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法】重庆市警务文职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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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职管理规定(3篇)

新文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职人员的管理,提高文职人员素质,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文职队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文职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条文职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三)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四)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文职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聘任第五条文职人员职位设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文职人员职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管理岗位: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文职人员的工作;(二)专业技术岗位:负责专业技术工作,包括研究、设计、实验、检测、鉴定、评估、咨询等;(三)工勤技能岗位:负责后勤保障、设备维护、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七条文职人员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

第八条文职人员聘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五)身体健康;(六)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文职人员聘任期限一般为3至5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可以续聘。

第三章培训与教育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文职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文职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在职培训。

(一)岗前培训:新聘文职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二)在岗培训:针对文职人员在岗位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三)在职培训:根据国家规定和文职人员个人发展需要,进行学历教育、专业技能培训等。

第十二条文职人员培训经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文职人员级别管理暂行规定

文职人员级别管理暂行规定

文职人员级别管理暂行规定文职人员级别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文职人员的级别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职人员的级别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中级、高级、副总级和总级。

第三条:初级文职人员是指具备本科学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四条:中级文职人员是指具备硕士学历并具有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五条:高级文职人员是指具备博士学历并具有10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六条:副总级文职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满5年,并取得一级职称的文职人员。

第七条:总级文职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并取得副高级职称的文职人员。

第八条:文职人员的晋升和升迁按照该人员的工作表现、专业能力、学历背景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九条:晋升或升迁初级到中级,需满足以下条件:1. 在当前职位上工作满2年;2. 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晋升或升迁中级到高级,需满足以下条件:1. 在当前职位上工作满3年;2. 取得相关专业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晋升或升迁高级到副总级,需满足以下条件:1. 在当前职位上工作满5年;2. 取得一级职称。

第十二条:晋升或升迁副总级到总级,需满足以下条件:1. 在当前职位上工作满5年;2. 取得副高级职称。

第十三条:文职人员级别的晋升和升迁应经过资格审查、综合评定和上级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文职人员在晋升或升迁后,需接受培训并适应新岗位要求。

第十五条:文职人员级别管理应与薪酬、奖金、晋升、奖励等相结合,形成合理的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十七条:对于不按照规定执行的文职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单位办公室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以上是对文职人员级别管理的暂行规定,本规定解决了文职人员级别划分、晋升和升迁的问题,对于提高文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公安局文员管理规范中的纪律要求

公安局文员管理规范中的纪律要求

公安局文员管理规范中的纪律要求公安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门,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安全的重要职责。

为了保证公安工作的高效运转以及文员的工作质量,公安局对文员的管理要求十分严格。

本文将探讨公安局文员管理规范中的纪律要求。

一、遵守保密制度作为公安局文员,保守机关事务的秘密是首要任务。

文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任何机关的机密信息,包括案件细节、重要文件和会议讨论等。

此外,文员还要妥善保管机关文件,不得私自复印、外传,确保敏感信息不被他人获取。

二、严禁涉黄、赌、毒行为公安局文员必须维护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尊严,严禁参与任何涉黄、赌、毒等违法违纪行为。

文员要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注重个人操守,做到清正廉洁,任何时候都不能丢失职业操守和廉洁自律的底线。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公安局文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准时上下班:文员要严格按照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进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

2.服从安排:文员要服从上级的安排,按照工作任务的要求进行办理,不得擅自变动工作内容或顺序。

3.认真备案:文员需要认真做好文件、文件备案工作,确保文件的流转和记录的准确性。

4.规范办公:文员需要维护办公室的整洁和工作环境的卫生,妥善使用办公设备和文具。

5.保持机密:文员在办公室离开时要确保文件的保密,关闭电脑和其他相关设备,保证信息的安全。

四、遵守规章制度公安局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用于规范文员的行为,文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例如,文员应当遵守工作时间、休假制度、请假制度等。

同时,还需遵守机关内的行为规范,如不得接受他人馈赠礼品、不得违规收受款项、不得随意调换工作岗位等。

五、维护工作秩序公安局文员作为公安机关的一员,要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维护工作秩序和机关形象。

文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与同事和睦相处,相互尊重,不得进行不文明的言行。

六、敬业精神公安局文员要具备一定的敬业精神。

文员要积极工作,不推托责任,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项工作。

机关文职人员保密管理办法

机关文职人员保密管理办法

xx市公安局文职人员保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文职人员的保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有关保密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文职人员是指与人才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接受派遣到公安文职岗位工作,不具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文职人员岗位是指为警务活动和公安机关行政工作提供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等服务职能的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和接触信息范围限制第四条全局各机要岗位和定密责任人岗位不设为文职人员岗位。

