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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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规范地质勘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和中央财政下达给我省需要进行招投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

第二章招标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为地质勘查项目招标人。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派出监督组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公开招标面向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六条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确定投标法人范围;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细则;

(六)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七)签发中标通知书;

(八)审查项目设计书;

(九)签订招标项目合同。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由有关业务处室会纪检监察部门编制,发售前报厅监察室备案。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任务书,包括项目名称、工作性质、工作周期、工作范围、自然地理条件和工作条件、地质简况,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实物工作量、技术要求、工作质量、预期成果和提交时间,说明资金来源;

(二)投标要求,明确投标单位的资质和相应的业绩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规定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开标评标活动的日程、评标原则与方法;

(三)明确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基本规则等;

(四)明确新增工作任务计费办法;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双方责任;

(六)其它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八条招标公告应通告项目名称、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同时明确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招标文件等材料的收费标准、投标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交纳方式。

第九条招标项目需要设置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项目报价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项目任务书明确的项目总体目标任务和实物工作量为依据,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编制。

项目标底由招标人按相关程序确定。

第十条招标文件向招标范围内潜在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发售后,不予退换。

第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向外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和影响投标公平竞争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修改或澄清的,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修改或者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天。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发布后,除不可抗拒原因外,招标人不得终止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特定法人。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地质勘查资质;

(二)具备相应的资产实力和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

(三)管理体制和质量体系健全、有效。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具有以下业绩或条件:

(一)投标人具有与投标项目相应的地质勘查工作经历,整体成果达到良好及以上,五年内没有重大技术质量事故记录,三年内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主持过1个以上中、大型地质矿产勘查项目,项目工作成果评审达到良好或优秀级,具有较高的综合研究能力,没有重大技术质量失误记录;

(三)项目组成员具有相应的专业学习背景和地质勘查工作能力,人员结构合理,具有完成项目工作任务的人员配置;

(四)样品分析测试或委托分析测试单位具有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通过省级或国家计量认证,设备配套齐全,测试方法优化,测试结果达到优秀。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书。投标书由A卷和B卷两部分组成,并分别密封。

第二十条A卷为投标项目技术方案。其内容包括为完成招标项目目标任务所采用的技术要求路线、工作方法、具体工作部署与工作进度、拟安排的工作量、预期成果。

技术方案中不能涉及与投标人身份相关的内容或足以确定投标人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B卷为投标人综合卷,其内容包括:

(一)投标人名称,成立时间,现有机构设置情况,员工队伍及技术人员组成情况,现有正在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及项目组人员组成情况,现有主要仪器设备和近三年的资产状况,主要业绩、荣誉、诚信记录及相应资质和成果证书;

(二)拟定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组成成员及基本情况;

(三)投标人的承诺和对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条件的确认;

(四)投标人对招标任务书范围之外,招标人新增矿产勘查工作量和任务执行价格的确认;

(五)拟定项目将投入的仪器、设备情况;

(六)按招标文件指定的价格标准和编制办法编制的投标报价明细内容,包括编制说明书和编制结果,一个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七)安全生产和质量保证措施等;

(八)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九)必要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地点并缴纳投标履约金。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投标文件后,应检查密封情况,封贴完整的,应签收,并向投标人签发接收单。

第二十三条当某个招标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时,招标人应按照本办法重新招标;或者取消该项目的招标。

项目招标被取消的,招标人可以通过其它方式确定该项目的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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