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建设项目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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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建设项目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应补缴土地价款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娄政办发[2012]56号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0

【实施日期】2012.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建设项目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应

补缴土地价款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2〕56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娄底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娄政办发〔2007〕17号)和《娄底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娄建发〔2011〕45号)等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建设项目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应补缴土地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批准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的建设用地,仍按《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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