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练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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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

一、填空

1、建设法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建设管理关系)、(建设协作关系)、(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

2、建设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综合性)、(复杂性)、(协同性)。

3、建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

4、作为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当为(法人)。

5、法学理论上,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建设法律关系客体也不外乎四类(表现为财的客体)、(表现为物的客体)、(表现为行为的客体)、(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

6、建设行政法律具有以下特征:(指令性)、(非对等性)、(强制性)、(灵活性)。

7、建设民事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平等性)、(有偿性)、(任意性)、(相对稳定性)。

8、建设技术法规具有以下特征:(科学性)、(标准性)、(系统性)、(稳定性)。

二、简答

1、何谓建设法律关系?

答: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答:建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

3、简述我国关于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规定。

答:(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

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对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3)、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大序列,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特级、一、二、三共四个等级,分为12个资质类别;专业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二至三个等级,60个资质类别;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设一至二个等级,13个资质类别。

4、建设法有哪些表现形式?建设法是如何构成的?

答:建设法的表现形式有下列几种:(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与规章;(6)、技术法规;(7)、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建设法的构成:(1)、建设行政法律;(2)、建设民事法律;(3)、建设技术法规5、建设行政法律和建设民事法律各自有什么特征?

答:建设行政法律的特征有:(1)、指令性;(2)、非对等性;(3)、强制性;(4)、灵活性

建设民事法律的特征有:(1)、平等性;(2)、有偿性;(3)、任意性;(4)、相对稳定性

6、我国建设技术法规是如何构成的?

答:建设技术规范由以下几个构成:(1)、设计规范;(2)、施工规范;(3)、验收规范;(4)、建设定额

第二章城市及村镇规划法律制度

一、填空

1、城市规划法中根据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将城市分为(大)、(中)、(小)三级。其中人口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20万)以上的为中等城市,不满20万的为小城市。

2、国务院关于1982年、1986年、1994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批准并公布了(101)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3、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4、建设工程审核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验线)、(现场检查)、(竣工验收)。

二、简答

1、何谓城市?城市规划及城市规划区?

答: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实现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设施的科学设置的综合部署和统一规划。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我国城市规划的方针是什么?

答:方针是:(1)、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2)、符合国情、勤俭建国;

3、在我国,编制城市规划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应遵循以下原则;(1)|城市规划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原则;(2)、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特色的原则;(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4)、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5)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原则。

4、城市规划分哪几类?它们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类。

城市规划的的编制权限:设市城市的规划必须由该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的审批权限:1、城市总体规划:(1)、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先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再报国务院审批;(3)、其他设市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审批;(4)、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属行政市管辖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属地区管辖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5)、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6)、城市分区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上述各种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讨论并获通过。2、城市详细规划:(1)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其详细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2)、已编制有分区规划的城市,其详细规划,重要的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由该市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1)、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单独编制的保护规划,其总体规划是由国务院审批的,先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再报国务院审批;其他的则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5、何谓城市规划的实施?保证其实施的方法有哪些?

答:城市规划的实施是指城市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城市规划区内的任何土地利用及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市的规划,满足城市规划的需要,使生效的城市规划得以实现。

保护其实施的方法主要有:(1)、城市规划已经批准,就应当向全社会公布,以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城市规划的具体内容,以之作为各项建设活动的准则,自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活动,并对各类违背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及时举报,进行监督;(2)、《城市规划法》还规定了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后,方可进行有关建设活动的制度。

6、什么是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1)、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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