市局涉密要害部门和各分局的国内安全保卫部门、技术侦察部门及要害部门不设文职人员岗位。

第五条禁止文职人员接触所有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及其各类载体。

禁止文职人员接触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国内安全保卫、反毒、打黑业务的机密级国家秘密信息及其各类载体。

文职人员所在岗位业务工作需接触国家机密级以下的国家秘密,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文职涉密人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涉密人员要求同等管理。

所在单位必须对文职人员进行专门的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责任书》后,可以接触其岗位职责所必须的其它各类信息。

第六条上级机关下达任务时有具体的接触范围要求的,或因特殊需要限制文职人员知悉信息的,按照要求执行。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定密、信息载体标密和载体封装工作。

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载体和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国保、反毒、打黑业务的机密级国家秘密信息载体应必须专柜专用专人负责,必要时装信封,并标明密级、知悉范围和载体形式,以便文职人员正确区分各类信息和载体,为其执行信息接触范围限制规定提供保障。

第三章政治审查和岗位人选第八条文职人员工作岗位需接触国家秘密信息的,对其政治审查参照民警的政审要求执行。

第九条接触国家秘密信息较多的文职人员岗位,一般应安排系中共党员的文职人员。

第四章保密签约第十条录用文职人员时,必须与其签订统一的《保密责任书》,同时签订其具体岗位的《保密责任书补充条款》。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辅助管理的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招录、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劳动管理制度和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招录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各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提出,经市公安局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一)曾受刑事处罚的;(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三)曾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文职人员,以职务和职级为依据,实行职务分类管理和职级管理,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职级体系,并依此确定文职人员的录用、评定、调动、晋升、降级等制度。

二、定期考核对文职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项目和方式依据工作性质、职务和职级的不同而不同,考核的内容包括文职人员的工作责任、职责及履行的程度等。

三、实施奖惩制度依据职级管理和考核制度,对文职人员开展奖励和处分工作,奖励对象为具有优秀表现的文职人员,处分对象为违反法规、违纪违法的文职人员。

四、完善福利政策为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根据文职人员的不同需求,完善福利政策,使文职人员享受包括五险一金、假期福利、传统节日礼仪庆典、住房补贴等一系列福利待遇。

五、加强素质培训加强文职人员的岗位能力和素质培训,提高文职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升文职人员的综合素质,丰富文职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文职人员的个人修养和价值观念。

六、完善工作制度完善文职人员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岗位职责,按照职责范围分配工作,由具体、支撑到整体,随职级晋升,调整责任分类,以及确保工作安排的有序性和科学性。

七、实施思想建设文职人员思想建设是实行职务管理和职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实施思想教育活动,引导文职人员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观念,培养坚守祖国共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意识,提高文职人员的主观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八、推动改革创新推动文职人员的能力发展,建立文职人员的职业发展机制,鼓励文职人员接受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培训,加强职业和技能培训,使文职人员成为改革创新的主力军。

以上就是为题为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3000字文章,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必须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以实现最优的管理效果,尽管文职人员管理比较复杂,但只要准确把握规定,便可以大大提高文职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公安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公安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公安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公安文职人员管理规定篇1公安文职人员的招录有效地解决了公安警力不足的问题。

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文职人员等辅助力量在思想上和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公安文职人员虽然不是人民-警-察,但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象事关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

因此,加强对文职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充分发挥文职人员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如何有针对性地抓好公安文职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引导他们更快、更好地适应自己的工作岗位,进而提高公安工作效率、提升公安工作水平,成为了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在此,笔者对文职人员管理谈一下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强化选拔制度。

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详细的招聘规范和录用办法,从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素质、政治素质等五个方面做硬性规定,分局政工、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报名、体检、笔试、面试、体能测试、政审及培训录用等环节进行全程参与、监督。

一经录用,立即签订劳动合同,给协勤人员吃下“定心丸”,稳定协勤队伍。

为加强管理,分局对协勤人员逐一建立人事档案,将录用审批、政审材料、日常考核、个人总结、表彰奖励、工资发放、辞退等情况详细登记在案,做到了一人一档,翔实准确。

同时,针对少数用人单位在录用协勤人员时把关不严的情况,要求各单位将辞退的协勤人员汇总建立“黑名单”,规定各用人单位新招收的人员必须与“黑名单”进行比对,坚决杜绝曾被分局辞退的人员重新进入公安机关,有力地促进了协勤队伍的健康发展。

(二)强化岗位培训。

按照实战情况设计训练科目,制订训练计划,对新招聘的协勤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合格后方可真正走上工作岗位。

日常工作中,采取正面教育、反面警示和言传身教等方式,围绕规范着装、言行举止、日常用语、内务管理等方面内容,组织开展内务评比、警容风纪检查、队列训练等活动,强化协勤队伍纪律作风养成;定期组织进行体能、擒拿格斗、巡逻盘查等实用技能的培训,并就蹲点守候、跟踪追击等方面进行实战训练,切实提高协勤人员业务水平。

