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专利资助与技术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科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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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专利资助与技术转让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的专利化,规范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等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技术转让为:1、专利权转让;2、专利申请权转让;3、专利实施许可(独占、排它、普通)。
第三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合肥工业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适用范围包括:1、我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2、在校工作的教职员工;3、在我校学习的研究生、大学生;4、来我校工作或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满三个月以上的人员、特聘教授、兼职教授、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等。
第二章专利资助
第四条专利申请管理按照学校管理部门指导、教师自行申报的原则,学校不指定专利代理机构。
第五条学校只对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予资助。
第六条学校对授权后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含申请费、代理费、授权后的前三年年费等),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发明专利申请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发明人支付,发明专利授权后,学校将申请、代理、奖励等费用支付至发明人项目经费中,且学校承担授权后的前三年年费。
第八条对进入了实质性审查阶段而未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及符合省、市有关专利资助政策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按照省、市有关专利资助政策执行。
第三章专利技术转让所得分配
第九条专利技术转让所得的收益分配,扣除评估等相关费用后,收益分配参照“合工大政发[2005]161号”暂行办法执行,其中专利发明人的50%收益可以以现金形式提取,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专利技术转让所得也可以作为专利发明人的成果转让项目立项,学校收取20%管理费,其余按横向项目管理。
第四章专利资金专项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将原有专利申请、资助、奖励等账号合并,设立专利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组成包括省、市政府专利资助费、专利奖励费、学校专利资助费等。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专利工作管理、专利申请资助、授权后的前三年维护、知识产权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利技术转让的学校收益部分在学校财务部门设立专用账号,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专利后续开发、新专利培育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合肥工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