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银行卡支付系统监管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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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银行卡支付系统监管概览编者按:澳大利亚有着与我国相似的银行系统,也曾经建立了国内的跨行转接组织,并且推出本国信用卡品牌,其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从法律监管角度对澳大利亚银行卡支付系统进行介绍与分析,给业界人士和政策管理层提供参考。

一、澳大利亚银行卡支付系统

目前在澳大利亚运营的银行卡支付系统共有四个:Visa网络、MasterCard网络、Bankcard网络和澳大利亚支付清算协会运营的消费者电子支付工具清算系统(CECS)。初步判断,前三者是所提供的服务基于信用卡,CECS规范的银行卡产品为在ATM及EFTPOS上使用的借记卡;前两者的网络是国际网络,Bankcard网络覆盖澳大利亚和新西兰,CECS网络仅限于澳大利亚境内。

澳大利亚境内主要发行三种品牌的信用卡,银行、房屋互助协会和信用社大多发行Visa和MasterCard品牌卡,一些银行还发行Bankcard品牌的信用卡,这种卡可以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使用。美国运通与两家银行共同发行美国运通卡,许多机构还发行可以在ATM和EFTPOS上使用的借记卡。

澳大利亚的支付服务提供者主要是金融机构,由银行、专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组成。银行系统中形成了以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中央银行)为中心,包括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在内的银行体系。专业金融机构主要有澳大利亚联邦开发银行、澳大利亚资源开发银行以及澳大利亚基础产业银行等,它们主要根据国民经济主要部门发展的需要而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包括房屋互助协会、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等。银行、房屋互助协会和信用社是澳大利亚主要的支付服务提供者。

1、银行

在澳大利亚,银行业务主要由联邦法律监管。1959年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务由联邦机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以下简称APRA)监管,并且允许其他机构提供银行服务,包括支付服务。截止到1998年12月,澳大利亚共有46家获得监管当局授权的银行集团,其中四大全国性银行控制了全国65,的储蓄额和80,左右的非现金交易,而其他澳大利亚本土银行大多是地区性的,外资银行的数量是36家,其中25家是外资银行分行,另外11家是外资银行子公司。外资银行分行只能接受批发类存款,而这种存款不属于银行法储蓄者保护条款的保护范畴。地区性银行主要提供支票和储蓄服务,还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服务,并可以加入全国ATM网络和EFTPOS系统。

2、房屋互助协会

1999年年中开始,房屋互助协会也归入审慎监管局监管,多数的房屋互助协会最初只是提供住房信贷,但现在可以提供全面的零售支付服务,与银行共同发行支票使得房屋互助协会为其

储户提供使用支票账户的便利。支票法的修改也使得房屋互助协会可以以其自身名义发行支票,许多房屋互助协会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包括ATM及EFTPOS。

3、信用社

与房屋互助协会相似,从1999年年中开始,信用社也归于审慎监管局监管。信用社属于互助性质的组织,它的营业范围包括存款、投资和向它的会员提供贷款,贷款主要用于购买耐用的消费品、汽车和住房。大型信用社向他们的客户提供广泛的零售支付服务,绝大多数信用社都和一家主要的国家商业银行签订了支票发行安排协议,信用社发出的支付指令将由它的代理银行负责清算。绝大多数的信用社都通过下述的SSP提供ATM和EFTPOS服务。

4、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殊服务提供商(SSP)

SSP是一个行业性组织,主要向房屋互助协会和信用社提供结算和金融服务,其原监管机构为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委员会(AFIC),其现在监管机构同样是审慎监管局。SSP在澳储都设有交换结算账户(ESA),用以完成ATM、EFTPOS交换等交易。随着支票法的修改,SSP可以通过ESA为其会员提供支票结算服务。

5、澳大利亚邮政局。澳大利亚全境共有3900家邮局和邮局的代理机构。澳大利亚邮政局作为联邦银行的代理机构,提供了一些金融服务,并通过其自身的giroPost网络,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一系列银行服务。giroPost网络是一个电子银行和金融服务网络,能够使邮政局进入加入该网络的金融机构的卡基账户,这些金融机构的客户可以完成几乎所有的银行业务。澳大利亚邮政局还为300多家公司提供账户托收服务,其中包括公用事业单位和保险公司。邮政局的电子柜台服务(ECS)网络是澳大利亚处理公用事业账户支付最大的网络。

另外,澳大利亚的许多零售商发行其专用支付卡,这种支付卡只能在其商店内使用,有时零售商将这些支付卡交易的处理外包。如:一些石油公司发行自有品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这些零售商还可以通过其EFTPOS终端向消费者提供取现服务。

二、澳大利亚支付系统主要监管机构

20世纪80年代以前,澳大利亚一直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的管制,堪称金融管制最严的国家之一。

以1980年12月宣布取消银行存款利率上限和1981年11月国会坎贝尔委员会发表著名的坎贝尔报告并提出十项建议为标志,澳大利亚以放松管制为内容的金融自由化改革迅速全面铺开:第一,取消银行间兼并的限制和新银行准入的障碍;第二,取消对银行的直接控制;第三,取消外汇管制,实现澳元自由兑换;第四,开放金融市场,允许外资银行进入澳大利亚;第五,改革证券市场,取消对股票市场佣金率和经纪人准入的限制。

20世纪80年代末的金融动荡促使澳大利亚各界对金融自由化改革进行反思,政府认识到金融自由化在激发金融创新、提高金融业效率的同时,也会扩大市场风险。因此,在行政上放松对金融业直接管制的同时,以控制风险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必须加强,否则,如果任风险不断积累,超过一定限度后,非但效率不可求,甚至可能导致危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澳大利亚政

府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了对金融业加强监督和管理的新政策,其目标是要建立一个既保障安全性又富有竞争性、公平与效率并重的金融体制。

1996年6月,澳大利亚政府成立了“金融体系调查组(FSI)”,该机构于1997年3月出版发表了一份报告,表达了对澳大利亚金融体系调查的结论和进行调整的建议。根据FSI提出的六条建议,澳大利亚政府于1997年9月决定成立一个新的框架实施对金融体系的管理。新的管理框架包括三个管理机构,分别负责不同层面的监管责任: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澳大利亚监督管理局(APRA)或称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委员会(APRC)、澳大利亚公司和金融服务委员会(ACFSC)。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定位为负责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除了决定货币政策、制定利率、监督汇率以及澳大利亚参加国际金融体系等方面的责任外,澳联储还负责稳定整个支付体系。联邦政府还通过立法赋予澳联储管理清算和结算的权力,以控制金融风险,提高支付体系的效率、竞争性和稳定性。澳联储是支付系统的监管机构,储备银行法和支付系统监管法共同规定了澳联储在支付系统领域的职责范围。在澳联储内部成立支付体系委员会(PSB),负责实施提高支付体系效率的政策。PSB由澳联储的行长或副行长作为主席,成员包括2名由行长指定的澳联储官员、1名由审慎监管局指定的官员以及5个独立成员。按照储备银行法,PSB监管支付系统的目的在于控制支付系统风险,促进支付系统的效率,促进支付服务的竞争,保持支付系统的稳定,主要职责主要包括:根据澳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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