公安局文员的档案管理规范

公安局文员的档案管理规范

公安局文员的档案管理规范在公安局中,文员是一项重要的职务,承担着档案管理的责任。

档案管理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侦破和办案效率。

为了保证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公安局制定了一系列的档案管理规范。

本文将就公安局文员的档案管理规范进行详细阐述。

一、档案分类与归档1. 案件档案的分类与归档案件档案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内容,因此对其分类和归档十分重要。

文员应根据公安局的规定,将案件档案按照案件性质、案发地点、办案单位等因素进行分类。

同时,在归档时,文员需要编制档案编号,并在档案封面上标注清楚,确保档案的查阅与追溯便利。

2. 行政档案的分类与归档除了案件档案外,公安局还有大量的行政档案,如各类会议记录、部门通知、人事调动等。

文员应根据行政档案的不同内容和用途进行分类归档,以便于快速检索和利用。

档案的归档位置应有明确的标识,避免档案的遗失或错误存放。

二、档案的整理与保管1. 档案的整理为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文员需要对档案进行定期的整理工作。

整理内容包括档案的页码校对、文件排序、封装修整等。

在整理中,文员要注意保证档案的文件完好,字迹清晰可辨,并及时补充遗漏的材料,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档案的保管文员在档案的保管过程中要注重档案材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首先,档案室要保持通风、干燥、无尘的环境,避免档案的受潮、霉变等情况。

其次,档案室应设有门禁,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不受损坏和丢失。

同时,文员要严格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将档案外借、随意复印或透露相关信息。

三、档案的检索与利用1. 档案的检索为了满足办案和研究的需要,文员需要掌握档案检索的方法和技巧。

文员可以根据案件的特征、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发时间等关键字进行检索,以快速找到需要的档案。

在检索过程中,文员要仔细核对查询结果,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档案的利用档案是公安工作中宝贵的历史和经验积累,文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善于利用档案。

人民警察法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保密

人民警察法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保密

人民警察法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保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公安部负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观指导;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查、反恐怖部门、警种的涉密或执法岗位,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上部门的非执法、非涉密的综合性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其他部门、警种的重要涉密岗位,未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 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 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 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29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唐良智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精简高效、程序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担所在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制定机关承担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的具体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制定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下列事项:(一)必要性和可行性调研;(二)起草;(三)征求意见;(四)报送合法性审核;(五)提出清理建议。

在具体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承担规范性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论证听证、意见的处理和协调等工作。

公安文职人员标签

公安文职人员标签

公安文职人员标签公安文职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从事行政、后勤、技术、教育等非执法工作的人员。

他们是公安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职责。

一、公安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公安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管理:负责公安机关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文件起草、档案管理、会议组织等。

2. 后勤保障:负责公安机关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食宿安排、车辆维护、设备采购等。

3. 技术支持:负责公安机关的技术支持工作,包括信息系统维护、网络安全防护等。

4. 教育培训:负责公安机关的教育培训工作,包括新人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

二、公安文职人员的能力要求公安文职人员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1. 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和协调各项工作,保证公安机关的正常运转。

2. 沟通协调能力:能够与内外部各方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解决问题、促进合作。

3. 学习能力:能够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适应公安工作的发展需求。

4. 技术能力:对于所负责的技术领域,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 忍耐力和应变能力:在工作中可能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需要具备足够的心理素质和应对能力。

三、公安文职人员的培养途径公安文职人员的培养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高校本科教育:公安类专业本科教育是公安文职人员的主要培养途径之一,通过系统学习相关知识和技能,为从事公安文职工作打下基础。

2. 岗位培训:公安机关会根据公安文职人员的具体岗位要求,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其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3. 职业发展:公安文职人员可以通过积累工作经验、学习提升和考试晋升等方式,实现职业发展和提升。

四、公安文职人员的工作环境公安文职人员的工作环境主要是公安机关,他们在办公室内从事工作,时间相对固定。

同时,公安文职人员也可能需要参与一些外勤工作,如会议组织、活动策划等。

五、公安文职人员的发展前景公安文职人员在公安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的工作对于公安机关的运转和社会治安的维护都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公安文职人员(公安文职)

公安文职人员(公安文职)

公安文职人员(公安文职)公安文职人员也简称为公安文职。

一、基本简介公安文职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文职岗位上工作,负责公安机关日常事务、文件起草等责职的公安机关的非公安民警类、对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和内部工作起辅助、保障作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作公安文职人员的工作一般是公安文秘工作与公安内勤工作的统一与组合,也就是说公安文职既负责公安文秘的工作,也负责公安内勤的工作,大多数公安文职人员在派出所负责内勤相关工作,也有的公安文职人员在公安机关各机关、业务大队等单位从事各单位内勤工作或从事单位非执法岗位工作,不具有对公众直接行使公安执法权力和对执法民警行使指挥、管理、监督职能。

