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问答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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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问答题2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二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问答题》网上增值服务(3)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那么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是什么,
【解答】自然人包括公民。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不同的。从内涵看,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而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即是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自然人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外延看,凡是一国的公民都是自然人,但一国的自然人并不都是该国公民,还应包括在该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 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解答】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1)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属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形,主要是不可抗力或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形,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则源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如提起诉讼、请求或认诺。
(2)诉讼时效的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是时效
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 3. 简述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机构(部门)的区别。
【解答】分支机构,是指法人总部之外区域依法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营业活动的组织,最典型的是分公司,银行的分行或支行。职能机构是法人总部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职能的机构,常见的有企业法人的科(室)、车间等,如财务部、研发部等。
二者的区别在于:(1)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2)职能机构不具有任何民事主体资格,以其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统归无效。如《担保法》第10条、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提供的保证是有效的,但职能机构绝不可以担当保证人。子公司在人格、财产、责任上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母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但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法人。 4. 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有哪些主要规定, 【解答】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规定是: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允许合法分包,可以联合共同承包。
总承包单位依总承包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可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其资质就低不就高,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注意非法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和转包,它们都是违法的,注意违法分包和转包的区别。 5. 如何理解“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解答】工程分包按照分包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分包单位承接到专业工程后不能将承接到的专业工程再次分包(如果将专业工程再次分包,则属于违法分包。该分包合同无效)。但是允许分包单位将其中的劳务作业分包(这是合法的分包合同)。区别的关键看分包单位分包的内容:允许分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但不允许将工程再分包。
6. 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在此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该权利本身即告消灭。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
(1)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2)期间届满消灭权利本身;(3)期间不可变,即不得中止、中断、延长。
合同法上的下列期间为除斥期间:
(1)《合同法》第55条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的期间(1年);
(2)《合同法》第75条的撤销行使期间(5年);
(3)《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的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5年)。
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是“自行为成立之日起”(《合同法》第55条除外);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7. 联合体投标中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解答】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答:(1)联合体各方内部权利和义务从其共同投标协议;(2)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对外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如: 甲、乙、丙三家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约定权利义务的承担比例为3:3:4,履行过程中乙破产,招标人要求甲承担原本由乙承担的价值700万元的债务,则( )。
A(因为有内部关系的约定,甲可以不承担这部分债务
B(甲不得拒绝招标人的要求,履行后也无权向别的单位追偿
C(甲可以只承担300万元的债务,另外400万元可以建议招标人要求丙承担D(甲不得拒绝招标人的要求,但在履行后可向丙追偿400万元
正确答案为D。
8. 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六项基本制度中的地位是怎样的,包括哪些内容,
【解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它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从事建筑活动单位的负责人的责任制。二是从事建筑活动单位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是怎样划分的,
【解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特别要注意的是,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0. 政府是否必须对所有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政府监督管理有哪些主要规定,
【解答】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政府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可以概括为:两目的、三依据、四内容、两手段。具体而言,即政府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