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讯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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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改<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2月7日实施日期:1995年2月7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宣布失效
农业部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讯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
(1992年12月16日[1992]农(渔政)字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为保护和合理利用东、黄、渤海主要经济鱼虾资源,有计划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场生产秩序,结合近五年来各渔场、渔业资源及作业结构的变化和目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一九八七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国办发(1987)19号丈件)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渔场、渔汛安排的原则
(一)渔场、渔汛生产的安排和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实行统一安排,分级管理。
(二)进制各渔场、渔汛船只数量的安排,必须从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出发,以资源可捕量为依据,促进海洋渔业生态的良性循环和提高经济效益,有计划发展外海渔业,维护我国海洋渔业权益。
(三)渔场安排既要有利于生产管理,维护渔场秩序,体现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责任、权利和利益的一致,也要有利于促进海区之间、地区之间、渔民之间的团结协作。
(四)生产船数的分配,优先安排渔场所在地区,并根据历史习惯,适当兼顾其他地区;优先安排围、钓作业,限制底拖网和定置网作业。
二、渔场安排
(一)沿岸渔场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的沿岸渔场,由毗邻渔场的所在省(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安排。
(二)近海渔场
1.东海冬季带鱼渔汛
渔场范围:东经一百二十五度以西,北纬十七度以北至北纬三十二度以南水域。
投产船数3346对,包括:
(1)东海区群众机动渔船3125对(含核准在底拖网禁渔区线外常年生产的渔船),其中江苏325对,上海100对,浙江2550对,福建150对(允许其中50对船兼作流蟹生产)。
(2)江苏、上海、宁波、舟山、温州、福建、连云港七个国营渔业公司的渔轮221对。
上述渔船均不得进入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拖网作业。
作业时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
2.渤海秋季对虾渔汛
渔场范围:整个渤海海域。
投产船数,每年安排对虾流网船15000艘。其中:山东省6700艘,辽宁省5300艘,河北省2200艘,天津市700艘,江苏省100艘。流网作业单位网长不得超过四千米,网衣拉直高度(含缘网)不超过九米。
渤海对虾开捕期为九月十日,捕捞截止时间为十月十日。
3.吕泗渔场大、小黄鱼和鲳鱼渔汛
渔场范围:北纬三十二度至三十四度,东经一百二十二度三十分以西海域。
该渔场经十年休鱼,对恢复大、小黄鱼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尚未根本好转。因此,继续休渔五年,每年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即大、小黄鱼产卵期间)禁止拖网、对网和以捕捞大、小黄鱼为主的其他网具进入生产。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该渔场的鲳鱼资源,每年春夏鲳鱼渔汛安排江苏省投产流网渔船枷艘,上海市投产流网渔船80艘,其他省(市)渔船不得进入该渔场生产。江苏省应严格控制定置作业船数和规模。
4.浙江和闽东、闽中渔场大黄鱼渔汛
鉴于大黄鱼资源严重衰退,近几年已形不成渔汛,上述渔场由浙江省和福建省采取严格措施,保护大黄鱼产卵和越冬群体,同时根据其他资源的实际情况,适当安排流、钓渔船生产。
5.福建省转浙江近海和长江口渔场生产,安排钓船500艘,作业时间为七月十六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
6.鉴于台湾海峡的特殊情况,闽东渔场(彭佳屿、钓鱼岛水域除外)以南、北纬二十四度三十分以北的近海渔场,暂由福建省安排。除根据历史习惯适当安排浙江省毗邻市县少量渔船外,其他省(市)渔船不得进入生产。
7.海州湾渔场以山东、江苏两省交界点向东延伸为渔场管理分界线。线南、线北各个海里为头管区,双方捕捞许可证均有效。在央管区内作业的船数由两省协商。在江苏省管
辖海域安排山东省黄鲫流网船400艘,鲳鱼流网船50艘。
8.辽宁、河北、天津、山东省(市)主要国营海洋渔业公司到东海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外海渔场作业线以西海域生产,安排183.75千瓦(250马力)以上拖网渔船140对。其中:山东65对(含烟台海洋渔业公司28对),辽宁54对,河北7对,天津14对。由黄渤海区渔政局会同渔船所在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东海区渔政局核发捕捞许可证。
9.灯光围网渔船数量暂不控制。
(三)外海渔场
1.马面鱼渔汛
以一九九零年初的投产船数为基础,安排总投产船数450对。其中东海区265对,黄渤海区185对。
对马、五岛渔场总投产船数不超过300对,其中东海区177对,黄渤海区123对。
2.外海围网作业的船组数量暂不控制。
三、渔场、渔汛的管理权限
海洋渔场、渔汛实行统一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外渔场,由所在海区渔政局负责管理,毗邻海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助。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渔场,由毗邻海域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管理,海区渔政局协助。
(一)对马、五岛、济洲岛和东海外海渔场的管理
1.对马、五岛渔场马面鱼渔汛和济洲岛渔场,由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区渔政局,根据资源状况,负责核定投产船数并组织监督管理,渔船所在海区渔政局代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核发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2.东海外海渔场(包括钓鱼岛渔场),由东海区渔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核定投产船数,并统一制发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渔船所在海区渔政局代部核发。
3.凡到对马、五岛、济洲岛和东海外海(包括钓鱼岛)渔场生产的渔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渔船所在单位(群众渔业以县为单位)每天定时向所在海区渔业局报告船位,并与在谊水域从事渔政管理的中国渔政船保持通信联系,服从渔政船的管理。渔场邻近的省(市)要提供避风港,和生活补给等方便。
4.凡在上述渔场发生的违规案件,实行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凡经外国查处的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