三、工作性质公安文职人员在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开展工作,不具有人民警察(公务员)身份,不具有对公众直接行使公安执法权力和对执法民警行使指挥、管理、监督职能,不享受民警的有关待遇,一般不参加警务培训,不发给警服和警用装备,也有特殊(除外)的,例如:重庆市有的县区的公安文职人员参加警务培训,发给警服和警用装备,但是和人民警察有所区分。

四、工资待遇公安文职人员有派遣制劳务合同和地方事业单位编制的用人方式,事业编待遇较好。

派遣制公安文职人员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接受派遣到公安机关文职岗位工作,也可与相关人才服务中心所属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人才服务中心所属派遣机构的员工,接受派遣到公安机关文职岗位工作;地方事业单位编制如公安局文职人员管理中心、公安文职人员派遣服务中心、公安局警务服务中心,需要参与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属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管理;但不具有人民警察(公务员)身份,不享受民警的有关待遇,一般不参加警务培训,不发给警服和警用装备,也有特殊(除外)的,例如:重庆市有的县区的公安文职人员参加警务培训,发给警服和警用装备,但是和人民警察有所区分。

五、工作特点1.报表多2.材料多3.日常事务多简称“三多”六、工作要求1.准时2.及时3.脑勤4.手勤5.耳勤6.腿勤7.嘴勤(口勤)8.眼勤简称“两时六勤”七、主要工作职责(岗位职责)1.文件起草职责2.上传下达职责3.业务监督职责4.后勤监督职责5.后勤保障职责简称“五责”八、公安文职人员分类公安文职人员岗位一般可分为技术保障、辅助管理和行政事务三大类。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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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6年第12期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意见》明确,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同时明确了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可从事的相关辅助工作,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的工作。

《意见》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

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42号

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42号

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42号《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已于2021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9日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第三章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四章职业保障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辅警的薪酬、奖励、社保、装备、服装、训练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相关工作。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公告为了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现就拟修改和废止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一、信函:邮寄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重庆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处,邮编:401147。

二、电子邮箱:****************本次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8日,请注明“清理意见建议”字样,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废止的政府规章(5件)2.拟集中修改的政府规章(3件)3.拟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7件)重庆市司法局2020年12月9日附件1拟废止的政府规章(5件)一、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年9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二、重庆市城市大桥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三、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4年6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四、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10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发布)五、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2018年9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发布)附件2拟集中修改的政府规章(3件)一、对《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3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的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商品流通行政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二、对《重庆市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4月2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的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重庆市经济委员会”修改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职人员考核办法

文职人员考核办法

xx市公安局文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刚第一条为科学客观评价文职人员在岗工作期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督促和激励文职人员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聘用、奖惩以及薪酬分配提供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文职人员的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条考核范围为xx市公安局全体文职人员。

考核分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类型。

其中平时考核采用月度考核的办法。

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从执行正式薪酬的当月起参加正常考核,当年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岗位变动的文职人员,自报到当月起由现工作单位进行月度考核;调入时间不足六个月的,由原单位提供表现情况,现单位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因请病假、产假、哺乳假等,一个月内超过十五天的,不能加当月考核;一年内超过六个月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二章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主要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情况.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指工作实绩.考核内容以岗位职责和相应工作要求为重点。

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增补、细化考核条文,并报市局人事处备案.第五条考核标准(一)考核标准以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二)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作为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试用期满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文职人员续聘、调整岗位、奖金分配、解聘的依据。

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差,不能遵守规章制度,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7.17•【字号】渝办发[1997]1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1997〕1号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现将修订的《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十分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

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进、安全。

要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计算机电子公文,努力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文书处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定、落实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做好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七条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的责任。

各级政府或办公厅(室)对贯彻执行本细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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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办法】重庆市警务文职人员管理办法警务文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警务文职人员管理,保障警务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警务文职人员是指根据公安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聘用,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等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警务文职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局负责全市警务文职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文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警务文职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

第六条警务文职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文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警务文职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从事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医务、心理咨询、
速记速录、检验鉴定助理、船艇驾驶、船艇轮机和警航设备维护等技术保障类工作。

(二)从事不涉及绝密事项的档案管理、信息采集、接线查询、文秘资料、财会等行政事务类工作。

(三)从事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书助理、后勤助理、实验助理、窗口服务助理、社区服务、视频巡查等辅助管理类工作。

(四)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文职人员从事下列工作:
(一)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未经授权涉及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

(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

(三)案(事)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四)配备、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警务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五)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六)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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