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化夹层玻璃雨棚施工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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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015-01
钢化夹层玻璃雨棚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大都会一期玻璃雨棚工程
建设单位:东明旺宇置业有限公司
发包单位: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东明项目部
监理单位:菏泽市建设监理公司东明分公司
承包单位:
2015年10月日
钢化夹层玻璃雨棚施工合同
发包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东明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合同建筑工程的制作、安装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经营利益。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大都会广场一期钢化夹层玻璃雨棚工程;
2、工程地点:东明县沿河路以北,南华路以西;
3、建设单位:东明旺宇置业有限公司;
4、工程设计单位: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5、工程监理单位:菏泽市建设监理公司东明分公司;
6、总承包单位: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
7、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为东明大都会广场项目一期钢化夹层玻璃雨棚工程;包括所有的材料采购、制作、安装等主材及辅材,直至本合同包括分部分项竣工验收并交付甲方使用前的一切工作范围在内。
(2)施工依据;甲方向乙方提供经审定后认可的施工图、有关设计变更资料一套。
8、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的方式,所有材料必须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第二条工程造价及包括内容;(综合单价、暂定总价详合同附件)
1、合同价款计价: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已包括设计施工图(含变更)及甲方要求中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所有材料采购、制作、安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交付甲方使用前有关的所有内容,除有设计变更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且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单价不随市场原材料、工人工资等价格的波动而变化,无论市场原材料价格上涨还是下降,本合同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均不做调价。
2、该合同工程约定的分部分项每平方米综合单价详下表;(本综合单价不包括税金)
3、明确本合同工程综合单价包括的内容(分项综合单价详合同附件);(详计价清单)所有连接配件等
施工的所有制作、安装材料费(主材、辅材、周材)、脚手架、吊装、防锈及防腐处理、管理费、工具费、人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机械费、上下车及运输费、试验检测费、检验费(东明县质监站实验室发生的检测费除外)、利润等一切费用;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规定乙方施工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劳动保险、工伤赔偿等费用;工具费、个人防护用具费;材料、工具等,内、外二次转运费;所需的全部机械费、水电费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交付甲方使用前的所有费用全部包括在包干综合单价内。干挂石材幕墙已安装完成的部分,乙方负责拆除与恢复干挂石材幕墙,包括拆除与恢复材料费已包含在钢化夹层玻璃雨棚每平方米综合单价内。
4、本合同工程暂定总价为人民币约元整。本合同工程总价为暂定总造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实际收方工程量为准。
5、分项材料、材质、规格、型号及品牌要求;各种材料必须达到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国标材质)
钢化夹层玻璃雨棚材质要求:出入楼梯口钢化夹层玻璃雨棚夹层胶采用(品牌)聚乙烯醇丁醛(PVB)胶片,厚度为不小于0.76mm,玻璃边缘应进行密封处理。与主体结构连接采用300×200×10mm厚预埋钢板Ф16-18mm化学螺栓连接。主梁采用5-6mm厚的H型钢蜂窝梁,连接件采用Ф38镀锌钢管连接。玻璃采用(巨润品牌)8+0.76+8夹胶玻璃。玻璃与钢架连接采用(品牌)优质不锈钢驳接件连接。(具体施工要求严格按07J501-1图集及甲方要求施工)
7、分项清单计价:乙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按合同综合单价向甲方提供(按每平方米)详细的明细计价清单,乙方提供的明细计价清单,视为已包含设计施工图要求及有关规范要求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使用前的所有内容(零星材料按辅材综合计价)。如在明细计价清单中存在未明确体现需要施工的分项,本合同单价视为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承包综合单价内,结算时按本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综合单价按时收方结算。
8、本合同综合单价未包含税金,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发票时,由甲方支付乙方(国家规定的地方税率)税金,乙方保证无条件提供本合同结算总价发票。
第三条合同工期要求;
1、开工日期:2015年10月5日
2、竣工日期:2015年10月25日
3、合同履行总日历天数: 20日历天。乙方施工必须满足流水作业需要,按时完成甲方进度计划安排,且不得因自身原因延误其它施工进度。
4、本合同工程随土建工程完成工作面进度同步进行。
5、日期如有变化,确定具体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工程部或监理的书面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1)乙方施工进度应满足甲方进度计划要求,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以无法如期完成进度提出额外要求。
(2)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工期延误:本合同约定工期,系经乙方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后确定的,除以下情况外,工期不予延长;
①、不可抗力;
②、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6、工作时间:乙方应保证该项目在施工中认真执行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相关文件中对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规定制订合理的施工方案。任何由于工程进度需要的夜间施工,乙方均应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以项目所在地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施工工期的责任。
7、如果乙方实际开工时间超出甲方、监理书面通知7天以上,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终止合约,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由乙方承担甲方损失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8、本合同工程的综合单价已包括必要的加班工作以使本工程能在竣工之日前完成,不得另计加班赶工费。
9、非乙方原因等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程延误,情况发生后3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监理提交书面报告。经甲方确认,工期顺延。但甲方不承担包括乙方窝工、停工、机械进出场等在内的其它费用责任。
10、非上述原因,乙方未按原定工期完成本合同工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支付1000元,并在结算款中扣除。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1、单体完成时间应服从甲方的总体要求,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甲方要求的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措施或无法按工期完工或质量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对部分工程指定第三方施工,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此工程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发生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并加收10%的管理费。当累计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可认为乙方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损失。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工程结算;
1、工程质量;本合同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图、施工规范及工艺要求进行施工管理,严把质量关,工程质量必须一次性验收合格。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中约定的有关质量要求造成甲方材料损失的,所有责任及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工程结算时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2、检查验收:
(1)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图及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监理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相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