次数的增加,操作效率和产品质量都会逐渐降低,不断上升的成本降低了单位的收益能力。

因此,为了使折旧的提取多少与固定资产的运营规律相一致,便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摊销较多的折旧,在其使用后期
摊销较少的折旧。

为了降低由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而产生的元形损耗的风险,提高资金运营效果,客观上也要求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由于折旧费用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之一,不论是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还是实行加速折旧,都可以减轻纳税人在最初几年的税收负担,虽然从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来看企业的总税负没有变化,但税负前轻后重,对企业来说相当于政府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从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允许企业对某些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政府而言只是相当于放弃了部分利息收入,整体上不会对税收收入产生大的影响,而对企业来说则能起到很大的鼓励和支持作用,因此加速折旧这种间接优惠方式为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所得税法所采用。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可以使企业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所以国家鼓励企业加大对此类固定资产的投入,允许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有些固定资产由于使用强度大或更新快而导致其使用寿命缩短,对这类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更符合其实际的使用寿命,也是对以前政策的延续。

二、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规定本条规定,采取
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些企业不切合实际地缩短折旧年限来增加当年扣除,逃避税负。

本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作了规定:(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三、加速折旧的方法
本条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求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快速折旧的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为了保证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终了时账面净值与预计净残值相等,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佳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l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才斤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例
如:一台设备原值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2.55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分别为,第1年:折旧率为2/5=0.,折旧额为100×O.4=40万元;第2年:折旧率为2/5=0.4,折旧额为(100-40)×0.4=24万元;第3年:折旧率为2/5=0.4,折旧额为(100-40-20)×0.4=14.40万元;第4年与第5年系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前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即(100-40-24-14.4-2.25)/2=9.525万元。

年数总和法又称折旧年限积数法或级数递减法,它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来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逐年递减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预计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之总和,假定使用年限为n年,分母即为
1+2+3+……+n=n(n+1)÷2.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l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例如:对于一个折旧年限为4年,原值为11000元,净残值为1000元的固定资产,用“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时,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1000-1000)×4/(1+2+3+4)=4000
(元);第二年的折旧额为:(11000-1000)×3/(1+2+3+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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